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如何看待同性戀現象(1)

1.第四章 如何看待同性戀現象(1)

公眾對同性戀態度的改變

儘管同性戀的法律地位已極大地改變了,基督教會的觀點卻仍然認為,即使同性戀在法律上不再成立為犯罪,但它仍屬於不道德行為,應當使用法律制裁之外的辦法來加以對付。在基督教關於同性戀屬於違反人類天性的罪惡這一思想統治了十幾個世紀之後,人們對同性戀的態度從本世紀初開始鬆動。當然,這一變化僅僅生在那些曾經對同性戀採取嚴厲態度的社會中,像中國這樣在歷史上一向對同性戀採取寬鬆忽視態度的社會,並沒有這種顯著的變化。

在人們對同性戀態度的變化過程中,一個值得特別加以討論的事件,是第三性概念的提出。它是在本世紀初年,由德國性學家赫茲菲爾德(hirschfeld)先提出的。他創造這一新概念,旨在將同性戀者置於與男女兩性平等的第三性的位置上,使之受到法律的保護,享有與男女兩性相等的權利,至少不致於被視為罪犯。他的觀點受到社會科學界的重視,例如弗洛伊德就曾關注過這一新概念。

赫茲菲爾德本人作為德國猶太人、同性戀者和性學家,受到過納粹德國的迫害,他在同性戀研究史上的地位也是確定無疑的。然而,第三性概念是否能夠成立,仍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我們調查中所接觸的一些同性戀者就不贊同第三性概念,而認為自己完全是正常的男性,不是什麼第三性。問題在於,究竟是只有證明了同性戀者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全都屬於不同於男女兩性的第三性,他們才應當擁有與男女兩性相等的權利,還是同性戀者仍舊從屬於原有的性別,也可以擁有這種權利。在90年代的今天,似乎就連在中國,也已經出現了一批具備了關於同性戀權利的現代觀念的同性戀者。至於究竟這世界上是否存在著一種在生理和心理上與男女兩性都不同的第三性人,仍是一個須做深入研究的問題,尤其是生物學和腦科學領域的研究。

對於將同性戀者指稱為第三性的作法,有些學者是從政治策略角度加以理解的,稱之為必要的虛構。維茲指出:有人試圖將同性戀者定義為一個永久性固定性的少數群體,就像少數種族一樣,以便確定其少數派的法定地位。例如尤利克斯(ulrichs)和赫茲菲爾德就曾試圖通過將同性戀定義為第三性或中性,這是最早的性政治。但是它並沒有防止納粹利用同一理由迫害同性戀者,把他們送進集中營。提出這種觀點的人希望以此得到同性戀的共同意識,這對於同那些反對這一生活方式的人作政治鬥爭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可稱為策略性的本質主義,它不是建立在自然或真實的基礎上,而是建立在權力的政治領域,在我看來是一種必要的虛構。重要的因素不在於性身分的真實或虛構的性質,而在於其有效性的政治意義。如福柯所說,性不是命定的,它是創造性生活的可能性。(weeks,instanton,396—397)在現代社會學者看來,第三性理論的價值並不在於其可信度和實在性,而在於其策略意義,它可以培養同性戀者的共同意識或群體意識,為他們在狹窄的社會空間中爭得一席之地。可歷史無地否定了這一理論的策略目標,納粹並沒有因為同性戀者是第三性就承認他們存在的合理性。

對於如何看待同性戀現象產生過巨大影響的第二人當推弗洛伊德。他在否定了同性戀是犯罪和不道德的觀點之後,進一步提出了同性戀不是疾病的觀點。雖然弗洛伊德還沒有像當代人那樣,認為同性戀只不過是一種可供選擇的生活方式,而堅持認為它是一種性角色認同的倒錯;但卻是他率先提出:醫院是治不了同性戀的,因為它不是神經疾病。他的這一觀點在1935年致美國一位夫人的著名信件中表達得十分清楚。他在信中寫道:從來信猜想,您的兒子是同性戀者。您在談到他的況時沒有使用同性戀一詞,使我印象極深。我想請教夫人,您為何要避開這個詞呢?的確,搞同性戀毫無好處,但並非惡習和墮落,也算不得是一種疾病,用不著為此害羞。古往今來,有許多極可尊敬的人物是同性戀者,其中有些是偉人,如柏拉圖、米開朗基羅、達·芬奇等等。將同性戀視為犯罪而加以迫害是極不公正和殘酷的。如果您對我還信不過,就請讀h·藹理士的著作吧!(轉引自阮芳賦,第194頁)藹理士在這一點上與弗洛伊德觀點接近,他曾指出:我個人的立場一向以為逆轉(倒錯)是一個變態,而不是病態。(藹理士,第2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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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婚姻――東方與西方(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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