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打死也不招」,古代也有「疑罪從無」立法思想

第五節 「打死也不招」,古代也有「疑罪從無」立法思想

第五節「打死也不招」,古代也有「疑罪從無」立法思想

在許多案例中,並非一用刑就管用的。一種情況是惡徒死扛著刑罰,咬牙不招;另一種情況是被用刑者真的不知道,用了刑也招不出,或者熬不過刑罰只得屈招。《包公案》第七則《葛葉飄來》涉及幾個專業問題:一是對待干證(即與訟案有關的證人)如何處置。二是對即使動重刑也死不承招者如何處置。三是跨地域辦案如何辦理。

話說處州府雲和縣進士羅有文到江西南豐做知縣有數年。龍泉縣舉人鞠躬是其親戚,帶僕人貴十八、章三和富十去看望羅有文,得到羅有文饋贈的百兩銀錢,其中,花了五十兩銀錢買了南豐的銅器等用皮箱盛貯。聽說包公巡行江南各地,因與包公有交情,就想去拜謁。於是先派章三和富十到南京打前陣,自己與僕人貴十八坐船走水路,到蕪湖會合。不想船上水手葛彩與船主艾虎看到幾隻沉重的皮箱,以為是金銀珠寶,便在九江將主僕二人殺了,丟入江中。打開箱子才發現只是銅器、香爐、花瓶等雜貨,懊惱之餘將雜貨賣到了南京金良的雜貨店。

章三和富十探得包公巡行蘇州、蕪湖,卻久未見到主人,尋原路到九江、蘇州等地都未尋訪到,就直接到松江以告狀的名義見到了包公,訴說了此事。包公大驚之餘,發下文書令各府縣幫助緝訪。

章三、富十兩人來到南京,閑逛中見一店鋪有一香爐,發現與失蹤的主人所購香爐一樣,一問還有其他貨沒有,店主金良抬出了皮箱讓兩人挑選。兩人一看,當場揪住店主廝打起來。正巧碰到南京城兵馬司朱天倫,便將眾人帶到衙門審問。金良說自己也不知道這些東西怎麼來的,要問他的妻舅吳程。朱天倫將吳程拿到訊問貨物來歷,吳程交代貨來自江西南豐,在蕪湖購得。朱天倫再問賣者是誰,吳程回答:「萍水相逢,哪裡識得!」「朱公聞言,不敢擅決,只得將四人一起解赴包公。」體現了朱天倫辦案審慎的態度。

包公因公務繁忙,將此案委派給了董推官坐堂審訊。吳程訴辯道,自己做的正經生意,購得銅貨有中間人段克己作證。於是董推官將段克己拘到,克己說,往來客多誰能記得名字。兩人互相推阻。「二人不招,俱各打三十,夾敲三百,仍推阻不招。」董推官自思:「二人受此苦刑竟不肯招,且權收監。」此時忽有一片葛葉順風飄來,將門上所掛的紅彩帶一起帶落,飄到段克己的身上。董推官覺得此事怪異,但又無從解釋。「次日又審,用刑不招,遂擬成疑獄,具申包公,倒文令著實查報,且委查盤儀征等縣。」董推官往蕪湖徵調船隻,正巧徵用的就是艾虎、葛彩。因聯想到葛葉飄來之事,於是果斷將兩人就地緝拿,「轉回公館拷問」。艾虎堅稱自己只是一個撐船的,與段克己並不相識。「推官怒其不認,即令各責四十,寄監蕪湖縣。」「乃往各縣查盤迴報,即行牌取二犯審勘。蕪湖知縣即將二犯起解到府,送入刑廳,推府即令重責四十迎風,二人毫不招承。」

於是再提審吳程等一干人犯對審。開始艾虎二人仍然「抵飾不招,又夾敲一百」。艾虎這才招供道,自己和葛彩殺了鞠躬主僕二人,將貨在蕪湖發賣,得到吳程四十兩銀,因當時只想儘快脫手,所以賤賣。被段克己識破,段克己乘機敲詐了十五兩。兩廂對質,段克己「低首無言」。於是,案情水落石出。董推府判了參語,申詳包公。包公即面審,毫無異詞。於是批下判詞:「葛、艾二凶,利財謀命,合梟首以示眾;吳、段二惡,和騙分贓,皆充配於遠方。」

品析:

此案值得品味的地方:一是包公並未直接破案審案,只是發文督辦。二是如果用了重刑嫌犯都不招,官府只能把此案作為疑獄,不可繼續濫刑。對嫌犯該具保釋放還得儘快釋放。三是案情涉及多地,異地辦案,需要公文委託查辦。四是吳程、段克己發覺是贓物,仍然低價購入,是知情不報,所以也要追贓處罰。

上文已經闡述過,歷代律令對過度刑訊拷問都是有明文規定予以節制和禁止的。也正因為如此,一些刁頑之徒,即使動重刑也硬扛不招,這時就算是包公也不得不停刑收監,另行想辦法。

《包公案》第九則《夾底船》可謂又一個典型案例。

話說蘇州府吳縣有船戶單貴和水手葉新,專謀客商。恰有徽州商人寧龍帶僕人季興購得緞絹千有餘金,雇傭了單貴貨船。不想單貴、葉新兩人故意以酒食令主僕二人沉醉,乘夜拋入江心。僕人季興被淹死,而寧龍會水,在江中遇同鄉之船而得救。正巧包公巡行吳地,寧龍一紙訴狀告到包公面前。

很快,公差拿獲了單貴、葉新兩人。但兩人就是不承認罪行。包公怒道:「以酒醉他,丟入波心,還這等口硬,可將各打四十。」葉新還狡辯道:「小人縱有虧心,今無人告發,無贓可證,緣何追風捕影,不審明白,將人重責,豈肯甘心。」包公只得再次令取夾棍夾起。可是,「單貴二人身雖受刑,形色不變,口中爭辯不已」。包公令人到兩人船上搬取貨物,讓寧龍辨認。寧龍看后發現沒有一樣是自己的。單貴隨即反咬一口,罵寧龍好負心,是當天夜裡寧龍被賊劫,將他們主僕二人推入水裡,緣何不告發賊反而告發自己和葉新呢,好無天理。「包公見二人爭辯,一時狐疑」,「乃令放刑收監」。

次日再審,包公用了一招。令單貴站東廊、葉新站西廊,分別讓他們訴說當夜賊劫殺寧龍的情形。兩人說的根本對不上。「包公見口詞不一,將二人夾起」,但兩人真是死硬派,「並不招認。無法可施,又令收監」。可見,在二次動用大刑的情況下嫌犯仍不招認,包公也無計可施,只得收監待審。

最後還得用物證說話。包公自己親往船上細細察審,終於發現船上機關,原來劫來的贓物藏在了船底的夾層之中。寧龍一眼就認出其中有屬於自己的物件。包公再次提審單貴,道:「這賊可惡不招,此物誰的?」單貴還狡辯,堅稱是其他客人存放在他那裡的,怎麼是寧龍的呢?寧龍想起自己有一個箱子內有一鼎字型大小,一查果然屬實。在人證物證均大白的情況下,包公「乃將單貴二人重打六十,熬刑不過,乃招出真貨皆在南京賣去,得銀一千三百兩,二人各得一箱」。至此案破,真兇伏法。

當代司法講究「疑罪從無」。面對疑案,既要審慎處置又要高效解決。其實,在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的司法制度中也得到一定體現。在《包公案》中就多有類似案例。

第三十三則《乳臭不雕》,講的是潞州城南有叫韓定的人,家道富實。他有一從小相交的朋友叫許二,許二還有一個兄弟許三,兄弟兩人家貧,又想做點生意,就讓許二去向韓定借本錢。韓定一聽還有許三參與,就婉拒了。這讓許氏兄弟心裡很不悅。一日,遇到韓定的養子韓順在興田驛半嶺亭酒後醉卧,許三憤恨,在許二默許下用利斧劈頭砍向韓順,並棄屍野外。張木匠家正好住在興田驛旁,一早出門碰到屍首,驚駭之餘悄悄遛回了家。午後路人發現了命案,韓定來認屍,遂邀集鄰里來驗看。大家循著血跡來到張木匠家附近。「鄰里皆道是張木匠謀殺無疑。」韓定信然,「即捉張木匠夫婦二人解官首告」。「本官審勘鄰證,合口指說木匠謀死。」「張木匠夫婦二人有口不能分訴,仰天叫屈,哪裡肯招。韓定並逼勘問,夫婦不勝拷打,夫婦二人爭認。本司官見其夫婦爭認,亦疑之,只監系獄中,連年不決。」可見,官員看到夫婦兩人相互爭著擔責,雖有鄰里指證,但仍然心中存疑。可見當時正直、嚴謹的官吏還是比較負責任的,並非草菅人命。

恰逢包公巡行西京獄事,路過潞州,詢問地方官有否疑獄。職官說只有張木匠夫婦一案,「至今監候獄中,年余未決」。包公聽了乃道:「不論情之輕重,系獄者動經一年,少者亦有半載,百姓何堪?或當決者即決,可開者即放之,都似韓某一樁,天下能有幾個罪犯得出?」包公的這一觀念,其實與當代司法改革中所倡導的「疑罪從無」精神頗有一致之處。

此案以包公無意中了解到孩童聽到許氏兄弟打探包公複審張木匠一案的事,而抓獲許氏兄弟,案情大白而告終。

品析:

《宋刑統》卷第三十「斷獄律」之「疑獄」條規定:「諸疑罪,各依所犯,以贖論。疑,謂虛實之證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傍無證見;或傍有聞證,事非疑似之類。即疑獄,法官執見不同者,得為異議,議不得過三。」此思想,至少可以溯源到唐。《唐律疏議》中即有關於「疑獄」的規定。可見,對待「疑獄」,歷代法律也都能客觀面對。那麼什麼是「疑獄」呢?《宋刑統》中「疑獄」條「疏議曰」作了更詳細的解釋:「疑罪,謂事有疑似,處斷難明。」而「注云」則進一步對各種「疑似」的情狀作了更深入的陳述:「『疑,謂虛實之證等』,謂八品以下及庶人,一人證虛,一人證實,二人以上,虛實之證其數各等;或七品以上,各據眾證定罪,亦各虛實之數等。是非之理均,謂有是處,亦有非處,其理各均。或事涉疑似,謂贓狀涉於疑似,傍無證見之人;或傍有聞見之人,其事全非疑似。稱『之類』者,或行跡是,狀驗非;或聞證同,情理異。疑狀既廣,不可備論,故云『之類』。即疑獄,謂獄有所疑,法官執見不同,議律論情,各申異見,得為異議,聽作異同。」

上述的疏議和註釋,對什麼是「疑獄」作了較清晰的解釋。一是情理的判斷,不論是官員還是證人,虛實所證人數相同,各持是非。二是所指證的案情,事實與驗證的不同。或是雖然聽證相同,但情理可疑。這一點非常重要,不能簡單地聽信證人的證詞或嫌犯的口供就定罪。如果情理可疑,即使所聞所見的「事實」擺在面前,也不能輕易下判。事實上,《包公案》中就涉及許多類似的「疑獄」,因證人不招承,或者就算嫌犯親口招承,但情理不通,也應存疑,暫時「收監」。

那麼,對於疑案的異議,何為「議不過三」呢?《宋刑統》「疑獄」條的註釋也作了說明:是指「議不得過三,謂如丞相以下,通判者五人,大理卿以下五人,如此同判者多,不可各為異議」。就是說,最後下判,丞相以下五人、大理卿以下五人,這麼多人應同判,異議的不能超過三個人。否則就是「疑獄」。

在斷獄中,還有一種情況也算「疑獄」之一種,就是對法令格式的適用存在疑惑,當如何處置?在《宋刑統》第三十卷「斷獄律」之「斷罪引律令格式」條中,引述了「開成格」規定,「大理寺斷獄及刑部詳覆,其有疑似比附不能決者,即須於程限內,並具事理牒送都省。大理寺本斷習官,刑部本覆郎官,各將法直就都省十日內辯定斷結。其有引證分明,堪為典則者,便錄奏聞,編為常式」。此規定,明確了「十日」的限定和執行的部門、執行程序,是斷獄引律令格式中發生的「疑難」或不同意見的一種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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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斷案引律法脈——從古代公案小說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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