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 宋代司法審判制度的法文化流布

第八節 宋代司法審判制度的法文化流布

第八節宋代司法審判制度的法文化流布

《包公案》中所記述的百則案例故事,流傳久遠,民間口口相傳與文人改編潤色交相融合,可謂宋代社會民情的萬花筒。從這些破案故事中,不僅可以看到清正廉明、剛直不阿的「包青天」形象,而且更從中可見包公如何對待每一個棘手、複雜的冤案,如何嚴謹、機智、負責「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辦案態度。另外,從文本分析的視角,我們還可以從這些文學作品中解析出宋代的法律制度與法律文化,以及社會大眾對法律的認知和普及程度。

一、折射了宋代司法制度和法律適用狀況

難能可貴的是,《包公案》中的每一案例都較為詳盡地鋪陳了案情及破案的全過程,而且較為完整地呈現了告訴、偵查、庭審、質對、審判等具體流程,更可管窺訴狀和判詞的格式。這為今天我們剖析宋(明)代司法制度、訴訟制度、審判狀況等提供了寶貴的參鑒。

譬如,第九十六則《扮戲》中,於慶塘狀告楊善甫拐走兒媳劉仙英的訴狀稱:

「告為滅法奸拐事:婚姻萬古大綱,法制一王令典。梟豪楊善甫蓋都喇虎,猛氣橫飛,恃猗頓丘山之富,濟林甫鬼蜮之奸。欺男雛懦,稔奸少婦劉仙英,貪淫不已。本月日三更時分,拐串奔隱遠方,盜房貲一洗。痛身有媳如無媳,男有妻而無妻。惡妾如林如雲,今又忽奸忽拐,地方不啻溱洧,風俗何殊鄭衛?

上告。」

包公接狀差人捉拿了被告楊善甫。楊善甫承認了與劉仙英的姦情,但拒不承認自己奸拐。所以也寫了訴狀:

「訴為捕風捉影誰憑誰據事:風馬牛自不相及,秦越人豈得相關。澆俗靡靡,私交擾擾。慶媳仙英苟合貪慾,通情甚多。今月某夜,不知何人潛拐密藏,蹤跡難覓。慶執仇誰為證佐?竟平白陷身無辜。且惡造指鹿為馬之奸,捏畫蛇添足之狀。教猱升木,架空告害。台不劈冤,必遭栽陷。

上訴。」

分析上述首告狀與上訴狀格式,可以發現,二者有大體一致的規範。一是點出訴狀的事態緣由,如「告為滅法奸拐事」「訴為捕風捉影誰憑誰據事」。二是簡明扼要地描述案情事由經過,主要是相對客觀的事實陳述。三是訴狀注重文辭感染性的鋪陳渲染,以期引發同情和官府重視。

與訴狀呈現相對應的是,每個案例故事,都有相對完整的判詞文本記錄。由此,也提供了較為完整的「斷罪如法」「斷罪引律令格式」等的卷宗標本。如第四則《咬舌扣喉》包公判道:

「審得朱弘史,宦門辱子,黌序禽徒。當年與如芳相善,因慶新房,包藏淫慾。瞰夫被擄,於四年六月初八夜,藏入卧房,探聽陳氏洗浴,恣意強姦,畏喊扣咽絕命。含舍訴冤於夢寐,飛霜落怨於台前。年月既侔,招詳亦合。合擬大辟之誅,難逃梟首之律。其茂七、春香,填命雖謂無事,然私謀密策,終成禍胎,亦合發遣問流,以振風化。」

上述判詞交待了案情各涉案人,又簡要詳實地敘述了案情原委經過,最後是按律判處,如「合擬大辟之誅,難逃梟首之律」「亦合發遣問流」。「合」字非常貼切地佐證了《宋刑統》斷案依律令的要求。

二、折射了宋代官吏的基本法律素養狀況

應當說,百則故事中有不少案件的初審知縣敷衍草率,推理不詳、心證不密,未按《宋刑統》所要求的「必先以情審察辭理,反覆參驗,猶未能決,事須訊問者,立案同判,然後拷訊」,甚至有受賄、受財等,導致不少冤案,要等到包公巡行才得以平反昭雪。這從一個方面折射出當時的宋代,的確存在著因地方官吏草率辦案、粗暴用刑造成大量冤假錯案的事實。而對於玩忽職守、造成冤案的,朝廷的態度倒是比較嚴厲、明確,一經發現總要追究責任。如第六十四則《聿姓走東邊》中,曹都憲用嚴刑拷打獲得口供,造成冤案。等包公巡行發現糾正後,奏達朝廷,宋仁宗下旨:「原問獄官曹都憲並吏司決斷不明,誣服冤枉,皆罷職為民。」

但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地方官吏能做到不輕信口供、不濫用拷訊手段,寧可列為「疑案」,上告或申報給上司,等包公巡察時再次複審,最終得到昭雪。如第七則《葛葉飄來》、第三十三則《乳臭不雕》、第三十四則《妓飾無異》等,都是有了口供承招,但事理邏輯有異,地方官也疑之,「暫時監系獄中,連年不決」,只等巡行複審。說明有的地方官吏,還是能秉持基本的法律精神,堅持自己的「疑罪」心證,體現出一定的職業素養和公正求實的職官態度。

從百則故事中可以發現,包公以及其他地方官吏審案,總體上除必須獲取當事人、嫌疑人自己的口供證詞之外,也還是重視物證、人證等其他相關證據鏈的。例如,如第六十四則《聿姓走東邊》中,曹都憲輕信了好訟之人周氏之兄的誣告,「用嚴刑拷打,張漢終不肯誣服。曹令都官根究婦人首級。都官著人到嶺上尋覓首級不得,便密地開一婦人墳墓,取出屍斷其首級回報。曹再審勘,張漢如何肯招,受不過嚴刑,只得誣服,認做謀殺之情,監系獄中候決」。這裡,曹都憲用了嚴刑,又聽信了誣告,但面對主要涉案人張漢始終不肯誣服承招的情況,他也不得不要求找到具體物證,即婦人的首級。可見,物證的意識哪怕在昏官那也還是有的。

三、折射宋代民眾的訴訟態度和法文化的普遍認知

相較明代,宋代的興訟、好訟之風還沒有後世那麼盛行,訟師作為一個群體,也還沒有那麼發達。

一則在《宋刑統》中還沒有專條單列,而在《大明律》卷第二十二「刑律五」之「訴訟」中即有「教唆詞訟」條規定:「凡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減情罪誣告人者,與犯人同罪。若受雇誣告人者,與自誣告同。」

二則在《包公案》的百則故事中,出現訟師、好訟、聚訟的情節還相對較少,不像明代「三言二拍」故事以及清代《藍公案》故事中那樣比比皆是。但通過《包公案》也可以發現,在宋代,「好訟之人之事」開始有了苗頭。如第六十四則《聿姓走東邊》中,就是張漢妻子周氏探親返家,在野外樹林中失蹤。周氏「其兄周立極是個好訟之人,即扭張漢赴告曹都憲,皆稱張漢欲奸,嫂氏不從,恐回說知,故殺之以滅口」,結果造成一則冤案。

從百則故事中,可以看到當時的刑事案例,主要集中在男女私情、婚姻變故、貪財起意、生意往來等引起的謀殺案上。民眾能第一時間到官府報案,而官府官吏也能第一時間受理。由於此百則案例,又主要突出的是冤案,從中可見普通百姓對朝廷、包公的巡察制度的期待。

當發生命案時,地方保甲和鄰里能第一時間報官,同時也注意第一時間保護現場。如第四則《咬舌扣喉》中,發現陳氏在沐浴時被害,「口中出血,喉管血蔭,袒身露體,不知從何致死」,族人和鄰眾中吳十四、吳兆升知道春香與張茂七平日私通,認定是他們所為,所以主動將春香鎖扣,保護了現場。等春香丈夫程二次日趕回家,「眾人將春香通姦同謀事情說知。程二即具狀告縣。知縣接狀后即行相驗」。之後,吳十四、吳兆升還因為被張茂七反告誣陷,被知縣「亦加刑法,各自爭辯」。好在後來縣官審問明白,「吳某二人事已明白,與他們無干」而「開豁鄰族等眾」。由此可知宋代民眾作證意識與現場證據保存意識。

從案情中所涉的社會背景看,因生意往來引發的黑店家、黑船東謀財害命等兇案較普遍,可以想見宋時中原到江蘇一帶,商貿與水路的興盛景象。還有一類是與寺廟僧人相關的強姦、私通等引發的兇殺案。如第一則《阿彌陀佛講和》、第二則《觀音菩薩託夢》、第十四則《烘衣》、第二十三則《殺假僧》、第二十四則《賣皂靴》、第三十一則《三寶殿》等,可以折射當年寺院興盛,僧人眾多而間或有行跡不端之人的情狀。這從明代「三言二拍」等作品中也可見一斑。

四、折射《包公案》作者對宋明律令的專業熟稔程度

在百則公案故事中,每一則都有判詞,或斬或流或徒或杖或罰或保或釋,均各有所據,表明宋、明朝廷在法律知識普及方面所做的宣介和推行工作有一定的成效,也體現了中華傳統法律思想根脈的傳承性與一體性。

一則說明小說作者對律令格式等的熟稔。

二則作為明代人編撰出版的作品講述的是北宋時期故事,所依據的律令及適用,總體上不出《宋刑統》所載。而《宋刑統》前承《唐律疏議》,後接《大明律》,大體一脈相承,只是有些微的不同。比如,對「和姦」和「強姦」姦情的判罰宋與明有所不同。宋代較寬鬆,而明代較嚴,但凡強姦案,不論是否發生命案,《大明律》處以極刑,而《宋刑統》則判徒流。如第八十三則《遺帕》,講的就是惡徒趙嘉賓與李化龍、孫必豹合謀將曾氏輪姦,包公判道:三人「輪姦曾氏于山中。敗壞紀綱,強姦不容於寬宥。毋勿首從,大辟用戒乎刁淫」。查《宋刑統》並未有死罪的判處規定,倒是《大明律》「刑律八」之「犯奸」條明確規定:「強姦者,絞。」可以推論,作者作為明人,是參考《大明律》下的判詞。而其他多數案例的判詞,大體貼合《宋刑統》的規定,從而折射出當時關於包公斷案的民間傳說與文人追記,總體上有著相當的「職業」水準,也印證了中華法律傳統,關於刑律的典籍,從漢、魏、六朝到隋朝,較為繁雜,而到了唐律,才相對穩定完善。宋刑律承繼了唐律傳統,故宋朝從官吏、士人到普通百姓,對名例律、戶婚律、職制律、賊盜律、斗訟律、訟律、詐偽律等北宋律令體系應是大體知悉的。也可以折射出當時民眾的法律意識普及程度和法文化氛圍。

三則說明《包公案》小說刊行的年代,當時的朝廷在法律制度和律令條文的宣介、推行方面,有一定的成效。如朱元璋本人是非常重視律令的推廣和告知天下的。洪武三十五年刊行的《御制大明律序》中即稱,「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誥以昭示民間,使知所趨避,又有年矣。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特鯩六部、都察院官,將大誥內條目,撮其要略,附載於律。其遞年一切榜文禁例,盡行革去。今後法司只依律與大誥議罪。」由此可見,明代對普法工作的極端重視。在《大明律》卷第三「吏律二」開首之「講讀律令」條,即規定「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終,在內從察院,在外從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處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初犯罰俸錢一月,再犯笞四十附過,三犯於本衙門褫降敘用」。從本條規定可以發現,朝廷尤其重視中央到地方各級官員對律令的講讀和知曉,每年都要考試,檢查對律令的熟稔程度。如果不能講解,初犯罰薪金一個月,再犯就是要挨笞刑了。對官吏施用笞刑,可謂嚴法酷刑了。由此可以推論,明代官吏對司法制度和律令條文的把握還是較為普及的,這在明、清公案小說、「三言二拍」、筆記小說等中,都能得到一定的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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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斷案引律法脈——從古代公案小說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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