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秀士」闖堂理問,被杖陷獄暗害

第三節 「秀士」闖堂理問,被杖陷獄暗害

第三節「秀士」闖堂理問,被杖陷獄暗害

姚庚出了衙門,與張龍、李虎兩人私下相慶,不想被毛公聽了個仔細。毛公於是闖進公堂,以秀士窮儒名義直言劉知州「竟聽信姚庚的一面偽詞,並不嚴究姚庚,反行苦拷楊氏三人,屈打成招,亦不應掐監下獄之罪。既食皇家俸祿,理當秉公判斷曲直,方不愧民之父母也」。

劉知州聞言,「心中不悅」,但礙於毛公是秀士,也不好一上來就動粗。先是開言辯駁:「你這狂生,依仗黌門(古時學校,這裡泛指讀書人)秀士,空讀詩書,不知國家法度,竟敢闖衙鬧堂,藐視現任,欺壓當官!本州豈不知第一盡忠報國,第二為國憐民,第三凡民情必須著意詳究,不敢屈了百姓?本州秉公判斷,哪有冤枉黎民之案件?」這段自辯頗有意思。說秀士依仗黌門,闖衙鬧堂,藐視現任,「欺壓當官」。「欺壓」兩字充分說明了當時讀書人,有功名之人,的確在社會上有著較高的地位,不得隨意訊問。

毛公繼續責問劉知州,「依學生愚見,望州尊休枉法冤民,復訊判斷,才是除暴安良」。結果劉知州不由惱羞成怒,無名火起,喝令將毛公責打四十手簡。毛公更是大怒並大罵「好一個贓官」「與你誓不兩立」。劉知州此時遂令禁卒:「把他先是收了禁,再稟明府台,再追他性命不遲。」這裡,特別提及需要「稟明府台」,而不敢擅自決斷。在明、清兩代,知府的地位比直隸州的散州(相當於縣)的地位要高。所以,有疑案或要事,涿州的知州還需要向上司保定府知府再請示。

品析:

對於官員貪贓枉法,歷代朝廷均有律法嚴處。《大明律》卷第二十三「刑律六」之「受贓」條「官吏受財」款規定:「凡官吏受財者,計贓科斷。無祿人,各減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俱不敘……有贓者,計贓從重論。」其中,有祿人枉法,受財二十貫,杖六十,徒一年;五十五貫,杖一百,流三千里;八十貫,絞。八十貫就要被處以絞刑,可見,明朝對官員受財並枉法處罰是極為苛刻的。

而對於官吏並未受財,但案件兩造私下受贓致罪的情況,也有「坐贓致罪」款規定:「凡官吏人等,非因事受財,坐贓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者,減五等。」其中,「一貫以下,笞二十。一貫以上至十一貫,笞三十。」「五百貫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此外,另有「官司出入人罪」「斷罪不當」等款,都是對官吏斷案、審判過程中動刑與量刑不當給予的處罰。此案中,劉知州受賄三百兩銀,數額巨大,顯然應當受到嚴厲的懲處。

話說姚庚回到家,將案情私下說與妻子劉氏,不想被兒子玉磬聽到,深以父母惡行為恥。第二天趁上私塾之際,偷偷告知了堂兄金鐘。金鐘聞聽大駭,奔告祖母高氏。高氏痛斥孽子姚庚,反被姚庚推倒在地,揮拳要打。劉氏勸阻下來,卻以高氏要將姚義的家財、田產盡數交付給自己一家為條件,否則就將高氏和金鐘殺害。

第二天,高氏悄悄出門前去官府告發,被姚庚夫婦發覺,半道上被孽子姚庚追上,欲舉刀殺母。高氏抬手一擋,五指落地,血流不止,昏倒在地。姚庚復又舉刀來殺,忽平地一陣狂風將高氏捲走,不見蹤影。姚庚回到家,夫婦兩人又要謀害上學堂的金鐘。幸得玉磬聽聞告密,堂兄弟兩人商議一同逃走,以免日後受害。不成想,半道上,遇到一隻猛虎,兄弟兩人各自逃散。

高氏被風吹到通往杭州的大路,巧遇了姚義。原來當年他受了梁法的三百兩贈銀,往來貿易,生意興隆,得利倍增。一日清算賬目,途中聽聞一老婦在路旁痛哭,仔細一看,正是自己的老母,母子相見,悲喜交加。高氏遂將前後經過一一述說。母子兩人商議,聽說皇上欽命了一位巡按毛大人,忠正無比,「咱母子趕到保定府鳴冤雪恨」。

劉知州將毛公收禁后,退堂暗想:「這個秀才雖然攪擾公堂,並無大罪,倘若上司聞知,多多不便。不如暗將狂生害死,以絕後患,豈不少些周折?」於是,私下找來禁卒王彪,讓其暗中將此秀才害死。

王彪心裡害怕,又聽說新任巡按不久到任,日後被訪查出來,非同小可。於是寫了辭差事帖,又悄悄到了牢獄中,偷見了毛公私下告知其劉知州的陰謀。毛公遂私下寫了密信一封,央求王彪送到京城吏部尚書黃景隆府上。

信中寫道:「欽命直隸巡按毛登科,因私訪逆案,涿州知州劉子云貪贓賣法,屈打成招,逆徒逍遙法外。卑職一時惱怒,闖堂理問,被責掐監,意欲害卑職滅口。幸蒙聖主福庇,禁卒王彪泄機。赴京到吏部府投書轉奏,冤民幸甚。上呈。」這裡,值得讀取的關鍵詞有:「私訪逆案」「貪贓賣法」,「闖堂理問,被責掐監」。劉知州竟然敢對欽差下手,意欲滅口,當然是犯了大逆不道的死罪,所以說是逆案。貪贓枉法自不必多說,因貪贓而更改案情原委,顛倒黑白,故勘平民,冤枉良人,比一般受賄減輕罪責的性質還要嚴重。

黃尚書啟奏皇上,皇上下旨:「即命刑部大堂胡炳章帶領火掌赴涿州鎖拿知州劉子云,交與毛登科按律治罪,不可徇私輕縱。」值得重點解讀的是:「交與毛登科按律治罪。」一則是繼續由欽差親審;二則是要按律;三則是不能輕縱。

於是,胡炳章帶著聖旨來到涿州,鎖拿了劉知州,救出毛公,便在涿州州衙公堂上審訊劉知州。此時的劉知州已是懊悔不已,被毛公打了四十杖板,伏地不語。

此時,毛公又接到姚義母子兩人的訴狀。

「具狀孀婦高氏,年六十四,住良鄉縣姚家莊,告長子姚庚為逆倫殺母,絕義害弟。懇恩拘懲,以儆刁惡事:

竊氏生子二人,長子姚庚,次子姚義,異居各炊。不料姚庚逆惡不倫,其妻劉氏悍惡助虐。姚義出外貿易,姚庚途中劫殺。姚庚、劉氏合謀誘賣弟婦,以銀賄知州屈打成招,掐監下獄。氏聞此信,來州告姚庚之逆。姚庚趕至中途,膽敢持刀殺母,現將五指削去為證。現同次子姚義來轅,叩乞院憲大人恩准,以救母子蟻命,實為德便。上叩。」

這則訴狀,與前述毛公親寫狀子一樣,言簡意達,寥寥幾百字將案情經過交待得清清楚楚。同時,也保持一份平和與中立的態度,並沒有在訴狀中加上過多的主觀感情色彩,特別是並沒有帶著情緒要求對被告進行究問甚至用刑折獄。這與《包公案》中記載的訴狀格式、內容和傳達的意願相比,在法律意識上有更大進步。

如《包公案》第九十八則《床被什物》中,也較為完整地記錄了原告丈夫孫誨控告光棍張逸、李陶調戲自己的媳婦,反而追打自己,並反誣孫誨妻子賣淫詐要他們銀兩卻不與他們成就好事的案情。孫誨即具狀告縣:

「告為獲實強姦事:朋黨聚集,與山居野育者何殊。簾帷不飾,比牢餐棧棲者無別。棍惡張逸、李陶,乃嫖賭刁頑,窮凶極惡。自稱花酒神仙,實系綱常蟊賊。窺誨出外,白晝來家,挾制誨妻,強抱恣奸。妻貞不從,大聲喊叫,幸誨撞入,彼反行兇,推地亂打,因逃出外,鄰里盡知。白日行強,夫傷妻辱。一人之目可掩,眾人之口難箝。痛惡奮身爭打,勝如採石先登。喊聲播聞,恰似昆陽大戰。恨人如羅剎,幸法有金剛。

急告。」

對比上述訴狀風格,可見《包公案》中所錄訴狀,文字渲染的成分較大,希望用文辭修飾來增強訴狀所訴告案情的感染性和嚴重性。而姚義母子的訴狀風格顯然要直白和平實。

最終,毛公提筆定罪:「姚庚逆倫殺母,劉氏陰謀助虐,俱問凌遲處死之罪;州官受賄貪贓,苦打按院,問成立斬;姚義無辜被害,兩股家產歸一掌管,回家孝養老母。」

「處決已畢,遂拜本奉明聖上。」由於有聖旨在前,毛公將姚庚夫婦以及贓官斬立決。之後再上報聖上。這也符合古代中國司法制度的「程序正義」。

品析:

《毛公案》六回故事,案情並不複雜,也沒有以往公案小說中案中案的疑難紛繁,主要展現的是兄弟相殘的逆倫、贓官的枉法。

姚庚欲殺弟弟及母親,已經屬於十惡之「惡逆」。判處凌遲合於大明律令。

在《大明律》卷第十九「刑律二」之「人命」條中,有「謀殺祖父母、父母」款規定:「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姚庚事實上已經付諸行動了,而且,要不是「老天有眼」,刮來一陣狂風,事實上,姚庚兩次行兇都已經得逞。故判處凌遲甚為合律。

再則,姚庚還辱罵母親,目無尊長。又私下賣弟媳入娼門,屬於十惡之八,《大明律》卷第一「名例律」之「十惡」條:「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而卷第二十一「刑律」之「罵詈」條之「罵祖父母、父母」款規定:「凡罵祖父、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絞。」可見,在古代,對尊長之孝悌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在本案中,姚庚不僅辱罵自己的母親,如第一回描寫道:「母親,你枉活了六七十歲,太也糊塗……」其妻劉氏更是變本加厲。第二回寫道,劉氏對婆婆高氏用手一指說:「你這不懂理的老狗!我和你雖是婆媳,如今各衣另飯,並無所轄。你如何膽大欺心,開言罵我!我今給你一個厲害,非打你一頓不可!」說著就要動手。足見劉氏猖狂跋扈到何種地步,按律當絞。但在現實中,民不告官不究,高氏忍氣吞聲,也只是作罷而已。

而劉知州,一則受賄得贓銀三百兩,數額巨大,且枉法冤判平人。二則謀害欽差,每一條都是死罪。所以,毛公判處「斬立決」,也符合律法。

《毛公案》小說精短,案情並不曲折難斷,但其中折射了明代嘉靖年間的司法制度、官場黑暗與民風民情。

第一,朝廷對巡按制度雖仍重視,但具體到州縣,難掩地方吏治的腐敗、司法制度的崩弛。此案中,上到知州,下到一般皂役、門子、書吏等,已經勾結成為了一個利益鏈,所以低級的衙役,都敢明目張胆私下與被告勾兌,承諾顛倒案情,曲法冤人。

第二,此案的主角和內容主體,是關於家庭財產糾紛和兄弟關係。固然像姚庚這樣素來居心不良、謀殺親母和親弟、拐賣弟媳的「惡逆」之人少之又少,但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明代傳統家庭關係已經不甚緊密,分家爭產似成常態。姚鳳分家時,是「即請親友到來,對眾平分,兄弟二人各分一半,把一所大宅分為兩院,各住一院」。族人、族長在其間所起的作用已經式微。像姚庚如此惡逆行為,理當請族人、族長出面,主持公道正義。而小說全案,除了分家時提到「親友」,幾乎看不到族人、族長的調息和族規的德法作用。

第三,到明嘉靖時代,社會風氣漸趨奢靡淫逸,而拐賣人口等行為也較為普遍。姚庚「自從父亡后,就任意胡為,吃酒嫖妓,交些狐朋狗友無賴之徒」。而王媒婆與樂戶劉清,也是幹些低賤而違法的勾當。按歷朝律法,是不能私賣良人入樂戶的。在本案中,起初王媒婆與樂戶劉清均有威脅並鞭打楊氏的行為,已屬於合謀誘取、略賣並傷人之罪。好在經毛公一番規勸,幡然改過自新,還勇於作證,指認姚庚,與毛公一道受贓官的嚴刑之苦,其行為可贊。也說明,他們也知道略賣人口、逼良為娼的法律後果。這要歸功於明太祖朱元璋開始倡導的,全民知法、普法,官員「講讀律令」的制度,對於普及法律知識、塑造法律文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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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斷案引律法脈——從古代公案小說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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