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胡適的北大哲學課·壹》(14)

第十四章 《胡適的北大哲學課·壹》(14)

古代哲學的終局

公元前三世紀的哲學思潮公元前四世紀(前400年到301年。安王2年至赧王14年)和前三世紀的前70年(前300年至230年。周赧王15年至秦始皇17年),乃是中國古代哲學極盛的時代。我們已講過「別墨」、惠施、公孫龍、孟子、莊子、荀子的哲學了。

但是除了這幾個重要學派以外,還有許多小學派發生於前四世紀的下半和前三世紀的上半。因為這幾家學派成熟的時期大概多在前三世紀的初年,故統稱為「前三世紀的思潮」。這一篇所說,以各家的人生哲學和政治哲學為主。

一、慎到、彭蒙、田駢

據《史記》,慎到是趙國人,田駢是齊國人。《史記》又屢說:「淳于髡、慎到、環淵、接子、田駢、騶奭之徒。」(《孟子荀卿列傳》及《田完世家》)似乎慎到、田駢的年代大概相去不遠。《莊子·天下篇》說田駢學於彭蒙。《尹文子》下篇記田子、宋子、彭蒙問答一段,又似乎田駢是彭蒙之師。

但道藏本的《尹文子》無此段,或是後人加入的。大概我們還應該根據《天下篇》,說慎到稍在前,彭蒙次之,田駢最後。他們的時代大概當前三世紀初年。《漢書·藝文志》有《慎子》四十二篇,《田子》二十五篇,今多不傳。

《慎子》惟存佚文若干條,後人集成《慎子》五篇(《漢書》云:「慎子先申韓,申韓稱之。」此言甚謬。慎子在申子后)。

《莊子·天下篇》說:

彭蒙、田駢、慎到……齊萬物以為首。曰:天能覆之而不能載之;地能載之而不能覆之;大道能包之而不能辯之。知萬物皆有所可,有所不可。故曰:選則不遍,教則不至,道則無遺者矣(道通導字)。

這種根本觀念,與《莊子·齊物論》相同。「萬物皆有所可,有所不可」,象雖大,螞蟻雖小,各有適宜的境地,故說萬物平等。齊物論只是認明萬物之不齊,方才可說齊。

萬物即各有個性的不齊,故說選擇不能遍及,教育不能周到,只到因萬物的自然,或者還可以不致有遺漏。「道」即是因勢利導。故下文接著說:是故慎到棄知去已而緣不得已。泠汰於物以為道理(郭註:「泠汰猶聽放也。」郭說似是。泠汰猶今人說冷淡)。謑髁無任,而笑天下之尚賢也。縱脫無行,而非天下之大聖。椎拍捖斷,與物宛轉。舍是與非,苟可以免;不師知慮,不知前後。魏然而已矣。

「棄知去已而緣不得已」,「椎拍捖斷,與物宛轉」,即是上文「道」字的意思。莊子所說的「因」,也是此理。下文又申說這個道理:推而後行,曳而後往;若飄風之還,若羽之旋,若磨石之隧;全而無非,動靜無過,未嘗有罪。是何故?夫無知之物,無建已之患,無用知之累,動靜不離於理,是以終身無譽。

故曰:至於無知之物而已。無用賢聖,夫塊不失道。豪傑相與笑之曰:「慎到之道,非生人之行而至死人之理,適得怪焉。」

這一段全是說「棄知去已而緣不得已」的道理。老子說的「聖人之治,虛其心,實其腹;弱其志,強其骨:常使民無知無欲」,即是這個道理。老子要人做一個「頑似鄙」的「愚人」。慎到更進一層,要人做土塊一般的「無知之物」。

如今所傳的《慎子》五篇,及諸書所引,也有許多議論可說明《天下篇》所說。上文說:「夫無知之物,無建己之患,無用知之累,動靜不離於理。」反過來說,凡有知之物,不能盡去主觀的私見,不能不用一己的小聰明,故動靜定不能不離於理。這個觀念用於政治哲學上,便是主張廢去主觀的私意,建立客觀的標準。《慎子》說:措鈞石,使禹察之,不能識也。懸於權衡,則厘發識矣。

權衡鈞石都是「無物之物」,但這種無知的客觀標準,辯別輕重的能力,比有知的人還高千百倍。所以說:有權衡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長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詐偽。

這是主張「法治」的一種理由。孟子說過: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詩云:「不愆不忘,率由舊章。」遵先王之法而過者,未之有也。聖人既竭目力焉,繼之以規矩準繩,以為方圓平直,不可勝用也。既竭耳力焉,繼之以六律,(以)正五音,不可勝用也。既竭心思焉,繼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

孟子又說:

規矩,方圓之至也;聖人,人倫之至也。(皆見《離婁篇》)孟子所說的「法」,還只是一種標準模範,還只是「先王之法」。

當時的思想界,受了墨家「法」的觀念的影響,都承認治國不可不用一種「標準法」。儒家的孟子主張用「先王之法」,荀子主張用「聖王為師」,這都是「法」字模範的本義。慎子的「法治主義」,便比儒家更進一層了。

慎子所說的「法」,不是先王的舊法,乃是「誅賞予奪」的標準法。慎子最明「法」的功用,故上文首先指出「法」的客觀性。這種客觀的標準,如鈞石權衡,因為是「無知之物」,故最正確,最公道,最可靠。不但如此,人治的賞罰,無論如何精明公正,總不能使人無德無怨。這就是「建己之患,用知之累」。若用客觀的標準,便可免去這個害處。《慎子》說: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則誅賞予奪從君心出。然則受賞者,雖當,望多無窮;受罰者,雖當,望輕無已。君舍法,以心裁輕重,則同功殊賞,同罪殊罰矣。怨之所由生也。

這是說人治「以心裁輕重」的害處。《慎子》又說: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所以一人心也。夫投鉤以分財,投策以分馬,非鉤策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美,得惡者不知所以惡。此所以塞願望也。

這是說客觀的法度可以免「以心裁輕重」的大害。此處慎子用鉤策比「法」,說法之客觀性最明白。此可見中國法治主義的第一個目的是要免去專制的人治「誅賞予奪從君心出」的種種禍害。

此處慎到雖只為君主設想,其實是為臣民設想,不過他不敢說明罷了。儒家雖也有講到「法」字的,但總脫不了人治的觀念,總以為「惟仁者宜在高位」。(孟子語,見《離婁篇》)慎到的法治主義首先要去掉「建己之患,用知之累」:這才是純粹的法治主義。

慎到的哲學根本觀念——「棄知去已而緣不得已」——有兩種結果:第一是用無知的法治代有知的人治,這是上文所說過了的。第二是因勢主義。《天下篇》說:「選則不遍,教則不至,道則無遺者矣。」慎子也說:天道因則大,化則細(因即《天下篇》之「道」化即《天下篇》之「教」)。

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為也。化而使之為我,則莫可得而用。……人人不得其所以自為也,則上不取用焉。故用人之自為,不用人之為我,則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謂因。

這是老子、楊朱一支的嫡派。老子說為治須要無為無事。楊朱說人人都有「存我」的天性,但使人人不拔一毛,則天下自然太平了。慎到說的「自為」,即是楊朱說的「存我」。

此處說的「因」,只是要因勢利用人人的「自為」心(此說後來《淮南子》發揮得最好。看本書中卷論《淮南子》)。凡根據於天道自然的哲學,多趨於這個觀念。歐洲十八世紀的經濟學者所說的「自為」觀念(參看亞丹斯密《原富》部甲第二篇),便是這個道理。

上文引《天下篇》說慎到的哲學道,「推而後行,曳而後往;若飄風之遠,若羽之旋,若磨石之隧」。這也是說順著自然的趨勢。慎到因勢主義,有兩種說法:一種是上文說的「因人之情」;一種是他的「勢位」觀念。《韓非子·難勢篇》引慎子道:慎子曰:「飛龍乘雲,騰蛇游霧。雲罷霧霽而龍蛇與螾螘寅蟻同矣,則失其所乘也。賢人而詘於不肖者,則權輕位卑也。不肖而能服於賢者(適按服字下之於字系衍文,後人不通文法,依上句妄加者也),則權重位尊也。

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吾以此知勢。

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夫弩弱而矢高者,激於風也。身不肖而令行者,得助於眾也。堯教於隸屬而民不聽,至於南面而王天下,令則行,禁則止。由此觀之,賢智未足以服眾,則勢位足以任賢者也。」

這個觀念,在古代政治思想發展史上很重要的。儒家始終脫不了人治的觀念,正因為他們不能把政權與君主分開來看,故說:「徒法不能以自行。」又說:「惟仁者宜在高位。」他們不知道法的自身雖不能施行,但行法的並不必是君主乃是政權,乃是「勢位」。知道行政法所靠的是政權,不是聖君明主,這便是推翻人治主義的第一步。

慎子的意思要使政權(勢位)全在法度,使君主「棄知去己」,做一種「虛君立憲」制度。君主成了「虛君」,故不必一定要有賢智的君主。荀子批評慎子的哲學,說他「蔽於法而不知賢」,又說「由法謂之,道盡數矣」。(《解蔽篇》)不知這正是慎子的長處。

以上說慎到的哲學。《天下篇》說田駢、彭蒙的哲學與慎到大體相同,都認為「古之道人,至於莫之是,莫之非而已矣」。這就是上文「齊萬物以為首」的意思。

二、宋鈃、尹文

宋鈃,又作宋,大概與孟子同時。尹文曾說齊湣王(見《呂氏春秋·正名篇》。又見《說苑》《漢書·藝文志》作說齊宣王),大概死在孟子之後,若按公元紀年計算,宋鈃是公元前360至290年,尹文是公元前350至270年。

《漢書·藝文志》有宋子十八篇,列在小說家裡;《尹文子》一篇,列在名家。今《宋子》已不傳了。現行之《尹文子》有上下兩篇。

《莊子·天下篇》論宋鈃、尹文道:不累於俗,不飾於物,不苟於人,不忮於眾;願天下之安寧,以活民命;人我之養,畢足而止,以此白心(白,《釋文》雲,或作任)。

古之道術有在於是者,宋鈃、尹文聞其風而悅之,作為華山之冠以自表。接萬物以別宥為始。……見侮不辱,救民之斗;禁攻寢兵,救世之戰。以此周行天下,上說下教,雖天下不取,強聒而不舍也。……以禁攻寢兵為外,以情慾寡淺為內。……這一派人的學說與上文慎到、田駢一派有一個根本的區別。慎到一派「齊萬物以為道」,宋鈃、尹文一派「接萬物以別宥為始」。齊萬物是要把萬物看作平等,無論他「有所可,有所不可」,只是聽其自然。「別宥」便不同了。

《呂氏春秋·去宥篇》說:「夫人有所宥者,因以晝為昏,以白為黑。……故凡人必別宥,然後知。別宥則能全其天矣。」別宥只是要把一切蔽囿心思的事物都辨別得分明。故慎到一派主張無知,主張「莫之是,莫之非」;宋鈃、尹文一派主張心理學的研究,主張正名檢形,明定名分。

《尹文子》也有「禁暴息兵,救世之斗」的話。《孟子》記宋要到楚國去勸秦楚停戰。這都與《天下篇》相印證。《孟子》又說宋遊說勸和的主旨是「將言其不利」。這個正與墨家非攻的議論相同。

《天下篇》說宋鈃、尹文「其為人太多,其自為太少」(此亦與慎到「自為」主義不同),又說:「先生恐不得飽,弟子雖飢,不忘天下,日夜不休,曰:我必得活哉!」這都是墨家「日夜不休,以自苦為極」的精神。

因此我疑心宋鈃、尹文一派是墨家的一支,稍偏於「宗教的墨學」一方面,故不與「科學的別墨」同派。若此說是真的,那麼今本《尹文子》中「大道治者,則儒墨名法自廢;以儒墨名法治者,則不得離道」等句,都是後人加入的了(《荀子·非十二子篇》也以墨翟、宋鈃並稱)。

「見侮不辱,救民之斗」,乃是老子、墨子的遺風。老子的「不爭」

主義,即含有此意。(見第三篇)墨子也有此意。《耕柱篇》說:子墨子曰:「君子不鬥。」子夏之徒曰:「狗豨猶有斗,惡有士而無斗矣。」子墨子曰:「傷矣哉!言則稱於湯文,行則譬於狗豨!

傷矣哉!」

但宋鈃的「見侮不辱」說,乃是從心理一方面著想的,比老子、墨子都更進一層。《荀子·正論篇》述宋子的學說道:子宋子曰:明見侮之不辱,使人不鬥。人皆以見侮為辱,故斗也。知見侮之為不辱,則不鬥矣(正名篇亦言:「見侮不辱」)。

宋子的意思是要人知道「見侮」不是可恥的事,便不至於爭鬥了(婁師德的「唾面自乾」便是這個道理)。譬如有人罵你「豬狗」,你便大怒;然而你的老子對人稱你為「豚兒」,為「犬子」,何以不生氣呢?你若能把人罵你用的「豬狗」看作「豚兒」之豚,「犬子」之犬,那便是做到「見侮不辱」的地位了。

宋子還有一個學說,說人的性情是愛少不愛多的,是愛冷淡不愛濃摯的。《莊子·天下篇》稱為「情慾寡淺」說(欲是動詞,即「要」字)。《荀子·正論篇》說:子宋子曰:「人之情慾(欲是動詞)寡,而皆以己之情為欲多,是過也。」故率其群徒,辨其談說,明其譬稱,將使人知情之欲寡也(《正名篇》亦有「情慾寡」句)。

這種學說大概是針對當時的「楊朱主義」(縱慾主義)而發的。宋子要人寡慾,因說人的情慾本來是要「寡淺」的,故節慾與寡慾並不是逆天拂性,乃是順理復性。

這種學說正如儒家的孟子一派要人為善,遂說性本是善的。同是偏執之見(看《荀子》的《駁論》)。但宋鈃、尹文都是能實行這個主義的,看《天下篇》所說,便可見了。

尹文的學說,據現有的《尹文子》看來,可算得當時一派重要學說。

尹文是中國古代一個法理學大家。中國古代的法理學乃是儒墨道三家哲學的結果。老子主張無為,孔子也說無為,但他卻先要「正名」,等到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地位,方才可以「無為而治」了。

孔子的正名主義已含有後來法理學的種子。看他說不正名之害可使「刑罰不中,……民無所措手足」,便可見名與法的關係。後來墨家說「法」的觀念,發揮得最明白。墨家說「名」與「實」的關係也說得最詳細。尹文的法理學的大旨在於說明「名」與「法」的關係。《尹文子》說:名者,名形者也。形者,應名者也。……故必有名以檢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檢名;(疑當作「名以檢事,事以正名」)……善名命善,惡名命惡。故善有善名,惡有惡名。聖賢仁智,命善者也。頑嚚凶愚,命惡者也。……使善惡盡然有分,雖未能盡物之實,猶不患其差也。……今親賢而疏不肖,賞善而罰惡。賢、不肖、善、惡之名宜在彼;親、疏、賞、罰之稱宜在我。……名宜屬彼,分宜屬我。我愛白而憎黑,韻商而舍徵,好膻而惡焦,嗜甘而逆苦:白、黑、商、徵、膻、焦、甘、苦,彼之名也;愛、憎、韻、舍、好、惡、嗜、逆,我之分也。定此名分,則萬事不亂也。

這是尹文的法理學的根本觀念。大旨分為三層說:一是形,二是名,三是分。

形即是「實」,即是一切事物。一切形都有名稱,名需與實相應,故說:「名者,名形者也;形者,應名者也。」尹文的名學好像最力於儒家的正名主義,故主張名稱中需含有褒貶之意,所以說:「善名命善,惡名命惡,……使善惡盡(疑當作畫)然有分。」這完全是寓褒貶,別善惡,明貴賤之意。

命名既正當了,自然會引起人心對於一切善惡的正當反應。這種心理的反應,這種人心對於事物的態度,便叫做「分」。

例如我好好色而惡惡臭,愛白而憎黑:好色、惡臭、白、黑是名;好、惡、愛、憎是分。名是根據於事物的性質而定的,故說「名宜屬彼」。分是種種名所引起的態度,故說「分宜屬我」。有什麼名,就該引起什麼分。名不正,則分不正。

例如匈奴子娶父妻,不以為怪;中國人稱此為「亂倫」,就覺得是一樁大罪惡。這是因為「烝」與「亂倫」二名都能引起一種罪惡的觀念。又如中國婦女纏足,從前以為「美」,故父母狠起心腸來替女兒裹足,女兒也忍著痛苦要有這種「美」的小腳。現今的人說小腳是「野蠻」,纏足是「殘忍非人道」,於是纏足的都要放了,沒有纏的也不再纏了。

這都因為「美」的名可引起人的羨慕心,「野蠻」、「殘忍」的名可引起人的厭噁心。名一變,分也變了。正名的宗旨只是要「善有善名,惡有惡名」;只是要善名發生羨慕愛做的態度,惡名發生厭惡不肯做的態度。故說「定此名分,則萬事不亂也」。

以上所說,尹文的法理學與儒家的正名主義毫無分別。但儒家如孔子想用「春秋筆法」來正名,如荀卿想用國家威權來制名,多不主張用法律。尹文便不同了。《尹文子》道:故人以度審長短,以量受多少,以衡平輕重,以律均清濁,以名稽虛實,以法定治亂。以簡治煩惑,以易御險難,以萬事皆歸一,百度皆準於法。歸一者,簡之至;准法者,易之極。如此,頑嚚聾瞽可與察慧聰明同其治也。

從純粹儒家的名學演變成純粹的法治主義。這是中國法理學史的一大進步,又可見學術思想傳授沿革的線索最不易尋,絕非如劉歆、班固之流劃分做六藝九流就可完事了。

三、許行、陳相、陳仲

當時的政治問題和社會問題最為緊要,故當時的學者沒有一人不注意這些問題的。其中有一派,可以許行作代表。許行和孟子同時。

《孟子·滕文公篇》說:

有為神農之言者許行,自楚之滕,踵門而告文公曰:「遠方之人,聞君行仁政,願受一塵而為氓。」文公與之處。其徒數十人,皆衣褐,捆屢,織席以為食。……陳相見孟子,道許行之言曰:「滕君則誠賢君也,雖然,未聞道也。賢者與民並耕而食,饔飧而治今也。

滕有倉廩府庫,則是厲民而以自養也。惡得賢?」

這是很極端的無政府主義。《漢書·藝文志》論「農家」,也說他們「以為無所事聖王,欲使君臣並耕,悖上下之序」。大概這一派的主張有三端:第一,人人自食其力,沒有貴賤上下,人人都該勞動。故許行之徒自己織席子,打草鞋,種田;又主張使君主與百姓「並耕而食,饔飧而治」。

第二,他們主張一種互助的社會生活。他們雖以農業為主,但並不要廢去其他行業。陳相說:「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為也。」

因此,他們只要用自己勞動的出品與他人交易,如用米換衣服、鍋、甑、農具之類。因為是大家共同互助的社會,故誰也不想賺誰的錢,都以互相輔助、互相供給為目的。因此他們理想中的社會是:從許子之道,則市價不貳,國中無偽。雖使五尺之童適市,莫之或欺。布帛長短同,則價相若。麻縷絲絮輕重同,則價相若。五穀多寡同,則價相若。屨大小同,則價相若。

因為這是互助的社會,故商業的目的不在賺利益,乃在供社會的需要。孟子不懂這個道理,故駁全無精彩。

如陳相明說「屢大小同,則價相若」,這是說屢的大小若相同,則價也相同;並不是說大屢與小屢同價。孟子卻說:「巨屢小屢同價,人豈為之哉」;這竟是「無的放矢」的駁論了。

第三,因為他們主張互助的社會,故他們主張不用政府。《漢書》所說「無所事聖王,欲使君臣相耕」;《孟子》所說「賢者與民並耕而食,饔飧而治」,都是主張社會以互助為治,不用政府。若有政府,便有倉廩府庫,便是「厲民而以自養」,失了「互助」的原意了(這種主義,與近代托爾斯泰所主張的最接近)以上三端,可稱為互助的無政府主義。只可惜許行、陳相都無書籍傳下來,遂使這一學派湮沒至今。《漢書·藝文志》記「農家」有《神農》二十篇,《野老》十七篇及其他書若干種,序曰:農家者流,蓋出於濃稷之官,播百穀,勸耕桑,以足衣食……此其所長也。及鄙者為之,以為無所事聖王,欲使君臣並耕,悖上下之序。

卻不知序中所稱「鄙者」,正是這一派的正宗。這又可見《藝文志》分別九流的荒謬了。(參看江瑔《讀子巵言》第十六章《論農家》)陳仲子(也稱田種。田陳,古同音)也是孟子同時代的人。據《孟子》所說:仲子,齊之世家也。兄戴,蓋祿萬鍾。以兄之祿為不義之祿而不食也;以兄之室為不義之室而不居也。避兄離母,處於陵。

居於陵,三日不食,耳無聞,目無見也。井上有李,螬食實者過半矣,匍匐往將食之,然後耳有聞,目有見。

仲子所居之室,所食之栗,彼身織屢,妻辟纑以易之。

陳仲的這種行為與許行之徒自食其力的主張毫無區別。《韓非子》也稱田仲「不恃仰人而食」。可與《孟子》所說互相證明。《荀子·非十二子篇》說陳仲一般人「忍情性,綦谿利跂,苟以分異人為高,不足以合大眾,明大分」。這一種人是提倡極端的個人主義的,故有這種特立獨行的行為。《戰國策》記趙威后問齊王的使者道:於陵仲子尚存乎?是其為人也,上不臣於王,下不治其家,中不索交諸侯,此率民而出於無用者。何為至今不殺乎?

這可見陳仲雖不曾明白主張無政府,其實也是一個無政府的人了。

四、鄒衍

鄒衍,齊人。《史記》說他到梁時,梁惠王郊迎;到趙時,平原君「側行襒席」;到燕時,燕昭王「擁彗先驅」。

這幾句話很不可靠。平原君死於公元前二五一年,梁惠王死於三一九年,梁惠王死時,平原君還沒有生呢。《平原君傳》說鄒衍過趙在信陵君破秦存趙之後,那時梁惠王已死六十二年了,燕昭王已死二十二年了。

《史記集解》引劉向《別錄》也有鄒衍過趙見平原君及公孫龍一段,那一段似乎不是假造的。依此看來,鄒衍大概與公孫龍同時,在本章所說諸人中,要算最後的了。

《漢書·藝文志》有《鄒子》四十九篇,又《鄒子終始》五十六篇,如今都不傳了。只有《史記·孟荀列傳》插入一段,頗有副料的價值。

《史記》說:

鄒衍睹有國者益淫侈不能尚德……乃深觀陰陽消息而作怪迂之變,終始大聖之篇,十餘萬言。其語閎大不經,必先驗小物,推而大之,至於無垠。

這是鄒衍的方法。這方法其實只是一種「.類推」法。再看這方法的應用:先序今,以上至黃帝,學者所共術。次並世盛衰,因載其幾祥度制,推而遠之,至天地未生,窈冥不可考而原也。知列中國名山、大川、通谷、禽獸,水土所殖,物類所珍。因而推之,及海外人之所不能睹。

鄒衍這個方法,全是由已知的推想到未知的。用這方法稍不小心便有大害。鄒衍用到歷史、地理這兩種科學上,便不合適了。歷史全靠事實,地理全靠實際觀察調查,鄒衍卻用「推而遠之」的方法,以為「想來大概如此」,豈非大錯?《史記》又說:稱引天地剖判以來,五德轉移,治各有宜,而符應若茲。

這是陰陽家的學說。大概當時的歷史進化的觀念已很通行。但當時的科學根據還不足,故把歷史的進化看作了一種始終循環的變遷。鄒衍一派又附會五行之說,認為五行相生相勝,演出「五德轉移」的學說。《墨辯·經下》說:五行無常勝,說在宜。

《說》曰:五合水土火,火離然。火爍金,火多也。金靡炭,金多也。合之府水,木離木。

此條有錯誤,不能全看懂。但看那可懂的幾句,可知這一條是攻擊當時的「五行相勝」說的。五行之說大概起於儒家,《荀子·非十二篇》說子思「案往舊造說,謂之五行」到了漢朝這一派更盛。從此儒家遂成「道士的儒學」了。

鄒衍的地理學雖有些荒誕,卻有很大膽的思想。《史記》說他:以為儒者所謂「中國」者,於天下乃八十一分居其一分耳。中國名曰赤顯神州。……中國外,如赤縣神州者九,乃所謂「九州」也。

於是有裨海環之。人民禽獸莫能相通者……乃為一州。如此者九,乃有大瀛海環其外,天地之際焉。

這種地理觀念,雖是一種憑空的想象,但卻可以表示當時想象的大膽,比那些人認為中國為「天下」的,可算得高出千八百倍了!

《史記·平原君傳》,《集解》引劉向《別錄》有鄒衍「辯」一節,似乎不是漢人假造的。今引文如下:鄒子曰:……辯者,別殊類使不相害,序異端使不相亂;抒意通指,明其所謂;使人與知焉,不務相迷也。故勝者不失其所守,不勝者得其所求。若是,故辯可為也。及至煩文以相假,飾辭以相悖,巧譬以相移,引人聲使不得及其意。如此,害大道。不能無害君子。

這全是儒家的口吻,與荀子論辯的話相同。

第二章法家的哲學主張

一、論「法家」之名

古代本沒有什麼法家,讀了上章的人應當知道慎到屬於老子、楊朱、莊子一系;尹文的人生哲學近於墨家,他的名學純粹是儒家。又應當知道孔子的正名論,老子的天道論,墨家的法的觀念,都是中國法理學的基本觀念。

故我認為中國古代只有法理學,只有法治的學說,並無所謂法家。中國法理學應當是在公元前三世紀時,發展的最為發達,故有許多人附會古代有名的政治家如管仲、商鞅、申不害之流,造出許多講法治的書。

後人沒有歷史眼光,遂把一切講法治的書統稱為「法家」,其實是錯的。但法家之名沿用已久了,故現在也用此名。但本章所講,注重中國古代法理學說,並不限於《漢書·藝文志》所謂「法家」。

二、所謂「法家」的一些人物及其代表作1.管仲與《管子》管子在老子、孔子之前。他的書大概是公元前三世紀的人假造的,其後又被人加入許多不相干的材料。

2.申不害與《申子》申不害曾作過韓昭侯的國相。昭侯在位應當在公元前358至前333年。大概申不害在當時是一個大政治家。今《申子》書已不傳了。許多書所引佚文,有「聖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數而不任說……置法而不變」等語,似乎不是申不害的原著。

3.商鞅與《商君書》衛人公孫鞅於公元前361年入秦,見孝公,勸他變法。孝公聽了他的話,定變法之令,「設告相坐而責其實,連什伍而同其罪。賞厚而信,刑重而必。」公孫鞅的政策只是用賞罰來提倡實業,提倡武力。

這種政策功效極大,秦國漸漸富強,立下後來吞併六國的基礎。公孫鞅后封列侯,號商君,但他變法時結怨甚多,故秦孝公一死,商君就遭車裂之刑而死。商君是一個大政治家,主張用嚴刑重賞來治理國家。故他立法:「斬一首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又「步過六尺者有罰,棄灰於道者被刑」。這不過是重刑賞的政策,與法理學沒有關係。現在所傳的《商君書》二十四篇乃是商君死後的人所假造的書。

以上所提到的書都是假書,並且這三個人都不配稱為法家。這些人物包括管仲、子產、申不害、商君都是實行的政治家,不是法理學家,故不該稱為法家。但申不害與商君同時,都活躍於公元前四世紀中葉。他們的政策,都很有成效,所以產生了一種思想上的影響。有了他們那種用刑法的政治,方才有了學理的「法家」。正如先有農業,方才有農學;先有文法,方才有文法學;先有種種美術品,方才有美學。現在再說一下那些學理的「法家」和他們的書:4.慎到與《慎子》5.尹文與《尹文子》

6.屍佼與《屍子》

7.韓非與《韓非子》

韓非是韓國的公子,與李斯同學於荀卿。當時韓國國力削弱,韓非發憤著書,攻擊當時政府「所養非所用,所用非所養」;因主張極端的「功用」主義,要國家變法,重刑罰,去無用的蠹蟲,韓王不能用。

後來秦始皇看到了韓非的書,想收用他,遂急攻韓。韓王使韓非入秦說存韓的利益。秦王不重用他,后因李斯、姚賈的讒言,遂收韓非下獄。

李斯使人送毒藥給韓非,叫他自殺,韓非於是死在了監獄中。

三、「法」的哲學

要講法的哲學,先需要說明幾件事。

第一,千萬不可把「刑罰」與「法」混為一談。「刑罰」是自古以來就有的,「法」的觀念則是戰國末期才有的。古人早有刑罰,但刑罰並不能算是法理學家所稱的「法」。比如現在的人捉住了做賊的人便用私刑拷打;又比如那些當兵的隨意槍斃人,這都是刑罰,卻不是依「法」辦事。

第二,須知中國古代的成文法令的公布,是經過了許多的阻力,才漸漸實現的。春秋時的人不明白「成文法公布」的功用,反而認為刑律是越秘密越好,不應把法宣告於國人。這是古代專制政體的遺毒,雖當時出現的一些出色人才,也不能完全脫離這種遺毒的影響。所以鄭國子產鑄刑書時,晉國叔向寫信與子產道: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征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并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

后二十幾年(昭29年,公元前513年),叔向自己的母國也作刑鼎,把范宣子所作刑書鑄在鼎上。那時孔子也極不贊成,他說:晉其亡乎!失其度矣。……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這兩句話很有趣味。就此可見刑律在當時,都在貴族的掌握之中。孔子恐怕有了公布的刑書,貴族便失去了他們掌管刑律的「業」了。那時法治主義的幼稚,看此兩事,可以想見了。

後來公布的成文法漸漸增加,如鄭國既鑄刑書,後來又採用鄧析的竹質刑書。鐵鑄的刑書是很笨重的,到了竹質刑書則變的非常方便了。公布的成文法多起來后,法理學說就漸漸產生了。這是很長的歷史,我們見慣了公布的法令,以為古代也自然是有的,那就錯了。第三,須知道古代雖然有了刑律,並且有了公布的刑書,但是古代的哲學家對於用刑罰治國,大都有懷疑的心理,並且有極力反對的。例如老子說的:「法令滋章,盜賊多有」;「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又如孔子說的:「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這就可以看出孔子不重視刑罰,老子更反對刑罰了。這也有幾層原因。

1.因當時的刑罰本來野蠻的很,又沒有限制(如《詩經》:「彼宜無罪,汝反收之,此宜有罪,汝覆脫之。」又如《左傳》所記載的各種虐刑),實在不配作為治國的利器。

2.因為儒家大概不能脫離古代階級社會的成見,認為社會應該有上下等級:刑罰只配用於小百姓們,不配用於上流社會。上流社會只該受「禮」的裁製,不該受「刑」的約束。如《禮記》所說,「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荀子·富國篇》所說:「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制之」,都可為證。

近來有人說。儒家的目的要使上等社會的「禮」普及全國,法家要使下級社會的「刑」普及全國。這話不太確切。其實那種沒有限制的刑罰,是儒法兩家所同聲反對的。

法家所主張的,並不是用刑罰治國。他們所說的「法」,乃是一種客觀的標準法,要「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百姓依這種標準行動,君主官吏依這種標準賞罰。刑罰不過是執行這種標準法的一種器具。

刑罰成了「法」的一部分,便是「法」的刑罰,便是有了限制,不再是從前「誅賞予奪從心出」的刑罰了。

懂得上文所說的三件事,然後就可以講法理學的幾個根本觀念了。中國的法理學雖到公元前三世紀才繁盛起來,但它的根本觀念來源很早。如今分別簡要敘述於下:第一,無為主義。中國的政治學說,自古代到近代,幾乎沒有一家能逃得出老子的無為主義。孔子是極力稱讚「無為而治」的,後來的儒家多受了孔子「恭己正南面」的話的影響,無論是說「正名」「仁政」「王道」「正心誠意」,都只是要歸到「無為而治」的理想目的。

平常所說的道家一派,更不用說了。法家中如慎到一派便是受了老子的無為主義影響;如《屍子》,如《管子》中《禁藏》《白心》諸篇,便是受了老子、孔子的無為主義的影響。

宋朝王安石批評老子的無為主義,說老子「知無之為車用,無之為天下用,然不知其所以為用也。故無之所以為車用者,以有榖輻也;無之所以為天下用者,以有禮樂刑政也。如其廢榖輻於車,廢禮樂刑政於天下,而坐求其無之為用也,則亦近於愚矣」。

這段話很有道理。法家雖信「無為」的好處,但他們認為必須先有「法」然後可以無為。如《管子·白心篇》說:「名正法備,則聖人無事。」又如《屍子》說:「正名去偽,事成若化。……正名覆實,不罰而威。」這都是說有了「法」便可做到「法立而不用,刑設而不行」的無為之治了。

第二,正名主義。上章論尹文的法理學時,已說過名與法的關係。尹文的大旨是要「善有善名,惡有惡名」,使人一見善名便生愛做的心,一見惡名便生痛惡的心。「法」的功用只是要「定此名分」,使「萬事皆歸於一,百度皆準於法」。這可見儒家的正名主義乃是法家哲學的一個根本觀念。我且再引《屍子》幾條作參證:天下之可治,分成也。是非之可辨,名定也。

明王之治民也……言寡而令行,正名也。君人者苟能正名,愚智盡情;執一以靜令名自正,賞罰隨名,民莫不敬。

言者,百事之機也。聖王正言於朝,而四方治矣。是故曰:正名去偽,事成若化;以實覆名,百事皆成。……正名覆實,不罰而威。

審一之經,百事乃成;審一之紀,百事乃理。名實判為兩,分為一。是非隨名實,賞罰隨是非。

這幾條說法治主義的邏輯最可玩味。它的大意是說天下萬物都有一定的名分,只看名實是否相合,便知是非:名實合,便是「是」;名實不合,便是「非」,便有罰了。「名」與「法」其實只是同樣的事物。兩者都是「全稱」,都有駕馭個體事物的效能。

「人」是一名,可包無量數的實。「殺人者死」是一法,可包括無數殺人的事實。所以說「審一之經」,又說「執一以靜」。正名定法,都只要「控名責實」,都只要「以一統萬」。

孔子的正名主義的弊病在於太注重「名」的方面,卻忘了名是為「實」而設的,故成了一種偏重「虛名」的主張,如《論語》所記「爾愛其羊,我愛其禮」,及《春秋》種種正名號的筆法,皆是明例。

後來名學受了墨家的影響,趨重「以名舉實」,故法家的名學,如尹文的「名以檢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檢名」。如《屍子》的「以實覆名……正名覆實」;如《韓非子》的「形名參同」,都是墨家以後改良的正名主義了。

第三、平等主義。儒家不但有「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成見,還有「親親」「貴貴」種種區別,故孔子有「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的議論;孟子有瞽瞍殺人,舜竊負而逃的議論。

故我們簡直可以說儒家沒有「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觀念。這個觀念受墨家的影響最大。墨子的「兼愛」主義直攻儒家的親親主義,這是平等觀念的第一步。後來「別墨」論「法」字,說道:一法者之相與也。盡類,若方之相合也。《經說》曰:一方盡類,懼有法而異。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盡類猶方也,物懼然。

這是說同法的必定同類。無論是科學的通則,還是國家的律令,都是如此。這是法律平等的基本觀念。所以法家說;「如此,則頑嚚聾瞽可與察慧聰明同其治也。」「法」的作用是要能「齊天下之動」。儒家所主張的禮義,只可實行於少數「君子」,不能遍行全國。韓非說得最好: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夫恃自直之箭,百世無矢;恃自圜之木,百事無輪矣。自直之箭,自圜之木,百世無有一,然而世皆乘射禽者,隱栝之道用也。雖有不恃隱栝而自直之箭,自圜之木,良工弗貴也。何則?國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

第四、客觀主義。上章曾說過慎到論法的客觀性。慎到的大意認為人的聰明才智,無論如何高絕,總不能沒有偏私錯誤。即使人沒有偏私錯誤,總不能使人人都心服意滿。只有那些「無知之物,無建己之患,無用知之累」,可以沒有一毫私意,又可以不至於陷於偏見的蒙弊。

例如最高明的才智總比不上權衡、斗斛、度量等物的正確無私。又如拈鉤分錢,投策分馬,即使不如人分的平均,但是人總是不怨鉤策不公。

這都是「不建己,不用知」的好處。不建己,不用知,即是除去一切主觀的弊害,專用客觀的標準。法治主義與人治主義不同之處,根本即在此。

慎到說得最好:

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則誅賞予奪從君心出。然則受賞者,雖當,望多無窮;受罰者,雖當,望輕無已。……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夫投鉤以分財,投策以分馬,非鉤策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美,得惡者不知所以惡,此所以塞願望也。

這是說用法可以塞怨望。《韓非子》說:釋法術而心治,堯不能正一國。去規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輪。……使中主守法術,拙匠守規矩尺寸,則萬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賢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萬不失,則人力盡而功名立。

故設柙非所以備鼠也,所以使怯弱能服虎也。立法非所以避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盜跖也。

這是說,若有了標準法,君主的賢不賢都無關緊要了。人治主義的缺點在於只能希望「惟仁者宜在高位」,卻免不了「不仁而在高位」的危險。法治的目的在於建立標準法,使君主遵守不變。現在所謂「立憲政體」,即是這個道理。但中國古代雖然有這種觀念,卻不曾做到施行的地步。所以秦孝公一死,商君的新法都可推翻;秦始皇一死,中國又大亂了。

第五、責效主義。儒家所說「為政以德」,「保民而王」,「恭己正南面而天下治」等話,說來何嘗不好聽,只是沒有收效的把握。法治的長處在於有收效的把握。如《韓非子》說的: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守法便是效(效的本義為「如法」《說文》:「效,象也。」引申為效驗,為功效。),不守法便是不效。但不守法即有罰,便是用刑罰去維持法令的效能。法律無效,等於無法。法家常說「控名以責實」,這便是我所說的「責效」。名指法「如殺人者死」,實指個體的案情如「某人殺某人」。

凡合於某法的某案情,都該依某法所定的處分:這便是「控名以責實」。如云:「凡殺人者死。某人殺人,故某人當死。」這種學說,根本上只是一種演繹的論理。

這種論理的根本觀念要求「控名責實」,要求「形名參同」,要求「以一統萬」。這固然是法家的長處,但法家的短處也在此。因為「法」

的目的在「齊天下之動」,卻不知道人事非常複雜,有種種個性的區別,絕對不能全靠一些全稱名稱便可包括了一切。

例如「殺人」須分故殺與誤殺。故殺之中,又可分出千百種故殺的原因和動機。若單靠「殺人者死」一條法去包括一切殺人的案情,豈不要冤殺許多無罪的人嗎?

中國古代以來的法理學只是一個刑名之學,現在的「刑名師爺」,便是這種主義的流毒。「刑名之學」只是一個「控名責實」。正如「刑名師爺」

的責任只是要尋出各種案情的(實),合於刑律的第幾條第幾款(名)。

四、韓非

「法家」兩個字,不能包括當時一切政治學者。法家之中,韓非最有提別的見地,故我把他單獨提出來,另列一節。

我上文說過,中國古代的政治學說大都受了老子的「無為」兩個字的影響。就是法家也逃不出這兩個字。如上文所引《屍子》的話:「君人者苟能正名,愚智盡情;執一以靜,令名自正。」又說:「正名去偽,事成若化。……正名覆實,不罰而威。」

又如《管子·白心篇》說的:「名正法備,則聖人無事。」這些都是「無為」之治。他們也認為政治的最高目的是「無為而治」,有了法律,便可做到「法立而不用,刑設而不行」的無為之治了。這一派的法家,我們可稱為保守派。

韓非是一個極信歷史進化的人,故不能承認這種保守的法治主義。他的歷史進化論,把古史分作上古、中古、近古三個時期;每一時期,有那時期的需要,便有那時期的事業。故說:今有搆木鑽燧於夏后氏之世者,必為鯀禹笑矣。有決瀆於殷周之世者,必為湯武笑矣。然則今有美堯舜禹湯武之道於當今之世者,必為新聖笑矣。是以聖人不務循古,不法常可。論世之事,因為之備。

韓非的政治哲學,只是「論世之事,因為之備」八個字。所以說:「事因於世而備適於事。」又說:「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他有一則寓言說得最好:宋人有耕田者,田中有株,兔走觸株,折頸而死,因釋其耒而守株,冀復得兔。……今欲以先王之政治當世之民,皆守株之類也。

後人多愛用「守株待兔」的典故,可惜都把這寓言的本意忘了。韓非既然主張進化論,故他的法治觀念也是進化的。他說:故治民無常,惟治為法。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時移而治不易者亂。

韓非雖是荀卿的弟子,他這種學說卻恰和荀卿相反。荀卿罵那些主張「古今異情,其所以治亂者異道」的人都是「妄人」。如此說來,韓非是第一個該罵的了。其實荀卿的「法后王」說,雖不根據於進化論,卻和韓非有點關係。

荀卿不要法先王,是因為先王的制度文明太久遠了,不可考了,不如后王的詳備。韓非說得更暢快:孔子、墨子俱道堯舜而取捨不同,皆自謂真堯舜。堯舜不復生,將誰使定儒墨之誠乎?……不能定儒墨之真,今乃欲審堯舜之道於三千之前,意者其不可必乎?無參驗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據之者,誣也。故明據先王必定堯舜者,非愚則誣也。

「參驗」即是證據。韓非的學說最重實驗,他認為一切言行都該用實際的「功用」作試驗。他說:夫言行者,以功用為之的彀者也。夫砥礪殺矢,而以妄發,其端未嘗不中秋毫也。然而不可謂善射者,無常儀的也設五寸之的,引十步之遠,非羿、逢蒙以五寸的為巧。無常儀的,則以妄發之中秋毫為拙。今聽言觀行,不以功用為之的彀,言雖至察,行雖至賢,則妄發之說也。

言行若不以「功用」為目的,便是「妄發」的胡說胡為,沒有存在的價值。正如《外儲說·左上》舉的例子:鄭人有相與爭年者,其一人曰:「我與堯同年。」其一人曰:「我與黃帝之兄同年」訟此而不決,以後息者為勝耳。

言行既以「功用」為目的,我們便可用「功用」來試驗那言行的是非善惡。故說:人皆寐則盲者不知;皆嘿則喑者不知。覺而使之視,問而使之對,則喑盲者窮矣。……明主聽其言必責其用,觀其行必求其功,然則虛舊之學不談,矜誣之行不飾矣。

韓非的「功用主義」和墨子的「應用主義」大旨相同,但韓非比墨子還要激烈些。他說:故不相容之事,不兩立也。斬敵者受上賞,而高慈惠之行;拔城者受爵祿,而信兼愛之說堅甲厲兵以備難,而美薦紳之飾;富國以農,距敵恃卒,而貴文學之士,廢敬上畏法之民,而養遊俠私劍之屬:舉行如此,治強不可得也。國貧養儒俠,難至用介士:所利非所用,所用非所利。是故服事者簡其業而游於學者日眾,是世之所以亂也。且世之所謂賢者貞信之行也。所謂智者,微妙之言也。微妙之言,上智之所難知也。今為眾人法而以上智之所難知,則民無從識之矣。……夫治世之事,急者不得,則緩者非所務也。今所治之政,民間之事,夫婦所明知者不用,而慕上知之論,則其於治反矣。故微妙之言,非民務也。……今境內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而國愈貧。言耕者眾,執耒者寡也。境內皆言兵,藏孫吳之書者家有之,而兵愈弱。言戰者多,被甲者少也。故明主用其力,不聽其言;賞其功,必禁無用。

這種極端的「功用主義」,在當時韓非對於垂亡的韓國,固然是有為而發的議論。但他把一切「微妙之言」,「商管之法」,「孫吳之書」,都看作「無用」的禁品。後來他們的同門兄弟李斯把這學說當真實行起來,遂鬧成焚書坑儒的大劫。這便是極端狹隘的功用主義的大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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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適的北大哲學課(全4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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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胡適的北大哲學課·壹》(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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