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文化新論》(4)

評《文化新論》(4)

所以到了他的遺著《文化新論》里,更籠統地這樣說:這裡主要的概念是「組織」。為了要完成任何目的,人類一定得組織起來。組織包含一定形式或是結構,結構中的主要因素是普遍的,一切有組織團體所共具的,而且它們形式的典型是一切人類所相共的。我建議用一個舊有的,但是意義不常是清楚的,用起來也不常一貫的名詞:「社會制度」,來稱這種人類組織的單位。後來他又用「有目的的行為的有組織的體系」一語來指稱「社會制度」。但是用話來說,總不免偏於這整體的任何一方面,所以最後他用個圖表來表示這組合體:

憲章

人物規範

物質設備

活動

功能

馬教授所給我們關於社會制度的說明(也許不能說是定義)是分析性的,他一方面矯正了過去英國人類學傳統的弊病,不再把「文化特質」割裂於和它相關部分去加以個別的研究,另一方面給實地研究者——一個「入手大綱」,不論從哪一門路進入這八卦陣,必須門門能進出,才能充分了解這個組合的整體。

但是這種說明對於要嚴格指出文化現象和其他現象究竟有什麼區別的人是不能滿意的。我們在馬教授新舊兩本《文化論》中同樣找不到他對於這基本問題的答覆。他用「玄學」或「神秘」等名詞來劈開這問題,也似乎有點過分。因為我們如果要建立一套文化理論,至少也得有一個文化的實質的假說,不然的話,在和其他科學的分工上不免將引起困難。這困難其實在馬教授所領導下的實地研究中已經發生。一個研究經濟生活中消費體系的人類學者是否一定得具有充分營養學的知識,是否一定得^H小說從有機化學入手呢?如果不必的話,從什麼界限起人類學者將認為自己的領域呢——這些問題在馬教授的文化論中是找不到答覆的,在他,像許多傳統的英國學者—般,可能認為是可以由「常識」來取決。太忽視常識的基礎固然可能流於德國式的迂闊,但過分依賴常識也不免流於英國式的將就。過猶不及,可能是我們沒有英德傳統的旁觀者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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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與文化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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