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第六節民族區域自治(1)

15.第六節民族區域自治(1)

一、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初步實施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政府一直把國內民族問題作為中國革命和建設總問題的一部分,主張國內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根據我國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保障了少數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權利,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定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之一,寫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受到了各族人民的衷心擁護。***1950年12月9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了《關於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指示》,決定在民族雜居的地區試行民族區域自治。1950~1952年,先後在都勻、獨山、平塘、荔波、福泉、甕安、貴定、龍里、長順等縣以及獨山專區成立民族民主聯合政府。1952年,黔南地區相繼建立了相當於縣一級的惠水彝族(當時對布依族的稱謂)苗族自治區(1954年改稱布依族苗族自治縣)、羅甸布依族自治縣以及相當區一級的扁擔山布依族自治區,高坡布依族苗族自治區,羊場布依族苗族自治區等。

1953~1955年期間,黔西南建立了51個民族鄉,其中布依族民族鄉有:普安縣有陸雞、細寨、松柏3個鄉;興仁縣有鷓鴣園、長春、九盤3個鄉;晴隆縣有雞場、楊柳、雨集等8個鄉;貞豐縣有巧貫、岩魚、必克等8個鄉和納窩、這艾等5個苗族布依族鄉;安龍有八坎、坡腳、甘河、官屯等11個鄉和戛拉布依族苗族鄉;興義有巴結、歪染等5個鄉。在布依族自治縣、自治區、民族鄉的政府中都由布依族幹部擔任正職。新中國成立初期,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行和民族鄉的建立,體現了少數民族人民的意願和要求,密切了漢族和少數民族的關係,對新中國初期的民主改革、清匪剿霸、抗美援朝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民族區域自治的展與完善

1956年4月13日,國務院第27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了《關於在貴州南部設置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決定》,據此,在**貴州省委和省人民委員會的領導下,成立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籌備工作委員會。1956年8月1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都勻隆重舉行。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了州長、副州長、人民委員會委員以及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8月8日會議勝利閉幕,選舉韋茂文(布依族)為州長,宣布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在都勻正式成立。

當時,為了更好地體現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興義地區布依族聚居的安龍、貞豐、望謨、冊亨以及安順地區的紫雲、鎮寧劃歸黔南自治州。1957年由於反右鬥爭擴大化,民族區域自治工作進展緩慢。1958年民族鄉被人民公社取代。1965年,興義專署恢復,原屬興義地區的安龍、冊亨、貞豐、望謨四縣劃歸興義地區。1965年11月13日,國務院第159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決定撤銷安龍、貞豐、望謨、冊亨四縣,分別建立自治縣。1966年2月1日,冊亨布依族自治縣、望謨布依族苗族自治縣成立;2月8日,安龍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和貞豐布依族苗族自治縣成立。在安順地區,1963年9月11日成立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1966年2月11日成立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1981年12月31日成立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

粉碎「四人幫」以後,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民族政策得到了恢復和落實,貴州各族人民和睦相處,共同奮鬥,鞏固和展了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係和安定團結的穩定局面。1981年3月14日,**興義地委、行署根據黔西南少數民族的聚居特點和各民族人民實現民族區域自治的願望,要求建立布依族苗族自治州。1981年9月21日,根據國務院的指示,撤銷興義地區,設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州府設在興義縣城(今改設市)。在**貴州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興義地委和興義地區行政公署直接主持建州的籌備工作。1982年4月28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王安澤(布依族)為州長。1982年5月1日,正式宣布成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至此,布依族地區的州、縣兩級民族區域自治勝利完成。同時在貴州、雲南兩省的布依族散居地區,又相繼成立了近百個布依族民族鄉,或與其他的民族聯合建立民族鄉,如貴州省織金縣金龍苗族布依族鄉、水城特區毛門布依族苗族鄉、安順市新場布依族苗族鄉、普定縣坪口苗族彝族布依族鄉、雲南羅平縣魯布格布依族苗族鄉、馬關縣楊茂松布依族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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