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犯奸案情頻率最高,歷朝律法大同小異

第四節 犯奸案情頻率最高,歷朝律法大同小異

第四節犯奸案情頻率最高,歷朝律法大同小異

在歷代公案小說中,通姦、強姦而引出的命案是出現頻度較高的一類案例。《包公案》第四則《咬舌扣喉》就是一個典型。山東兗州曲阜縣呂如芳與陳月英成親,不少朋友來鬧洞房,其中有吏部尚書的公子朱弘史。三年後,呂如芳去赴考中途被擄走,唯有僕人程二逃回。陳月英聽聞痛不欲生,從此嚴守婦道,輕易不出中堂。家裡大小事務,都交給僕人程二及其妻春香打理,讓七歲婢女秋桂幫助照顧幼小的兒子。

不想春香與鄰居張茂七私通。此事鄰里都知曉。張茂七私下還央求春香做手腳以便成就自己與家主陳月英的私情。但春香說,主母一向作風正派,不可能做私通之事,張茂七也就作罷了。

某日,陳月英在內室沐浴,讓秋桂看管幼小的兒子。不多時小兒啼哭,秋桂去找主母,門怎麼也推不開。於是叫來春香,從中門進入,發現陳月英口中出血、喉管充血,袒身露體死在床上。連忙找來族中眾人,其中有鄰里吳十四、吳兆升。他們說陳氏從來都很正派,肯定是被強姦,喊叫起來被人扣喉而死。他們懷疑一定是春香與張茂七私通,同謀強姦主母致死。於是將春香鎖拿住。次日,程二從田莊上回來,見此大變,問了情由,眾人把春香通姦致死的事說明了,程二趕忙寫了訴狀告到縣衙。

「知縣接狀后即行相驗」,然後提審春香、張茂七。知縣問道:「你主母為何死了?」春香回答:「不知道。」縣官即令用刑。春香經不起刑法,申辯說,委實沒有同謀。只是張茂七曾經議論主母年輕貌美,讓自己去做手腳。自己說主母平日作風正派,此事肯定不行。沒準是張茂七私自去強姦主母也未可知。於是知縣傳喚張茂七說,必定是你有心做此事。一旁的證人吳十四、吳兆升也附和。張茂七則說,一定是二吳兩人行奸,反而誣陷他。「縣官將二人亦加刑法,各自爭辯。」知縣無法決斷,只得將各人都收監。次日,按春香提供的線索將秋桂又叫來訊問。知縣問,吳十四、吳兆升常來家裡嗎?回答未曾來過。又問張茂七呢?回答常來。知縣這下心裡有數了,下了判詞:吳某二人之事已經明白,與他們無干;一定是張茂七以前就惦記染指主母不成,仗著常來家裡熟門熟路,知道陳月英沐浴,就藏在裡間房,乘機掩口強姦。陳月英喊叫,慌亂下將她扣喉致死。而春香見事難開脫,只得故意喊叫,「此乃掩耳盜鈴的意思。你二人的死罪定了」。於是「開豁鄰族等眾,即將行文申明上司」。

此事過了三年,包公巡行到曲阜,張茂七的父親具狀申述,說程二誣陷張茂七姦殺,同時「告縣慘刑屈招」。

包公准了訴狀。夜裡調閱案卷,不覺精神疲倦而睡去,夢中一女子似有訴冤之狀。說了幾句不明不白的話,隱約還提到「蜘蛛橫死恨方除」。包公醒來發現一隻蜘蛛,口開舌斷,死於卷宗之上。

第二天,包公提審張茂七、春香,兩人都說沒有共謀。包公又單獨訊問張茂七,讓張茂七將主母洗浴的房內物件一一報來。張茂七被逼無奈,只得胡亂報了幾件。隨後又單獨提審春香,先問其主母房內的物件,發現與張茂七說的對不上。又問,家中親眷或主人朋友中有沒有姓朱的人。春香說以前主人與吏部朱弘史相交。

隨後,包公借會考之便,將朱弘史取為頭名。朱弘史來拜謝,包公發現他口舌不清。包公又問了第二名的黃國材,得知朱弘史平常好好的,六月初八夜間突然沒了舌尖,所以對答不便。包公一查,此時間正是陳月英出事的當晚。於是差人請來朱弘史。「乃至,以重型拷問,弘史一一招承。」原來當年他在呂如芳成親當晚來鬧洞房,看到了陳月英美貌,即有淫心。六月初八夜裡偷偷潛入卧房,探聽到陳月英在洗浴,便恣意強姦,因害怕陳月英喊叫而扣喉害命,自己也被陳月英咬掉了舌尖。包公即判決:「合擬大辟之誅,難逃梟首之律。其茂七、春香,填命雖謂無事,然私謀密策,終成禍胎,亦合發遣問流,以振風化。」

朱弘史一到案,包公就用了重刑。顯然,此用刑之意不單為獲得口供,而且頗有懲戒之意味。

品析:

本案中既關涉春香、張茂七兩人之間的姦情,又事關朱弘史的強姦案情。包公判決是,朱弘史因強姦殺人,當然要以命相抵「合擬大辟之誅」,而春香、張茂七通姦且有私謀,判處流配。這樣的判罰是否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呢?

我們來看《宋刑統》中是怎麼規定的:「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雜戶、官戶奸良人者,各加一等。即奸官私婢者,杖九十。奸他人部曲妻、雜戶、官戶婦女者,杖一百。強者,各加一等;折傷者,各加斗折傷罪一等。」

而對於與親屬之間及輩分高的人相通姦或強姦,破壞倫常綱紀者,則明顯加重處罰:「諸奸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異父姊妹者,徒三年;強者,流二千里;折傷者,絞。妾,減一等。」而如果「諸奸從祖祖母姑、從祖伯叔母姑、從父姊妹、從母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流二千里;強者,絞。」

對待以下犯上的姦情,也同樣處罰較重。如「諸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強者,流;折傷者,絞。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人之周親,若周親之妻者,絞;婦女,減一等;強者,斬。即奸主之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者,流;強者,絞。」

對於地位相當的普通人之間的姦情,以及強姦罪又如何處置呢?《宋刑統》規定:「諸和姦,本條無婦女罪名者,與男子同。強者,婦女不坐。其媒合奸通,減奸者罪一等。」也就是說,兩人私下彼此相悅而成姦情,男女同罪。如果是有媒人說合相通,減一等。

綜上,宋朝對普通人之間的和姦私通罪的判罰,較於明清,相對較重,一般是徒刑幾年,而明、清處罰的是杖罪。但對強姦罪判罰,較於明清,則相對較輕,一般是流放。而明、清則是絞刑。

由此觀之,《包公案》作為明人作品,對宋代刑律的了解、把握還是頗為專業、到位的。也說明不論是民間流傳還是文人墨客的雜記對宋、明法律的流脈都有一定的認知度與普及性。

儘管各朝對犯奸的律令大同小異,但在具體案例中,又因現實案情的複雜性和現實性而判罰不同。《包公案》第八十則《房門誰開》就是一個典型事例。

故事講的是一老翁晏誰賓污賤無恥,生兒從義,為其娶媳束氏。晏誰賓屢次挑逗兒媳,后束氏勉強應從,兩人成奸,但心中怨恨。一日,丈夫外出,束氏料到公公必來,故意讓小姑金娘陪睡。晚上公公來敲門,束氏開門躲入暗處,公公登床要行好事,金娘說,「父親是我也,不是嫂嫂」。第二天一早,發現金娘自縊在束氏房內。束氏心中害怕,跑回了娘家。哥哥束棠出主意說,「他家沒倫理,當去首告他絕親,接妹回來另行改嫁」。於是赴縣呈告。包公即派人去拘,晏誰賓聞知自覺天地不容,旋即自縊身死。

「后拘眾干證到官。」束棠申訴說,晏誰賓大惡彌天,王法不容,自縊身死。其兒子也是惡人孽子,要求束氏改嫁。包公覺得奇怪,問「束氏與翁有奸否」?束棠說,沒有。包公又問,既然沒有為何要改嫁?包公不信,就審束氏。束氏受刑不過,乃從實招認。包公判道:「你與翁通姦,罪本該死。你叫姑伴睡,又自躲開,陷翁於誤,陷姑於死,皆由於你。死有餘辜。」秋後將束氏處決。又移文去拆毀晏誰賓之宅,以其地作為瀦水池,意思是晏賊之肉連犬豬都不屑食。

品析:

此案判決,顯然帶有強烈的倫理道德色彩,也最令包公所痛恨。本案中,束氏與公公通姦,包公判「你與翁通姦,罪本該死」,《宋刑統》卷第二十六「雜律」之「諸色犯奸」條中規定:「諸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者,絞。」所以,說「罪本該死」是準確的。又因連累了小姑、公公兩條人命,所以再強調「死有餘辜」。《大明律》則開始就犯奸單立專條,可見在明代,犯奸問題已經非常普遍。卷第二十五「刑律八」之「犯奸」條共有十條具體規定,如「親屬相奸」款規定:「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者,各斬。」由絞變為斬。總之,公公與兒媳通姦,處罰是非常嚴厲的。也可見《包公案》的作者對宋、明律令是非常熟悉和了解的。

因為是姦情,涉及的社會面較為複雜,所以在斷案、下判時,根據情理權衡判決的情況也並不少見。

如第八十五則《壁隙窺光》一案。說的是廬州府霍山縣南村,章新年將五十,妻子王氏卻很年輕。章新沒有兒子,收養了兄子繼祖養老,為其娶妻劉氏。桐城縣楊雲、張秀兩人來霍山縣做漆,與章新有舊交,結果一來二去,楊雲與王氏勾搭成奸,恰被劉氏撞見。隨後兩人設計強行使楊雲與劉氏發生關係,後來發展到楊雲、張秀與王氏、劉氏四人共同成就好事。不料被章新發覺。楊、張兩人與王氏商議,要謀殺章新。王氏反對道,「不可,我你行事只要機密些,被獲不到,無奈你何」。但楊雲、張秀還是乘章新、繼祖兩人一同外出討新谷,章新、繼祖各自分開之際,將章新用斧砍死丟入山裡蓮塘之中,之後才告知王氏。王氏雖然心腸俱裂,但還是同意楊雲、張秀兩人的計謀,誣陷繼祖謀害了章新,並親自告到縣衙。正值包公巡行,就批複讓縣主何獻審理。縣主派差人「即刻拿到鄰右蕭華、里長徐福一起押送」。注意這裡是將干證也一起押送。縣主通過審問人證,知繼祖平素端莊、事叔如父,就知道非繼祖所為。但為了破案,「心生一計,喝將繼祖重打二十,即釘長枷,乃道:『限三日令人尋屍還葬。』令牢子收監,發王氏還家」,有意麻痹王氏等人。實際上縣主自己私下夜探繼祖家,發現了四人私下共席飲酒相慶。但繼祖的媳婦劉氏心裡卻並不高興,「口中不言,心內怒起,乃回頭不顧」。

品析:

此案值得品味的是,王氏並沒有在一開始就參與謀殺親夫。而劉氏是被強姦后才順從了楊雲、王氏,被迫同流合污。而知道他們誣告了自己的丈夫繼祖,也是「心內怒起」。後來案破,縣主先訊問王氏怎麼忍心謀殺親夫。王氏辯稱:「非關小婦人事,皆彼二人操謀,殺死方才得知。」縣主回復:「既已得知,該當先首,胡為又欲陷繼祖於死地?」

縣主又問劉氏:「你與同謀陷夫,心何忍乎?」劉氏道:「此事實未同謀。先是媽媽與他二人有奸,挾制塞口,不得不從。其後用計謀殺,小婦人毫不知情,乞爺原情宥罪。」縣主道:「起初是姑挾制,後來該當告夫,雖未同謀,亦不宜委屈從事。」

上述質問與答辯可謂有情有理。最後,且看縣主如何下判:對劉氏「減等擬絞」。「判斷楊雲、張秀論斬;王氏凌遲;繼祖發回寧家。」申報包公,隨即依擬。這一判處,查對《宋刑統》第十七卷「賊盜律」之「謀殺」條規定:「諸謀殺周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犯奸而奸人殺其夫,所奸妻妾雖不知情,與同罪。」由此可見,王氏雖然沒參與謀殺,但事後知情不報,仍同罪。在此規定中,引述的註釋道:「謂妻妾與人奸通,而奸人殺其夫,謀而已殺、故殺、斗殺者,所奸妻妾雖不知情,與殺者同罪,謂所奸妻妾亦合絞。」所以,此處對劉氏的判決,是比斬刑次一等的絞刑。而王氏判處更重,為「凌遲」。「凌遲」俗稱為「剮刑」,最早出現在五代時期,正式定為刑名是在遼代,此後,金、元、明、清都沿用為法定刑,屬最為殘忍的死刑,乃犯「大逆」「惡逆」等「十惡」者才用此極刑。大逆罪如謀殺皇帝,惡逆罪如謀殺父母、丈夫,此刑直到1905年才廢止。

《包公案》第九十六則《扮戲》,講的是建中之地,民風淫逸,「女多私交不以為恥,男女苟合不以為污」。有一富家楊半泉,生三男,長子美甫、次子善甫、幼子義甫,俱浮浪不羈。鄰居於慶塘給幼子娶了媳婦劉仙英,容貌美麗,因夫婿年幼,情慾難遂,於是與美甫、善甫、義甫三兄弟俱有染,只是更愛善甫。私通四年,劉仙英覺得善甫只是花花公子,胸無學術雅趣。忽於中秋佳節聽到集市有浙人扮戲的,叫唐子良,神色丰姿,種種奇才。劉仙英遂以為公公慶壽之名,說動公婆請了戲班唱戲二十餘日。期間勾搭上了唐子良。

唐子良擔憂戲唱完后兩人無法經常私會,於是設計將劉仙英拐走。

於慶塘發現兒媳不見了,因素知自己兒媳與楊善甫有私情,礙於楊善甫是皇親國戚,只得隱忍含糊,此時思忖良久道:「拐我媳婦者決非別人,只有楊善甫這賊子,受他許多年欺姦汙辱,含忍無奈,今又拐去。」於是具狀奔告包公。

包公差人捉拿被告楊善甫時,楊善甫嘆道,老天屈死我了,劉仙英雖與我平素相愛,但不知被誰拐去,「情苦何堪。我必哭訴」。於是自己也寫了狀奔訴。

包公詳看楊善甫訴狀,訊問楊善甫,楊善甫交代劉仙英有不少情人。於是將楊廷詔、陳爾昌等六七人一一報上。包公將眾人拘到審問,全無一人肯招,眾人皆道:「仙英與眾通情是真,終不敢妄言善甫拐帶,乞爺爺詳察冤情,超活一派無辜。」「包公聽得眾人言語,恐善甫有屈,且將一干人犯盡行收監。」由此可見包公審案一貫是謹慎嚴謹的。

此案偵破源於包公晨起聽人唱戲,了解到慶塘戲班唱戲中有一叫唐子良的。於是拘拿到案從直招認,又移文拘到劉仙英,一切就都大白於天下了。包公遂審斷,劉仙英背夫逃走,「依律官賣,禮給原夫。子良納淫奔之婦,曷可稱良?善甫恣私奸之情,難以言善,俱擬徒罪,以警淫濫。廷詔諸人悉系和姦,法條難赦。慶塘一身宜坐誣告,罰贖嚴刑」。

品析:

此案可品之處:一是淫婦私奔;二是和姦罪;三是誣告罪。其中,和姦和誣告已經在上文中有所介紹。而對於因奸而私奔的情形,查《宋刑統》卻沒有直接的法條可以適用。只有第十四卷「戶婚律」之「和娶人妻」條中有規定:「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對比明代《大明律》,可以發現,同樣的法條,則作了更精細的規定。如《大明律》卷第二十五「刑律八」之「犯奸」條規定:「其和姦、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責付姦夫收養。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結合本案案情,仙英與多人私通,又與唐子良私奔,「背夫逃走」,理應「徒二年」或「從夫嫁賣」。而查對《宋刑統》等律令,似未有「官賣」之說。或《包公案》編撰者雖身在明代,但保留了歷經宋、元數百年民間說唱和文士札記流傳下來的原貌,不論是否符合當時宋制,還是可以從一個側面感受到作者對律令的了解所具有的「專業」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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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斷案引律法脈——從古代公案小說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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