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第七節民族區域自治(3)

21.第七節民族區域自治(3)

1995年9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複同意水源、明倫兩鄉撤鄉建鎮。1997年11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複同意川山鄉撤鄉建鎮。2000年1月,東興鄉撤鄉建鎮。

2005年5月,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桂(2005)10號文的通知,撤銷上南鄉、木論鄉和上朝鎮,將原上南鄉行政區劃劃歸水源鎮轄區,將原木論鄉行政區劃劃歸川山鎮管轄,將原上朝鎮行政區劃劃歸馴樂苗族鄉管轄。

2005年年底,自治縣共轄有大才鄉、思恩鎮、水源鎮、洛陽鎮、川山鎮、下南鄉、大安鄉、長美鄉、明倫鎮、東興鎮、龍岩鄉、馴樂苗族鄉等5個鄉,6個鎮和1個民族鄉,其中有127個村委、21個社區、2943個村民小組。

二、法制建設

在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中,自治縣委、縣人大、縣人民政府積極推進依法治縣,為保障憲法和法律、法規在自治縣境域的實施做了實實在在的工作,在立法、守法、執法、法律監督、法制宣傳教育等方面走出了具有民族特色的法制建設道路。

(一)完成申報成立自治縣的法律程序。在環江毛南族自治縣成立前的1985年11月份的環江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大會代表審議通過了大會主席團提交大會討論的《要求成立環江毛南族自治縣議案》。11月2日,環江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環報(1985)01號文向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呈送《關於上報八屆人大二次會議決議請儘快批准成立環江毛南族自治縣的報告》,以人民代表大會的名義完成申報成立環江毛南族自治縣的法律程序,這為以後自治縣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據。

(二)制定、頒布、實施《環江毛南族自治縣自治條例》。自治縣成立后,自治縣委、人大、政府更加重視法制建設,1988年7月成立了《環江毛南族自治縣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起草委員會,其成員共19人,主任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譚亮明擔任,副主任由縣委副書記唐鍾球、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歐玉美、副縣長羅志傑擔任,委員15人,下設辦公室,負責具體起草工作。《條例》起草委員會成立后,《條例》起草辦公室人員到自治區人大民委、自治區政府民委請示有關起草自治條例的問題,還到廣西區內的羅城、金秀、融水自治縣學習取經。同年,自治縣黨委召開了縣直機關單位副經理以上領導幹部大會,就起草制定《條例》進行動員,要求各部門對《條例》內容提出意見。《條例》起草委員會辦公室曾先後到5個鄉鎮和縣直機關(以戰線為單位)召開座談會,進行調查研究,聽取意見。《條例》草案初稿就是在這個基礎上寫出來的。為了更廣泛地徵求意見,在環江毛南族自治縣第一次民族團結表彰大會上,起草委員會將《條例》第三稿給與會人員、縣直機關和各鄉鎮機關幹部,讓其閱讀、討論、修改和提出意見。1989年4月,自治縣第一屆人大三次會議和縣政協一屆三次會議又分別對《條例》第四稿進行討論修改,經過反覆修改,形成了第七稿。1989年8月,交縣委並由縣委報送**河池地委,由縣人大常委會報送自治區人大民族委員會審查。然後又根據上級機關的審查意見和自治縣各方面的修改意見再次討論補充修改,前後九易其稿,歷時一年半,終於完成了《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1990年2月14日,在環江毛南族自治縣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經過代表們認真審議,決定通過《環江毛南族自治縣自治條例》。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條例》文本報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后,於同年實施。

(三)修改《環江毛南族自治縣自治條例》。《條例》實施后,由於制定《條例》時歷史的局限,《條例》中不少條文規定的內容與當前社會主義市場不相適應,需要修改、補充,使之更加完善,從法律上更好地維護民族自治的權益,充分享受法律賦予民族自治的各項優惠政策,為促進環江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展,自治縣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作出修改《條例》和制定幾個單行條例的決定。會後,縣人大常委會根據自治縣的實際況,及時抽調人員組成專門班子,通過查閱資料、個別走訪、召開座談會,調查考察,徵求意見,反覆論證,於1997年4月完成了《條例》第二次修改稿的修改工作。在以後的幾年中,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先後多次廣泛徵求各界人士對《條例》的修改意見,反覆進行修改。2002年10月,完成了《條例》第四次修改稿。修改稿對原《條例》條文進行了較大幅度的補充和修改,原《條例》共9章56條,修改後的《條例》為9章66條。至2006年年底,《條例》仍在繼續修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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