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十四章 暴力問題(2)

2.第十四章 暴力問題(2)

在80年代末,義大利的婦女運動因其領導人提出的關於性暴力的法律而生了分裂。***一些資深女權主義學者、知識分子和70年代婦女運動的活躍分子反對這一法律,並掀起了反對這一立法的運動。對義大利現行法律的抨擊集中在對受害者的錯誤態度上,其結果是受害者而非強姦犯成了被審問人。爭論的另一焦點集中在強制起訴的問題上,爭論的雙方一方主張應強制起訴,另一方主張女方應有權決定是否起訴。

在巴西,女警察為幫助婦女與家庭暴力作鬥爭起了很大的作用。女警站里全是女性警察當值,調查罪案,以滿足挨打婦女和被強姦婦女的需求。

為了防身,不少婦女開始購置槍支,並同其他女性探討如何成功地抵抗攻擊。據統計,在過去幾年間,美國槍支的女買主已激增了50%。槍支工業正在緊跟潮流,加緊設計女式專用槍。然而,持槍並不是解決婦女對暴力的恐懼的最終辦法。由於傳媒中有大量對於隨機暴力的描寫,增加了獨自在家婦女的不安全感。報章上出現了不少討論婦女安全的文章,專門討論婦女獨自在家時難以應付的搶劫和強姦。

軍國主義的好戰文化禁錮了世界上的許多民族,大多數人甚至沒有意識到這種文化的存在;對人們普遍進行和平主義的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在報章上,不少文章探討了軍國好戰主義與針對婦女的暴力的關係,認為應當把針對婦女的暴力包括進有關戰爭與和平的教育之中,內容包括直接的**暴力與間接的結構暴力,並為人們提供在性別主義和日常的暴力之外的另一種選擇。

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暴力方面,中國政府的措施是:第一,倡導尊重婦女、愛護婦女的社會風氣,反對歧視婦女,譴責和懲治一切侵害婦女的暴力行為;第二,完善消除對婦女暴力侵害的專門性、預防性和行政性的法律、法規體系及執法監督體系,實現婦女人權保障的全面法制化;第三,提高婦女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以法維權的能力,以及增強婦女的防暴抗暴能力;第四,政府和非政府組織要重視和受理婦女的來信來訪,為受害婦女排憂解難,伸張正義。

性騷擾問題

在有關性騷擾的立法問題上,女權主義者麥金農的工作最為突出,她致力於造就女權主義的法律理論,推動法律的改革。她的一項顯著的成就是使性騷擾成立為犯罪。她是提出性騷擾這一概念的第一人。這一概念的提出,徹底改變了美國法律對待婦女的態度。

由於性騷擾在侵犯和強迫的程度上似乎還夠不上犯罪,所以在法律上、學術上都較難下定義。麥金農為之所下的定義為:性騷擾最概括的定義是指處於權力不等關係下強加的討厭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語的性暗示或戲弄、不斷送秋波或做媚眼、強行接吻、用使僱員失去工作的威脅作後盾,提出下流的要求並強迫生性關係。(轉引自海德,第413頁)

麥金農在70年代參加了一個律師組織,有人向她談到了一位名叫卡米塔·伍德的女職員的況。這位女職員為了逃避上司的騷擾不得不辭去工作。由於她是因個人原因辭職的,所以無權享受失業救濟。麥金農對此事感到很氣憤,就寫了一份訴狀,其主要論點是:性騷擾是一種建立在性別基礎上的歧視。美國法律只有在兩個性別相同的人受到不同對待時才承認歧視。麥金農認為,如果一種規定造成社會不平等,如果受害者正是由於性別而受到傷害,這種規定就是歧視性的。總之,性騷擾是一種性歧視。她抓住了號稱平等的美國法律的缺點。

1977年,在審理一起女性受害者為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屈服上司的願望的案件時,哥倫比亞上訴法庭聽取了麥金農的辯護,她指出,性騷擾直接源於受害者的婦女地位。1986年,最高法院對此認可,麥金農的鬥爭取得了勝利。

據美國一個婦女組織在1978年至1979年對198名聯邦女僱員的調查,有40%的人曾在工作崗位上受到過性騷擾;有25%的人因抗拒此類騷擾而被停止晉陞;11%的人被調離;5%的人被解僱。另據《紅書》雜誌對9000餘名婦女的調查,約有88%的人曾經受過不同程度的性騷擾。據美國勞動婦女協會的一項調查,在155名願意提供答覆的婦女中,有70%的人因不甘忍受性騷擾而被迫失業。(曉黎,第42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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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婚姻――東方與西方(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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