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依狀受理,限期破案,古代官府也很「拼」

第七節 依狀受理,限期破案,古代官府也很「拼」

第七節依狀受理,限期破案,古代官府也很「拼」

歷代刑律對依狀受理均有明確規定。如在《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九「斷獄」條中,就有專條「依告狀鞫獄」款規定:「諸鞫獄者,皆須依所告狀鞫之。若於本狀之外,別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論。」在《宋刑統》中第二十九「斷獄律」中,也列出與唐律文句完全一致的規定。《大明律》中恢復了唐律單列「依告狀鞫獄」條的體例,規定:「凡鞫獄,須依所告本狀推問。若於狀外別求他事,摭拾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論。」對比可見,與唐律大體相同。對官司訴訟報案時,必須要有訴狀,否則不予受理。但有時,就算有狀,但所告之事無厘頭,也可以不予立案。《包公案》第七十二則《牌下土地》說的就是類似的事例。

該案講的是鄭州離城十五里王家村,有兄弟二人,常出外為商,在中州小張村五里牌遇到湖南來的鄭才。因鄭才隨身帶十斤銀兩,被王姓兄弟所殺,埋在五里牌下的松樹下。兩人怕帶著巨額銀兩外出惹人注意,就將銀兩也埋在五里牌下。後來到外地經商一過就是六年,再來取時,發現銀兩不翼而飛了。兩人懊惱不已,決定以失盜告到包公處。「包公當下看狀,又沒個對頭,只說五里牌偷盜,想此二人必是狂夫,不准他狀子。王家兄弟啼哭不肯去。包公道:『限一個月,總須要尋個著落與你。』兄弟乃去。」這個案子包公不準狀,是因為沒有干證,也無由頭,所以無法立案。

又過了月余,王家兄弟又來陳訴。包公只得差遣公差陳青以省親之名去捉五里牌。陳青質疑,五里牌又不是人如何追得。包公大怒,「官中文引,你若推託不去,即問你違限的罪」。

陳青到五里牌探訪,夜裡夢到一老人自稱五里牌下土地,告訴其王家兄弟殺人謀財之事。次日,陳青掘開松樹下果然見到屍骨,以及銀子十斤。此案遂告破。

此案中,包公初始不準狀子是因為單憑王家兄弟口述,而無證人證據,故而不準。關於狀告不受理,《宋刑統》中並未單列條款,而在《大明律》《大清律例》中則予以明確單列。如《大明律》「刑律五」之「狀告不受理」條規定:「凡告謀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眾作亂,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斬。若告惡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殺人及強盜不受理者,杖八十;鬥毆、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見犯人罪二等。並罪止杖八十。」此案王氏兄弟以失盜罪告訴,但因為沒有證據、證人,無法立案,所以包公初始並不准告。但在王氏兩兄弟啼哭哀告之下,還是接下了案子,並許諾一個月,「總要尋個著落與你」。包公也不過是有些敷衍之意。不想過了月余,王氏兄弟又來陳告,此時包公還真得不得不重視,苦思冥想之中得到冥冥啟示,這才悄悄委派了陳青以省親加公差名義前往五里牌。

關於追捕盜賊辦案的限期,《唐律疏議》《宋刑統》沒有單列的條款,而主要側重「捕亡律」中「將吏追捕罪人」的規定,主要指向的是罪人逃亡,將吏要及時追捕之。如《宋刑統》第二十八卷「捕亡律」之「將吏追捕罪人」條規定:「三十日內能自捕得罪人,獲半以上;雖不得半,但所獲者最重,皆除其罪。」否則,將追究其責任。而到了《大明律》之「刑律十」「捕亡律」中「盜賊捕限」就有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凡捕強竊盜賊,以事發日為始,當該應捕弓兵,一月不獲強盜者,笞二十;兩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盜官罰俸錢兩月。弓兵一月不獲竊盜者,笞一十;兩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盜官罰俸錢一月。限內獲賊及半者,免罪。若經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不拘捕限。捕殺人賊,與捕強盜限同。」對照此案故事包公對王氏兄弟承諾:「限一個月,總須要尋個著落與你。」包括派公差陳青前往五里牌收集證據的期限等,案例情節描述得還是比較到位、準確的,可見作者(傳述人)對宋、明律法還是基本掌握的。

第七十四則《石碑》,也出現包公不準狀詞的一幕。話說杭州府仁和縣柴勝,外出到開封府東門外吳子琛旅店入駐賣布。不料,布匹被吳子琛的近鄰夏日酷乘柴勝夜半酒醉而盡數盜去。柴勝懷疑是店主吳子琛串通盜賊所盜,吳子琛否認。柴勝就徑直到包公府衙告狀。「包公道:『捉賊見贓,方好斷理,今既無贓,如何可斷?』不準狀詞。柴勝再三哀告,包公即將吳子琛當堂勘問,吳子琛辯說如前。包公即喚左右將柴勝、吳子琛收監。」在此案中,因沒有賊主,也沒有見贓物,又沒有證人,所以無法立案。但包公因經不起柴勝再三央求,才將柴勝和吳子琛都收監勘問。後來因查找到賣出的布匹,才將案件破獲,夏日酷被判發邊遠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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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斷案引律法脈——從古代公案小說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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