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出來的養子(7)

冒出來的養子(7)

原告律師不緊不慢地說:「對於被告是不是真的和李桐一起共同生活過,我們也有證人要出庭作證。」接下來,李桐生前的兩位多年的鄰居兼同事,還有老張、李桐僱用的保姆也出庭作證,證明從未看到王子鵬與李桐一起共同生活過,也從未聽李桐說起過王子鵬是她的養子。

證人作完證后,原告的律師又說:「我們還有一份重要的證據要提交:這是李桐的單位開具的證明,證明李桐平時的生活都是原告進行照顧,而且單位同事鄰居都知道這件事,如果有養子,那李桐需要人照顧時肯定會出現的,為什麼單位都不知道呢?要在公證處去查李桐的檔案時大家才知道有這麼個養子呢?這怎麼能證明被告和李桐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父母子女關係呢?」

王子鵬的臉紅一陣白一陣的,非常氣憤地說:「我伺候我叔走的,我叔病了那會兒,全靠我和我嬸照顧,怎麼沒一起生活過,怎麼沒照顧過,這不是胡說八道嗎?」

法點鏈接

律師提交這些證據有何妙用呢?會對本案的結果產生什麼影響呢?

我國的收養法是1992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在此之後的收養必須辦理收養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但是對於在此之前已經形成的收養關係,如何判斷其是否成立呢?

對此,司法部曾經公布過一個《關於辦理收養法實施前建立的事實收養關係公證的通知》,該通知稱:

對於收養法實施前已建立的事實收養關係,當事人可以申辦事實收養公證。凡當事人能夠證實雙方確實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稱,建立了事實上的父母子女關係,且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確已消除的,可以為當事人辦理收養公證。

從以上規定及收養關係的相關法律理論來看,要確認構成事實收養,應當符合四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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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為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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