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開棺查驗事體重大,反坐革職官民皆知

第二節 開棺查驗事體重大,反坐革職官民皆知

第二節開棺查驗事體重大,反坐革職官民皆知

《狄公案》第四回開始講狄仁傑為了破孔家客店雙屍案微服私訪,卻意外訪察到皇華鎮畢順家的一件離奇案子。畢順忽然暴死,死時雙目暴突,情狀可疑。留下了畢順老母唐氏、媳婦畢周氏和八歲女兒。蹊蹺的是,媳婦畢周氏終日足不出戶,行為冷僻,刁鑽潑辣,口齒伶俐。而女兒五六歲時口齒非常爽利,父親死後未及兩月卻忽然成了啞巴。狄仁傑暗自揣摩,有了自己的心證。於是進一步私訪,打探到入殮的土工反映下葬時棺木里有異常響動,下葬后夜夜鬧鬼等內情。於是圍繞提審畢周氏並開棺驗屍展開了精彩的攻防。

特別是第八回到第十回前後,生動而經典地展現了控辯雙方對律例的瞭然,以及都頭、捕快、公差等下層衙役對刑律及違法後果的基本認知。

比如,狄仁傑雖然心證畢周氏因奸害夫並葯啞自己的女兒,但沒有口供、人證與物證,只得以畢順告了陰狀來說是畢周氏所害,以期讓畢周氏自己招供。無奈周氏巧言善辯,挨了四十鞭背之刑,還是不肯招認,呼冤不止。還哭罵狄仁傑,「誣良為盜,尚有那反坐的罪名,何況我是青年的孀婦,我拼了一命,你這烏紗也莫想戴穩了」。可見,畢周氏對濫用刑罰及冤案誣告的懲處後果,也是有一定了解的。

狄仁傑見她如此蠻橫,就又叫人抬夾棍伺候。這時兩旁的差役見畢周氏堅稱冤枉,都不敢上刑動手。其中有一個捕快頭,還私下找都頭洪亮商量道:「設若將她夾死,太爺的功名,我們的性命……怎麼說告陰狀起來,這不是無中生有?平時甚是清正,今日何以這樣糊塗?即是她謀害親夫,也要情正事確,開棺驗后,方能拷問。都頭此時可上去,先回一聲,還是先行退堂,訪明再問?還是就此任意用刑?你看這婦人一張利口,也不是恐嚇的道理,若照太爺這樣,怕功名有礙。」這一段話,說得在情在理,也表明捕快頭非常知曉律例,知道任意用刑的後果,也知道應當有證據,比如開棺驗屍之後再拷問,說明這捕快頭業務水平不低。

狄仁傑非常生氣,但也無奈以對:「既然汝等不敢用刑,本縣明日必開棺揭驗,那時如無有傷痕,我也情甘反坐,這案終不能因此不辦。」由此可見,如果差人不執行用刑之命,縣太爺也沒有辦法。同時,也表明大家都知道隨意開棺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果然,畢順母親唐氏和媳婦畢周氏堅決反對開棺。唐氏更是為畢周氏辯護,痛責狄仁傑,說自己兒子沒有冤屈,為何要拷打畢周氏:「這事無憑無證,你既是個父母官,就該訪問明白,這樣害人,是何道理!」說完還在大堂上哭鬧不止。

畢周氏更是強言抗爭,句句在「理」:「我丈夫死有一年,忽然開棺翻亂,這又是何意見?如有傷痕,婦人自當認罪,設若未曾傷害,太爺雖是個印官,律例上有何處分,也要自己承認的,不能拿著國法為兒戲,一味的誣害平人。」足見畢周氏對律例之熟稔。

狄仁傑也知道開棺驗屍如果發現不了證據就有反坐的風險,於是退堂到書房,「備設詳文,申詳上司」。等到次日天明,帶著唐氏婆媳兩人,前往開驗。

第九回、第十回說的是,在狄仁傑的堅持下,現場仵作開棺驗屍,但渾身上下包括用銀簽入口,均未發現傷痕。這讓狄仁傑非常被動,只得對畢周氏說「此時既無傷痕,只得依例申詳,自行請罪」。畢周氏更是大鬧不止。到了第二十五回,案情即將揭曉時才有所交代,狄仁傑因為開棺驗屍卻沒能發現線索,而被上司處分。故事行文交代,差官何塏說道,「官今自己請到上憲的處分,現已摘去頂戴,我們為這事,也不知受了多少苦楚」。此言提到了「頂戴」,顯然是清朝作者編撰此書時用了清朝官服之制,由此也可以推斷書中部分法律套用的是《大清律例》,而非唐律。

在第二十九回中,又再次具體敘述了山東巡撫閻立本接到狄仁傑上申請求處分的公文,細心詳審,「正擬用批申斥,飭令革職離任,復又想道:縱或他是因貪起見,若無把握,雖有人唆使,他亦何敢開棺相驗,豈不知道開驗無傷,罪干反坐?照此看來,倒是令人可疑,或者是個好官,實心為民理事雪冤。你看,他來文上面,說私訪知情,因而開棺相驗。究或聞風有什麼事件,要實事求是辦理的,以致反纏擾在自己身上。這一件公事,這人一生好醜,便可在這上分辨。我且批:『革職留任,務究根底,以便水落石出。俟兇手緝獲,訊出案件,仍復具情稟復。』這批批畢,迴文到了昌平,狄公遂日夜私訪,得了實情,現已例供實情詳復」。這一段描述,較為詳盡地交代了閻立本對狄仁傑開棺未驗出傷痕實情,理當反坐的思量與處置,最終批複「革職留任」。

品析:

《唐律疏議》卷第五「名例」中就有「公事失錯自覺舉」條,規定:「諸公事失錯,自覺舉者,原其罪。」疏議解說:「『公事失錯』,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事未發露而自覺舉者,所錯之罪得免。」此條強調的是,事情未發自言。至於已經發生的錯罪則不適用此律。疏議又闡述:「斷罪失錯已行決者,謂死及笞、杖已行決訖,流罪至配所役了,徒罪役訖,此等並為『已行』。官司雖自覺舉,不在免例,各依失入法科之,故云『不用此律』。」

狄仁傑開棺驗屍未察到傷痕,就已經觸犯了刑律,算已經「事發」,所以不能免罪。題參「革職」當然在所難免。

《狄公案》第二十回和第二十一回講述了一宗離奇的中毒命案。華國祥之子華文俊娶了李王氏之女黎姑。洞房之夜,生員胡作賓大鬧新房,被華國祥斥責,便戲言三日內叫華國祥知道他的厲害。沒曾想次日晚,華文俊與黎姑準備就寢時,黎姑喝了茶壺內的茶,半夜便肚子劇痛而中毒暴死。華家與李王氏便告到狄仁傑那裡,控告胡作賓下毒害死了黎姑。狄仁傑親自到現場勘驗,見死者口內慢慢流血,渾身上下青腫非常,知是毒氣無疑。所以不需要再驗屍體。但律條對驗屍又有規定,所以,狄公將原告華國祥及李王氏找來說:「此人身死,是中毒無疑,但汝等男女兩家,皆是書香門第,今日遭了這事,已是不幸之至,既具控請本縣究辦,斷無不來相驗之理。但是死者因毒身亡。已非意料所及,若再翻屍相驗,就更苦不堪言了。此乃本縣憐惜之意,特地命汝兩造前來說明緣故,若不忍死者吃苦,便具免驗結來,以免日後反悔。」

最終華、李兩親家商議「具了免驗的甘結」(「甘結」即古代交給官府的一種字據,表示願意承擔某種義務或責任,如果不能履行諾言,甘願接受處罰)。

此案提供了一個因人道考慮而免驗屍體,只須出具「甘結」的示例。最終此案得破,乃是發現廚房所在的老屋房樑上藏有一毒蛇,燒茶時熱氣上沖,蛇涎滴入茶中之故。

品析:

對出於人倫之道等因素的考慮,而予以免驗的,有非常嚴格的規定。但《唐律疏議》中尚未有具體條款,倒是從宋代的《洗冤集錄》中可窺見一二:「諸因病死謂非在囚禁及部送者。應驗屍,而同居緦麻以上親,或異居大功以上親,至死所而願免者,聽。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師,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觀主首保明各無他故者亦免。其僧道雖無法眷,但有主首或徒眾保明者,准此。」

「諸命官因病亡,謂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經責口詞,或因卒病,而所居處有寺觀主首,或店戶及鄰居,並地分合幹人保明無他故者,官司審察,聽免檢驗。」

上述規定,主要是指病死、自縊等明確死因,而有寺觀主持或親戚或鄰居眾人作證,沒有其他不正常情況的,允許免驗屍體。而對於此案故事情節,查出了中毒真相,大家都予以見證,沒有異議。本來就屬不幸之事,出於人道考慮,免驗屍體,也在情理之中。不過,即使免驗,也需要親屬出具「甘結」,由此可見,在檢驗病死傷諸案中,官府還是認真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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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斷案引律法脈——從古代公案小說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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