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官員貪贓枉法、不受詞訟該當何罪

第四節 官員貪贓枉法、不受詞訟該當何罪

第四節官員貪贓枉法、不受詞訟該當何罪

《狄公案》第三十五回,揭露了縣令周卜成貪贓枉法的惡劣行徑。周卜成通過武則天的身邊紅人張昌宗補缺了清河縣令,又與張昌宗舊仆曾有才私下串通,搶佔民女、欺占民田,而一旦有人告到縣衙,周卜成便以縣令身份徇私枉法,「不準民詞」,或將告狀之人判為誣告,結果被狄仁傑私訪知道了真相。此時狄仁傑已經升任河南巡撫兼平章事,所以他申報朝廷,先將周卜成革職,再提到巡撫轅門聽訊。

曾有才招供道:「此事乃小人一時之錯,不應將民人妻女,任意搶佔。現在郝家媳婦,在清河縣衙中,其餘兩個人,在小人家內。小人自知有罪,唯求大人開一線之恩,以全性命。」狄仁傑隨後對周卜成說道:「現在對證在此,顯見曾有才所為,乃你所指使,你還有何賴?若不將你重責,還道本部院有偏重見呢。左右,且將他打五十大棍!」

周卜成隨即在大堂上供認,「當日如何夤緣張昌宗家,補了這清河縣缺,如何同這曾有才計議霸佔民產,如何看中郝干廷的媳婦,指使曾有才前去搶奪,前後事情,說了一遍」。狄仁傑讓周卜成畫押之後,向著郝干廷說道:「汝等三人可聽見么?本部院現有公文一封,命差院同你等回去,著代理清河縣知縣,速將你媳婦並他兩人妻女追回,當堂領去。俟后地方上再有不法官吏等情,准你等百姓前來轅門投訴,本部院絕不看情,姑容人面。若差役私下苛索,也須在呈上註冊,毋得索要若干,亦毋許告狀人同差役等私下授受;一經本部院訪出,遂與受者同科治罪。」最後,周卜成、曾有才都被狄仁傑擬處死罪。

上述描寫包含了豐富的信息:一則官員因枉法如何處置;二則官員不受民詞如何處置;三則搶佔民女如何處置;四則官司在何種情形下允許越訴;五則私下找差役授受照顧如何處置;六則差役私下苛索如何處置。

關於官員違法,歷代朝廷均有嚴格的參奏彈劾制度。罷官革職、徒流、抄家乃至死罪等,各因其違法之事而定。針對官司主審官,受人之請託,不論事前事後受財都屬違法之舉,更不用說像周卜成這樣依仗縣令之職,而行惡人之舉、搶佔民女之事,自當算枉法和違法。因此被狄仁傑具實參奏而受革職處分。

品析:

對於不受民詞,不受理訴狀,《唐律疏議》尚未有專條,而從《宋刑統》始有明規,但初期主要側重的是謀逆、反叛、強盜等重罪情形,如不及時受理,引發民變的,地方官要受到嚴處。而到清朝時,則擴大到普通民事訴訟如婚姻、田宅等事項。如《宋刑統》卷第二十三「斗訟律」之「告反逆」條規定:「諸知謀反及大逆者,密告隨近官司,不告者,絞。知謀大逆、謀叛不告者,流二千里。知指斥乘輿及妖言不告者,各減本罪五等。官司承告,不即掩捕,經半日者,各與不告罪同。若事須經略,而違時限者,不坐。」又有「若告謀大逆、謀叛不審者,亦如之。」而到了《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之「訴訟」條中,則有更詳盡的條款,專列了「告狀不受理」條規定:「凡告謀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差人掩捕者,雖不失事,杖一百、徒三年。因不受理掩捕,以致聚眾作亂,或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官坐斬。監候。若告惡逆,如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之類。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殺人及強盜不受理者,杖八十。鬥毆、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減犯人罪二等,並罪止杖八十。受被告之財者,計贓,以枉法罪與不受理罪。從重論。」

對於搶佔民女,查《唐律疏議》《宋刑統》均尚未列專條,而《大明律》卷第六「戶律三」之「婚姻」條中,開始有了專款「強佔良家妻女」規定:「凡豪勢之人,強奪良家妻女,奸佔為妻、妾者,絞。婦女給親。配與子孫、弟侄、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到了清朝,延續了大明的律例。由此反觀此案中周卜成與曾有才強佔民女,又涉貪贓枉法罪,被狄仁傑先是上請革職、后奉旨秋斬,當屬合律。但從清代人作品視角看,所描寫的狄仁傑斷案行為、斷罪依正法條的依據,顯然更多受明、清律例的影響。對於「越訴」,歷代律法均有明確規定,從《唐律疏議》到《大清律例》,一脈相承。《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四「斗訟」之「越訴」條即規定:「諸越訴及受者,各笞四十。若應合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條加一等,十條杖九十。」所謂「越訴」是指,官司必須從下至上逐級受理,不應不經過縣一級衙門而越級向州、府、省控告。但也涉及「若應合為受」,即非越訴而是依令聽理的情況,如果不受理,也要受到笞罰。此案中,狄仁傑的表態合於律例,前提是如果有不法官吏不受民詞或枉法徇私,允許百姓上訴到巡撫轅門。

對於私下求托差役關照官司,對照《唐律疏議》,其卷第十一「職制」之「有所請求」「受人財為請求」「監主受財枉法」等條,對主審官員私下受人請託,或私下受人錢財,或變賣、貸用、率斂所監財物等,均屬違法。如規定:「諸有事以財行求。得枉法者,坐贓論;不枉法者,減二等。」「諸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絞。」又規定:「諸因官挾勢及豪強之人乞索者,坐贓論減一等;將送者,為從坐。」這些法條,也為後世宋、明、清律法所沿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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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斷案引律法脈——從古代公案小說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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