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第四章 如何看待同性戀現象(8)

8.第四章 如何看待同性戀現象(8)

福柯認為同性戀的生活方式比同性戀性行為本身對社會造成了更大的威脅。***這也許就是同性戀性行為合法化比同性戀婚姻合法化要容易的原因。在1988年,英國地方政府法令禁止助長同性戀形成假家庭關係,這一法令的前提是,如果沒有這一法令,同性戀運動將會衝垮異性戀和同性戀之間的界線,損害異性戀的秩序。(weeks,in

parkeretal,41)而早在1963年,福柯就說過:只要男人之間的婚姻尚未被接受,就不會有文明。(轉引自halperin,159)他認為,正常社會之所以不能容忍同性戀者,其原因不是同性戀者特有的快感和性行為方式,而是它們的後果,它們對生活質量的影響:正常人能夠原諒同性戀者的**衝動,但他們最不能原諒的是同性戀者的快樂。(halperin,98)福柯尖銳地指出:盛行異性戀霸權的社會有一種共同的恐懼心理,就是同性戀者會展出一種強烈而令人滿足的關係,即使它們與其他人之間對人際關係的想法完全不同。人們預計同性戀會創造出一種至今還看不出眉目的許多人不能容忍的關係。……有這樣一種可能性,即當同性戀者學會以不同方式表達他們之間的感覺之後,在他們展出一種與制度化的生活方式不同的新生活方式之後,既存日常秩序的改變將會在更大規模上生。(foucault,1988,301)

因此,在福柯看來,重要的不是讓同性戀者去適應社會,而是讓社會從同性戀的生活方式中汲取新型人際關係的形式:我們必須把這件事稍加改變。不是像我們曾經所說的那樣:讓我們嘗試將同性戀重新引入社會關係的一般規範之中去。而是反過來說:不!讓我們盡最大可能避開社會加於我們身上的人際關係類型,嘗試去創造新的人際關係可能性的空間。通過提出一種新人際關係的權利,我們將會看到非同性戀者們通過改變他們自己的人際關係方式使他們的生活變得更豐富多彩。(halperin,100)按照福柯和酷兒理論的觀點,同性戀絕不是一種可憐的、躲在陰暗角落裡的生活方式,它不僅具有正面的價值,而且對這種生活方式的理解和模仿,可以拓寬人際關係的空間,使它變得無比的豐富多彩,健康快樂。

按照酷兒理論家的觀點,嚴格地說,一個人不能成為一個同性戀者,他只能有同性戀行為。由此就引了一場關於同性戀究竟是名詞還是形容詞的論爭。如果說它是名詞,那麼它是用來指稱一個具有特殊性取向的人群;如果說它是形容詞,那麼它就是用來描述一種行為,人人都可以有此類行為。名詞指稱一種身分;而形容詞只是一種狀態、行為。生理決定論者相信前者,而文化建構論者則相信後者。此外,還有一批同性戀政治活動分子使用前一觀點,但僅僅是從鬥爭策略角度考慮的(如果說同性戀現象是先天的,就不能認為它沒有存在的權利)。這一論爭的核心在於:要區別同性戀是一個具體的實體(名詞)還是僅僅是一種描述(形容詞)。換之,同性戀究竟是自我的基本特徵的組成部分,抑或僅僅是某些人偶然或經常出於自願的選擇而從事的行為。

文化建構論者(以福柯為代表)認為,同性戀並不是一種生理的實體,它之所以成為一種指稱(名詞)僅僅是由於社會對非生殖性的性行為極為反感、恐懼和仇視。通過把同性戀行為變為禁忌,社會創造出作為一種文化實體的同性戀,這一文化實體是以生理的性傾向為其基礎的。出於對同性戀問題的這一理解,福柯說過:我的作品同同性戀者的解放毫無關係……我認為同性戀者這個詞已經作廢了,因為我們關於性的認識生了變化。我們看到我們對快感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被一套強加給我們的辭彙限制住了。人既不是這種人也不是那種人,既不是同性戀者也不是異性戀者。我們稱之為性行為的東西有一個無限廣闊的範圍。(轉引自米勒,第4384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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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婚姻――東方與西方(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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