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調息與健訟,明代社會法文化的真實寫照

第二節 調息與健訟,明代社會法文化的真實寫照

第二節調息與健訟,明代社會法文化的真實寫照

從「三言二拍」眾多小說情節描寫中,我們可以窺見明代社會中晚期,民間調解作用不彰,訴訟、健訟、唆訟之風盛行,而「訟師」「法家」開始逐漸勃興。

許多關於中國封建社會訴訟文化的論述,基本傾向於中國封建社會具有厭訟、息訟的傳統。凡事首先調解,調解不成方訴至官府。但在「三言二拍」中,我們看到的卻是明代中國社會中動輒訟至官府,健訟、唆訟之風頗熾的世俗圖景。而以宗親氏族為體制的息訟、調解事例在凡二百卷的小說中卻難覓其蹤。

一、關於司法調解以及親族的作用

在「三言二拍」中,二百篇小說中涉及各種刑事、民事訟事,而僅有為數不多的篇什涉及息訟、調停的事例,而且也僅有三五篇小說中具體出現了親族、族長等參與調解的身影。

《喻世明言》(《古今小說》)第十卷《滕大尹鬼斷家私》,講的是明永樂年間順天府香河縣一個叫倪太守的人如何巧匿遺囑,保全幼子寡妻分得遺產的故事。倪太守早年生有一子善繼,夫人早逝。後到79歲時又娶一年輕女子生下幼子善述。倪太守為防幼子被長子所害而將遺囑之真意以啞謎形式隱於一軸畫《行樂圖》中,待幼子年長告官審理方討得家私公道。倪太守死後,長子為獨得家私,將寡母幼子分出,特請來族人見證,說「都是遵依老爹爹遺命,毫不敢自專,伏乞尊親長作證」。而後幼子寡母投訴狀到新任的滕大尹,善繼驚恐,「須要親族見證方好。連夜將銀兩分送一黨族長」,以求官府問及遺產事能「同聲相助」。而滕大尹當庭審斷時,也傳喚了各親族來見證,借鬼神啟示破解畫中啞謎,還了幼子善述一個公道。

《二刻拍案驚奇》第三十一卷《行孝子到底不簡屍,殉節婦留待雙出柩》,故事講的是發生在明代萬曆年間浙江金華府武義縣的事。族侄王俊向族叔王良放高利貸催還錢,而與族叔發生口角,乘酒後毆打族叔,而族長苦勸不住。打死被告官后,王俊慌了手腳,「苦央族長處息」。「族長見有些油水,來勸王世名(註:即王良之子)罷訟」,勸說道:「父親既死,不可復生。他家有的是財物,怎與他爭得過?要他償命,必要簡屍。他使了仵作,將傷報輕了,命未必得償,屍骸先吃這番狼藉,大不是算。依我說,乘他懼怕成訟之時,多要了他些,落得做了人家。大家保全得無事,未為非策。」兒子王世名是一貧寒儒生,怕官司檢屍辱沒父親屍骨,就准了族長調停。於是「王世名同母當官遞個免簡,族長隨遞個息詞,永無翻悔,王世名一一依聽了」。但其實是假應承,等生了兒子不至絕後后,才仗劍殺了仇人王俊去自首。結果轟動武義縣城,人人稱讚其為孝子。上司令兩縣縣令會審,兩縣令感其忠孝有意保全王世名性命,但仍然要檢驗其父屍體,以證明是被王俊所毆死,王俊當獲死罪,以此開脫王世名罪名。但王世名申述當年之所以同意息訟就是為了不使父親遺骸遭屍檢之苦,自己情願背負不孝罵名隱忍三年,待生下兒子不絕王家根脈后,才去殺了仇人以報父仇。結果是王世名當庭自撞台階而死;妻等三年不出殯,待幼子初長,也絕食而死。輿情悲憫之,巡按御史聞聽表奏朝廷,下詔旌表。此故事中,族長的嘴臉被刻畫得淋漓盡致。也說明,族長偏袒族中大戶,而勢微族人在種種調息止訟中常處於弱勢的現象普遍存在。

與族長調解作用不彰形成對照的是,小說中大量出現鄰里見證、參與調解、協助告官等的情節。如《二刻拍案驚奇》第三十八卷《兩錯認莫大姐私奔,再成交楊二郎正本》的一個重要轉機,就是鄰居外出經商發現了因私奔卻被拐賣為娼的莫大姐,遂到官府寫狀首告。小說中寫道,案發後,因莫大姐失蹤,其夫徐德將與莫大姐私約但未成姦情的楊二郎告發,使其受連累入監。案破后,楊二郎覺得冤枉要與徐德廝鬧,徐德心怯,「轉央鄰里和解。鄰里商量調停這事」。結果是讓楊二郎娶了莫大姐,兩家消釋了冤讎。

二、民詞告官盛行,以自訴和鄰里地方告官形式為主

在「三言二拍」二百篇涉訟案件中,絕大多數是直接告官,或自訴或連帶鄰里、地方訴至官府。不僅人命案如此,就是鄰里紛爭、婚姻、田產、姦情等,也是一旦事發就訴至官府,而官府又無有不受理的。其中形式,或自擬狀詞,或請人代寫。告官時,看事態緊急情由,有隔日、隔幾日寫狀詞的;也有無狀詞,直介面訴的。如《醒世恆言》卷三十四《一文錢小隙造奇冤》,說的是明代江西饒州府景德鎮的事。起因於兩家鄰里孩子賭錢,丘乙大家,妻楊氏,兒子丘長兒;劉三旺家,妻孫大娘,兒子再旺。再旺騙賭贏了丘長兒買椒的一文錢,導致兩孩子廝打,又引發兩家婦人罵戰。孫大娘隨口罵楊氏偷漢子恰被丘乙大聽到,歸家質問姦情並責備妻子,說如沒有姦情就當晚弔死在劉家門前。楊氏被憑白羞辱,真的當夜去尋死。因黑夜看不清,錯弔死在白鐵匠門首。白鐵匠怕說不清,趁夜拋屍入河,由此引發一系列奇冤。先是屍體被本鎮一大戶朱常發現,隨後被用作兩省交界大戶爭田之械鬥,朱常詐稱屍體是自己下人卜才的妻子,出了人命以訛隔縣婺源趙姓田地。小說中寫道,朱常「為人奸詭百出,變詐多端,是個好打官司的主兒」。又有涉案人田牛兒、趙一郎等怕被滅口,而主動告官,「那太白村離縣止有四十餘里,二人拽開腳步,直跑至縣中。恰好大尹早堂未退,二人一齊喊叫。大尹喚入,當廳跪下,卻沒有狀詞,只是口訴」。

《喻世明言》(又稱《古今小說》)第二卷《陳御史巧勘金釵鈿》,講了這麼一個案件:江西贛州府魯、顧兩家男女面約為婚,而魯家公子父母早亡家貧,功名未就。顧家主人顧僉事後悔,而顧家母女私下周濟魯公子。魯公子之表兄梁某冒充前往與顧小姐私會被發覺,情急之下殺了顧小姐,引出一段冤案。顧僉事「親到縣中,與知縣訴知其事,要將魯學曾抵償女兒之命。知縣教補了狀詞,差人拿魯學曾到來,當堂審問」。

洪武元年頒行的《大明令》有「訴訟文簿」的條款,明令「凡訴訟之人,有司置立口告文簿一扇,選設書狀人吏一名。如應受理者,即便附簿發付書狀,隨即施行。如不應受理者,亦須書寫不受理緣由明白,附簿官吏署押,以憑稽考」。可見,明代司法制度對卷宗文案等規範化的重視。這一法規也體現在小說之中。

在「三言二拍」涉及官司的近二百篇小說中,提及請職業訟師等代寫狀詞的情節極少。在二百篇故事中,僅《拍案驚奇》卷二《姚滴珠避羞惹羞,鄭月娥將錯就錯》和卷十一《惡船家計賺假屍銀,狠僕人誤投真命狀》提及訟師。卷二故事說的是明代萬曆年間,徽州休寧縣蓀田鄉姚家女嫁給潘家,因公婆兇悍,私自出走回娘家,而中途被拐騙之事。姚家驚悉女兒走失,要打點告官向潘家要人。「一面來與個訟師商量告狀。那潘公、潘婆死認定了姚家藏了女兒,叫人去接了兒子來家。兩家都進狀,都准了。」

《拍案驚奇》卷十一文中穿插描寫了一則仇殺的故事引子。說蘇州府王甲與李乙素有世仇,王甲總想百計思量害李乙。一日雨夜,王甲裝成蒙面人率眾強盜入家殺了李乙,被李乙妻「央鄰人買狀式」告到縣衙。而王甲入獄后,思忖脫身之計:「這裡有一個訟師,叫做鄒老人,極是奸滑,與我相好。隨你十惡大罪,與他商量,便有生路。何不等兒子送飯時,教他去與鄒老人商量?」后鄒老人通過買通刑部衙門中人果真為王甲翻了案。王甲得意回家,卻遇李乙鬼魂驚嚇而死。可見那時一些訟師的形象已極為負面。

《拍案驚奇》卷十《韓秀才乘亂聘嬌妻,吳太守憐才主姻簿》,提到程朝奉為達到悔婚目的而主動到官誣告。他「請個法家,商量定了狀詞。又尋一個姓趙的,寫做了中證。同著金朝奉,取路投台州府來」。

從小說情節描寫或可推論,明代「訟師」和「法家」開始興起,但還未達興盛。而「幕友」的形象則在小說中尚未發現。

三、唆訟現象花樣繁多,已成社會現象

《拍案驚奇》和《二刻拍案驚奇》中描繪了明代時各種詐訟、騙訟、唆訟的故事或情節。以凌初擔任過州府一級的刑事推官履歷看,其記述的故事雖不見得是完全真實的案例翻寫,但故事背後的「社會萬花筒」卻應該不是憑空杜撰的。

如,《拍案驚奇》卷十一《惡船家計賺假屍銀,狠僕人誤投真命狀》描寫的就是以河中無人浮屍被船家周四訛詐,后又被狠心家僕胡阿虎告官而成冤獄的故事。

《拍案驚奇》卷三十一《何道士因術成奸,周經歷因奸破賊》,講的是明永樂年間山東青州萊陽縣發生的道士與寡婦通姦並習法術的事。「卻不防街坊鄰里都曉得賽兒與何道士兩個有事了,又有一等好閑的,就要在這裡用手錢。」結果糾結了幾個混混去抓姦告官。

《二刻拍案驚奇》更是記敘了許多類似唆訟欺詐的案例。如第十卷《趙五虎合計挑家釁,莫大郎立地散神奸》,講的是富翁莫翁與丫環雙荷有染,雙荷懷孕后嫁給賣粉湯的朱三,后莫翁亡故,綽號「鐵里蟲」的宋禮等五個破落光棍就到朱家夫妻那唆訟告官,以私生子名義欲分莫家家產。「我們攛掇朱三家那話兒去告爭,分得他一股,最少也有兒萬之數,我們幫的也有小富貴了」,因而要「設法誘他上這條路便了」。之後引出了一段騙財、誣告的案情。所幸官府明辨,判決「宋禮等五人,每人三十大板,問擬了『教唆詞訟、詐害平人』的律,脊杖二十,刺配各遠惡軍州」。這裡,「教唆詞訟」就是《大明律》卷第二十二「刑律五」中專列的法條。足見凌初身為判官的經歷,引述律法的適用和精準性。

《二刻拍案驚奇》第十二卷《硬勘案大儒爭閑氣,甘受刑俠女著芳名》,講的則是宋朝福建崇安縣的事。小民欺詐大姓人家風水好的墓地,這一反常行為令人難以想象,連朱熹都認為只有大姓人家欺負小民,難有倒過來之理,以致還真上了小民的當,將大姓人家原來祖上之墓地誤判給了小民。可見,小民欺詐大姓的官司並非沒有傳統。

《二刻拍案驚奇》第十六卷《遲取券毛烈賴原錢,失還魂牙僧索剩命》,講的是欺騙田產的事。毛烈「平日貪奸不義,一味欺心,設謀詐害」,設計抵賴不給收票,結果受害方陳祈告官不果。最後小說還是以陰間判官贏得正義的形式作了了結。

《二刻拍案驚奇》第二十卷《賈廉訪贗行府牒,商功父陰攝江巡》講的是明朝常州府武進縣一富家陳定因鄰里唆訟騙財而致冤屈事。因陳定家裡飽暖、妻妾享用,因而「鄉鄰人忌克他的多,看想他的也不少。今聞他大妻已死,有曉得他病中相爭之事的,來挑著巢大郎道:『聞得令姊之死,起於妻妾相爭。你是他兄弟,怎不執命告他?你若進了狀,我鄰里人家少不得要執結人命虛實,大家有些油水」。結果陳定、妾丁氏平白背了人命案被入了監。丁氏為開脫丈夫自縊身死而換回陳定一命,案件才算了結。

前已提及的《二刻拍案驚奇》第三十一卷《行孝子到底不簡屍,殉節婦留待雙出柩》,故事中還穿插了一則故事:閩中有一人叫陳福生,在富戶洪大壽家打工,因出口不遜被洪家痛打一頓,氣鬱而死。死前告妻子說,洪家富戶,爭訟難料,不如要些賠償好日後度日。而陳福生有一族人陳喇虎,為不本分好事者,就去唆訟,未說動福生妻,就自己去洪家詐冒說,「我是陳福生族長。福生被你家打死了,你家私買下了他妻子,便打點把一場人命糊塗了。你們須要我口凈,也得大家吃塊肉兒。不然,明有王法,不到得被你躲過了」。沒想到洪家自忖已與陳妻私了,並不在意,陳喇虎見訛詐未成,果然寫了一狀紙告到官府。理刑推官見有油水可撈非常上心,一心要洪家抵命。結果查了明律,「怎當得將律例一查,家長毆死僱工人,只斷得埋葬,問得徒贖,並無抵償之條。只落得洪家費掉了些銀子,陳家也不得安寧」。

品析:

上述幾個案例之所以有唆訟的由頭,都與人命案子有關。因人命案而強索,為怕攤事而和息,藉機敲詐錢財是訟師或好訟之人的動機。《大明律》是洪武十三年頒發的,其中《大明律》卷第二十二「刑律五」即有「教唆詞訟」條明載:「凡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減情罪誣告人者,與犯人同罪。若受雇誣告人者,與自誣告同。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說明明代初年,社會上教唆詞訟已經非常普遍,以致不得不立法約束。

另外,從《二刻拍案驚奇》第三十一卷《行孝子到底不簡屍,殉節婦留待雙出柩》的故事中,還可以看出,雖則訴訟黑幕眾多,但官府斷案還得援律而為,不敢過於恣意妄裁。理刑推官雖然想撈些油水,但查了明律,家長毆死僱工,只問徒贖,還不至於死罪。因為陳福生到洪家打工,先出言不遜才被毆打,打后氣鬱而死,屬於過失致死。《大明律》卷第十九「刑律二」「人命」條「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款即規定:「若過失殺、傷人者,各准斗殺、傷罪,依律收贖,給付其家。」因此,推官所為還是依律而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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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斷案引律法脈——從古代公案小說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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