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文化新論》(2)

評《文化新論》(2)

馬教授於1938年去美,重又結婚,確已開始他「第二期的振作」,但是不到四年卻因心臟停止而與世長辭,若干沒有出版的稿本,後來經他新夫人委託了他的門生和友人加以整理,已問世的有TheDynamicsofCultureChange(Yale,1945)和AScientificTheoryofCultureandOtherEssays兩種。本文將討論第二本遺著(以下稱《文化新論》以別於前譯《文化論》)。該書系HuntingtonCairns所編,共收論文三篇:一是《科學的文化論》,二是《功能論》,三是SirJamesGeorgeFrazer。三篇分量不同:第一篇較長共144頁,是一篇預備發揮成書的底稿;第二篇只有31頁,大概是一個大綱;第三篇42頁,是一篇紀念和批評英國人類學家弗雷澤先生理論的中篇——這一本集子實在不能代表馬教授對於文化的完整理論體系。但是哲人其萎,我們已無從希望看到他思想的全貌,這些鱗爪也值得我們寶貴了。

一個奠定人類學功能派的大師不能自己審定代表他理論系統的著作對他自是一件憾事,而對於後學者想從許多零星的遺稿中去捉摸作者的理論也是一件苦事;尤其是像馬教授這樣一個富於吸收能力,思想敏銳,又是個勇於修改,善於自新的學者,在他身後去整理他的遺稿,必然是件極困難的事。無怪他許多及門弟子們對於他這幾本遺稿並不能太滿意了。我讀完了這一本書,看到其中有許多和我以往對於馬教授理論的了解不相^H小說謀合之處。若干可以說是修正,也有若干可以說是引申。有些修正的地方語焉不詳,並沒有說明為什麼作此修正。我願意就這些地方提出些問題在此討論一下。

首先我想提出來討論的是社會制度的性質。社會制度這一個概念在馬教授理論體系中占很重要的地位。他一再說,一切科學的研究必須找到它所研究的對象的單位。他批評以往人類學中的進化學派和歷史學派把「文化特質」作單位,忽略人類活動的整體性,以致零星割裂,支離破碎,引起許多缺乏科學價值的理論。所謂「文化特質」可以是一種風俗,好像親迎;可以是一件器物,好像犁耙;可以是一種稱謂,好像「舅舅」;可以是一種信仰,好像狐仙;可以是一種組織,好像廟會;可以是一種動作,好像叩頭——這些是以往許多人類學者研究文化現象時的單位。馬教授認為這些風俗、器物、稱謂、信仰、組織、動作並不能孤立地發生作用,它們不過是「有目的的活動所組成的體系」的各方面。換一句話說,人類的生活必然同時包括這許多方面,所以研究的對象必須把這許多方面統籌並顧。於是他提出「社會制度」這個概念——文化的單位是社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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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與文化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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