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重質證,輕口供,看包公如何平冤究理

第一節 重質證,輕口供,看包公如何平冤究理

第二章

從《包公案》看宋代官吏的司法職業認知

《包公案》是眾多公案(俠義)小說中極有代表性、流傳改編極為廣泛的作品,為明代安遇時撰。其部分來自宋、元以來民間已流傳頗久的包公故事,部分則採錄自各種史書、雜記和筆記小說中的素材再加以編排改寫。而隨後於明萬曆朝後期出現的《龍圖公案》則是另一本以包拯為主角的公案(俠義)小說。雖然作者不詳,故事大多是抄襲彙編而成,但改動較少,基本反映了當時各版本中相關內容的原貌。據研究,《龍圖公案》一百則故事中,共抄《包公案》(即《百家公案》)四十八則,《廉明公案》二十二則,《詳刑公案》十二則,《律條公案》三則,《新民公案》三則,其餘十四則大多數為公案形式的社會問題小說。該書文學性、藝術性相對平平,故事可讀性與情節鋪陳也較為直白、簡潔,不少破案過程與斷案推理還夾雜著因果報應和鬼神夢兆的色彩,但其中展現的破案技巧、推理邏輯、訴狀判文、斷案依據、過堂質證、用刑考量等,都頗值得玩味、比較、探析。

本文依據《名臣問案牘》之《包公案》註釋標題安遇時、藍鼎元等編撰:《名臣問案牘》,重慶出版社2008年版。(實則應是《龍圖公案》)中百則故事中的經典篇章予以法意解讀。

第一節重質證,輕口供,看包公如何平冤究理

包公千百年來在民間享有極高的聲譽,首在其斷案如神、明辨是非。疑難的案件經他審理水落石出,顯示了他巧思密推、智慧過人的邏輯推理與洞察入微的能力。冤假錯案經他審理得以昭雪,體現了他慎斷體恤、中正愛民、廉明公正的品德,故被尊為「包青天」。《包公案》中即有許多故事直觀描寫了他對疑難案件的邏輯判斷和破案技巧。

邏輯推理貴在細、在究、在合理推論。而古代公案中出現的冤案,最突出的問題:一是刑訊逼供,屈打成招;二是雖有質證,但卻簡單以口供為憑,並不深究、詳查與質證推理,昏官敷衍了事,故而釀成冤案。包公能做到斷案如神,明察是非,就是他能以公正清明之心,恪盡職守,審慎認真,深究詳辨,不輕易下判,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他還時常微服私訪、親身訪查,為後世清官樹立了榜樣。

《包公案》中第六則《包袱》就非常典型。整個案件其實並不複雜,而且主審知府也算重視質證,沒有刑訊逼供,卻造成了冤案。

故事說的是浙江寧波府定海縣僉事高科與侍郎夏正是同鄉,兩人為子女指腹為婚。不想夏正為官清廉卻死在任上,高科後來被罷官回到家鄉,但資財頗豐,後來嫌夏家貧窮就想私下退婚。高科之女高季玉不從,私下讓侍女秋香約了夏正之子夏昌時見面,要將自己的首飾轉賣為聘禮。夏昌時很高興,就與好友李善輔說了。李善輔一聽歹心頓起,假意為夏昌時慶賀,卻暗中下了葯迷昏了夏昌時,自己偷偷去約會。結果被侍女秋香認出不是夏公子,李善輔情急之下,拿起石頭擊殺了侍女,拿走了包裹,又悄悄回到夏昌時身邊。夏昌時酒醒後到了花園,發現了秋香躺在地上已經死了,驚駭之餘逃之夭夭。

高家發現秋香死在後花園亭中,高季玉說出實情,認為是夏昌時殺害了侍女,於是告到府衙。夏昌時也寫了申訴狀為自己辯白。顧知府將各犯人拘押到案,「即將兩詞細看審問」。「高科質稱」,他認為夏昌時與秋香私下串通偷財,后殺其滅跡。而「昌時質稱」,是高季玉讓秋香私下約他,等自己到了花園時發現秋香已經死了,「若果我得她銀兩,人心合天理,何忍又打死她」,說得在情在理。顧知府只得傳喚高季玉到衙。高季玉作證說,自己不忍父親退親,私下約了夏昌時,想給他銀兩作為聘禮。沒想到秋香會被打死,難道是夏昌時有意強姦秋香沒有得逞,或是惱恨自己父親要退親,故意打死婢女泄憤。這個猜測性推理,居然得到知府大人的認可,顧公仰椅笑道,此干證說得真實。夏昌時百口難辯,「遂自誣服」。這個審斷,沒有用刑,也當堂質證充分,涉案主角自己也承認了,於是顧知府判決:「高女另行改嫁,昌時明正典刑。」真乃草菅人命,糊塗得可以。

夏昌時在獄中待了三年,正趕上包公奉旨巡行天下。一日到了定海縣,又去微服私訪,私行入定海縣衙,「胡知縣疑是打點衙門者,收入監去」。包公在監牢中對大家說,有什麼冤屈自己可以代寫訴狀。於是夏昌時在獄中直接將冤情告訴了包公。隨後,包公亮出了身份,升堂調閱夏昌時案卷,高季玉仍一口咬定,「堅執是伊殺婢女,必無別人」。「包公不能決,再問昌時道:『你曾泄露與人否?』」足見包公審案的審慎與邏輯推理的周全。這一問,夏昌時想起自己告訴過好友李善輔,那夜在他家飲酒,自己還醉了,醒來后,「輔只在旁未動」。善良的夏昌時壓根沒想到是李善輔所為。但包公的職業直覺告訴了他答案。隨後包公假意讓李善輔考中生員,又讓李善輔幫忙找些好金銀用於包公的女兒出嫁的嫁妝。李善輔將殺害秋香后偷走的包袱內高季玉給夏昌時的金銀首飾拿給了包公。包公招來高季玉一看,認出了正是自己當年要給夏昌時的東西。高季玉與李善輔兩人當堂一對質,李善輔無從抵賴,只得一一承招。此案這才真相大白,沉冤昭雪。包公遂下判詞:善輔「今秋大辟」;高科厭貧求富,想要背棄故友之姻盟,「掩實就虛,幾陷佳婿於死地。若正倫法,應加重刑。惜在縉紳,量從未減」。而夏昌時與高季玉「仍斷合巹」。

在這則故事中,顧知府斷案之錯,就在於沒有深究,只憑夏昌時自己承認了冤情,就輕易結案。可見,在案情審理過程中情與理的邏輯推演,是破案獲得真相的關鍵。只要稍稍多想一下,高季玉贈銀給夏昌時,夏昌時哪有什麼理由還要害死高季玉的婢女呢。何況夏昌時也辯稱:「季玉所證前事極實,我死也無怨,但說我得銀打死秋香,死亦不服。」但顧知府對明顯不合情理的事,居然不深究。而包公卻不然,就算高季玉還一口咬定是夏昌時殺死的秋香,依然持懷疑的態度,「包公不能決」,再問夏昌時,才把疑點落到了李善輔身上,由此告破一宗冤案。

品析:

對於官員錯判官司造成冤案的問題,歷朝司法督察制度都非常重視。除設立巡察制度,派欽差、按察使等常年巡行各地,專門承接各地冤情訴狀外,還在律令中明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宋刑統》中,就有「決罰不如法」「官司出入人罪」「斷罪不當」等條例。如第二十九卷「斷獄律」中有「決罰不如法」條規定:「諸決罰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杖粗細長短不依法者,罪亦如之。」

第三十卷「斷獄律」中有「官司出入人罪」條規定:「諸官司出入人罪,若入全罪,以全罪論;從輕入重,以所剩論。刑名易者,從笞入杖,從杖入流,亦以所剩論。從笞、杖入徒、流,從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論。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斷罪失於入者,各減三等;失於出者,各減五等。若未決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各聽減一等。即別使推事,通狀失情者,各又減二等。所司已承誤斷訖,即從失出入法。雖有出入,於決罰不異者,勿論。」此律條說的是,對被量刑不當的嫌犯給予相應的補減,同時,對斷案失當的官吏也將作出相應減等的處罰。相比《宋刑統》,《大明律》《大清律例》有關「官司出入人罪」法條規定的更加細化、明確。

第三十卷「斷獄律」之「斷罪不當」條規定:「諸斷罪應決配之而聽收贖,應收贖而決配之,若應官當而不以官當,及不應官當而以官當者,各依本罪減故、失一等。」

《包公案》第六十四則《聿姓走東邊》就涉及官吏決斷不明釀成冤案,以及誣告和偷掘人棺槨的情節。

話說東京管下袁州有一人張遲,與弟弟張漢共同居住。張遲娶妻周氏生一子周歲。碰巧周母有疾病,周氏即回家探母。后張遲因要赴臨安縣潘某的邀約出遠門,便讓張漢去接周氏母子。三人來到離家不遠的一片林地,當時暑熱難耐,周氏抱著孩子困苦難行想要就地歇息。張漢便說,自己先抱孩子回去,再叫轎夫來接周氏。等張遲雇了轎夫到林地,卻不見了周氏。兩兄弟來回搜尋,到了一幽僻處,見其妻死於林中,且已經沒有了首級。張遲哀哭不止,兄弟倆僱人抬屍,「用棺木盛貯了」。周氏母家兄弟周立是個好訟之人,就「扭送張漢赴告於曹都憲」,稱張漢欲強姦周氏,周氏不從故殺之滅口。

曹都憲居然相信了周立之說,用嚴刑拷打,張漢始終不肯誣服。曹都憲便讓都官找尋婦人首級。都官著人到嶺上尋覓不著,便私下掘開一婦人墳墓,取出屍體斷其首級回報曹都憲。曹都憲再次審勘,張漢還是不肯招認,但受不過嚴刑拷問,只得誣服,「監系獄中候決」。

將近半年,正遇包公巡審,複審張漢一案。一日悟得其中玄機,遂拘得張遲鄰居蕭某,讓其帶二公人到建康一帶緝訪。還真遇到了一個面熟的婦人,一問果然是張遲之妻周氏。原來,周氏在林中遇到兩客商挑著竹籠上嶺,他們四顧無人,即拔出利刃,威逼周氏脫下衣鞋。再從籠中喚出一婦人,互換了衣服,又斷其婦人頭顱置於籠中,拋其身子於林里。反將周氏置入籠中,「沿途乞覓錢鈔,受苦萬端」。蕭某即與二公人拘拿二客商。包公再審,二客商只得招認。包公「再勘問都官得婦人首級的情由,都官不能隱瞞,亦供招出。審實一干罪犯監候,具奏達朝廷。」不數日,仁宗旨下:「二客謀殺慘酷,即問處決;原問獄官曹都憲並吏司決斷不明,誣服冤枉,皆罷職為民;其客商貲帛賞賜鄰人蕭某;釋放張漢;周氏仍歸夫家;周立問誣告之罪,決配遠方;都官盜開屍棺取婦人頭,亦處死罪。」

品析:

此案所判非常合律。曹都憲因斷案不明而被罷官,而周立好訟誣告,被發配流放;都官掘墓取無辜婦人首級,則被處死罪。對照《宋刑統》有關「官司出入人罪」及「誣告比徒」條,但規定並沒有後世那麼明確。而「賊盜律」中有「殘害死屍」條規定:「諸殘害死屍,及棄屍水中者,各減斗殺罪一等。」所謂減一等,是指如果殘害死屍(指肢解形骸、割絕骨體及焚燒之類),合死罪的,死上減一等;應流罪的,流上減一等。相比之下,《大明律》《大清律例》則更為明確和嚴厲。如《大明律》卷第十八「刑律一」之「賊盜」條「發眆」款規定:「凡發掘培墳眆,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槨見屍者,絞;發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眆先穿陷及未殯埋,而盜屍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開棺睳見屍者,亦絞。」可見,此案所引仁宗皇帝下旨,對都官私下開棺取婦人首級而處死罪,實是按《大明律》所斷。因《包公案》是明代萬曆年間出版的,作者自然更熟悉的是大明律令,用到了包公案上,也是合乎情理的。

對於官員失職或錯判造成的冤案,歷朝歷代律令也都有相應的處罰規定。有的是罷職,有的甚至要流配。

《包公案》第二十一則《裁縫選官》就是一例。

話說山東有一監生彭應鳳,同妻許氏及子上京聽候選官,住在西華門王婆店內。但因選期還有半年,手中用度吃緊,許氏終日只能做刺繡枕頭、花鞋等出賣度日。時有浙江舉人姚弘禹也來聽候選官,住王婆店對面,看到許氏貌賽桃花,就私下拜訪王婆,希望其能幫忙撮合見一面。

王婆知姚弘禹心事,遂生一計,故意讓彭應鳳去午門外找寫字的活計干,以貼補家用。彭應鳳遂到午門,果然遇到了欽天監李公公要抄寫表章。王婆更慫恿彭應鳳說,「李公公愛人勤謹,你明到他家中去寫,一月不要出來,他自敬重你,日後選官他也會扶持」。彭應鳳遂帶上兒子住到了李公公家一心抄字。王婆便騙姚弘禹說,彭應鳳因貧要賣妻,等姚弘禹赴陳留任知縣發船時,彭應鳳著轎子把許氏送來。姚弘禹信以為真,問聘禮要多少,王婆開口要了一百兩。王婆又哄騙許氏,說彭應鳳要接她去李公公家,轎子已來。許氏便隨轎而去。等到了一看,是官船迎候,不覺詫異。王婆便對許氏說,是彭應鳳因窮困,怕耽誤你,遂將你出嫁於姚弘禹,姚弘禹今任陳留知縣,「又無前妻,你今日便做奶奶可不是好!彭官人現有八十兩婚書在此,你看是不是?」許氏見了,低頭無語,只得順從。

彭應鳳一月後回來,不見了妻子,遂問王婆。王婆反叫屈說,你那日叫了轎子來接了許氏去的,如今卻反過來誆我,我就要去告到五城兵馬司。彭應鳳因身無錢財,只得含淚而去。又過了半年,自己無所倚靠,只得學做了裁縫。一日,被吏部鄧郎中衙內叫去做衣。僕人看彭應鳳凄苦,捨不得吃衙內給的兩個饅頭,便報知了夫人。夫人一問,彭應鳳便將自己苦情訴說出來。等鄧郎中回衙,夫人便將情由告知了鄧郎中。因均是山東同鄉,經鄧郎中幫忙,彭應鳳選上了陳留縣丞。

王婆知道后,心想那姚弘禹就在陳留,怕事情敗露,就想讓自己的親弟弟王明一去半道將彭應鳳殺了,還假意給了彭應鳳一件青布衣。王明一星夜趕到臨清,見到彭應鳳拔刀就砍,卻只見刀往後去,王明一驚異就問彭應鳳,是何冤枉,是否在京城得罪了什麼人?彭應鳳就將王婆一事說了。王明一也將王婆要加害他一事說了一番。王明一遂將彭應鳳兒子的髮髻割下,又拿了那件青衣回復了王婆。

彭應鳳在陳留上任了數月。一日,兒子遊玩進入了姚弘禹縣衙內,被許氏認出。又正值姚弘禹安排了宴席,彭應鳳赴宴,許氏在屏風后見得真切,搶將出來。兩人抱頭大哭一場,各敘原因,把姚弘禹嚇得啞口無言,彭應鳳一家人遂得團圓。彭應鳳告到開封府,包公大怒,「遂表奏朝廷,將姚知縣判武林衛充軍;差張龍、趙虎往京城西華門速拿王婆到來,先打一百,然後拷問,從直招了,押往法場處斬」。

品析:

本案可謂曲折凄婉。最可恨當屬王婆,之所以包公大怒,是因王婆作惡多端,大壞綱紀,既詐騙又涉謀殺,包公用刑和判處大有懲戒之意。《宋刑統》第十七卷「賊盜律」之「謀殺」條規定:「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從而加功者,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造意者,雖不行,仍為首。僱人殺者,亦同。即從者不行,減行者一等。」王婆的情況,算僱人謀殺,已經施行。要不是有神靈護佑,彭應鳳早已成刀下鬼了。以此論,王婆相當於致人已死。

而姚弘禹,先有淫心,后雖不知真情,但也屬有意為之,判充軍處罰偏重,實乃有懲戒意味。

另有一案,既涉誣告,又涉賄賂。且看包公如何依律處置。

《包公案》第五十八則《廢花園》,講的是四川成都府何達與其叔子何隆爭家產,互不相讓,訟之於官,連年不決,由此結仇。何達與姑之子施桂芳商議,想上東京找韓節使幫忙。兩人到了東京,不巧韓節使外出「按巡都邑」。兩人遂各處遊玩。一日,兩人到一古寺賞玩,步入一片樹林,據說這裡曾經是劉太守的荒廢花園,施桂芳在此被妖迷情而走失。何達尋其不到只好回到家中。何隆知悉,遂將何達以謀害施桂芳之名告到官府,並且上下行賄,要問何達死罪。何達受刑不過,只得屈招,被押解到西京決獄行刑。正巧碰到包公,危情之際得以刀下留人。包公親自到寺廟查訪,找到了被妖迷情的施桂芳。包公「刑拷何隆,隆知情屈,遂一一招承。包公疊成文案,將何隆杖一百,發配滄州充軍,永不回鄉;台下衙門官吏受何隆之賄賂,不明究其冤枉,誣令何達屈招者,俱革職役不恕,施桂芳、何達供明無罪,各放回家」。這則案例對誣告罪的判決也是較重的,只因差點害死何達人命,又存心誣告,且還上下賄賂官吏,因此,誣告者何隆不僅被杖一百,而且從四川發配到河北邊境,永不得回鄉,受賄官吏也被革職。

品析:

歷代律令對受賄官吏科罰應當說還是嚴厲的,對因受賄而釀成冤案判罰尤重。如《宋刑統》第二十九卷「斷獄律」之「不合拷訊者取眾證為定」條中,就援引和沿襲了唐長慶元年十一月五日敕節文的規定。「應犯諸罪,臨決稱冤,已經三度斷結,不在重推限。」「其中縱有進狀敕下,如是已經三度結斷者,亦請受敕處聞奏執論。如是告本推官典受賄賂,推勘不平,及有稱冤事狀,言訖便可立驗者,即請與重推。如所告及稱冤無理者,除本犯是死刑外,餘罪請於本條外更加一等科罪。如官典取受有實者,亦請於本罪外加罪一等。如囚徒冤屈不虛者,其第三度推事官典,伏請本法外更加一等貶責;其第二、第一度官典,亦請節級科處。」上述引用唐朝長慶元年(公元821年)唐穆宗皇帝的敕文,說的是已經經過三審定案判刑,如果還有人喊冤,就應不局限於三審制,要及時上報朝廷重新推審。如果冤情不符,對嫌犯要加重一等科罪。受賄的官吏也要按本罪外加罪一等。如果冤案屬實,就要對三度官加罪一等貶責,原二審、一審的官吏也要降級科罪。

《宋刑統》另有「職制律」之「枉法贓不枉法贓」條規定:「諸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無祿者,各減一等,枉法者,二十匹絞;不枉法者,四十匹加役流。」因受賄而枉法,處罰最重,十五匹布就要被處以絞刑。而就算受賄但沒有枉法的,處罰也仍然較重,達到三十匹布,就要被勞役和流放。可見封建王朝對待因賄賂而導致冤案的情形還是高度警惕的,對於這種暗箱操作、徇私枉法的行為至少從法律上保持了高壓態勢。甚至是私下求情,也會被法律制裁。如「職制律」中有專門的「請求公事」條,就明文規定:「諸有所請求者,笞五十;主司許者,與同罪。已施行者,各杖一百。所枉罪重者,主司以出入人罪論。他人及親屬為請求者,減主司罪三等;自請求者,加本罪一等。即監臨勢要。為人囑請者,杖一百;所枉重者,罪與主司同;至死者,減一等。」就是請求者要被笞刑五十。如果主持案件的官吏接受託請而曲法,與請求者同罪。對於勢要者(即官卑的執行人)替人托請說辭也同罪。對於主司依法判死刑者,監臨勢要去說情的,以減勢要死罪一等加以處罰。

第九十八則《床被什物》案情相對簡單,是涉及昏官誤判瀆職而被處罰的案例。

話說廣東惠州府河源街上,兩個光棍張逸、李陶見一八九歲小孩眉目秀美,便尾隨進入其家,欲調戲強姦其母,婦人高聲喊叫,被其丈夫孫誨聽見而持杖打之,但兩個光棍就是不走,與孫誨廝打至大街上,反說是孫誨妻子拿了兩人銀子不與他們干好事。孫誨氣憤不過以強姦罪具狀告到縣衙。

沒想到柳知縣昏聵,偏聽了兩個光棍的話,認為「若是強姦,必不敢扯出門外打,又不敢在街上罵,即鄰里也不肯依。此是孫誨縱妻通姦,這二光棍爭風相打孫誨是的」。於是各打三十收監,又差人去拿孫誨妻,欲將其官賣。

孫誨妻冤,叫出鄰里申訴,鄰里有見識的就出主意讓孫誨妻直接告到包公那裡。包公將孫誨妻叫來問清屋裡的各種擺設,又問兩個光棍,孫誨妻叫什麼名字、屋裡有什麼物件,兩人卻都回答錯了,於是判定兩個光棍乃強姦不成反誣陷好人。包公的判詞相當嚴厲:「行強不容寬貸,斬首用戒刁淫。知縣柳某,不得其情,欲官賣守貞之婦;輕斤重兩,反刑加告實之夫。理民反以冤民,空食朝廷俸祿。聽訟不能斷訟,哪堪父母官衙。三尺之法不明,五斗之俸應罰。」

隨後復申上司,依判詞裁定「將張逸、李陶問強姦處斬;柳知縣罰俸三月;孫誨之妻守貞不染,賞白絹一匹,以旌潔白」。

此案中,兩光棍雖入戶調戲孫妻,欲行非禮之事,但未遂,也未釀人命。判處斬刑委實過重。而柳知縣昏庸錯判,罰俸應當。只罰三月,又顯稍輕。

對照《宋刑統》關於官吏玩忽職守、錯案誤判的處罰規定是較多的。比較具有代表性的如「官司出入人罪」「斷罪不當」「決罰不如法」等。在「斷獄律」之「官司出入人罪」條中,引用了「議」的註釋:「官司入人罪者,謂或虛立證據,或妄構異端,舍法用情,鍛煉成罪。」在此案中,柳知縣可謂「妄構異端」,主觀臆斷,結果導致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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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斷案引律法脈——從古代公案小說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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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重質證,輕口供,看包公如何平冤究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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