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秀(四)(2)

選舉秀(四)(2)

1999年,湖南省某縣就曾發生過著名的『117事件』。這一年的1月17日,某鎮將該鎮被捕的部分減負上訪代表作為反面典型,用捆綁掛牌的方式在大會上進行批鬥示眾。會議進行過程中,台下群眾與政府幹部發生了大規模的衝突,減負上訪代表被群眾營救,在場的十多名縣鄉幹部全部被打,政府停在會場的數部車輛也被砸壞。為阻止政府車輛撤離現場去追趕已被營救的減負上訪代表,一些婦女捨命橫躺在馬路中央……這樣驚心動魄的時刻,灰村村民未曾經歷過,或許也沒有聽說過。一直以來,灰村村集體替村民們交納了所有稅費。農民負擔的增加或減少,在灰村從來就不是掛在村民們嘴邊的一個話題;每年的農忙季節,村裡利用集體的收割機,公家花錢免費為村民收割;到了年底,每家每戶還能分到100元人民幣的過年費。多年來,灰村村民的生活雖然不富裕,但風平浪靜。灰村從來沒有發生過一起上訪的事件。連續十多年,灰村被評為『荷鎮模範村』。所謂模範村,也就是,村裡的治安以及在完成鎮里下達的指標方面,做的非常好。也曾經有村民對我說,如果不是崔聯,其實大家可以把日子一直這麼過下去。民主是個什麼東西?又不能當飯吃,不能當被蓋。但崔聯堅定的說,灰村的經濟底子這麼好,村民其實可以過上更好的生活;過年的時候,每家每戶不只是分100元人民幣,而是分幾千元人民幣;出門也不是坐個中八車就滿足了,應該有自己的小汽車,就象很多城裡人那樣。老支書說,崔聯是『老母豬拱地——全憑一張嘴』。吹牛皮不打草稿,好像天上會掉餡兒餅。針對老支書的話,崔聯說,老支書顯然保守慣了。要不然,灰村早就不是現在這幅樣子了。灰村距離荷鎮鎮政府所在地很近,騎自行車大概只需要十來分鐘。前往鎮政府辦公室的路上,必然要經過一溜水果攤。其中一個攤位是一名灰村村民擺設的。這個村民說,他看見老支書用自行車馱了一大捆紙,挺高興的,當時倆人還相互打了個招呼。還沒一根煙的功夫,老支書就黑著臉,從鎮政府出來了,自行車的后坐上,還捆著那些紙。不知道咋回事兒,好像是挨批評了。老支書為什麼沒有把那些收繳的材料上交?又為什麼黑著臉從鎮政府出來?他當真被鎮里領導批評了?就這些問題,我曾問過老支書。老支書很警覺,反問我:「問這個幹什麼?」而當年那個鎮里幹部,早已調離荷鎮,不知去向。讓我們試著對1998年至1999年,國家在農村民主選舉方面的政策走向和工作決心來做一個分析。這個分析,或許有助於解開一個個疑問,有助於我們了解老支書和鎮里幹部當時的心態。首先,我們知道,1998年11月4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正式頒布實施,村民民主選舉、村民自治已經是一種法律的強制規定。其次,我們來看看當年的《人民日報》在這個問題上的宣傳口徑。從這個宣傳口徑上,我們或許能粗略的把握各有關部門的工作重點和方向。我通過人民網檢索了1998年11月至1999年5月《人民日報》的報道,發現這短短半年的時間,該黨報用了近百篇的篇幅對村民自治進行報道。報道量之大,可見一斑。其中幾篇報道引起了我的注意。1998年11月27日的《人民日報》報道:**中央組織部於11月26日下午,召開電視電話會議。中組部部長張全景在會上強調,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精神,努力提高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整體水平。要把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實施,全面推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作為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基本內容。1999年3月9日的《人民日報》報道:3月8日上午,**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李鵬在參加河北代表團審議時強調,1998年通過了修訂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村民實行自治制度,加強農村基層民主建設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們的國家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要進一步擴大基層民主。擴大農村基層民主,很重要的問題是,依法搞好民主選舉,選出一個好的村民委員會。1999年3月4日報道:民政部副部長李寶庫說,目前,全國90多萬個村民委員會已經有90%實行了民主選舉,其中有60%落實了四個民主。村民自治活動的全面展開,推進了我國農村基層管理機制的變革。這幾篇報道告訴我們這樣幾個信息。第一, 村民選舉、村民自治既然是法律的規定,就是必須這麼做,而不是可做可不做;第二, 在不同場合、不同時間、不同地點,各級領導三令五申,要求地方一定要依法行事,將村民選舉工作做好,不得草率從事。說明中央對農村民主選舉工作的確很重視。雖然,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法不依的事屢屢發生。但是,在這樣的特殊時候,哪個地方敢頂風胡來,不會有什麼好結果。上級不認真也罷,上級如果很認真,弄不好頭上的烏紗帽會戴不穩了;第三,村民自治勢在必行,無法阻擋,這一點,官方公布的數字足以說明。我們由國家形勢推及荷鎮官員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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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村紀事:草根民主與潛規則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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