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重禮義,慎刑訊,看包公如何用刑

第二節 重禮義,慎刑訊,看包公如何用刑

第二節重禮義,慎刑訊,看包公如何用刑

在古代司法案件審訊中,刑訊逼供成了家常便飯,輕質證、重口供成為普遍現象,這在各種公案小說情節中也比比皆是。而包公卻樹立了重證據、重質證而輕口供、慎刑訊的典範,為後世歷代清官所崇拜和效仿。

如《包公案》第一則《阿彌陀佛講和》中,秀才許獻忠與鄰家女淑玉私下偷情已往來半年,鄰舍皆知,只瞞著女孩的父親蕭輔漢及其妻子。某晚二人相約,許生因朋友請酒夜深未至,夜間叫街和尚明修發現二人私約所用的白布、圓木,被淑玉誤認而拉上閣樓。明修欲強行求歡,淑玉不從而被明修拔刀殺害。第二天,其母發現女兒被殺,鄰居主動告發,推測是許生所為,為此一紙訴狀告到包公面前。那時包公還只是個小地方官,「是時包公為官極清,識見無差。當日准了此狀,即差人拘原、被告和干證等聽審」。

讓人佩服的是,包公並沒有一上來就審原告、被告,而是先問干證,左鄰蕭美、右鄰吳范都指證許生與淑玉已經有姦情半年,「此奸是有的,並非強姦,其殺死緣由,夜深之事眾人實在不知」。應該說,鄰居干證的證詞起到了關鍵作用。儘管淑玉的父親強烈要求「老爺若非用刑究問,安肯招認」,但包公並未輕易用刑,而是有了自己的心證。通過訊問許生了解到,本月只有一個叫街和尚夜間敲木魚常經過此地,就基本判斷出了案情的原委,並找到了淑玉的釵珥戒指等物證,明修一看只得乖乖招供,承認了死罪。

第三則《嚼舌吐血》,凸顯了包公對質證的重視,以及對誣告罪的判決處置。

該故事講的是西安府乜崇貴長子克忠娶妻蔣淑貞。在照顧克忠的過程中,蔣淑貞與四弟克信在如何護理克忠的問題上產生了誤會。克忠過世一年,蔣淑貞之父蔣光國來祭奠女婿。請來道士嚴華元等來做法事,克信認為此事無益,也由此得罪了蔣父。沒曾想嚴華元見色起心,夜間用邪葯迷暈淑貞,嚴華元得以恣意淫樂。事後淑貞發現被人迷奸,羞愧之餘嚼舌自盡。家人發現淑貞猝死,都懷疑是克信強姦了寡嫂以致其嚼舌吐血自盡。蔣光國一怒之下一紙訴狀告到包公衙門。而克信知道自己被蔣光國以強姦兄嫂罪名告官,無地自容,到大哥靈柩前撫棺,痛哭不已,以致嘔血數升「頃刻立死」。結果到了陰間遇到大哥,克忠告知克信是道士嚴華元所為的實情,讓克信還陽以證冤情。於是克信也寫了具狀告到包公跟前。

包公准了克信的訴狀,「即喚原告蔣光國對理」。兩人當堂相互對質。蔣光國認定就是克信所為。克信申辯指證是嚴道士所為。蔣光國說:「嚴道人僅做一日功果,安敢起姦淫之心入我女房,逼她上閣?且功果完成之時,嚴道人齊齊出門去了,大眾皆見其行。此全是虛詞。」同樣,包公也質問克信:「道士非一,單單說嚴道人有何為憑為證?」克信就將自己羞愧嘔血而死,到陰間見到大哥,是大哥說嚴道人致死嫂子的話說了一遍。包公怒道:「此是鬼話,安敢對官長亂談!」遂將克信打三十板。包公隨後忽然睏倦而枕於案上,得到託夢,遂將淑貞的婢女菊香找來,找到了關鍵的證物和淑貞日記簿中所記載的給嚴道人做法事的賞錢,與克忠託夢中所說一致。於是將嚴道人緝拿歸案,才一夾棍就直接招認了。包公判決嚴道人,「填命有律,斷首難逃」。

此案中,包公讓蔣光國與克信當堂對質,自己又質訊克信,還將婢女招來辨認物證。可見,包公辦案尤重物證、人證等證據,而輕單純的無法求證的口供。而在此案中,包公對克信用刑,是以為克信講「鬼話」誆騙官長,有懲戒的意味。這在包公各案中,因懲罰刁惡之徒、因伸張正義、公德而用刑的情況,是比較多見的,也體現了包公為人剛直的一面。

自古以來,歷朝歷代用刑都強調必須嚴格按律法執行,用什麼刑,用多少規格尺寸的刑具等,均有具體規定,如違法用刑致人而死,官吏則要承擔相應的處罰。如《宋刑統》第二十九卷「斷獄律」之「決罰不如法」條規定:「諸決罰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杖粗細長短不依法者,罪亦如之。」此條規定承襲了《唐律疏議》的思想,例如,此條規定中,「依獄官令:決笞者,腿、臀分受。決杖者,背、腿、臀分受。須數等。拷訊者,亦同」。又「依令:杖皆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訊囚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常行杖,大頭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半」。如果用刑的杖長短粗細不合上述規定,要對執刑的官吏「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處罰還是比較嚴厲的。

《包公案》第二十二則《廚子做酒》就是一例。說的是包公在陳州賑濟饑民事畢,接一吳姓婦人狀紙,告孫都監之子孫仰害死丈夫張虛一事。只因孫公子看到該婦人美色,誘騙張虛到開元寺吃酒,暗中下毒藥毒死了張虛,又要強娶該婦人。包公接狀,密召里甲了解到孫氏父子平素為人專一害人,孫仰依仗其父權勢侵佔寺田,又不時帶妓女到寺中飲酒。包公便私下密訪開元寺,了解到出事當晚做酒食的廚子姓謝,謝廚子招認是孫公子私下指使下毒。包公將孫仰拘到案,「登時揪於堂下打了五十。孫仰受痛不過,氣絕身死。包公令將屍首曳出衙門,遂即錄案卷奏知仁宗。聖旨頒下:孫都監殘虐不法,追回官誥,罷職為民;謝廚受雇於人用毒謀害人命,隨發極惡郡充軍;吳氏為夫伸冤已得明白,本處有司給庫錢贍養其家;包卿賑民公道,於國有光,就領西京河南府到任」。

品析:

仁宗皇帝聖旨中,沒有責罰包公,只因孫仰本是該死的有罪之人,因受刑而死,可不究過。而孫都監殘害為惡,只是罷官而已。謝廚受命下藥毒死人,為協從,判充軍最邊遠的郡縣。對照上述《宋刑統》律條,包公用刑,將孫仰當堂打了五十下,孫仰受痛不過,氣絕身死。在古代,凡是死刑最後都要經過皇帝御審通過才行。所以儘管包公本身官至開封府尹、樞密副使、三司使等要職,仍然得上報仁宗皇帝。因為孫仰按律當死,所以不須擔責。

在中國古代,歷代刑統、律例其實都強調不得濫用刑訊。如出現違法濫用刑具、以致人死亡的,都要承擔罰則。如《宋刑統》第二十九卷之「不合拷訊者取眾證為定」款中,沿用了唐律規定:「諸應訊囚者,必先以情審察辭理,反覆參驗,猶未能決,事須訊問者,立案同判,然後拷訊。違者,杖六十。若贓狀露驗,理不可疑,雖不承引,即據狀斷之。若事已經赦,雖須追究,並不合拷。」就是說,不能嫌犯一上來,不問清情由,不反覆訊問,就輕易動刑拷問。

同是此款又引唐律規定:用刑拷問囚犯事不過三,如果還不招供就要讓取保放人,如果因過度用刑而致人犯死亡的,還要擔責。「諸拷囚不得過三度,數總不得過二百,杖罪以下不得過所犯之數。拷滿不承,取保放之。若拷過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數過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即有瘡病,不待差而拷者,亦杖一百;若決杖、笞者,笞五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半。若依法拷決,邂逅致死者,勿論。仍令長官等勘驗,違者杖六十。」可見,在宋代,依然沿用了唐律中對用刑逼供嚴格限制的法律思想。所以,包公用刑致使孫仰當場死亡,可以「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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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斷案引律法脈——從古代公案小說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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