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家

第三章 法家

第三章

法家

法家之學,《漢志》云:「出於理官。」此其理至易見。《漢志》所著錄者,有《李子》三十二篇,《商君》二十九篇,《申子》六篇,《處子》九篇,《慎子》四十二篇,《韓子》五十五篇,《游棣子》一篇。今惟《韓子》具存。《商君書》有闕佚。《慎子》闕佚尤甚。《管子》書,《漢志》隸道家,然足考見法家言處甚多。大抵原本道德,《管子》最精;按切事情,《韓非》尤勝。《商君書》精義較少。欲考法家之學,當重《管》《韓》兩書已。

法家為九流之一,然《史記》以老子與韓非同傳,則法家與道家,關係極密也。名、法二字,古每連稱,則法家與名家,關係亦極密也。蓋古稱兼該萬事之原理曰道,道之見於一事一物者曰理,事物之為人所知者曰形,人之所以稱之之辭曰名。以言論思想言之,名實相符則是,不相符則非。就事實言之,名實相應則治,不相應則亂,就世人之言論思想,察其名實是否相符,是為名家之學。

持是術也,用諸政治,以綜核名實,則為法家之學。此名、法二家所由相通也,世每稱刑名之學。「刑」實當作「形」。觀《尹文子·大道》篇可知。《尹文子》未必古書,觀其詞氣,似南北朝人所為。然其人實深通名法之學。其書文辭不古。而其說則有所本也。法因名立,名出於形,形原於理,萬事萬物之成立,必不能與其成立之原理相背。理一於道,眾小原則,統於一大原則。故名法之學,仍不能與道相背也。韓非有《解老》《喻老》二篇,最足見二家之相通。

《韓非子·楊榷》篇,中多四言韻語,蓋法家相傳誦習之辭。於道德名法一貫之理,發揮最為透切。今試摘釋數語如下:《楊榷》篇曰:「道者弘大而無形,德者核理而普至,至於群生,斟酌用之。」此所謂道,為大自然之名。萬物之成,各得此大自然之一部分,則所謂德也。物之既成,必有其形。人之所以知物者,恃此形耳。形萬殊也,則必各為之名。名因形立,則必與形合,而後其名不訛。故曰「名正物定,名倚物徒」也。名之立雖因形,然及其既立,則又別為一物;雖不知其形者,亦可以知其名。如未嘗睹汽車者,亦可知汽車之名。然知其名而不知其形,即不知其名之實。則終不為真知。一切因名而誤之事視此。

人孰不知仁義之為貴,然往往執不仁之事為仁,不義之事為義者,即由其知仁義之名,而未知仁義之實也。故曰「不知其名,復修其形」也。名因形立,而既立之後,又與形為二物,則因其形固可以求其名,因其名亦可以責其形。如向所未見之物,執其名,亦可赴市求之。故曰:「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吾操是名以責人,使效其形;人之效其形者,皆與吾所操之名相合,則名實相符而事治;否則名實不符而事亂矣。故曰「形名參同,上下和調」也。臣之所執者一事,則其所效者一形耳。而君則兼操眾事之名,以責群臣之各效其形,是臣猶之萬物,而君猶之兼該萬物之大自然。兼該萬物之大自然,豈得自同於一物?故曰「道不同於萬物,德不同於陰陽,衡不同於輕重,繩不同於出入,和不同於燥濕,君不同於群臣」也。

然則人君之所操者名,其所守者道也。故曰:「明君貴獨道之容。」抑君之所守者道,而欲有所操,以責人使效其形,則非名固末由矣。故曰「用一之道,以名為首」也。萬物各有所當效之形,猶之欲成一物者,必有其模範。法之本訓,為規矩繩尺之類,見《管子·七法》篇:《禮記·少儀》:「工依於法。」《注》:「法,謂規矩繩尺之類也。」《周官》:掌次,「掌王次之法」。《注》:「法,大小丈尺。」實即模範之義。萬物所當效之形,即法也。此道德名法之所以相通也。

法、術二字,混言之,則法可以該術;析言之,則二者各有義。《韓非子·定法》篇曰:「今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者也。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師也。」「韓者,晉之別國也。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下。」「雖十使昭侯用術,而奸臣猶有所譎其辭矣。」「公孫鞅之治秦也」,「其國富而兵強。然而無術以知奸,則以其富強也資人臣而已矣。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敗也,而張儀以秦殉韓魏」。「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以秦殉周;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韓魏而東攻齊,五年,而秦不益尺土之地,乃成其陶邑之封;應侯攻韓,八年,成其汝南之封。自是以來,諸用秦者,皆應穰之類也。故戰勝則大臣尊,益地私封立。」論法術之別,最為明白。要而言之:則法者,所以治民;術者,所以治治民之人者也。

古代刑法,恆不公布。觀《左氏》載子產作刑書,而叔向諍之;范宣子鑄刑鼎,而孔子非之,可見反對刑法公布者,以為如是,則民知其所犯之輕重而不之畏,不如保存其權於上,可用不測之罰以威民也。殊不知刑法不公布,而決於用法者之心,則其刑必輕重不倫;即持法至平,民亦將以為不倫也,況其不能然乎?刑法輕重不倫,則其有罪而倖免者,有無罪而受罰者。有罪而倖免,將生其僥倖之心;無罪而受罰,民益將鋌而走險;法之不為人所重,且彌甚矣。製法亦無一定程序。新法故法,孰為有效不可知。

法律命令,蓋亦紛然錯出。讀《漢書·刑法志》可知。此雖漢時情形,然必自古如此。而漢人沿襲其弊也。故其民無所措手足。此法家之所由生。又治人者與治於人者,其利害恆相反。後世等級較平,治人者退為治於人者,治於人者進為治人者較易。古代則行世官之法,二者之地位,較為一定而不移,故其利害之相反愈甚。春秋、戰國之世,所以民窮無告;雖有願治之主,亦多不能有為,皆此曹為之梗。此則術家言之所由生也。如韓非言,申、商之學,各有所長,非蓋能並通之者邪?

法家精義,在於釋情而任法。蓋人之情,至變者也。喜時賞易濫,怒時罰易酷,論吏治者類能言之。人之性寬嚴不同,則尤為易見矣。設使任情為治,即令斟酌至當,終不免前後互殊;而事失其平,人伺其隙矣。法家之義,則全絕感情,一準諸法。法之所在,絲毫不容出入。看似不能曲當,實則合全局,通前後而觀之,必能大劑於平也。禮家之言禮曰:「衡誠懸,不可欺以輕重;繩墨誠陳,不可欺以曲直;規矩誠設,不可欺以方圓;君子審禮,不可誣以奸詐。」《禮記·經解》。此數語,法家之論法,亦恆用之。蓋禮法之為用雖殊,其為事之準繩則一耳。

職是故,法家之用法,固不容失之輕,亦斷不容畸於重。世每譏法家為武健嚴酷,此乃法家之流失,非其本意也。至司馬談詆法家「絕親親之恩」,《漢志》亦謂其「殘害至親,傷恩薄厚」,則並不免階級之見矣。

自然力所以為人所畏服者,實以其為必至之符。人則任情為治,不免忽出忽入,黠者遂生嘗試之念,願者亦啟僥倖之心,而法遂隳坏於無形矣。設使人治之必然,亦如自然律之無或差忒,則必無敢僥倖嘗試者,國安得而不治?《韓非子·內儲說上》曰:「董閼於為趙上地守。行石邑山中,見深澗峭如牆,深百仞。因問其旁鄉左右曰:人嘗有入此者乎?對曰:無有。曰:嬰兒盲聾狂悖之人,嘗有入此者乎?對曰:無有。

牛馬犬彘,嘗有入此者乎?對曰:無有。董閼於喟然太息曰:吾能治矣。使吾治之無赦,猶入澗之必死也,則人莫之敢犯也,何為不治?」此賞之所以貴信,罰之所以貴必也。不特此也。人有所求而無術以致之,固亦未嘗不可以偶遇。然此乃或然或不然之數,不足恃也。學問之道無他,求為可必而已矣。《韓非子·顯學》篇曰:「恃自直之箭,百世無矢;恃自圜之木,千世無輪矣。自直之箭,自圜之木,百世無有一,然而世皆乘車射禽者何也?隱栝之道用也。雖有不恃隱栝自直之箭,自圜之木,良工弗貴也。何則?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發也。」可謂言之深切著明矣。故法家之重人治,與其信賞必罰,理實相通,皆出於法自然之說者也。

法家貴綜核名實,故其所欲考察者,恆為實際之情形。執舊說而謬以為是,法家所不取也。職是故,法家恆主張變法。《韓非子》曰:「古之毋變,常之毋易,在常古之可與不可。」《南面》。此即務察其實,而不眩於虛論之精神也。又曰:「凡人難變古者,憚易民之安也。夫不變古者,襲亂之跡;適民心者,恣奸之行。民愚而不知亂,上懦而不能更,是治之失也。人主者,明能知治,嚴必行之,故雖拂於民心,立其治。」此則既明實際之情形,而斷以行之者矣。商鞅吳起之徒,所以一出而收富國強兵之效者,以此。

術家之言,千條萬緒,而一言以蔽之,不外乎「臣主異利」四字。蓋社會之組織,非至極安和之境,則公私之利害,終不能無相反之處;而凡人之情,必皆先私而後公,此督責之所由不可廢也。不特有特權之官吏為然也,即受治之人民亦然。故《韓子》又言「法為人民所同惡」。此法、術二家之所由相通也。臣主異利之義,《韓非子》中《八奸》《奸劫弒臣》《備內》諸篇,言之最切。法為臣民所同惡,見《和氏》篇。

職是故,法家之治民,乃主從大處落墨,而不主苟順民情。《韓非子·心度》篇,謂「聖人之治民,度其本,不從其欲,期於民利」是也。今有孺子將入井,人見而止之,或不免嬰孺子之怒。然謂孺子之入井,為有求死之心固不可。則止之若違其欲,實順其欲也。人孰不欲利?然能得利者卒寡,不能得利者卒多,何哉?昧於利不利之故,不知利之所在也。故順人之欲者,未必其為利之;反人之欲者,未必其非利之也。特欲或隱而難見,或顯而易知。當其隱而未見之時,無從家喻戶曉耳。故曰:「凡民可與樂成,難與慮始。」此義主張太過,有時亦有流弊。蓋不從民欲,當以民利為期。若徑以人民為犧牲,則失其本意矣。韓非《備內》篇曰:「王良愛馬,為其可以馳驅;勾踐愛人,乃欲用以戰鬥。」即坐此失。《商君書·弱民》篇主張尤偏。

凡為國家社會之害者,非把持則僥倖之徒。把持謂已得地位之人,僥倖則未得地位,而思篡取之之人也。法術家務申國家社會之公利,故於此曹,最為深惡痛絕。凡裁抑大臣之說,皆所以破把持;而力詆游士之言,則所以絕僥倖也。見《韓非子·五蠹》篇。

《韓非子·問辯》篇曰:「或問曰:辯安生乎?對曰:生於上之不明也。明主之國。」「令者,言最貴者也。法者,事最適者也。言無二貴,法不兩適,故言行而不軌於法令者必禁。若其無法令而可以接詐應變,生利揣事者,上必采其言而責其實。言當則有大利,不當則有重罪。是以愚者畏罪而不敢言,智者無以訟。此所以無辯之故也。亂世則不然。主有令而民以文學非之;官府有法,民以私行矯之。

人主顧漸其法令,而尊學者之智行,此世之所以多文學也。夫言行者,以功用為之的彀者也。」「今聽言觀行,不以功用為之的彀,言雖至察,行雖至堅,則妄發之說也。是以亂世之聽言也,以難知為察,以博文為辨;其觀行也,以離群為賢,以犯上為抗。」「是以儒服帶劍者眾,而耕戰之士寡。堅白無厚之辭章,而憲令之法息。」此說也,即李斯之所以焚書。《管子·法禁》其說略同,可以參觀。知斯之行此,乃法家固有之義,而非以媚始皇矣。人性原有善惡兩面,法家則專見其惡,彼聞上令則各以學議之者,豈必以私計之便哉?亦或誠出於大公,冀以其所學,移易天下也,而自法家觀之,則恆以為自便私圖之士,遂不得不取此一切之法矣。然韓子但欲采其言責其實,則似尚未欲一概禁絕之,而斯又變本加厲耳。

言行以功用為彀的,推之至極,遂至列文學於五蠹,目《詩》《書》為六虱,此亦失之太過。然《韓子》又曰:「糟糠不絕者,不務粱肉;短褐不完者,不待文綉。」則其意自欲以救時之弊,非謂平世亦當如此也。

人之情,恆不免先私而後公,此特凡民為然。豪桀之士,固不如此。此少數豪桀之士,則國之所恃以立,而亦人民之所託命也。韓子之意,當時上而貴臣,下而游士,無非國之蠹,民之賊者,惟法術之士為不然。其說見於《難言》《孤憤》《說難》《奸劫弒臣》《問田》諸篇。此或亦實在之情形也。貴族腐敗不可救藥。游士則多數但為身謀。

法家之言,皆為君主說法,設君主而不善,則如之何?萬事一決於法,而持法者為君主,設君主而壞法,則如之何?近之持立憲論者,每以是為難。然此乃事實問題,不足以難法家也。何者?最高之權力,必有所歸。所歸者為君主,固可以不善;所歸者為他機關,亦可以為不善。歸諸一人,固不免壞法;歸諸兩機關以上,豈遂必不能壞法?今之議會,不與政府狼狽為奸乎?議會與政府,非遂無爭,又多各為其私,非必為國與民也。故曰:此事實問題也。

法之本義為模範,乃有所作者之所當則。術之本義為道路,則有所之者之所必由。自法術家言之,其學殆不可須臾離也。執法之不免拘滯,法家豈不知之?然終斤斤於是者,則以其所失少所得多也。《韓非子》曰:「釋法術而心治,堯舜不能正一國。去規矩而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輪。」《用人》。謂此矣。即謂苟有堯舜,雖釋法術而心治,亦可正國;苟有奚仲,雖去規矩而意度,亦可成輪;然「堯、舜、桀、紂,千世而一出;背法而待堯、舜,是千世而一治;抱法而待桀、紂,是千世而一亂也」。況乎釋法術,堯、舜亦未必能治;即能治,亦事倍而功半耶?孟子曰:「離婁之明,公輸子之巧,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堯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賓士天下。」其思想全與法家同。特又曰:「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人與法並重,不如法家之側重於法耳。然苟法嚴令具,則雖得中主,亦可蒙業而安,此亦儒家所承認也。則法家所謂抱法而待桀、紂,千世而一亂者,亦不背於儒也。

以上徵引,十九皆出《韓非》。以今所存法家之精義,多在此書也。至《商君書》之所論,則「一民於農戰」一語,足以盡之。《史記·商君列傳》:「太史公曰:余嘗讀商君開塞耕戰書,與其人行事相類。」《索隱》曰:「案《商君書》,開謂刑嚴峻則政化開,塞謂布恩惠則政化塞,其意本於嚴刑少恩。又為田開阡陌,及言斬敵首賜爵,是耕戰書也。」釋開塞義,與今書《開塞》篇不合。晁公武《郡齋讀書志》,謂司馬貞未嘗見其書,安為之說。今案開塞耕戰,蓋總括全書之旨,非專指一兩篇。《索隱》意亦如此,晁氏自誤解也。然《索隱》釋「開塞」亦誤。《尉繚子·兵教下》篇曰:「開塞,謂分地以限,各死其職而堅守。」此則「開塞」二字之古義也。《商君書》重農戰,度必有及分地堅守之說者,今其書偏亡,而其說遂不可見耳。

《李子》,《漢志注》云:「名悝,相魏文侯。」近人云:「《食貨志》言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與《史記·貨殖傳》言當魏文侯時,李克務盡地力正合,故知克、悝一人。」陳群《魏律序》言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六篇,商鞅受之以相秦。見《晉書·刑法志》。黃奭有輯本。《漢志》所著錄之《李子》則亡矣。

慎到棄知去己,而緣不得已,已見第六章第六節。此為道家言。《呂覽·慎勢》《韓子·難勢》皆引其言,則法家言也。《慎勢》篇:「慎子曰: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同猶。由未定,堯且屈力,而況眾人乎?積兔滿市,行者不顧,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雖鄙不爭。故治天下及國,在乎定分而已矣。」《呂覽》引此,為「立天子不使諸侯疑焉,立諸侯不使大夫疑焉,立適子不使庶孽疑焉」之證。蓋位之所存,勢之所存,欲定於一,必先明分也。然則慎子勢治之論,即是法家明分之義。《荀子》謂慎子「有見於后,無見於先」,《天論》。蓋指其道家言言之;又謂慎子「蔽於法而不知賢」,《解蔽》。則指其法家言言之也。此亦可見道、法二家之相通也。今本《慎子》五篇,皆普通法家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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