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面對各色誣告,「反坐」最為有效

第六節 面對各色誣告,「反坐」最為有效

第六節面對各色誣告,「反坐」最為有效

誣告幾乎是公案小說中最常見的情節。在《包公案》中,因誣告而成獄的事例不在少數。如第三十四則《妓飾無異》,講的是揚州離城五里吉安鄉謝景夫婦生有一子謝幼安,娶城裡蘇明之女為妻。一日,強盜李強乘謝幼安外出不在時,夜裡潛入蘇氏房中盜取首飾,被蘇氏發覺,便將蘇氏殺害逃走。蘇氏有一侄子蘇宜曾受謝家怠慢,懷恨在心,遂到官府劉大尹處告發說,謝景想姦淫兒媳,兒媳不從故而殺之。劉大尹審問鄰里,都說此事未必是盜殺。劉大尹再問謝景,哪有強盜殺人而婦人不叫喊的道理。「此必是你謀死。」謝景不能辯白,只能叫屈。「劉大尹用長枷監於獄中根究,謝景受刑不過,只得誣服,雖則案卷已成而終未決。」包公巡行到揚州,謝幼安替父鳴冤。後來是因李強又到另一家偷盜,被戶主發覺后扭送到包公衙門,這才真相大白。包公最後判決,將李強「問成死罪;復杖蘇宜誣告之罪」。這裡,對誣告者蘇宜是以杖罪處罰。

而第四十一則《窗外黑猿》對誣告者判決的是充軍發配,顯然處罰要重得多。

此案講的是,西京城附近永安鎮張瑞家娶妻楊氏,生女兆娘。瑞家有兩個僕人,一個叫雍,敦厚;一個叫袁,刁詐。后張瑞不幸病逝,家事委託給雍仆打理。一日楊氏外出,袁仆入室偷盜,將正收拾銀篋要入城的雍仆殺死而逃。楊氏母女悲哭不已。鄰里卻懷疑雍仆死因不明。

恰有莊上佃戶汪某是張瑞仇人,故告發到洪知縣,指稱楊氏母女與人通姦,雍仆捉姦,被姦夫所殺。洪知縣「信之,勘令其招,楊氏不肯誣服,連年不決,累死者數人」。之後楊氏母女被拷打,不堪其苦,兆娘自盡。恰包公巡察西京,接了此案,將袁仆抓獲。「包公遂疊成文案,問袁斬罪;汪某誣陷良人,發配遼東遠方充軍。」

此案中,汪某是蓄意誣告,情節惡劣。且因此案楊氏不肯誣服,幾年下來,「累死者數人」,影響巨大,故將汪某發配遠方充軍。

品析:

查對《宋刑統》,關於刁民誣告良善平民的處罰規定不如《大明律》明確。如《大明律》中「刑律五」之「訴訟」中,有專門的「誣告條例」羅列了各種誣告情形的處罰規定。如「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系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絞罪,奏請定奪。」又規定:「凡無籍棍徒,私自串結、將不幹己事情,捏寫本詞,聲言奏告,恐嚇得財,計贓滿貫者,不分首從,俱發邊衛充軍。」此案中,汪某就是將不幹己之事有意誣告,結果導致兆娘自盡,其他數人死亡,按大明律令,已經可以判汪某死刑。但包公判詞是流放邊地。由此也可佐證,《包公案》作者作為明代人,並沒有按《大明律》的法規來下判詞,說明作者編撰此書時對宋律有相當的了解,也體現了民間口口相傳的包公故事中,隱含著樸素和基本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凡事「告官」,在普通百姓心目中,有著最基本的遵循。

此外,在《宋刑統》中,還有專門針對誣告謀反罪等重罪的「告反逆」條規定:「諸誣告謀反及大逆者,斬;從者,絞。若事容不審,原情非誣者,上請。若告謀大逆、謀叛不審者,亦如之。」又規定:「諸誣告人者,各反坐。即糾彈之官,挾私彈事不實者,亦如之。」可見,對於像誣告謀反、大逆、叛逆等重罪的人,要麼直接處斬、絞刑,要麼反坐。而官吏不審,也要受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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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斷案引律法脈——從古代公案小說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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