1.第九章 虐戀者的社會處境(1)

1.第九章 虐戀者的社會處境(1)

由於虐戀者是性活動中的極端派,或者可以說是邊緣派,它一直處於比同性戀還要困難的境地,因此在西方,許多同性戀群體提起虐戀者的公開身分,都會使用第二次走出來這種提法,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承認自己是同性戀者需要艱苦的思想鬥爭,需要蔑視他人看法的勇氣,需要承受他人否定的壓力,那麼承認自己的虐戀傾向就要把這些過程重走一遍,而且要經過更艱巨的思想鬥爭,要有更大的勇氣,要承受更大的壓力。***作為一個同性戀者,走出來已是一個很痛苦、很勇敢、很困難的行動,而虐戀者的公開身分還要更痛苦、更勇敢、更困難一些。

一個有說明意義的事實是,虐戀者不僅抗議過一般人對他們的歧視,也曾抗議同性戀群體對他們的歧視。這是具有諷刺意味的:同性戀者因為被一般的正常人視為不正常而受到歧視,而他們當中的一些人卻認為,同虐戀傾向相比,同性戀要正常得多,所以會歧視虐戀者。這簡直是悲劇的材料。由此可見在一般人心目中,虐戀者是雙倍的不正常。這不禁令人想起一位虐戀者所寫的與金西交往的回憶錄中的一件事:有一次,金西與他的同事討論問題,同事提到正常這一概念,金西說,他不願意聽到這個詞,在性活動中,無法區分正常與不正常,沒有標準可以區分正常與不正常。這正是他在著名的性調查報告中表達過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思想:一切在生理上可能的性活動都沒有理由認為是有害的。

如果說同性戀一直被人認為是神秘莫測的,那麼虐戀就一直倍受否定。在同性戀權利已經基本能夠得到保證的美國,1991年初,波士頓警察在沒有出示搜查令的況下對一個固定舉辦虐戀活動的私人住宅進行了突擊搜查,娘娘腔、混蛋的艾滋病毒攜帶者一類的罵聲不絕於耳。當時有30位虐戀者在此活動,3位組織者被逮捕,常來此地的人的姓名地址被記入警方檔案。後來其中的一人為此自殺。一家同性戀報紙不但沒有抗議,反而在評論此事的文章中寫道:這種活動純屬浪費時間。希望我們的組織盡量不要把時間浪費在這種事上。這次搜查與男女同性戀無關。(桑普森,序)由此可見,虐戀者不僅長期受到一般公眾和警方的迫害,而且受到同性戀者的歧視。他們就像沒人願意認領的雜種。好多人還認為虐戀者應當部分地為艾滋病的傳播負責。

一件對虐戀法律地位影響最大的倍受爭議的案件是生在英國的斯班納案件。在1987年,有4盤家庭錄像帶被蘭卡縣波頓地區(bolton,lancashire)的警方查獲,它們是一場虐戀活動的錄像。這些活動包括:**被釘子釘在一塊木板上;皮膚被外科手術刀多次劃破,直至流血;圖釘扎進陰囊;一束火柴頭被綁在一個男人的**上,然後被點燃;一支釘子扎進**,然後拔出,傷口流血;一個人的名字縮寫字母被燒紅的鐵絲烙在一個人的下腹部。警方調查這一案件的代號是斯班納行動(operationspanner)。因此這一案件被傳媒稱為斯班納案件。在長達兩年的調查中,100多人被詢問,42人被逮捕,11人被判刑,罪名是破壞公共道德及傷害罪。斯班納案件的審判前後耗資250萬英鎊,成為迄今為止蘇格蘭場涉足虐戀活動的一個規模最大的行動,也是一場警方干預男同性戀虐戀活動的最昂貴的行動。

英國1967年頒布的性犯罪法規定,生在成年人之間的自願的私下的同性戀活動受法律保護。但是法官蘭特(jamesrant)說,在現代社會中,在可以接受與不可接受的行為之間應當劃一條界線。這個案件的判決援引了一個30年代的案例,在那個案件中,一位男性通過鞭打一位女性以獲得性滿足。在1990年12月19日,案件的審判結果是11人被判最高至4年半的徒刑,主要罪名是傷害他人身體,判決說,虐戀的衝動不能成為身體傷害的正當理由;26人受到警告,因為他們使自己受到了傷害。1992年2月,此案在上訴法庭得到減刑,原判3年的減至半年,原判4年半的減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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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婚姻――東方與西方(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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