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迷失(6)

激情迷失(6)

一周之後,這起離婚案的第二次開庭開始了,張律師向法庭提交了委託人和他前妻的離婚協議書,而對方當事人看過這份離婚協議書之後,向法庭表示,說這份協議書很可能是偽造的。面對對方的這種質證意見,張律師當即向法官提出申請,請求法官到楊鴻與他前妻辦理離婚登記的民政機關去調取離婚協議書的檔案,法官也表示了准許。

接著原告方申請證人賈艷出庭作證,看得出賈艷非常的緊張,但她把和前夫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情況說得清清楚楚。不論是對法官的提問,還是對方當事人的提問,她都能準確地說出來。楊鴻和賈艷的心情同樣複雜,一個女人被自己的丈夫無情的拋棄,但最後又站出來幫助他,這需要多麼大的勇氣和胸懷。而楊鴻的內心,對他過去的婚姻和現在的婚姻,自己恐怕也有了一個評價了。

這次庭審之後,法院到民政登記機關調取了當初的離婚登記檔案。在第三次庭審當中,法官出示了調查的結果。那份存檔的協議書和原告方當事人提交的協議書一模一樣。

法點鏈接

這份離婚協議書和賈艷的證詞對於楊鴻與於麗麗離婚案件判決房子的分割,又有什麼影響呢?

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凡是在民政部門辦理了協議離婚的,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就是生效的離婚協議,男女雙方都應當遵守。所以,在楊鴻第一次離婚時,已將在自己名下的房屋進行了處理,這個房子應當屬於他的前妻,但因為未將房屋產權人進行變更,因此,從法律角度看,這個房屋的所有權還未轉移。因為在我國,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才發生效力。但楊鴻有履行離婚協議的義務,所以將房屋過戶給他前妻只是一個時間問題,因此法院不可能將已經做出處理的房屋再作為楊鴻的個人財產處理了,楊鴻應當儘快履行房屋所有權人的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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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為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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