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案件受理與「斷罪引律」的考察

第四節 案件受理與「斷罪引律」的考察

第四節案件受理與「斷罪引律」的考察

「三言二拍」中,刻畫的司法官吏栩栩如生,對待司法總體上是認真負責的,而審案主官貪贓枉法、草菅人命等情況雖也有所涉及,但畢竟還不是主流,小說中刻畫的多數主官形象基本能做到及時受理、重視證據、探明真相、依法斷案的。而且基本上主官是自行審理、親撰判詞。這與明初法律對吏治的嚴苛有一定關係。在具體判決中,除在婚姻、孝義等方面,情理成分支配法律的情形較多外,賊盜、田產、命案等案情較為清晰、法律依據較為明確的,都能依律令而斷。

一、關於受理情況

在二百篇涉案小說中,幾乎無一例外地都能看到首告直接到縣府衙門,不論早堂還是晚堂,知縣、府尹即予受理的情節描寫。如《喻世明言》第二十六卷《沈小官一鳥害七命》中,就描寫了發現案情線索的兩個同伴,不回客店,徑去官府首告,「正是本府晚堂,直入堂前跪下,把沈昱認畫眉一節,李吉被殺一節,撞見張公買畫眉一節,一一訴明」。《大明律》卷第二十二「刑律五」之「訴訟」條「告狀不受理」款,對官吏不受理告謀反、作亂、鬥毆、婚姻、田宅等事項的,都有詳細處罰規定,最高的告謀反不受理的官員,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眾作亂,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的,斬。如「鬥毆、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減犯人罪二等。並罪止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這一嚴律對官員及時受理各類告官案件顯然有重要促進作用。

《警世通言》第二十九卷《宿香亭張浩遇鶯鶯》,有一段描寫鶯鶯到官府告狀的情節:鶯鶯因家裡許配給了張浩而與張浩有了私情,但張浩難違叔父之命而與別人成婚。鶯鶯決意不再嫁而要自絕。父母驚駭,好言相勸。鶯鶯說道:「父母許以兒歸浩,則妾自能措置。」父親就說:「但願親成,一切不問。」鶯鶯就說:「果如是,容妾訴於官府。」「遂取紙作狀,更服舊妝,徑至河南府訟庭之下。龍圖閣待制陳公據案治事,見一女子執狀向前。公停筆問曰:『何事?』鶯鶯斂身跪告曰:『妾誠詛妄,上瀆高明,有狀上呈。』公令左右取狀展視。」結果陳公命人將張浩拘到公庭,問明非張浩本意,遂於狀尾判云:

花下相逢,已有終身之約;中道而止,竟乖偕老之心。在人情既出至誠,論律文亦有所禁。宜從先約,可斷後婚。

這一故事情節令人玩味的地方頗多:一則在封建社會,父母與兒女之間也不是完全的家長制,事實上女兒的意願也會得到相當的尊重,這在「三言二拍」故事中事例頗多。二則女兒為婚事自主,敢於拋頭露面,直上公庭狀告,為自己婚姻幸福爭取官府法律支持,說明對官府公斷有一定信賴,且是最後的辦法。將婚姻訴至官府的故事,在「三言二拍」中,也不勝枚舉。三則官府樂於直接受理,並未推拒,這也是許多類似案例故事中官府的做法,「成人之美」、樂當月老是普遍心態。四則斷案時雖也多少依律,但情理成分也不小,而往往不追究男女既成的私情(有的也可被視為姦情,按律令也是要問罪的)。

二、關於辦案取證

《大明律》卷第二十八「刑律十一」之「斷獄」條中,有如「官司出入人罪」「辯明冤枉」等若干規定,對官吏重視案情真相,而不草率結案、草菅人命起到很大的制約作用。這裡包括官吏因受人錢財及法外用刑,將本應無罪之人而故加以罪,或本應有罪而故意出脫無罪的,並對官吏以全罪論。又如「辯明冤枉」款規定:「凡監察御史、按察司辯明冤枉,須要開具所枉事迹,實封奏聞,委官追問得實,被誣之人,依律改正,罪坐原告、原問官吏。」對造成錯案冤案的官吏也要追究,使官吏問案時多了一份忌憚之心。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刑訊逼供成為所有問案中必不可少的環節與方式,但《大明律》對「獄具」及其使用都有具體規定,「法外用刑」以及用刑不當也要受到處罰。

在「三言二拍」小說中,儘管刑訊逼供現象極為普遍,但也反映了一些重視證據,重視證據的證明力和完備性,重視證人證言、當庭對質、反覆勘驗等的辦案規範。小說中,也多處提及因證據不全,而無法定案,只得先下到監牢里的描述。如《二刻拍案驚奇》卷二十八《程朝奉單遇無頭婦,王通判雙雪不明冤》,講的是發生在明成化年間徽州府的事。富家子程朝奉看上賣酒的李方哥之妻,即想以銀兩遊說李方哥及其妻,以成好事,結果惹出離奇人命案。李方哥發現妻子被殺即行告官,王通判惱他姦淫起禍,哪裡聽他辯說,「要把他問個強姦殺人死罪,卻是死人無頭,又無行兇器械,成不得招。責了期限,要在程朝奉身上追那顆頭出來」。后經程朝奉反覆對質辯白,王通判也覺得有道理,便派出捕快私下訪得兇手。「眾應捕商量道:『人便是這個人了,不知殺人是他不是他。就是他了,沒個憑據,也不好拿得他。只可智取。」結果讓一少年應捕穿女服化妝成被害的無頭婦人,在僧人回廟路上詐屍要和尚還頭,而使和尚說出實情,方得以破案。

再如,《警世通言》第三十五卷《況太守斷死孩兒》,講的是明代宣德年間揚州府儀真縣裡發生的一樁因主母與僕人私通生下一男孩,被溺死而引發的連環案。在知縣已驗明主母自縊屍體和僕人得貴屍體以為結案情況下,卻被蘇州府太守況鍾偵得實情,將幕後主使支助捉拿歸案,使得真相大白。況鍾寫判詞道:「宜坐致死之律,兼追所詐之贓。」此為重視證據的一個典型案例故事。

又有《喻世明言》第二卷《陳御史巧勘金釵鈿》,講到江西贛州石城縣內發生的故事。魯公子父親在世時與顧僉事家訂了婚約。魯父一介清官,去世后家貧,而顧僉事想悔婚。但顧家夫人和女兒私下密約魯公子相會,卻被魯公子之表兄梁某私下冒替而引出一樁人命案。知縣將魯公子屈打成招,以因奸致顧家女兒羞憤自縊害死人命之罪「合依威逼律問絞。一面發在死囚牢里,一面備文書申詳上司」。但正好有個陳御史「專好辨冤析枉」,其父與顧僉事又是同年登榜進士,顧僉事此前也請陳御史出面為顧家報女兒被魯公子所害之忿。正好陳御史奉差巡按江西,聽說此事,覺得蹊蹺。認為「不究根由,如何定罪?怎好回復老年伯?」便暗地微服私訪、取證,將元兇梁公子抓獲,「合依強姦論斬,發本監候處決」。

三、關於「斷罪引律令」

《大明律》卷第二十八「刑律十一」之「斷獄」條之「斷罪引律令」款規定:「凡斷罪皆須具引律令。違者,笞三十。若數事共條,止引所犯罪者,聽。其特旨斷罪,臨時處治不為定律者,不得引比為律。若輒引比,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大明律》卷第一「名例律」之「斷罪無正條」款規定:「凡律令該載不盡事理,若斷罪而無正條者,引律比附。應加應減,定擬罪名,轉達刑部,議定奏聞。若輒斷決,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

在「三言二拍」小說描寫中,我們也可以看到這種「斷獄引律令」的意識和做法並不是個例。如《喻世明言》第三十五卷《簡帖僧巧騙皇甫妻》講一惡和尚設計拆散人家而騙得其妻的故事。事情敗露后被告官,被判:「和尚大情小節,一一都認了,不合設謀奸騙,後來又不合謀這婦人性命。准『雜犯』斷,合重杖處死。」此故事發生在北宋年間,所引述的律法正符合《宋刑統》的律例名稱和歸類,在《宋刑統》中,「諸色犯奸」正是歸類在第二十六卷「雜律」,而《大明律》則在刑律中單列了「犯奸」條,共計十款。作為明代作者,沒有引述大明律,而是引用了《宋刑統》,說明作者對《宋刑統》《大明律》的諳熟,也說明故事發生在宋朝,宋人的傳述對本朝律法也是瞭然的。

又如,《二刻拍案驚奇》第三十八卷《兩錯認莫大姐私奔,再成交楊二郎正本》,兵馬司將盜拐徐德妻子莫大姐的郁盛抓獲並給判,「喝教把郁盛打了四十大板,問略販良人軍罪,押送帶去贓物給還徐德;莫氏身價八十兩,追出入官。魏媽買良,系不知情,問個不應罪名,出過身價,有幾年賣奸得利,不必償還。楊二郎先有姦情,后雖無干,也問杖贖,釋放寧家。幸逢首事得實,量行給賞」。這裡,是按「略人略賣人條例」。

即使是冤案,也要以律令為由,而不敢妄斷。如,《二刻拍案驚奇》第二十卷《賈廉訪贗行府牒,商功父陰攝江巡》,講的是明武義縣知縣因貪慾幫其同鄉暗地裡參與唆訟,而將陳定妻子生病加慪氣死亡,說成是陳定與妾共謀害命。結果,知縣「竟把陳定問了鬥毆殺人之律,妾丁氏威逼期親尊長致死之律,各問絞罪」。之後是丁氏在獄中承擔了所有罪責而自縊,陳定方得以被釋放回家。

類似的情形在「三言二拍」中的近二百篇涉案小說中,多為常見。說明官府斷案引律令的意識已較為自覺和普遍。這些案例對於考察中華傳統法律思想中的「成文法」意識和「罪刑法定」意識都是有力的佐證。

四、關於冤錯案處置

關於冤假錯案,大明律令中多有嚴苛規定,這在小說中也多有體現。如《醒世恆言》卷三十三《十五貫戲言成巧禍》說的雖是南宋發生的故事,但在明代寫作,自然烙上明代法律的影子。小說最後是新任府尹將冤案昭雪,判決道:「靜山大王謀財害命,連累無辜,准律:殺一家非死罪三人者,斬加等,決不待時。原問官斷獄失情,削職為民。崔寧與陳氏枉死可憐,有司訪其家,諒行優恤。王氏既系強徒威逼成親,又能伸雪夫冤,著將賊人家產,一半沒入官,一半給予王氏養贍終身。」這裡,依《大明律》之「殺一家三人、支解人條例」,律名引用準確,律法規定,對主犯是銼碎屍首,是梟首示眾。可謂斬加等。同時,要將其財產給付被殺之家。說明作者對明代律法確實熟悉瞭然。

再如,《喻世明言》第二十六卷《沈小官一鳥七命》中,將一則冤案告破,判決道:「隨即具表申奏,將李吉屈死情由奏聞。奉聖旨,著刑部及都察院,將原問李吉大理寺官好生勘問,隨貶為庶人,發嶺南安置。李吉平人屈死,情實可矜,著官給賞錢一千貫。除子孫差役。張公謀財故殺,屈害平人,依律處斬。加罪凌遲……」

儘管明代法律對冤錯案原問官吏有較為嚴苛的處罰規定,但現實中因官吏靠刑訊逼供、主觀臆斷、草率定案導致錯案冤案的也不在少數。以致凌初也多有感慨,在小說中多次提及審案官吏務必要詳審而不能輕易上刑,靠逼得口供定案。《二刻拍案驚奇》第二十一卷《許蔡院感夢擒僧,王氏子因風獲盜》開篇即發了一通感言:「話說天地間事,只有獄情最難測度。問刑官憑著自己的意思,認是這等了,坐在上面只是敲打……見得說道:『重大之獄,三推六問。』大略多守著現成的案,能有幾個伸冤理枉的?至於盜賊之事,尤易冤人。一心猜是那個人了,便覺語言、行動件件可疑,越辨越像。除非天理昭彰,顯應出來,或可明白。若只靠著鞫問一節,盡有屈殺了再無說處的。」這裡講到法官的「心證」問題,主觀臆斷加上刑訊鞫問,難免屈打成招,屈殺枉殺便難以避免。凌初自己作為判官生涯所見所感,尚且發出如此感慨,從一定意義上說明,封建時代的司法制度,儘管朝廷和各級負責任的官吏,努力做到「明鏡高懸」「辨明冤枉」以及依律決罰,但由於法律體系的不完善、法律專業素養的不足,依靠刑訊逼供的做法甚為普遍,也是釀成冤案的重要原因。

「三言二拍」的二百篇小說,不僅為我們展現了一幅明代及其前朝中國社會豐富而真切的風情畫,而且其中所涉及的各種案例,也為我們提供了極為豐富的史料背景與庭審素材。例如,小說中就有許多當庭對質的詳細和精彩的片段,儘管只是小說,但以馮、凌兩位的人生和從政經歷來看,有著相當的可信度和歷史背景價值。對「三言二拍」進行更全面、深入的研究,相信對我們了解中國古代社會法文化圖景有著積極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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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斷案引律法脈——從古代公案小說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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