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訟師唆訟之道嘆為觀止

第一節 訟師唆訟之道嘆為觀止

第五章

從《藍公案》看清代唆訟之風

《藍公案》註釋標題參見安遇時、藍鼎元等編撰:《名臣問案牘》,重慶出版社2008版。原名《藍公案奇案》,又名《鹿洲公案》《公案偶記》,是作者藍鼎元根據自己在清朝雍正年間出任廣東普寧、潮陽縣縣令時,斷案折獄經歷所記的筆記而編撰的一部文言體公案題材短篇小說集。全書記錄的二十四則案例,因是作者親歷而具有一般公案小說所不具備的史料性、真實性,對研究清代司法制度和刑獄狀況有著直接而生動的參考價值。

第一節訟師唆訟之道嘆為觀止

在《藍公案》二十四則案例中,涉及訟師惡意唆訟、謀訟的占相當比例,而其手段甚至令官府也無可奈何。這只是廣東相對偏遠一隅縣域的情狀,由此可以想見其他經濟文化發達地區興訟狀況。

一、訟師互通共謀案

《藍公案》第二則《三宄盜屍》,講的是潮州縣民王士毅到縣衙告狀:自己的弟弟阿雄隨母親改嫁到普寧縣民陳天萬為妾,結果陳天萬正妻出於嫉妒,毒死了阿雄。王士毅還出具了「誣告反坐的甘結」,似乎證據鑿鑿。

結果藍公前往勘驗,發現屍體不見了。審訊了十餘證人,都說不知道屍體埋在哪。阿雄病死時也沒見到其親哥哥王士毅來見一面。藍公審看了陳天萬及其患有大腹病的妻子,心裡明白非陳妻所為。於是現場審訊王士毅,「夾訊之」才招供出了真相。原來王士毅與陳天萬因祖屋問題有讎隙,王士毅遂私下找了訟師王爵亭、老訟師陳偉度三人密謀,雇了乞丐夜裡發掘墳墓,盜出阿雄屍體,並誣告陳天萬妻毒殺阿雄,希望通過打官司「和息」,以此騙一大筆賠償,藉以發財致富。

此案破案過程沒有什麼懸念,原來阿雄是得了痢疾,病了兩個月後死的,並非被人毒害。倒是判罰予人省思:「或勸余將此案通詳,則官聲大震。余曰:『普邑當連年荒歉之後,吾蒞茲月余,地方未有起色。三宄之罪,固不容誅;通詳解省,牽累多人。吾不忍沽一己之名,使民受解累之苦也。』因將王士毅、王爵亭、陳偉度各予滿杖,制木牌一方,大書其事,命鄉民傳擎偕行,枷號四鄉周遊示眾。普人快之。」

此處判決,藍公自己承認,如果上報朝廷,自己官聲大震,但押解到省里,會牽累一大批人。藍公出於當地荒年、安撫地方的考慮,只是施以杖刑,枷號遊街而已。顯然,這種自作主張的判罰,是違法的。但出於地方維穩考慮,地方官自我決斷,並未受處分,反而受到了朝廷的肯定,從一個方面也說明,朝廷實施刑法律令,目的是保一方安寧,以防民變。這個目的達到了,是否嚴格按律處置,倒在其次。這也是歷代封建王朝的立法司法出發點。

仔細品味此案,重點是三人共謀誣告良人。其中,又有僱人「發眆」盜墓偷屍的重罪,還有職業訟師———王爵亭及老訟師陳偉度如何教唆詞訟的反覆共謀的曲折故事。此則案例比較完好地呈現了訟師王爵亭供稱的三人如何謀划、老訟師陳偉度如何獻計的具體方案。王爵亭指著陳偉度說:「汝我三人,在烏石寨門樓中商謀此舉,汝授楊令公盜骨故事,教我等偷屍越境。一則不憂檢驗無傷;二則隔屬不愁敗露;三則被告者懼罪滅屍似實,陳天萬弟兄妻妾,鄉保鄰里,皆當以次受刑,夾拶糜爛;四則屍骸不出,問官亦無了局,我等於快心逞志之後,開門納賂,聽其和息,莫敢不從,致富成家,在此一舉;五則和息之後,仍勿言其所以然,阿雄屍終久不出,我等亦無後患。迨偷屍更埋之後,三人歡欣痛飲,共稱奇計,謂神不知鬼不覺,雖包龍圖復生,不能審出真偽。」

這段供述很好地披露了老訟師的精明算計,如何規避大清法律制裁的謀划:比如,一則找不到屍首無從檢驗毒傷。二則將屍體偷出移到鄰縣埋了,還涉及屬地不同,不容易敗露。再則被告人和鄉鄰證人害怕,又要受到夾刑;審官找不到屍體,無從結案。最後結果只能是「和息」了事,三人拿到和息的賠償,「致富成家」。

看似考慮周密,但卻過於自信,因為凡是負點責任的提審官都會以屍骸為核心找到證據。而藍公略施小計,讓王士毅承認自己僱人移屍,但支支吾吾不供出訟師姓名。藍公假意審結此案,卻密派差人訪查王士毅從潮州到普寧時住宿客店的同宿之人,由此抓獲了訟師王爵亭。又給王爵亭紙筆讓其寫供詞,比照原告的狀詞,發現也是出自王爵亭之手,由此,再供出了陳偉度。整個案情於是真相大白。

品析:

此案雖屬邊地潮州和普寧,但訟師唆訟如此,可見清康、雍年間,不良訟師猖獗、活躍的程度。從《唐律疏議》《宋刑統》再到《大明律》《大清律例》,可以看到訟師開始出現並活躍的軌跡。唐、宋訟師已經出現並開始活躍,到了明、清則完全成為一種職業現象。有的起到了幫助民眾維護自身權益、代撰訴狀文書的作用;也有的專為官府提供法律參謀、撰寫判詞文書等服務而演變為師爺、幕府的角色。但也有相當一批成了專事詞訟,以此挑事、好事、謀事之徒,擾亂了地方的司法制度與社會治安。《大明律》即在卷第二十二「刑律五」之「訴訟」中,單列了「教唆詞訟」條。而到了《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之「訴訟」中,不僅完全繼承了《大明律》此條內容,而且還又增補了更為詳細具體的六條條例:

如,「代人捏寫本狀,教唆或扛幫赴京,及赴督撫並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強盜、人命重罪不實,並全誣十人以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凡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並受雇、受寄之人,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贓重者,從重論。其在京匠役人等,並各處因事至京人員,將原籍詞訟因便奏告者,各問罪,原詞立案不行。」

上述兩條側重在教唆詞訟赴京誣告,所以處罰尤重,發邊充軍。可見古代封建王朝更重視流民聚集京城鬧事、唆訟。

為了防止訟師借代人書寫訴狀之機,教唆生事,朝廷乾脆考慮自己培訓代人寫狀之人,以絕「體制外」訟師的飯碗。如規定:「內外刑名衙門,務擇里民中之誠實識字者,考取代書。凡有呈狀,皆令其照本人情詞,據實謄寫,呈后登記代書姓名,該衙門驗明,方許收受。如無代書姓名,即嚴行查究,其有教唆增減者,照律治罪。」這一規定堪稱嚴格,也算是一種可行的治理辦法。

另外,就是被訟師蠱惑受雇誣告之人,也有相應懲處條例。「凡僱人誣告者,除受雇之人仍照律治罪外;其僱人誣告之人,照設計教誘人犯法律,與犯法人同罪。」這是對雇者和受雇者同時懲處的雙管齊下的辦法。

再如,對如何治理教唆詞訟者,《大清律例》也作了更有效的追蹤掌控,其中一招就是對地方官進行追責。如規定:「訟師教唆詞訟,為害擾民,該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緝者,如止系失於覺察,照例嚴處。若明知不報,經上司訪拿,將該地方官照奸棍不行查拿例,交部議處。」地方官對及時摸查教唆詞訟的訟師負有屬地管理的責任。如果不知道被上司訪查出來,就要被交部議處,這是相當嚴重的懲處了。

上述條例基本涵蓋了教唆詞訟,以及訟師胡作非為、教誘他人生事滋事的可能情況及其懲處辦法。可見,在清代,朝廷對教唆詞訟的訟師痛惡到何種程度。

而在本案中,王士毅、陳偉度的所謀所為也的確令人髮指。藍公將其施以杖刑,並枷號遊街四鄉,也可謂起到了以儆效尤的作用,故而「普人快之」。

二、訟師與官府書吏、惡棍、奸保串通唆訟勒財案

《藍公案》第七則《龍湫埔奇貨》,將訟師串通各不法之徒集體勒索之事,敘述得環環相扣,令人眼花繚亂、嘆為觀止。

話說龍湫埔溪畔泥窟中發現一具死屍,據說是竊賊王元吉的。結果一幫好事者找到賊弟王煌立,到官府狀告白墓洋楊姓一幫人殺死了自己的兄弟。

藍公仔細批閱狀子,發現了其中的端倪。判斷王煌立一定有陪同而來的地保,果不其然發現保正許元貴,並將其提審到案。許元貴以為事情敗露,很快就招供出了幕後的指使者李阿柳———原來是普寧縣衙門被革職辭退的工房書吏。

通過審訊李阿柳,又供出了同謀的訟師蕭邦棉、惡棍張阿束,以及藍公衙門案前承辦刑書的鄭阿二。

藍公當場審訊鄭阿二,由此知道了整個訴案的由來內情:李阿柳在普寧縣屢次惹事上身,躲避到潮州,與蕭邦棉、曹阿左等人臭味相投混在一起。

後來聽曹阿左說竊賊王元吉死了,因之前與白墓洋的楊如傑發生過口角,聽說楊家挺有錢,於是幾個人就找到了王元吉之弟王煌立,讓王煌立去栽贓楊家。但王煌立表示為難,因為家貧沒錢打官司。蕭邦棉就給了王煌立二百錢,又讓李阿柳代書狀詞,將楊鳴高、楊如傑等十幾人羅織在訴狀內。然後讓曹阿左找到保正許元貴出面,去白墓洋告訴楊家,撮合雙方,「事可和息,須費銀八十兩」。

同時,又讓藍公案前的刑書書吏鄭阿二從中說合,被諸位楊氏拒絕。過了幾日,又讓惡棍張阿束,以及書吏鄭阿二、李阿柳輪番嚇索。從八十兩到四十兩、二十兩,最後到十兩。眼看要和息了,結果還是楊如傑的母親吳氏認為既沒有毆殺王元吉,家裡又貧寡,最後只得以「藉屍勒詐」名義告到官府。此案經藍公審訊,才曝光了這樣一起官府書吏與訟師、惡棍、地保內外勾結,唆訟勒財的令人髮指的大案。

藍公由此寫道:「此案之興,實由此一班訟師、宄棍、奸保、蠹書傍風生事所為。」所有涉案欺詐勒索之人都被判罰。

那麼,王元吉之死又是怎麼回事呢?原來王元吉與張阿左、鍾阿表、黃阿瑞等一幫賊盜屢次偷盜,為害地方鄉民。某天夜裡他們去行竊被事主發覺,鄉鄰等棍棒齊下,王元吉、張阿左、鍾阿表等人拒捕逃脫,但王元吉因飢餓而落在後頭,被眾人群毆,頭部受了重傷,沒幾天死在黃奕隆瓦窯里。黃奕隆、其弟黃奕茂,以及黃阿瑞等人害怕惹事上身,將王元吉屍體移到曠野之處。

最後藍公又是如何下判的呢?「擬欲通詳律究,因念荒歉后,解累艱難,將蕭邦棉、李阿柳、鄭阿二、張阿束、許元貴,及案賊曹阿左、鍾阿表、黃近啟、羅阿錢、買贓移屍之黃奕隆、聽唆誣告之王煌立,分別杖責枷刺,各蔽闕辜。」「自是,潮邑訟師、土棍、衙蠹、猾保、姦宄、盜賊,皆人人震恐。地方大治。」

從此案所描述的情況看,當時潮州、普寧地界一帶,社會治安狀況的確令人堪憂,訟師唆訟、聚訟現象嚴重,而官府中的書吏、基層坊里地保與訟師,以及賊盜相互勾結,勒索民眾錢財的現象尤其令人觸目驚心。面對這樣惡劣的社會治安環境,藍公沒有一味嚴刑峻法,而是以懲戒為主,以改善地方治安風氣為本。加之,地方窮困、民生凋敝,所以如果動輒解送一批囚犯上省府,人力財力都吃不消。以「杖責枷刺」之刑,謀地方大治之果,倒也是無奈之中最好的辦法。從這點說,一如歷代律令所要求的,必須依律斷罪,不可輕更法度,但在實際中,恐怕變通的時候更多。禮、德的因素在儒家士人的思想中,依然佔據著主要的地位,也成為斷案審判的主要依歸。

品析:

此案中,王元吉一夥去盜竊被當場發現,被追毆頭部受傷,之後自己傷重而死。對照《大清律例》,卷二十三「刑律」之「賊盜上」條「強盜」款規定:「其竊盜事主知覺,棄財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而卷三十五「刑律」之「捕亡」條「罪人拒捕」款規定:「凡犯罪逃走,拒捕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毆人至折傷以上者,絞;殺人者,斬;為從者,各減一等。若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殺之,及囚逃走,捕者逐而殺之,若囚窘迫而自殺者,皆勿論。」

卷二十四「刑律」之「賊盜中」條有「竊盜」款即規定,如果竊盜臨時拒捕,為首殺人者,照強盜律,擬斬立決,而從犯發邊疆為奴充軍。又有條例規定:竊盜「如銀不及十兩,錢不及十千者,俱杖一百、流三千里。」可見,在本案中,王元吉等同夥前往偷盜,被發覺而拒捕脫逃,在被追逐過程中被毆傷致死,是可以「勿論」的。而「發眆」開棺見屍,按《大清律例》,是要受「絞刑」的。一般毀屍、棄屍的,要被杖一百、流三千里。本案犯藍公只是判杖刑、枷號、刺字,應該是從寬處罰的。

三、訟師幕後出謀指使誣告案

《藍公案》第八則《死丐得妻子》,講的是保正鄭侯秩之妻陳氏來狀告,自己的丈夫因與匿契抗稅的蕭邦武理論,被蕭邦武等一幫人到家群毆,逼得鄭侯秩跳水而溺亡。其子鄭阿伯還用船載了一具已經無面頰的屍體來相驗。藍公通過觀察屍體,發現其已經腐爛且無傷痕,而蕭邦武等人只是普通貿易朴民,又從蕭邦武等人的家屢次被盜而保正鄭侯秩卻縱盜殃民的過往表現,判定此案為誣告之案。實際上,正是鄭侯秩怕自己的惡行被新上任的縣令藍公所糾察,自行逃遁,而讓妻、子找一早已死了多日的流浪乞丐屍體來冒充自己,以圖矇混過關,更栽贓陷害蕭邦武一幫人。後來鄭侯秩被從惠來縣活捉而回。「陳氏、阿伯含羞伏地,叩頭請死。因究出造謀指使之訟師陳阿辰,並拘坐罪,潮人快之。」

四、訟師刁詐,越訴呈控竟然得逞

在明、清時代,訟師按理說是處於尷尬、夾縫之地,容易被官府究治的「黑戶」,然而,訟師卻有操控司法,胡攪蠻纏,搞得官府焦頭爛額的本事。《藍公案》第二十二則《豬血有靈》,雖是個例,但可謂經典,也令人噓唏。

話說在草湖鄉有一訟師名叫陳興泰,「窮凶極惡,終日唆訟為生。常創詭名,架虛詞,赴道、府控告素不相善之家,或指海洋大盜,或稱強寇劫掠。上司提解羈縶牢獄久之,以無原告對質,釋寧行銷。其人已皆磨累破家,不堪復問矣。而教唆命案,代告包訴,平地興無風之波,尤興泰長技也」。開篇這一段實際上已經交代清楚了陳興泰其人的一貫伎倆和「特長」。就是跑到道、府一級的衙門去誣告,因其所告常是江洋大盜、強盜劫掠的重案,道、府不敢不受理,但常因沒有被告(江洋大盜、強盜形影無蹤,所以難抓捕到真兇算常理)對質,所以不了了之。而被牽涉之人卻早已經「磨累破家」。

藍公自己就親身經歷了這麼一個過程。

案情很簡單:蔡阿灶、蔡阿辰、蔡阿完、蔡阿尾弟兄四人,家貧無妻無房,共宿神廟內。一日蔡阿灶煮偷來的紅薯,瓦罐爆裂,被開水燙爛雙腳不治而死。陳興泰藉機將蔡阿辰、蔡阿完、蔡阿尾三兄弟叫到自己家裡,用粥、米誘使三兄弟將蔡阿灶屍體抬到陳興覲家門口,誣陷陳興覲殺人。

陳興覲大驚,連忙招呼蔡姓族人及陳姓族人陳孟皆、陳孟發等一起抗辯、斥責三人。三兄弟理屈承認並供認是陳興泰指使。

陳興泰大失所望,但仍不死心,居然將蔡阿尾誘養在自己家中,自己親自代寫狀詞,咬定就是陳興覲找人打死的蔡阿灶。還親自明目張胆地告到藍公縣衙。藍公一看供詞,就覺得命案「全屬子虛」「但未訊明,不敢臆度」,準備差人起屍檢驗。不巧,藍公因公到省里辦事,耽擱了幾天。蔡阿尾受陳興泰唆使藉機到郡里復訴,請求鄰縣來檢驗。而無端受到牽連的陳興覲及陳孟皆、陳孟發等人,也到郡里上告伸冤。結果郡里發文重回縣裡複審。

陳興泰恨之入骨,居然串通族人叔兄弟侄等人和拳師張福等人,持器械跑到陳孟發家,將陳孟發、陳紹贊痛打成重傷,又將陳興覲於和平橋截住,「剝衣叢毆」,陳興覲赤身奔逃。

藍公從省上回縣,派差人拘訊。眾人皆言陳興泰傷天害理,憑空嫁禍唆訟,「宜正法以靖地方」。陳興泰也如實招供了自己如何唆訟毆人的情節。藍公令差役將其責杖四十,擬依律解送。不想陳興泰潛逃了,用「血書」以「賊劫」「縣諱」(自己被強盜賊人所劫,而縣裡避諱不願上報案情)的名義控告到省里道台衙門,結果上司批複讓鄰縣海陽縣查審。陳興泰洋洋得意,終日在道台轅門附近遊盪,不肯回縣。

藍公以人命案不敢遲滯為由,差衙役將陳興泰抓捕歸案。陳興泰又偷偷讓其父親再次到道台衙門控告喊冤。

結果海陽縣差人要提陳興泰到案。而藍公則以誣告命案、誣告賊盜事關重大為由,上書請示是否還應該在事發縣即藍公所治普寧縣確審為妥。可等到批複回來,確定還是在普寧審理時,藍公已經離任了。藍公由此感嘆,要不是血書呈控道台,「何能文移往返數月?掣肘遷延,竟至吞舟漏網哉」。

最後,上司來文,對陳興泰僅僅是「從寬擬責」,戴枷鎖一月,追繳三千文錢入官的處罰。陳興泰拊掌笑道,還是用豬血寫的血書靈光呀。

品析:

這則案例,典型地反映了訟師的刁蠻和狡詐,也說明訟師陳興泰的確諳熟司法運作程序,善於鑽法律的空子。例如,知道以盜賊等重案而縣裡有意隱瞞不報的理由,越訴申告到省里。道台不明情況,一定會移文到鄰縣察審,這樣就能拖延時日,耗費周折,陳興泰便可從中得利。像陳興泰這樣的刁惡訟師,最後竟然得到了「從寬擬責」的處罰,不能不說是陳興泰的詭計得逞,而藍公只能無奈感嘆而已。

五、林軍師幕後操縱,唆使刁民反告田主

《藍公案》第二十則《林軍師》,不得不令人對訟師之刁鑽和反告的伎倆而噓唏。

故事說的是下壟的吳雲鳳告監生鄭之鳳、鄭之秀霸佔官溪,強令凡到官溪捕撈者要日納錢三十文。吳雲鳳因繳納遲緩,被鄭之秀率家僕等十餘人,擊碎小船,並將吳雲鳳抓到其船艙內私刑。吳阿萬等四五個證人均各有呈詞,且異口同聲。藍公私下想,田主鄭之鳳、鄭之秀是當地巨族,兄弟是監生,霸溪專利、毀舟鬥毆似有可能。

不想,鄭之鳳也來稟告,吳阿萬等人抗租不繳,態度蠻橫,殺傷田主鄭之秀,還搶奪衣服與銀錢。藍公差人驗訊,果然看到鄭之秀裂顱破鼻。但吳阿萬等人拒不到案,還分派親人到省、府各級各衙門督、撫、藩、臬、道、府告狀,說鄭氏霸海橫行。

藍公不敢大意,於是將兩造召集到庭,經了解發現,抗租逐毆是實,橫抽毀船是虛。藍公擔心是鄉民顧忌鄭氏大族淫威而不敢告訴實情。又找來里長、保正、鄉長、里民等人對證,皆說鄭氏冤枉,如有不實,寧願代鄭氏坐罪。

最終真相大白。吳雲鳳交代,是因為吳阿萬等人欠舊租數石,田主到家迫取,態度暴戾,蔡阿萬令其群起逐毆,將田主追到下地鄉,田主跌倒在地,被吳雲鳳揮拳傷其口鼻,吳永祥用木棍擊打其頭顱。

藍公感嘆到,雖已查明實情,但到省城遍控、告狀霸溪橫抽的之事,一定有高人在後面指點。由此供出了幕後指使的當地「當今第一利害有名之人」、善為詞狀者林軍師。吳雲鳳托叔父的女婿找到此人,先送禮物三兩五錢,許事畢后,謝金十二兩。林軍師遂出主意:「我有奇計,竟置欠租勿道,反控田主霸佔官溪,橫抽虐民。一面遣人赴郡、赴省遍控上司,以壯聲勢。縣官聞控列憲,自然不敢拘審。他日奉憲准行,則我為原告,勢居上風;使其不準,亦已遷延月日。欠租細故,時過事灰,此萬全之策也。」此段供述,將林軍師的妙計和盤托出,要點是反告、壯聲勢、讓上司追查以鉗制縣官、拖延時日、不了了之。

藍公審出原委,下判道:「林軍師情罪重大,非此案所可完結。先將吳雲鳳、吳阿萬、吳阿添、吳永祥、吳雲萬各杖三十,追出所搶贓銀、衣服被帳,及原逋租谷,給還田主。仍枷號兩月示眾。羈林軍師於獄,候究明包攬別案詞訟,贓銀確數,按律盡法創懲,以快一邑人心,永垂鑒戒,為移風易俗之一助。」

結果正如林軍師所料,藍公正恰因公赴省,又被急調去番禺任職,最後「林軍師遂揚揚出獄」。

品析:

此案與上述訟師陳興泰一案的結果極為相似。也說明經歷宋到明,再到了清代訟師這一行業已經坐大,連官府往往也奈何不了。此案從一個側面,可以看到清代訟師渾水摸魚、鑽法律空子繼而顛倒是非、坐收漁利的伎倆。從前述各案有關訟師的操控過程看,訟師善於利用朝廷逐級上報、逐級按察的原本用於防範冤假錯案的制度,諳熟朝廷繁文縟節的行文程序和遷延周期,而達到渾水摸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的目的。這種結果,可謂是對朝廷律制及良好用心的一大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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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斷案引律法脈——從古代公案小說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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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訟師唆訟之道嘆為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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