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文化新論》(3)

評《文化新論》(3)

社會制度究竟是什麼呢?它既是文化的單位,我們先得問:文化是^H小說什麼?對這問題有兩種入手方法:一種是要推求文化現象和其他現象的區別,它不能等於物理、化學、生物、社會的現象,如果相等了也就不必另立一個層次了。文化現象雖則是以上述許多現象作基礎,但是卻不能完全化成上述許多現象。它另有一工。要說明文化就得從這另有的一工上下手。這一派學者可說是「理論派」用以分別另外一派不去追求「文化之所以為文化」的特性,而直接從常識出發去研究這一類現象;我們不妨稱後者為「常識派」。馬教授在這方面繼續英國的傳統,很能滿意於常識的出發點,甚至把前一派的理論稱作玄學色彩,把和其他現象區別出來的文化現象,稱作「神秘的實體」(《文化論》,第三章)。他和EBTylor一般用列舉方法來說明文化是什麼。他說:「文化是指那一群傳統的器物、貨品、技術、思想、習慣及價值而言的。」

馬教授和Tylor以及其他前期英國人類學家不同的,是他採取了被稱為功能主義的觀點,他把這許多上面羅列的種種「特質」用一根功能的繩子聯繫起來,成為他所謂「社會制度」。他在舊作《文化論》里已說明了文化包括物質、社會、精神的三方面。「方面」是指一個單位同時具有三個「組成部分」(《文化論》第二章和第七章)。再說得明白一些,文化單位是由一定的器具、團體和信仰組合成的。因之他給「社會制度」的定義時說:文化的真正要素有它相當的永久性、普遍性及獨立性的,是人類活動有組織的體系,就是我們所謂「社會制度」。任何社會制度都針對一根本的需要,在一合作的事務上,和永久地團集著的一群人中,有它特具的一套規律及技術。任何社會制度亦都是建築在一套物質基礎上,包括環境的一部分及種種文化的設備(《文化論》商務,上海版,第14頁)。從這段看來,似乎他把活動看成了社會制度的實質了,但是這在他不過是行文上便利而已。在其他地方,他又可以用另外的說法,把社會制度的重心放在另一方面。例如他在HIHogbin的LawandOrderinPolynesia一書的序文里就這樣說:社會制度的定義可以說是:一群在共同事業上聯合在一起的人,他們系住在一定的環境中,共同使用一套工具,和服從一套規則。接著更說:在研究法律和秩序時,我們可以集中焦點在這一方面,一個社會制度不過是一個規則的體系,它規定在婚姻、在親子、在親屬、氏族、經濟合作等相關分子間的相互行為。在馬教授,「社會制度」本是個包括三個方面(每方面又可以分折成若干要素)的整體任何方面入手都可以,它並不是一個超於物質和社會層次的現象,不過是這許多現象的一個組合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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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與文化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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