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文化新論》(7)

評《文化新論》(7)

依這樣的理論,每個社會制度必然包括若干集團,而每個集團可以因為它同時擔負不同的任務,而進入若干制度。譬如家庭,它在經濟制度里可以是生產和消費的基本組織,同時是教育制度中的組織,甚至也是法律和秩序制度中的重要組織。所以具體的集團不能是文化的功能單位,功能單位是社會制度。

以上所說的可以說是我對於馬教授理論原有的了解。但是一讀他的遺著《文化新論》,卻不相合了。因為在這裡他把社會制度一詞用來指那些有形的集團了。名詞的用法固然並不重要,問題卻發生在這些集團是否具有「永久性、普遍性及獨立性」的呢?譬如說家庭,現代人類學家固然有許多承認這是以往人類各種文化中所共有的基本集團組織,但是誰能保證說這會是個永久的組織形態呢?我在《生育制度》中已分析過這種組織所倚賴的條件,就是個別擔負撫育責任的原則,這原則的維持有它相關的圜局,好像私有財產制,名位的親屬繼替等等。這些條件都可以變的,而且已經開始在變了,如果我們想在形態上求一個永久性、普遍性和獨立性的定型,在我看來是不可能的。

經濟、政治制度形態上的變遷比了生育制度看得更清楚,誰也不能說馬教授在Trobriand島上所看到的Kula交易集團的形式具有普遍和永久性的。同樣的我們不能希望現有私人經營的工廠組織會普遍和永久的。

普遍和永久的是從功能上所分析出來的歷程:沒有一個社會能不經過生產、交易、分配、消費來完成利用物資的需要;沒有一個社會能不經過生孩子、把孩子撫育成人、送入社會的分工體系,代替退^H小說休和死亡的人員,以完成社會新陳代謝的需要。這些方面可以說是永久的和普遍的,在它們自成體系的一點上說是獨立的(獨立一詞不如完整一詞為妥)。馬教授在他遺著中以具體的集團來作社會制度是我不明白的第一點。

讓我們再看他的「普遍性社會制度類型表」。他把所有的社會制度分成七類,已如上述。這七類的性質和經濟、政治、教育等不同。他稱這七類的綱目是「綜合的原則」。「綜合的原則」的意思是組織成集團所根據的社會關係。例如:從家庭起到氏族聯盟止,這些集團的組合是倚賴同一原則。這原則是由生殖作用所發生的血統及婚姻關係。再如從鄰舍起到部落止,這些集團的組合是倚賴於由地域上接近,守望相助的關係。這些基本社會關係固然是普遍的,也可以說是永久的。但是以這些關係作分類基礎是從形態入手的,不是從功能入手的。我以往稱這些原則作為「社會結構的原料」,這些原料有如建築房屋時的磚瓦洋灰。林頓教授在他《人的研究》一書中也有類似的說法。如果我們對社會集團作結構上的分析,這些「原則」或「原料」是很值得我們注意的。我對馬教授遺著所引申的理論不能明白的第二點是:為什麼在劃分社會制度的類型時會放棄他原來的功能觀點而另取了結構觀點?也許是因為在他把社會制度的單位看成了具體的集團之後,再要去求一個「普遍」和「永久」的根據時,不免落入於這些結構的原料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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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與文化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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