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明代社會民眾法文化的認知狀況

第三節 明代社會民眾法文化的認知狀況

第三節明代社會民眾法文化的認知狀況

法文化考察,其中重要的一條就是考察法社會狀況———民眾對法律的態度、對法律知識的掌握情況、對司法制度的了解情況、對自身涉及司法時的言行和權利救濟方式,以及對待重大冤假錯案的社會輿情,等等。

從「三言二拍」中,我們可以通過相對寫實的小說故事情節,來了解明代民眾的法文化意識與法社會狀況。

一、對法律知識的了解情況

從「三言二拍」小說中,可以看出明代社會普通民眾對律例法條的了解狀況。這得益於明太祖朱元璋對律法宣講的重視。《大明律》卷第三「吏律二」之「講讀律令」款就明文規定,「凡國家律令,參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天下,永為遵守」。不僅「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終,在內從察院,在外從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處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初犯罰俸錢一月,再犯笞四十附過,三犯於本衙門遞降敘用」。而且普遍百姓如果知曉法律,可以得到優待,「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意者,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致罪,不問輕重,並免一次」。明太祖的這一政策法令,極大地促進了官吏對法律的重視,同時,也提高了民間百姓知法、守法、信法的意識。

《警世通言》第十五卷《金令史美婢酬秀童》中,提到一些陰捕為得好處而拘捕秀童並刑訊逼供。小說提及「秀童其實不曾做賊,被陰捕如法弔拷,秀童疼痛難忍,咬牙切齒,只是不招。原來大明律一款,捕盜不許私刑弔拷。若審出真盜,解官有功。倘若不肯招認,放了去時,明日被他告官,說誣陷平民,罪當反坐」。眾捕盜見秀童不招,心下也著了忙。

《醒世恆言》卷十五《赫大卿遺恨鴛鴦絛》,小說描寫的是明朝正德年間江西臨江府新淦縣,一個監生叫赫大卿,到尼庵遊歷而與尼姑靜真成就姦情,后病重死在庵內。而尼姑靜真也知事態之嚴重,對徒弟空照說:「你我出家之人,私藏男子,已犯明條。況又弄得淹淹欲死,他渾家到此,怎肯干休!

必然伸張起來」,「怕他家盤問出來,告到官司,敗壞庵院」,「這屍首無處出脫,被地方曉得,弄出事來,性命不保」。說明女尼知曉明律。而赫大卿之妻陸氏則自己四處探聽取證,終於知悉庵中隱情,自率親族童僕二十多人,拿了鋤頭、鐵鍬、斧頭到庵中掘屍。因赫大卿被剃髮扮成了尼姑,發掘者一看是一尼姑,慌了起來,還想再掘,其中一老年親戚道:「不可,不可!律上說:『開棺見屍者斬。』況發掘墳墓,也該是個斬罪。目今我們已先犯著了,倘再掘起一個尼姑,到去頂兩個斬罪不成?不如快去告官,拘昨日說的小尼來問,方才扯個兩平。若被尼姑先告,到是老大利害。」結果陸氏立馬去縣裡告官,終得真相大白。《大明律》「刑律一」之「賊盜」條「發眆條例」款規定:「發常人眆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俱發附近,各充軍。如有糾眾發眆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強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大明律》「刑律八」之「犯奸」條「居喪及僧道犯奸條例」款規定:「僧、道不分有無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奸者,依律問罪。各於本寺觀庵院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從小說描寫看,不論是僧尼還是平民百姓對《大明律》都有一定的了解。

《二刻拍案驚奇》第二十五卷《徐茶酒乘鬧劫新人,鄭蕊珠鳴冤完舊案》,就從一個視角體現了一般百姓對明代法律的了解程度。小說描寫的是新婚夜新娘鄭蕊珠被一徐姓歹人拐騙而不得不跟從歹人的事。當她將實情告知鄰居時,鄰居讓去告官,鄭蕊珠道:「只怕我跟人來了,也要問罪。」鄰媽道:「你是婦人家,被人迫誘,有何可罪?我如今替你把此情先對趙家說了,趙家必定告狀。再與你寫一張首狀,當官遞去。你只要實說,包你一些罪也沒有,且得還鄉見父母了。」事後果如鄰媽所言,得報冤讎。可見,這鄰媽並不是一個「法盲」,對官司及訴訟程序之事還頗為了解。

在封建社會,官官相護、吏治腐敗、賄賂橫行,使冤案無處不有。而百姓法律意識中,遇到冤案,通常:一是異地越訴(如,同一州府管轄下上告更高官府)、異地告官(涉及兩個發案地的);二是原地等新任官吏到任再提冤訴;三是普遍採取等御史、巡按察院等巡察冤案時再伸告。「三言二拍」中有大量類似案例和情節的描繪。

《二刻拍案驚奇》第四卷《青樓市探人蹤,紅花場假鬼鬧》講了明代雲南兩秀才因父到四川新都縣討債被殺冤屈無處伸,怕在新都當地告狀反被他害,而到成都投告四川巡按石察院終得昭雪的故事。「兩人背地裡痛哭了一場。思量要在彼發覺,恐怕反遭網羅;亦且鄉宦勢頭,小可衙門奈何不得他。含酸忍苦,原還到成都來。」

《醒世恆言》卷二十《張廷秀逃生救父》,講的是明萬曆年間江西南昌府進賢縣遇荒年,張權之子張廷秀到富戶王員外家做木匠被王員外招婿,而引起王家大女婿趙昂陷害而入獄。獄中有一俠義之人叫種義的指點張廷秀道,「棒瘡目下雖凶,料必不至傷身。其餘監中一應使用,有我在此,量他決不敢來要你銀子。等待新按院按臨,那時去申冤,必然有個生路」。後果然新按院巡到,種義又指點,「目下新按院將到鎮江,小官人可央人寫張狀子去告。只說趙昂將銀買囑捕人強盜,故此扳害」。後果然伸冤。

《醒世恆言》卷二十七《李玉英獄中訟冤》,描寫了明代正德年間北京順天府旗手衛李姓武將戰死後,三女一男受後母陷害之事。長女李玉英被誣姦淫罪下到大獄,被獄卒調戲。李玉英痛苦呼救引來監中人圍觀,有抱不平的,叫過那禁子說道:「你強姦犯婦,也有老大的罪名。今後依舊照顧他,萬事干休。倘有些兒差錯,我眾人連名出首,但憑你去計較。」后李玉英在獄中知道「每歲夏間,在朝廷例有寬恤之典,差太監審錄各衙門未經發落之事。凡事枉人冤,許諸人陳奏」。等到六月,李玉英上書朝廷,終得昭雪。

品析:

《大明律》卷第二十五「刑律八」之「犯奸」條「奸部民妻女」規定:「凡軍民官吏,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若奸囚婦者,杖一百,徒三年。」此案中,獄中犯人均知,「你強姦犯婦,也有老大的罪名」,可謂對法律之瞭然。

二、對合同文本告官狀詞的了解

在「三言二拍」中,有大量民間私下往來的婚約、田契、合約的具體文字。雖然是小說文體,但也能大致體現明代社會民間的往來契約觀念與基本格式。如《拍案驚奇》卷十《錢秀才乘亂聘嬌妻,吳太守憐才主姻簿》就有一則完整的婚約。

立婚約金聲,系徽州人。生女朝霞,年十六歲,自幼未曾許聘何人。今有台州府天台縣儒生韓子文禮聘為妻,實出兩願。自受聘之後,更無他說。張、李二公,與聞斯言。嘉靖元年月日。立婚約金聲。同議友人張安國、李文才。

而且金、張、李三人都用了花押,把婚約交給韓子文收藏以為日後憑證。《拍案驚奇》卷一《轉運漢巧遇洞庭紅,波斯胡指破鼉龍殼》講的是明成化年間的故事。文中就錄有一則買賣合同文字:

立合同議單張乘運等。今有蘇州客人文實,海外帶來大龜殼一個,投至波斯瑪寶哈店,願出銀五萬兩買成。議定立契之後,一家交貨,一家交銀,各無翻悔。有翻悔者罰契上加一,合同為照。

小說寫道:「一樣兩紙。後邊寫了年月日,下寫張乘運為頭,一連把在坐客人十來個寫去。褚中穎因自己執筆,寫了落末。年月前邊空行中間,將兩紙湊著,寫了騎縫一行,兩邊各半,乃是『合同契約』四字。下寫『客人文實,主人瑪寶哈』各押了花押。」這可視為明朝海外貿易的一個真切的寫照,對研究中國與阿拉伯世界海外貿易及商貿契約方式、格式,有相當的史料價值。

《拍案驚奇》卷三十三《張員外義撫螟蛉子,包龍圖智賺合同文》,講的是宋代包公智斷兄弟之間家產疑案的故事。小說中有一完整合同文本。雖說是宋代故事背景,但是明代人寫的小說,也可以認為合同文本顯然應是參照明代民間慣例而為。

東京西關義定坊住人劉天祥、弟劉天瑞、幼侄安住,只為六料不收,奉上司文書,分房減口,各處趁熱。弟天瑞妻帶子,他鄉趁熟。一應家私房產,不曾分另。今立合同文書二紙,各收一紙為照。年月日。立文書人劉天祥。親弟劉天瑞。見人李社長。

由上述個例推測,明代隨著商業發達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出現,家庭社會結構進一步分化,分家另立而帶來的家產、田產等分割,以及婚約、買賣契約等現象大量增加,民間以立合同文書作為憑證的意識也比較普遍。其中,不論婚約、買賣契約都有見證人同時署議,成為一種慣例。

而涉及訴訟自有關於訴狀文書的相關規定。洪武元年頒行的《大明令》「刑令」之「訴訟」款規定:「凡訴訟皆須自下而上,明注年月,指陳實事,不得稱疑。誣告抵罪,及坐越訴者,以『不應』論。拘該官司。如應受理而不為受理者,許赴上司陳告。」「刑令」之「訴訟文簿」款規定既涉及原告也涉及官吏文書留檔,都要求有文書之類的憑證,註明年月,指陳實事,不得誣告和越訴(不受理和有冤屈除外)。因此,首告者必須要呈交狀詞。一時沒有狀詞而口告者,也要補狀詞。

在「三言二拍」中,描寫或保存了大量告官的狀詞和縣、州等各級官府的判詞,為我們了解明代司法文書狀況提供了一個別樣的稽考視野。

上文提及的《二刻拍案驚奇》卷之四《青樓市探人蹤,紅花場假鬼鬧》,小說文中就附有一完整狀詞擬文:

告狀生員張珍、張瓊,為冤殺五命事。有父貢生張寅,前往新都惡宦楊某家取債,一去無蹤。珍等親投彼處尋訪,探得當被惡宦謀財取命,並仆四人同時殺死。道路驚傳,人人可證。屍骨無蹤。滔天大變,萬古奇冤,親剿告。告狀生員張珍,系雲南人。

這張刑事訴狀比本著所評的《包公案》《藍公案》等公案小說,更言簡意賅,寥寥數語,但卻交代得非常清晰,既涉及事實,又有證據,還說了問題,即「屍骨無蹤」。最後,也沒有僭越身份,提刑拘要求,顯得頗為專業。

《二刻拍案驚奇》第三十八卷《兩錯認莫大姐私奔,再成交楊二郎正本》的一個重要轉機就是鄰裡外出經商發現了因私奔卻被拐賣的莫大姐,遂到官府寫狀首告。小說中也完整地記錄了一則由他人舉報的狀詞:

首狀人幸逢,系張家灣民,為舉首略賣事。本灣徐德,失妻莫氏,告官未獲。今逢目見本婦,身在臨清樂戶魏鴇家倚門賣奸。本婦稱系市棍郁盛略賣在彼是的。販良為娼,理合舉首。所首是實。

此狀詞算是出首舉報性質。既交代了緣由與親眼目睹的事實,有被舉報者,有涉案主角,還有地點情態,更有案情性質,即「販良為娼」,因為是違法之事,所以理合舉首。還特彆強調了舉報屬實。《大明律》的「問刑條例」中有「買良為娼條例」,規定「若樂工私買良家子女為娼者,不分買賣、媒合人等,亦問罪。俱於院門首,枷號一個月。婦女併發歸宗」。可見此舉報人發現違法案情,勇於舉報的做法,說明其有責任擔當更有法律文化意識。

《警世通言》第十一卷《蘇知縣羅衫再合》講的是明永樂年間蘇雲進士及第授浙江金華府蘭溪縣令,與夫人鄭氏乘船赴任途中被強盜所害的曲折故事。文中鄭氏流落到庵中為尼,化緣到一大戶家中,在告知真情后請該家主人撰寫狀子送巡察御史得以昭雪。狀子寫道:

告狀婦鄭氏,年四十二歲,系直隸涿州籍貫。夫蘇雲,由進士選授浙江蘭溪縣尹。於某年相隨赴任,路經儀真,因船漏過載。豈期船戶積盜徐能,糾伙多人,中途劫夫財,謀夫命,又欲奸騙氏身。氏幸逃出庵中潛躲,迄今一十九年,沉冤無雪。徐盜見在五壩街住。懇乞天台捕獲正法,生死謝恩,激切上告。

此狀交代清楚了事由案情,也點明了事件經過和主犯所在。更說了案件已經經歷了十九年,所以激切上告。

對照上述各狀,可以發現有一個大致相近的模式,即首先交代告狀人身份、地址、事由。再扼要交代清楚案情經過和事實,最後簡述告狀目的或要求。但具體的文字表述及規範格式並沒有強求一致,只是依據寫狀人的理解和掌握。從這個意義來說,在明代,官府雖對告狀程式和文書有一定要求,但在對待狀詞、狀紙格式上沒有一定之規,只要把大致緣由寫清即可。

三、對爭訟成本的擔憂是畏訟、息訟的根源

歷朝歷代不論平民富家都知道,只要打官司沒有不耗財傷神且毀傷名譽的。這也是中國傳統法文化中「畏訟」「厭訟」「息訟」的重要內因。而在平民百姓心目中,每逢與有權勢的大戶起官司糾紛,還多了一些擔心,就是大戶人家上下打點官府,自己勢單力薄終究吃虧。在「三言二拍」中,類似的心態描寫不勝枚舉。

如,《二刻拍案驚奇》第十卷《趙五虎合計挑家釁,莫大郎立地散神奸》,就描寫了當事人朱三夫妻在五個潑皮唆訟家產時的心態,「自古道:『貧莫與富斗。』吃官司全得財來使費,我們怎麼敵得他過?弄得後邊不伶不俐,反為不美。況且我每這樣人家,一日不做一日沒得吃的。那裡來的人力,那裡來的功夫去吃官司?」在故事的引子中,凌初還錄了一首宋人作的詩云:「些小言詞莫若休,不須經縣與經州。衙頭府底賠杯酒,贏得貓兒賣了牛。」可見民間對訴訟成本的擔憂與看法由來已久。其實,中外均有類似的民諺與民謠。只不過是中國封建社會更為突出而已。自古以來訴訟環境就始終比較惡劣,因而也影響了古代司法文明與法律文化的進步。

上一章書籍頁下一章

中華斷案引律法脈——從古代公案小說舉證

···
加入書架
上一章
首頁 其他 中華斷案引律法脈——從古代公案小說舉證
上一章下一章

第三節 明代社會民眾法文化的認知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