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抗刑不招疑案取保,古代也有「疑罪從無」

第三節 抗刑不招疑案取保,古代也有「疑罪從無」

第三節抗刑不招疑案取保,古代也有「疑罪從無」

當代的司法精神,普遍推崇的是「罪刑法定」「疑案從無」。考察中國古代司法制度與法律精神,其實,這兩條也是為歷代律法所謹守的。只不過在中華法系中,司法精神被儒家的「德主刑輔」「以禮入法」思想所遮蔽。中國古代司法思想中刑訊被視為在德治、勸誡基礎上的懲罰手段,故而以刑取供現象普遍,甚至被濫用。即使是在狄仁傑、包拯等青天的斷案審案過程中,也每每能看到酷刑被用於懲戒那些在證據面前仍死硬不招的刁頑之徒的情節。

中國古代封建官僚體制完備而嚴格。對為官有事不及時上奏、在官不在崗、在崗不理事等,均有完備的制度管控。從《唐律疏議》始,就有「在官應直不直」「事應奏不奏」「事直代判署」等條令。

第十三回提到狄仁傑外出公幹幾日,「當時備了公出的文書申詳上憲,然後將捕廳傳來,說明此意,著他暫管此印,一應公事,代拆代行」「復又備了鄰縣移文,藏於身邊,以便臨時投遞」。

在唐代,便有官員不得私下出自己管界的規定,言下之意就是,要出管界必須上報。《唐律疏議》卷第九「職制」中就有「刺史縣令私出界」條規定:「諸刺史、縣令、折衝、果毅,私自出界者,杖一百。」此處狄公要外出公幹,當然也要寫文書說明理由,報告上司。同時,跨縣界辦案,也必須準備好鄰縣移交公差的相關文件,以備應急之用。

涉及跨縣、州、府等辦差之事,當然也要有相關移文文書才能辦理解押嫌犯之事。對於同夥作案,要將異地捕獲的嫌犯及時押送到案發地併案處置。《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九「斷獄」之「囚徒伴移送並論」條規定,「諸鞫獄官,囚徒伴在他所者,聽移送先系處並論之。謂輕從重。若輕重等,少從多。多少等,后從先。若禁處相去百裡外者,各從事發處斷之。違者,杖一百」。這是指同夥犯罪要並論鞫獄的情況。如果兩縣相距太遠,怕路途移囚出現變故或泄露案情,才不得已允許「各從事發處斷之」。

第十五回至第十八回就描述了狄仁傑手下馬榮、喬泰、應奇等人到萊州府青州、曲阜等地界抓捕殺人嫌犯邵禮懷的過程。邵禮懷殺人後,將貨誆賣給趙萬全。趙萬全起初被狄仁傑誤認為兇手,待解釋清楚后,又協助狄仁傑設計誘捕真兇。於是,馬榮等人趕往萊州,「先到萊州府衙門,投了公文,等了回批回來,已是向晚時節」。次日出城趕往蒲萁寨尋找邵禮懷,果不其然,發現了他的行蹤。無奈邵禮懷功夫了得,雖然幾人假裝做生意見了面,也不敢貿然動手。第十七回有一段描寫真實地刻畫了眾公差因地方官府下了公文規定了辦案期限,又怕走漏風聲、讓嫌犯逃脫的擔憂心理:

「這裡馬榮將門開格扇關上,滅了燈光,即將房門關好,低聲向趙萬全言道:『人是碰著了,但是這地方管下是他,即便動手,未必能聽我們如願。你這調虎離山的計策雖好,可知這一路上,難免不得風聲,設若為他聽見,說高家窪出了命案,緝獲兇手,那時再將我們形蹤一看,他也是慣走江湖的人,豈有不知道理?若在半路為他逃走,豈不可惜!』應奇道:『你們還久當差事的,難道這點尷尬不知。昨日曲阜縣已投了公文,好在邵禮懷有兩日耽擱,明日無論誰人進城一趟,請縣派差在半路接應。我們將他誘出寨門,在半路擺布,還怕他逃到何處去呢?』眾人議論已定,各自安歇不提。」此段描寫把異地辦案的緊張、曲折,活靈活現地襯託了出來。

《狄公案》第十八回、第十九回故事講的是,狄仁傑手下的馬榮將邵禮懷抓獲押送到萊州城,由當地本官過堂,「也不審問口供,飭令借監收禁」,次日清早,「由官府出了文書,加差押送」。過州穿府、日夜兼程,不到十日光景,已到了昌平界內。到了下晝之時,抵達了衙署。

次日早上,狄仁傑升堂審訊。邵禮懷在嚴刑下始終不肯招認。故事將用刑細節描寫得非常具體、生動且真實。先是夾棍,兩旁一聲吆喝,「差役早將他拖出左腿,撕去鞋襪,套上絨繩,只聽狄公在上喝收繩,眾差威武一聲,將繩一緊,只見邵禮懷臉色一苦,『呀嚇』一響,鮮血交流,半天未曾開口。狄公見他如此熬刑,不禁赫然大怒,復又命人取過小小鎚頭對定棒頭,猛力敲打,邵禮懷雖學過數年棍棒,有點運功,究竟禁不住如此非刑,登時大叫一聲,昏暈過去。」此節描寫,可見小說作者對公堂用刑比較熟悉,細節描述非常具體準確。狄仁傑見邵禮懷不肯招認,仍命收入監內,隨即差人將胡德、孔萬德等一干原告招來對質。狄仁傑對孔萬德說,已將兇手抓獲,「唯是他忍苦挨刑,堅不吐實,以此難以定案,但此人果否是正凶不是,此時也不能遽定,特提汝前來」。這裡,表明即使在古代,雖然用了重刑但嫌犯就是不招認,案子也難定案,只得再找其他證據的「法律精神」。

結果,孔萬德一眼就認出了邵禮懷。邵禮懷只得承認是他與徐姓客商夜宿孔家客店。為謀財害命,他一早在鎮口將徐姓客商砍死,卻正好被一車夫看見,他又將車夫殺害,劫走了車夫的車子和包袱物件。因心裡緊張,他走了兩里地遇到了趙萬全,就將車子和貨物又轉手給了趙萬全,自己藉機逃走了。一樁連環人命案終於得以破獲。

品析:

在唐代,已經開始規範用刑特別是法外用刑的問題。《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九「斷獄」條專列「訊囚察辭理」款:「諸應訊囚者,必先以情,審察辭理,反覆參驗;猶未能決,事須訊問者,立案同判,然後拷訊。違者,杖六十。」

還規定拷訊用刑不能連續過三,總數不能過二百。甚至還嚴格規定:「若拷過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數過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

如果法外用刑,要「反坐所剩」,是指如果囚犯應杖一百,主審官打了二百,那麼,主審官要反受一百的杖刑。如果打死了嫌犯,主審官還要被判徒刑二年。這一律法對主審官可謂嚴苛。所以,大凡用刑到嫌犯昏死都會停刑。如果就是熬刑不招,就要作為疑案處理,主審官還得審慎對待,讓嫌犯取保釋放,另想他法。

第十五回就寫了因案情久未進展,畢周氏又始終抗刑不招,狄仁傑只得先行讓畢周氏取保釋放歸家。不料這畢周氏伶牙俐齒,反而口出狂言:「你這狗官,請我出監為何,莫非上憲來了文書,將汝革職么?你且將公事從頭至尾,念與我聽,好令堂下百姓,知道個無辜受屈,不能誣害好人。」狄仁傑道:「……休要逞言,本縣自己請處,此事不關你事。是否革職,隨後自有人知曉,只因你婆婆在家痛哭,無人服侍,免不得一人受苦,因此提汝出來,交保釋去,好好服侍翁姑。日後將正犯緝獲,那時再捕提到案,彼此辦個清白。」畢周氏私下竊喜,卻要口頭逞強,於是胡攪蠻纏道:「論這案情,我是不能走,既你們說我婆婆苦惱,也只得勉強從事。但是太爺還要照公事辦的。至於覓保一層,只好請你們同我回去,令我婆婆畫了保押。」狄仁傑見她答應,便令人開了刑具,雇了一乘小轎,差馬榮押送她到皇華鎮。這一節描寫,展現了控辯雙方的精彩攻防。一個婦人敢以如此刁蠻的言辭回懟一向嚴苛的狄仁傑,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即使官府能動用酷刑,但如果遇到像畢周氏這樣刁鑽厲害的難纏嫌犯,也不能過於意氣用事。因為一旦濫刑致人死亡,官員是要承擔「故出人罪」的。輕則被題參,重則革職免官,甚至被徒流。

繼續說畢周氏丈夫冤死的案子。狄仁傑經過查證,找到了畢周氏的鄰居,一個叫湯得忠的舉人。他辦了一個私塾,其中有一學生叫徐德泰。徐德泰通過暗道私通到畢周氏的房內,兩人勾搭成奸,畢周氏為達到長期與徐德泰通姦的目的,趁丈夫熟睡時,偷偷用納鞋底的鋼針從其頭心頂上插進去,丈夫即刻氣絕身死。

第二十七回描述了徐德泰與畢周氏姦情被訪查出來后的審訊過程。小說對用刑過程作了相當精細的描繪,足見作者具有相當豐富的刑獄方面的知識,也可見當時社會上對過堂拷訊多少是有所聞知的。

徐德泰面對自己房間床下驚現地道,並通向一牆之隔的畢周氏房間的事實仍狡辯不招,狄仁傑遂吩咐左右,用藤鞭笞背。「兩旁一聲吆喝,早將他衣服褫去,一五一十直望背脊打下,未有五六十下,已是皮開肉綻,鮮血直流,喊叫不止。狄公見他仍不招認,命人住手,推他上來,勃然怒道:『這也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備受刑慘。你既如此狡猾,且令你受了大刑,方知國法森嚴,不可以人命為兒戲。』隨即命人將天平架子移來。頃刻之間,眾差人已安排妥當。只見眾人將徐德泰髮辮扭於橫木上面,兩手背綁在背後,前面有兩個圓洞,裡面接好的碗底,將徐德泰的兩個膝頭直對在那碗底上跪下,腳尖在地腳根朝上,等他跪好,另用一根極粗極圓的木棍,在兩腿押定,一頭一個公差,站定兩頭,向下的亂踩。」開始徐德泰還咬牙忍痛,沒有一盞茶的工夫,就漸漸忍不住疼痛,兩眼一昏,暈迷過去。「狄公命手下差人止刑,用火醋慢慢地抽醒,將徐德泰攙扶起來,在堂上走了數次,漸漸的可以言語,然後復到狄公台前跪下。」到了此時,徐德泰已知抵賴不過,只得如實供出與畢周氏的姦情。這一段描寫活靈活現,如實景在前。先用藤鞭笞背,後用天平架子跪碗底,之後又用火醋熏醒。要不是對刑獄之事有相當了解,至少耳聞目睹過,是不可能描寫得如此真切的。

品析:

古代司法制度中,對嫌犯的親口供述高度重視,刑訊逼供的目的也是為了得到口供。但律法上對刑訊逼供是持禁止、防範態度的。所以《唐律疏議》卷二十九「斷獄」條中就有「訊囚察辭理」「拷囚不得過三度」「拷囚限滿不首」等款。如「拷囚限滿不首」規定:「諸拷囚限滿而不首者,反拷告人。其被殺、被盜家人及親屬告者,不反拷。被水火損敗者,亦同。拷滿不首,取保並放。違者,以故失論。」

狄仁傑在重新提審已經取保釋放回家的畢周氏時,面對確鑿證據,畢周氏依然抵賴不招。第二十八回敘述道:「狄公心下想道:『這淫婦如此熬刑,不肯招認,現已受了多少夾棒,如再用非刑處治,仍恐無濟於事,不若如此恐嚇一番,看她怎樣。』」這裡所謂「非刑」,是法律規定之外施行的殘酷的肉體刑罰。這在《唐律疏議》中有明確規定,對於狄仁傑這個清正廉明的人來說,要不是畢周氏刁鑽可惡,也不會用非刑。面對畢周氏如此熬刑不招,拿不到口供,狄仁傑也非常焦心。他對手下得力的差官馬榮說道:「這案久不得供,開驗又無傷痕之處,望著姦夫淫婦,一時不能定案,豈不令人可惱。」

從這句話可見,拿不到嫌犯的親口供述,就不能定案,由此可見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對親口供述的重視程度。

隨後狄仁傑巧扮閻羅殿判官,讓人假裝畢周氏丈夫畢順現身告陰狀,才使得驚魂不定的畢周氏說出了真相,包括因姦情被女兒撞破,狠心用啞葯將女兒弄啞的經過。最後,狄仁傑判處,「徐德泰雖未與周氏同謀,究屬因奸起見,擬定徐德泰絞監候的罪名」。狄仁傑「備了四柱公文,將原案的情節,以及各犯人的口供,申文上憲。畢周氏擬了凌遲的重罪,直等回批下來,便明正典刑」。

因姦情殺死自己的丈夫,屬於十惡中的「惡逆」大罪。《唐律疏議》相應規定,「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而「惡逆」大罪,當受極刑。姦夫(姦婦)雖不知情,也與之同罪。

歷代刑律對生員、秀才、舉人等有功名在身的人還會網開一面。

從第十九回開始的華國祥兒媳新婚不到三日中毒暴死案中可以發現,生員胡作賓雖被指控為兇手。但因是生員,按律不能用刑。狄仁傑遂說道:「汝當日為何起意,如何下毒,從速供來。本縣或可略分言情,從輕擬罪,若為你是贊門秀士,恃為護符,不能得刑拷問,就那是自尋苦惱了。」這裡講到關於生員以上文士犯法不能隨便拷訊的問題。查唐律中尚未有專條(但有相關的其他條款)規定,而從明代始有「職官犯罪」專條,《大清律例》卷四「名例律上」之「職官有犯」條款承繼了明代的規定:「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員,有犯公私罪名,所司開具事由,實封奏聞請旨,不許擅自勾問。若許准推問,依律議擬,奏聞區處,仍候覆准,方許判決。」而其中的「條例」則作了更為詳盡的規定:「蔭生,及恩、拔、歲、副貢,監生有應題參處分者,聽各衙門題參。其例監生有事故應黜革者,不必題參,咨報國子監,國子監察明黜革,知照禮部。」

第二十五回寫道,「湯得忠是一榜人員,不敢遽然上刑」。第二十六回敘述狄仁傑首次訊問湯得忠的情形時也寫道:「狄公將他一看,卻是一個迂腐拘謹之人,因為他是一個舉人,不敢過於怠慢,當時起身問道……」但湯得忠卻不相信自己的學生徐德泰這樣一個世家子弟會做出苟且之事,反而指責狄公孟浪。「狄公見湯得忠矢口不移,代那徐德泰抵賴,不禁大怒道:『本縣因你是個舉子,究竟是詩文骨肉,不肯牽涉無辜,你還不知,自己糊塗,疏以防察,反敢頂撞本縣。若不指明實證,教你這昏聵的腐儒豈能心服!』說完,命人仍將他看管,即帶徐德泰姦夫上來審問。」這裡,較為充分展現了對舉人等詩文之人地位的尊崇。即使頂撞了狄仁傑,他大怒,也不敢輕易對湯得忠有非禮之舉。對於徐德泰,因是生員,也須先行革除功名,才能用刑拷訊。

由上可見,古代刑律對讀書入仕之人的尊崇。也可作為孔子名言「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一個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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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斷案引律法脈——從古代公案小說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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