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文化新論》(8)

評《文化新論》(8)

在遺著《文化新論》里,馬教授並沒有忘懷於他早年所常提到的:經濟、法律和秩序、教育、政治、宗教、藝術、知識、娛樂。這些他留在分析人類生活的需要時才提出來討論。他在早年的^H小說《文化論》里直接稱這些是「功能方面」,在遺著中他把「需要」和「文化反應」分開。需要是指引起文化反應的生理狀態和社會情況。需要方面又分三級:第一級是「基本需要」就是「生理需要」;第二級是「派生需要」又稱「迫力」,就是社會情況或是由分工合作來謀取基本需要的滿足時所發生必須做到的社會條件;第三級是「綜合迫力」,也就是社會和個人之間必須加以配合、調劑的需要。

第一級分析得很詳細,基本需要方面有七項:新陳代謝、生殖、體適、安全、活動、生長、康健。各項所引起的文化反應是:食、親屬、居處、保衛、動作、訓練、衛生。

第二級里的文化反應就是經濟、社會控制(以往稱法律和秩序)、教育、政治。引起經濟的迫力是「工具和消費品的文化設備必須生產、利用、維持和再生產來代替」。引起社會控制的迫力是「關於技術、習慣、法律、道德的人類行為必須制立、管制和制裁」。引起教育的迫力是「維持一切社會制度的人口必須代謝、產生、訓練和給他們傳統的充分知識」。引起政治的迫力是「一切社會制度中的權力必須規定、授權和給予執行權力所需的工具」。

第三級里的文化反應並沒有分目列舉,只提到了象徵體系,歸納成語言和知識。在第二篇《功能論》里又補充了藝術、娛樂和公共儀式。他對於以前曾有詳細討論過的巫術和宗教在遺著中沒有發揮。

從他對功能的分析看來似乎另有一種和以前不同的看法,就是在滿足我們基本需要時必須得通過上面兩級的需要。所以我們不能以功能來作劃分社會制度的根據。譬如說,我們因飢餓而引起求食的活動,求食的活動必然會引起上級四種「派生需要」,他不但要從事耕種和製造,而且得接受一套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必須學習這套技術,使用一套權力。再進一步他得引起三級的「綜合迫力」,就是用語言等象徵體系產生一套概念和信仰。這樣說,要充分了解求食的活動就得看到這許多方面。這才是一個完整的單位。這樣說來,文化的單位不能是「針對同一根本需要而發生的活動體系」,至少在這定義中所謂需要不能是屬於二級和三級性的了。這也是說我們不能有經濟制度、政治制度一類名詞了,或是說普通所謂「經濟制度」或「政治制度」不能成為文化的單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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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與文化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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