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婚變」凸顯社會細胞分化問題

第一節 「婚變」凸顯社會細胞分化問題

第四章

「三言二拍」中的法文化認知

「三言」,即明代馮夢龍所編刊之《古今小說》(后又稱《喻世明言》)、《警世通言》和《醒世恆言》,「二拍」,即明代凌初所著《拍案驚奇》和《二刻拍案驚奇》。其中,馮氏所編刊、潤色乃至創作的「三言」是宋、元、明以來所廣泛流傳下來的話本小說的選集,「二拍」則是中國文學史上第一部由作家獨立創製的話本小說集。「三言二拍」特別是「二拍」因其「話本」的白話特點,不僅所涉題材廣泛豐富,而且貼近世俗市井人情,展現了宋、元、明尤其是明代中後期生動且深刻的政治經濟、社會風情,為今天我們研究明代社會經濟等諸種狀況提供了鮮活的素材。「三言二拍」每種小說各四十卷,共計二百篇,所涉及的題材,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有的甚至達到或超過二分之一的篇什描繪了形形色色的刑事訴訟案件,或以整個案件前後發展變化為主軸,或個中涉及爭訟或官府辦案審理情節。概括來看,涉及的官司大體兩類即冤案、奇案,細分則涵蓋謀殺、賊盜、婚姻、遺產、田產、姦情以及僧道術士犯案,等等。儘管是以小說的形式展現案件的情節發展故事,但較為精細地呈現了每個案件發生、報案、破案、取證、審訊、對質及判決的過程,也反映了那個時代普通士子、民眾對朝廷的司法制度、法律條文以及法律意識的認知情形,因此,從中可以管窺明代及其前朝的法律制度在民間的實際執行狀況,從唐到宋、明中華法文化的演進與承繼脈絡。由於兩位作者自身具有基層一線的司法任職履歷,其敘述的案情審斷程序到斷案依據,有相當程度的可信度,因此說,「三言二拍」是一個極為難得的中華傳統法文化的解剖文本。

「三言」的作者馮夢龍(1574年—1646年),是明代偉大的通俗文學家、戲曲家。他早年屢試科舉不中,頗為落魄,曾以私塾先生為生。明末天啟元年(1621年),宦遊在外,后又因言論得罪上司,返歸鄉里。天啟六年(1627年),受閹黨逮捕周順昌案牽累,馮夢龍也受到波及。由此,馮夢龍發憤著書,完成《喻世明言》(《古今小說》)、《警世通言》和《醒世恆言》的編選、改纂,以及《古今譚概》《太平廣記鈔》《智囊》《情史》《太霞新奏》等的評纂工作。崇禎三年(1630年)方獲得貢生,得任丹徒縣訓導,后升任福建壽寧縣知縣。任職期間,他「政簡刑清,首尚文學」(康熙《壽寧縣誌·循吏傳》),曾編修《壽寧待志》,任滿歸隱鄉里。晚年仍孜孜不倦,繼續從事小說創作和戲曲整理研究工作。清兵南下,他遷徙輾轉於浙閩之間,刊行《中興偉略》諸書,宣傳抗清。隆武二年即清順治三年(1646年)春憂憤而死,又一說是被清兵所殺。

「二拍」的作者為凌初(1580年—1644年),據《浙江通志》介紹,凌家祖上世代為官。到其父叔輩方始從事編刻,成為當時頗負盛名的書刻家。凌初出身於官宦家庭,但直到12歲才入學補弟子員(縣學生),后屢試不中。18歲補廩膳生,五次中副車(鄉試的副榜貢生),由此鬱郁不得志。和「三言」作者馮夢龍命運頗為相似,皆以科場不順,最後轉向著書。直到崇禎七年(1634年),55歲的他以副貢選任上海縣丞,管理海防事務,任職期間清理鹽場積弊,頗得清譽。崇禎十五年(1642年),他被擢升為徐州通判並分署房村,這一官職正是辦案審理的專職官員。崇禎十七年(1644年),李自成農民軍圍攻徐州,凌初在房村被李自成軍包圍,拒絕投降,憂憤嘔血而死,享年65歲。

兩位作者其生卒年代、出生背景、個人遭際均很相近,特別是均擔任過基層地方官員,馮夢龍任過知縣,凌初當過通判,都直接處於地方社情民風案情審理的第一線,對明代職官制度、司法制度、大明律令等,均有深入的了解和切身的實踐;而廣泛收集文史資料、勤於著述的志向,又確保了兩人所編著的作品,在史料和事實等方面有相當的可信度和貼近性。例如,在「三言二拍」中的涉案故事中,有大量破案、取證、庭審、依律令斷案過程的具體描述,包括合同、狀詞、判詞等的詳細記載。《大明律》卷第三「吏律二」即有「講讀律令」款的規定,要求官員要能熟讀了解律令,並接受年度的考核,不合格的將受到處罰,以此推論,兩人在法律基本常識和實踐上,是知識淵博和經驗豐富的。小說中雖多是故事情節,但可以相信,以兩人從事過的官宦生涯論,小說涉及的律法條文、典章、刑獄制度有很高的真切性。其描繪傳導出的當時民眾對待涉訟、爭訟的做法與態度,也應當是較為真實的寫照。

第一節「婚變」凸顯社會細胞分化問題

從小說所描繪篇什和涉訟情況看,明末中國社會在宗法禮教、婚姻關係、社會組織結構等方面已經出現鬆弛、分化的趨向。

在「三言二拍」二百卷小說中,可以看到,明末中國城鎮家庭結構正在趨於分化、消解,單個家庭獨門分院分立過日子成為常態,而大家族幾世同堂情況所述較少。許多情形是只生一子或一女,或無子女,或寡居過日,因而小說中大量涉及分家分產而引起糾紛乃至訴訟的情形,而家族、親族介入的作用呈現式微現象。小說中描述的絕大多數情節是請親族作為遺產分割的見證人而不是主持人;發案、告官也多是以鄰里見證、陪同、幫襯為主。而封建禮法的約束,對待男女婚姻的態度大為鬆弛。小說中有大量悔婚、退婚、騙婚的案件,男女因私定終身產生私情、私奔乃至姦情的故事數量也相當可觀。在封建社會特別講究禮法孝道,歷代律令包括《大明律》明載「十惡」之一的「不孝」「不睦」之罪均要嚴懲的背景下,「三言二拍」中卻仍有不少有傷風化、不孝悖情的實例。

如《拍案驚奇》卷十《韓秀才乘亂聘嬌妻,吳太守憐才主姻薄》,講的是明朝正德年間浙江台州府天台縣一韓姓秀才,「父母雙亡,也無兄弟,只是一身」。后嘉靖帝登基,民間誤傳要選秀,有女兒的人家怕女兒被選入宮耽誤一生,都急急忙忙要聘嫁。一開典當行的富家主金朝奉主動要求嫁女給韓秀才,后又悔婚,私下與徽州來的親戚程朝奉商議,密謀一計主動告官,以程告金說原先就將女兒許給程的,后金又許給了韓秀才,要求官府解除金家與韓秀才的婚約。結果被吳太守識破,杖責了金、程和作偽證的諸人,將金女判給了家貧的韓秀才。此案是眾多悔婚、騙婚中的故事之一,較有典型性。其中還有婚約、狀詞、判詞等。

《醒世恆言》卷七《錢秀才錯占鳳凰儔》,是另一則騙婚的故事。蘇州府吳江縣一秀士姓錢名青,「錢出家世書香,產微業薄,不幸父母早喪,愈加零替。所以年當弱冠,無力娶妻」。而寄宿在表兄家。表兄姓顧,家裡殷實,正趕上要去女方家相親,怕因為自己相貌醜陋、才疏學淺,誤了婚事,就私下強逼表弟錢秀才冒名頂替前往女方家,不想將錯就錯成就好事。臨到成親日,送親隊伍發覺不是前日來相親的錢秀才而是醜陋的顧家表兄,兩家爭打起來,被縣大尹當街撞見,拿到官府,結果縣大尹愛惜錢秀才才貌,反成全了錢秀才,將新娘判給了錢秀才,而成地方美談。

另一則流傳更廣的案例是《醒世恆言》卷八的《喬太守亂點鴛鴦譜》。故事講的是因劉家男方病重,為沖喜而要求完婚。女方孫寡婦家怕誤了女兒前程,故以女方之弟冒替姐姐出嫁,結果卻與男方家小女成就好事。事發牽涉四家已許婚配的男女雙方告官。喬太守也不以律斷,而是成人之美,調劑周全,美滿了各方姻緣。這裡,女方家孫寡婦也是丈夫早逝,遺下一對兒女,與一個養娘度日,家庭結構也非常簡單,遇到官司也沒有其他親屬可以幫襯出頭。

品析:

關於悔婚騙婚,《大明律》卷第六「戶律三」之「婚姻」條「男女婚姻」款,明載要雙方了解清楚情況后再訂婚約,而「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疾殘、老幼、庶出、過房、乞養者,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願,寫立婚書,依禮聘嫁。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笞五十」。「若為婚而女家妄冒者,杖八十,追還財禮。男家妄冒者,加一等,不追財禮。」

但實際上,官府判決卻常依情理而靈活處置,當然,需符合禮教、人倫,「成人之美」「有情人終成眷屬」的理念在其中起到了主要的作用。如《喬太守亂點鴛鴦譜》一案,喬太守親擬寫判詞道:「弟代姊嫁,姑伴嫂眠。愛女愛子,情在理中。」「相悅成婚,禮以義起。所厚者薄,事可權宜。」可見,在中國封建社會,涉及婚姻人倫,也非常重視引禮入法和情理相協。「三言二拍」故事中還有不少因丈夫失蹤、死亡而不悔婚或不願屈從改嫁的貞節烈女的故事,都贏得了世人和作者的稱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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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斷案引律法脈——從古代公案小說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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