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出來的養子(8)

冒出來的養子(8)

1.當事人雙方確實共同生活多年。

2.以父母子女相稱。3.建立了事實上的父母子女關係。4.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確已消除。

因為王子鵬也承認,他一直叫李桐嬸嬸,沒有以母子相稱,所以嚴格來講,不符合上述第二個條件。而老張的律師之所以提交王子鵬和他親生父母的檔案,是想證明他也不符合上述第四個條件,就是「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確已消除」。因為從證據分析,王子鵬和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一直沒有消除。而三位證人出庭作證以及單位出證,也是想證明王子鵬與李桐之間沒有共同生活過,沒有建立事實上的母子關係,不符合上述第一和第三個條件,即「確實共同生活多年」和「建立了事實上的父母子女關係」。

之後,就是最緊張的時候了,因為法官要宣布筆跡鑒定的結果了。經鑒定機構鑒定,最終認定遺囑確系李桐書寫。所以,不久之後,這個案子法官最終判決,遺囑是完全真實的,遺產應由老張全部繼承。但是對於王子鵬與李桐的關係,法庭認為,收養的時間在收養法頒布之前,當時沒辦手續是基於特殊的歷史條件,在現實生活中,王子鵬曾與李桐一起生活過,在李桐的檔案中也記載了王子鵬為養子。因此,仍然認定了王子鵬的養子身份,王子鵬是法定繼承人之一,但由於李桐留了遺囑,所以仍由老張繼承全部遺產。

而對於老張來說,經歷了這一切,心力交瘁,他真後悔當初沒有聽妻子的話,去進行遺囑公證,其實一份遺囑公證只需花上幾百元錢,但如今費時費錢,還受到了心靈的重創。作為律師,筆者也感慨良多,事前的預防總要好於事後的補救,那樣既可以節省花銷,又可以免受煎熬。

立遺囑的人當然是希望自己在百年後,可以將自己的遺產送給自己生前最親近的人,這也算是他們對自己身後事的一個遺願,本意是想讓自己的親人生活得更好,但要注意的是事前的預防總要好於事後的補救,就像本案這樣,如果李桐在世時,將遺囑進行了公證,也許,老張的繼承之路就不會走得這麼坎坷,既可以節省花銷,又可以免受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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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為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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