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續前題(1)

二十七、續前題(1)

二十七、續前題

作者: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曾經有人主張說,制憲會議所提出的這種憲法,必須要依靠軍事力量來執行它的法律。這種意見,和反對者提出的很多意見一樣,它所根據的只是一種普遍的論斷,這種論斷並無任何確當的理由予以支持。根據我對反對者的潛在意義的推測,這種意見似乎是從一種假定出發,它認為人民會討論在任何內政問題上行使聯邦權力。暫時丟開內政與非內政之間的區別不談,我們要先問假定人民討厭,根據的是什麼理由。除非我們同時假定,聯邦政府在行使權力上不如州政府,似乎我們就沒有理由假定人民對聯邦具有惡感、厭惡或反抗。我相信下面的說法可以看做一種普遍原則:人民對政府的信賴與服從程度,普遍與它的行政好壞程度成比例。不過我們得承認這一原則也有例外;不過這些例外的形成完全依賴偶然的原因,因此我們不能認為它們與憲法本身的優點或缺點有任何關係。憲法的優點或缺點只能由一般原則與公理加以判斷。

前面各篇文章中,我曾列舉若干理由來說明一種可能性:全國政府的行政管理會比地方政府好些。主要的理由是:選舉範圍(色色小說擴大后,人民會有更大的選擇餘地;州議會是民選的機構,它有指派國會參議員的權力,通過它的媒介作用,我們有理由相信國會是經過特別小心的考慮和判斷產生出來的;這種情況使國會可能具有更為廣泛的知識與見聞。因為國家內選區的範圍廣大,這些選區產生出來的議員比較不易沾染黨爭的惡習,不易受一時感情衝動,不顧將來的成見與傾向的影響。在比較小的社會裡,議會常常受這些因素的毒害,致使社會的一部分受到損失和壓迫,它們可以產生使人得到暫時滿足的計劃,但一般結果總是引起麻煩,使人不滿和討厭。後面我們將要用一種批判的態度來檢討新憲法設計的政府構造的內部結構,那時我們會發現另外還有幾個很有力的理由,支持前述的可能性。此處我們只需指出,除非能找出滿意的理由來支持聯邦行政作風可能使它受到人民厭惡和輕視這一意見,我們就沒有理由假定聯邦法律和各州法律相比,會受到人民的更大阻撓,或是需要任何與各州不同的強制執行方法。

社會騷亂的一種有力誘因是免罰的希望;對刑罰的畏懼,則是阻止騷亂的有力因素。聯邦政府若具有適當的權力,就能夠運用整個聯邦的集體資源作為它的後盾,而一個州所能掌握的資源則限於本州之內。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相比,它壓制前一情緒、激發后一情緒的可能性是否更大呢?一個州內的強橫黨派會很容易認為它的實力足以對抗該州內擁護政府的人;但它就不可能如此糊塗,認為它可以對抗聯邦的聯合力量。若此種意見正確,則個人非法勾結同謀抵抗聯邦權力的危險,就比一個成員可能遭遇到的同類危險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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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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