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五章 武靈新變﹙八﹚

第二百七十五章 武靈新變﹙八﹚

ps:訟師在古代社會中扮演著准律師的職能。他們可能為金錢利益而充當「挑詞架訟」的訟棍角色,也可能因以法維權而贏得訟師的尊稱,具有極強的兩面性。

訟師的行為,主要業務是代寫書狀,這些書狀包括遺囑、各種契約、呈狀以及工商行政方面的申請,更多的是謀寫訴狀。

五、訟師

訟師在古代社會中扮演著准律師的職能。他們可能為金錢利益而充當「挑詞架訟」的訟棍角色,也可能因以法維權而贏得訟師的尊稱,具有極強的兩面性。

訟師的行為,主要業務是代寫書狀,這些書狀包括遺囑、各種契約、呈狀以及工商行政方面的申請,更多的是謀寫訴狀。

訟師的活動,離不開具體的有形物質基礎。他們的外化名稱在不同的時期因不同的社會背景而不同,但這一職業的內涵和外延則大同小異。訟師多出身於運途不暢的士人,具有一定社會關係的吏人、幹人、衙役宗室的子弟,以及膽大橫行的豪民。不同時代,訟師活動則因社會經濟、政治諸方面的差異呈現出明顯的地域性。

古代「訟師」往往被視為影響社會和諧、挑詞訴訟的不安定分子。從根本上看,這種對「訟師」品質低下的定位是由中國古代鐵板一塊的權力集權體製造就,並逐步灌輸到了整個社會,形成了一種法制文化。在這種文化傳承里,根本就不承認訟師的辯護是一種崇高的工作,更談不上對這種辯護工作悉心呵護。說到底。就是傳統文化認為權力具有至上性。不承認權力與權利之間有衝突、有矛盾。權力意識完全取代了權利意識。自然,權力與權利之間對立統一矛盾的說理工作不需要專門的職業群體來承擔,這就不可能產生專門為解決這種矛盾提供平台的精湛的法律程序。這導致訟師從事辯護工作面臨四面楚歌的境地。

六、律師

律師(lawyer,solicitor,attorney,alawyer;abarrister(atlaw);acounsel;(am.)attorney(atlaw))不同於古代的訟師、狀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與兼職律師,按照業務範圍劃分,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按照服務對象和工作身份,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律師業務主要分為訴訟業務與非訴訟業務。律師職業的基本特徵是。具備必須的法律專業知識。以提供法律服務為職能。受國家保護和管理。

1、律師制度源起

現代律師制度至少應可追溯至古羅馬時代甚至古希臘。古羅馬人發展了複雜的成文法典以及訴訟制度,包括辯護律師制度,都為近代西方法體系所繼承。由於城邦社會重視法治及程序保障的緣故,古羅馬時代的律師享有相當崇高的地位,常代表當事人與對造或政府進行訴訟,並且講求來自希臘地區一脈相承的修辭學及雄辯術訓練。許多元老院議員都曾操此業,其中最著名者當推古羅馬名政治家西塞羅(cicero)。

律師起源於古羅馬。共和制羅馬(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訴訟。必須根據執政官或法務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續進行。由於法律和告示不斷增多,日趨複雜,當事人在訴訟中,特別是在法庭進行辯論時,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協助,因此,從共和制末期到帝國制初期(公元前1世紀後半期),辯護人應運而生。

至公元5世紀末,充當辯護人的,須在主要城市學過法律,取得資格。他們逐漸形成行業,組成自己的職業團體,成為專職律師。

封建制時期,多數國家廢除了古代辯論式訴訟,改用糾問式,使律師失去作用。有的國家,如中古初期的法國,雖保留律師制度,但主要只適用於宗教法院,而且律師的職務由僧侶充任。世俗法院有時也允許辯護,但也只有僧侶才能執行這一職能。

公元12世紀以後,法國禁止僧侶在世俗法院充當辯護人,代之以受過封建法律教育,經過律師宣誓、登記入冊的職業律師,但其許可權受到很大限制,甚至形同虛設。

2、執業資格

第一、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被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但從事法律事務的人,一般是法律工作者,俗稱「公民代理」、「黑律師」,而不能叫作律師。

第二、律師必須既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又有執業證書。如果只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也不能被稱為律師。

第三、律師的服務對象是整個社會,沒有特定對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託律師代為法律事務。

七、尼姑

佛教稱謂亦稱為「尼」。例:出家為尼,落髮為尼同時也是比丘尼的俗稱。女子出家后受過具足戒者。比丘尼為梵文bhikssuni的音譯,亦譯作比呼尼等。意譯為乞士女、除女或薰女;亦稱沙門尼或簡稱尼。

比丘尼是指歸入佛門,受持具足戒的女子。五眾、七眾之一。最早出現於南北朝時期。比丘尼為梵文bhikssuni的音譯,亦譯作比呼尼、苾芻尼、備芻尼等。意譯為乞士女、除女、除饉女或薰女;亦稱沙門尼或簡稱尼、尼僧。現在的尊稱應為:「法師」,表示尊其佛法造詣高深。

本來,印度以尼(ni)音,代表女性,有尊貴的意思。不限佛教的出家女性所專用。佛教的出家女性,小的叫沙彌尼,大的叫比丘尼,意思是女沙彌及女比丘。到了中國,每以未嫁的處女稱為姑,故將佛教的沙彌尼及比丘尼稱為尼姑,並沒有侮辱的意思,所以在傳燈錄中,佛門大德嘗以師姑稱尼姑;

1、戒律

關於比丘尼的戒律,在佛滅后、部派分裂以前,教誡極嚴。至部派分裂再分裂后,對比丘尼較為放寬。然而,因相傳女人障重,故戒條亦多,依《四分律》所載,比丘須守二五〇戒,比丘尼則須守三四八戒。

2、傑出代表

在我國佛教史上,比丘尼之貢獻雖不如比丘之多,然其中亦不乏戒行精嚴、學優行粹之修行者。依《比丘尼傳》書中所載,由晉代迄梁武帝之間,我國佛教界即已有不少傑出之比丘尼。如道容『戒行精峻』(卷一),令宗『學行精懇,開覽經法,深義入神』(卷一),慧果『常行苦節,不衣綿纊,篤好毗尼,戒行清白』(卷二),慧耀甚且燒身以供養三寶(卷三),凡此皆足令人欽仰。

古代世俗女子雖有讀書識字者,然真能登台講說者則極少見。《比丘尼傳》書中所載之比丘尼,則頗有能登台講解經律、著書立說者。晉穆帝時,妙相『每說法度人,常懼聽者不能專志,或涕泣以示之』(卷一)。齊武帝時,曇徹『才堪機務,尤能講說。剖毫析滯,探賾幽隱。諸尼大小,皆請北面』(卷三)。智勝研讀律藏,『自製數十卷義疏,辭約而旨遠,義隱而理妙』(卷三)。由此諸例,可以窺見比丘尼在我國早期佛教史上地位之一斑。(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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