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物流運輸管理(3)

第七篇 物流運輸管理(3)

3.租船業務基本操作流程

⑴詢盤

◎通常由承租人以期望條件,通過租船經紀人選擇租用所需要的船舶,即貨求船。詢盤一般採用電報或電傳的形式,向船舶代理通告需要承租的船舶類型和裝運輸貨物種類、數量、裝運港、裝運期限、租船方式以及租船租金等事項。

◎詢盤也可由出租人通過船舶經紀人向航運交易市場發出求貨載信息,即為船求貨。

⑵報盤

也稱報價或發盤,是出租人對承租人詢價的回應。若是船舶所有人先提出的詢盤,則報盤人是承租人。報盤又分實盤和虛盤。實盤為報盤條件不可改變,並附加時效的硬性報價。虛盤則是可磋商、修改的報價。報盤內容主要是關於租金的水平、選用的租船合同範本及範本條款的修改和補充等。

⑶還盤

還盤是詢價雙方通過平等談判、協商、討價還價的過程。

⑷接受

通過雙方的談判,最後達成一致意見即可成交。成交后交易雙方當事人應簽署一份「訂租確認書」,就商談租船過程中雙方承諾的主要條件予以確認,對於細節問題還可進一步商討。

⑸簽定租船合同

◎簽定確認書只是一種意向合同,正式租船合同要按租船合同範本予以規範,進行編製,明確租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當事人簽署后即可生效。之後,哪一方提出更改或撤消等異議,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責任。

◎定期租船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稱、船名、船籍、船級、噸位容積、船速、燃料消耗、航區、用途、租船期限,交船和還船的時間、地點以及條件,租金及其支付等相關事宜。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稱、船名、船籍、載貨重量、容積、貨名,裝貨港和目的港、受載期限、裝卸期限,運費、滯期費、速遣費的支付及其他事項等。

租船運輸合同正式簽定以後,船舶所有人就可按照合同的要求,安排船舶投入營運。

第五節航空運輸實施規範

一、確定運輸方式

1.包機運輸

⑴包機運輸分為整架包機和部分包機兩種形式。整架包機適合於運輸大批量貨物,運價隨國際航空運輸市場的供需變化而定。

⑵中國國內的民航包機運費一般是按每一飛行公里固定費率核收,並對空放按每一飛行公里收運價5%的空放費,這種租機要在貨物裝運前一個月與航空公司聯繫,以便航空公司安排飛機運載和向起降機場及有關政府部門申請入境及辦理有關手續。部分包機適合不足整架飛機的貨物運輸。運費比班機低,但運送時間則比班機要長。

2.班機運輸

⑴班機是指在固定的航線上定期航行的航班,這種航班具有固定的始發站、目的站和途經站。一般航空公司的班機都使用客貨混合型飛機。一方面搭載旅客,一方面又運送小批量貨物。但一些較大的航空公司在一些航線上則辟有使用全貨機的貨運航班。

⑵由於班機有固定的航線、固定的始發和停靠港,並定期開航,收發貨人可以確切地掌握起運和到達的時間,保證貨物能夠安全迅速地運送到世界各地投入市場。尤其是對運送國際市場上急需的商品、鮮活易腐貨物以及貴重貨物的運送非常有利。不足之處是艙位有限,不能滿足大批量貨物及時出運的需要,而且運費較之包機運輸方式昂貴。

3.航空速遞

⑴這種運輸方式通常為航空貨運代理公司或航空速遞公司派專人以最快的速度從發貨人那裏提走貨物,急送機場,趕裝最快的航班運出,急件發出后,速遞專送人立即用電傳將航班號、貨名、收貨人等內容通知國外航空代理準備接貨,航班抵達目的地后,急件又由專人急送到收貨人手裏,提供門到門服務。

⑵與普通的航空貨物運輸所不同的是,航空速遞公司辦理快運業務對貨物在整個運輸過程中有專人負責,從而使貨物銜接時間大為縮短。此外,在運輸途中貨物始終在專人的監管之下,故比一般貨物安全。其登門取貨,送貨上門,服務到辦公室,代辦各種運輸和報關手續,給發、收貨人帶來極大方便,同時又能及時提供貨物運輸交接信息,對貨物的查詢能做到及時答覆。

4.集中託運

⑴這種運輸方式是指航空貨運代理公司把若於批單獨發運的貨物組成一整批,向航空公司辦理託運,採用一份總運單集中發運到同一到站,或者運到某一預定的到站,由航空貨運代理公司在目的地指定的代理收貨,然後再由航空貨運代理公司委託到港當地的代理人負責收貨、報關、並分撥給各實際收貨人。

⑵航空公司有按不同重量標準公佈的多種運費費率,而且採用遞減原則,這就使得航空貨運代理公司可以把從不同的發貨人那裏收集的小件貨物,集中起來后,使用航空公司最便宜的運價,從而賺取運價的差額。這種方式在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中,使用比較普遍。

二、訂艙

⑴訂艙就是發貨人向航空公司申請運輸並預訂艙位的行為。

⑵訂艙具體需要根據發貨人的要求和貨物本身的特點而定。一般來說,對於大宗貨物、緊急物資、鮮活易腐物品、危險物品、貴重物品等,必須預訂艙位。對於一些非緊急性的零散貨物,可以不預先訂艙。

⑶訂艙的基本操作步驟為:接到發貨人的發貨預報后,向航空部門領取並填寫訂艙單,寫明貨物的名稱、體積、重量、件數、目的港及要求出運的時間等。民航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航班和艙位。

⑷航空貨運代理公司在為客戶訂艙時,可依照發貨人的要求選擇最佳航線和最理想的承運人,同時為其爭取最低、最合理的運價。

⑸訂艙手續完畢以後,航空貨運代理公司應及時通知發貨人備單、備貨。

三、接單接貨

⑴接單是指航空貨運代理公司在訂妥艙位后,從發貨人手中接過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單證。其中主要是報關單證。

⑵接貨是指航空貨運代理公司把即將發運的貨物從發貨人手中接過來並運送到機場。

⑶接貨一般與接單同時進行,對於通過空運或鐵路從內地運往出境地的出口貨物,航空貨運代理公司可按照發貨人提供的過單號、航班號及接貨地點、接貨日期,代其提取貨物。如果貨物已在啟地辦理了出口海關手續,發貨人應同時提供啟運地海關的關封。

⑷接貨時應根據發票和裝箱清點貨物,核對貨物的數量、品名、合同號或嘜頭等是否與貨運單據上所列一致,檢查貨物外包裝是否符合運輸要求,有無殘損等。然後與發貨人辦理交接手續。

⑸貨物接到機場后,可以先入周轉倉庫,也可以直接裝板或裝箱。

四、制單

1.制單的概念

⑴制單,就是繕制航空貨運單,包括總運單和分運單。

⑵繕制航空貨運單是空運出口業務中最重要環節,運單填寫的正確與否直接關係到貨物能否及時、準確地運達目的地。因此必須詳細、準確地填寫各項內容。

2.航空運單的基本作用

⑴具有承運合同的效力

航空運單一旦簽發,便成為簽署承運合同的書面證據,因此該合同必須由發貨人或其代理與承運人或其代理簽署後方能生效。

⑵運費賬單的憑證

航空運單上分別記載着屬於收貨人與發貨人應負擔的費用和屬於代理的費用,因此,航空公司將第二聯正本運單留存作為運費賬單和發票。同時,貨運代理之間的費用結算也以航空運單作為憑證。

⑶主要的報關單據

當航空貨物運達目的地后,應向當地海關報關。在報關所需各種單證中,航空運單通常是海關放行查驗時的主要憑證。

⑷是接收貨物的證明

當發貨人將其貨物發運后,承運人或其代理將一份航空運單正本交給發貨人,作為已接受其貨物的證明。

⑸保險證書

如果承運人承辦保險或者發貨人要求承運人代辦保險,則航空運單即可作為保險證書。

⑹承運人內部業務交接的依據

◎承運人必須依據運單上記載的有關內容辦理貨物的發貨、轉運、交付等各項事宜。

◎每份航空運單應該有三份正本和至少六份以上副本。正本背面印有承運條款,其中第一份交發貨人,第二份由承運人留存作為記賬憑證,第三份隨貨同行,到目的地后交給收貨人作為核收貨物的依據。

◎在發貨人或其代理和承運人或其代理履行簽署手續並註明日期后,運單即開始生效。只要運單上沒有註明日期和簽字蓋章,承運人就可不承擔對貨物的任何責任,貨物也不受承運合同的約束。當貨物一旦交給運單上所記載的收貨人後,運單作為承運合同即宣佈終止,亦即承運人完成了貨物的全程運輸責任。

3.航空運單的類別

⑴主運單

航空主運單是承運人辦理該運單項下貨物的發運和交付的依據,是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訂立的運輸契約。凡第一批由航空運輸公司發運的貨物都須具備主運單,通常它有三份正本和至少六份以上的副本。

⑵分運單

航空分運單是由航空貨運代理人在辦理集中託運業務時簽發給每一發貨人的運單。

五、報關

報關是指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發運貨物之前,向出境地海關提出辦理出口手續的過程。

⑴申報

申報是通關工作的正式開始,報關單位及其申報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在申報工作中,首先由出入境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出入境運載工具的負責人,在通過海關監管的口岸時,按規定填寫出入境貨物報關單或採用電子數據傳送向海關進行申報,並呈交海關要求的文件、單證與證明。海關接單,進行編號登錄、簽注申報日期,並對單證及內容進行審核(初審與複審)。通過審核,符合各項規定要求的,則接受報關。

⑵徵稅

當海關單證貨物進行審價,核定稅率與計征關稅時,如果屬減免貨物,則應該依法予以減免。海關按規定計征關稅並開出銀行繳款書給申報人,申報人憑海關開出的繳款通知書及時到指定銀行繳納稅款。

⑶查驗

海關憑申報人銀行繳款書的回執對貨物進行查驗,以檢查單、貨是否一致。查驗結果是海關放行的重要依據與條件。

⑷放行

海關按規定完成相關的手續以後,應該在報關單、有關貨運單證和文件、證明加蓋海關放行章,或通過電子方法予以確認,以示海關同意收貨人提貨或發貨人出運貨物。

六、發運

⑴發運就是發貨人向航空公司交單交貨,由航空公司安排航空運輸的行為。

⑵交單就是發貨人將隨機單據和應由承運人留存的單據交給航空運輸部門。隨機單據包括第三聯航空運單正本、發票、裝箱單、產地證明、品質鑒定書,等等。

⑶交貨就是把與單據相符的貨物交給航空運輸部門。交貨之前必須粘貼或拴掛貨物標籤,核對清點貨物,繕制貨物交接清單,民航審單驗貨后,在交接清單上簽收。至此即算辦完了單貨交接手續。

⑷航空運輸部門接單接貨以後,應將貨物存入出口倉庫,將單據交付相應的業務部門,以備配艙。

七、信息傳達

⑴航空貨運代理公司在發運貨物后,應及時將發運信息傳達給發貨人,向其提供航班號、運單號和出運日期等,並隨時提供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準確信息。與此同時,將由發貨人留有的單據,包括蓋有放行章和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第一聯航空運單正本,以及用於出口產品退稅的其他單據,寄送發貨人。

⑵對於集中託運貨物,還應將發運信息預報收貨人所在地的國外代理,以便其及時接貨,及時查詢,及時分撥處理。

八、貨物到達和交付

1.貨物運至到達站后,除另有約定外,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及時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通知包括電話和書面兩種形式。急件貨物的到貨通知應當在貨物到達后兩小時內發出,普通貨物應當在24小時內發出。自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貨物免費保管3日。逾期提取,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按規定核收保管費。

2.收貨人憑到貨通知單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身份證件提貨;委託他人提貨時,憑到貨通知單和貨運單指定的收貨人及提貨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身份證件提貨。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單位介紹信或其它有效證明時,收貨人應予提供。

⑴承運人應當按貨運單列明的貨物件數清點后交付收貨人。發現貨物短缺、損壞時,應當會同收貨人當場查驗,必要時填寫貨物運輸事故記錄,並由雙方簽字或蓋章。

⑵收貨人提貨時,對貨物外包裝狀態或重量如有異議,應當場提出查驗或者重新過秤核對。

⑶收貨人提取貨物后並在貨運單上簽收而未提出異議,則視為貨物已經完好交付。

3.託運人託運的貨物與貨運單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貨物中夾帶政府禁止運輸或限制運輸的物品和危險物品時,承運人應當按下列規定處理:

⑴在出發站停止發運,通知託運人提取,運費不退。

⑵在中轉站停止運送,通知託運人,運費不退,並對品名不符的貨件,按照實際運送航段另核收運費。

⑶在到達站,對品名不符的貨件,另核收全程運費。

4.貨物自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14日無人提取,到達站應當通知始發站,徵求託運人對貨物的處理意見;滿60日無人提取又未收到託運人的處理意見時,按無法交付貨物處理。對無法交付貨物,應當做好清點、登記和保管工作。

⑴凡屬國家禁止和限制運輸物品、貴重物品及珍貴文史資料等貨物應當無價移交國家主管部門處理;凡屬一般的生產、生活資料應當作價移交有關物資部門或商業部門;凡屬鮮活、易腐或保管有困難的物品可由承運人酌情處理。如作毀棄處理,所產生的費用由託運人承擔。

⑵經作價處理的貨款,應當及時交承運人財務部門保管。從處理之日起90日內,如有託運人或收貨人認領,扣除該貨的保管費和處理費后的餘款退給認領人;如90日後仍無人認領,應當將貨款上交國庫。

⑶對於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結果,應當通過始發站通知託運人。

第二十八章物流運輸合同管理規範

第一節運輸合同基礎知識

一、運輸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運輸合同又稱運送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合同法》第288條)。

運輸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⑴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運輸合同成立后,雙方當事人均負有義務。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可見,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⑵運輸合同原則上為諾成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運輸合同原則上是諾成合同。就客運合同而言,《合同法》第293條規定,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從這一規定可以明顯地看出,客運合同一般為實踐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客運合同也可以是諾成合同;就貨運合同而言,儘管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合同成立的時間,但根據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合同的諾成性是通常形態,而實踐性是特殊形態。特殊形態需由法律特殊規定,法律未規定的,視為通常形態。因此,合同法沒有對貨運合同的諾成性或實踐性作出規定本身,即說明了貨運合同是諾成合同。

⑶運輸合同多為格式合同

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一般都提供了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旅客或託運人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客票、貨運單、提單等均為依照專門法規統一印製,運費一般也是執行統一的規定。當然,運輸合同一般為格式合同,這並不排除有的運輸合同不採用格式合同的形式,而由雙方協商訂立。

⑷運輸合同的標的是運送行為

在運輸合同,承運人以將旅客、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為目的。因此,運輸合同的標的並不是旅客,也不是貨物本身,而是承運人的運送行為。

二、運輸合同的分類

運輸合同的範圍廣泛,種類繁多,採用不同的標準,可對運輸合同作不同的分類:

⑴以運輸的對象為標準,可將運輸合同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旅客運輸合同簡稱為客運合同,是以旅客為運輸對象的運輸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簡稱為貨運合同,是以貨物為運輸對象的運輸合同。

⑵以運輸工具為標準,運輸合同可分為鐵路運輸合同、公路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水上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及管道運輸合同等。鐵路法規定了鐵路運輸合同,民用航空法規定了航空運輸合同,海商法規定了海上運輸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23條的規定精神,其他法律對運輸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其他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合同法關於運輸合同的規定。

⑶以承運人的多少為標準,運輸合同可分為單一運輸合同和聯合運輸合同。

三、貨運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1.貨運合同是指承運人將託運人交付運輸的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託運人支付運費的合同。

2.貨運合同除具有運輸合同的一般特點外,還具有如下特點:

⑴貨運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

貨運合同由託運人與承運人雙方訂立,託運人與承運人為合同的當事人,但託運人既可以為自己的利益託運貨物,也可以為第三人的利益託運貨物。託運人既可以使自己為收貨人,也可以使第三人為收貨人。在第三人為收貨人的情況下,收貨人雖不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但卻是合同的利害關係人。以第三人為收貨人的貨運合同,屬於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⑵貨運合同以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為履行完畢

貨運合同與客運合同一樣,均是以承運人的運輸行為為標的。但是,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將旅客運輸到目的地義務即履行完畢;而貨運合同中,承運人將貨物運輸到目的地,其義務並不能完結,只有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後,其義務才告履行完畢。

四、聯運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1.聯運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由兩個以上的承運人通過銜接運送,用同一憑證將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託運人支付運輸費用而訂立的協議。

2.聯運合同包括單式聯合運輸合同和多式聯合運輸合同。

⑴單式聯運合同

所謂單式聯運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由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種運輸方式將貨物運至約定地點,託運人支付運費的貨物運輸合同。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合同法》第313條)。

⑵多式聯運合同

所謂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與託運人訂立的,約定以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採用同一運輸憑證將貨物運輸至約定地點的貨物運輸合同。多式聯運是近年來迅速發展起來的,實行「一次託運、一次收費、一票到底、一次保險、全程負責」的「一條龍」服務的綜合性運輸,多式聯運合同是該種交易形式的法律體現。

在多式聯運合同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多式聯運單據

多式聯運的託運人在辦理多式聯運手續時,在交付貨物、支付運費的同時,還應填寫相關聯運單據。多式聯運單據是確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也是確定當事人聯運合同關係的憑證,並且對於多式聯運的全程運輸具有指示作用。

多式聯運單據可以是可轉讓單據,也可以是不可轉讓單據。單據是否可轉讓,託運人享有選擇權。

因託運人託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的承運人損失的,即使託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託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320條)。

◎責任承擔

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因此,經營人享有全程運輸的全部權利,包括收取運輸費用,在託運人違約時請求賠償等。同時,經營人也需向託運人履行全部義務和承擔全部責任。務實際承運人在運送中造成遲延或者旅客或貨物的損害時,由經營人負責賠償。

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的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合同法》第318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於多式聯運的某一運輸區段的,多式聯運的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定(《合同法》第321條)。

第二節運輸合同的內容與格式

一、客運合同的結構與寫法

1.客運合同採用票證形式,各種車票、船票、機票市客運合同的表現形式。也就是說客運合同的基本形式是客票,客票的具體內容如下:

⑴發站(港)、到站(港)。

⑵票價。

⑶班次。

⑷承運日期。

⑸經由站(港)。

⑹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2.旅客可以與承運人簽訂具體的書面旅客運輸合同,也可以以客票作為雙方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文件。

二、貨運合同的結構與寫法

1.首部

包括標題,簽訂地點,簽訂時間,託運人、收貨人的名稱、地點、郵政編碼、聯繫電話、發站(港)、到站(港)名稱。

2.正文

⑴託運貨物的品名、數量、重量、件數等。

⑵託運貨物的包裝要求。

⑶貨物的接收與交付。

⑷運輸方式。

⑸運到期限。

⑹承運人、託運人、收貨人的義務。

⑺違約責任。

⑻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⑼尾部

與其他合同相似。

三、多式聯運合同結構與寫法

1.在多式聯運合同中,承運人收到託運人交付的貨物時,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多式聯運人收到託運人交的貨物,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該單據按照託運人的要求,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

2.多式聯運單據經託運人同意轉讓后,貨物的損失是由託運人的過錯造成的,儘管多式聯運單據已轉讓,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3.多式聯運貨物由第一承運人轉交第二承運人時,無須要另行辦理託運手續,可以減少中間環節,有利於貨物的快速運輸,提高運輸效率。

4.多式聯運單據時多式聯運合同的證明,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⑴貨物品類、標誌、危險特徵的聲明、包數或者件數、重量。

⑵貨物的外表狀況。

⑶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名稱與主要營業地。

⑷託運人名稱。

⑸收貨人的名稱。

⑹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的時間、地點。

⑺交貨地點。

⑻交貨日期或者期間。

⑼多式聯運單據可轉讓或者不可轉讓的聲明。

⑽多式聯運單據簽發的時間、地點。

⑾多式聯運經營人或其授權人的簽字。

⑿每種運輸方式的運費、用於支付的貨幣、運費由收貨人支付的聲明等。

⒀航線、運輸方式和轉運地點。

⒁關於多式聯運遵守本公約的規定的聲明。

⒂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但是以上一項或者多項內容的缺乏,不影響單據作為多式聯運單據的性質。如果多式聯運經營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據懷疑多式聯運單據所列的貨物品類、標誌、包數或者數量、重量等沒有準確地表明實際接管貨物的狀況,或者無適當方法進行核對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應在多式聯運單據上作出保留,註明不符合之處及懷疑根據或無適當核對方法。如果不加批註,則應視為已在多式聯運單據上註明貨物外表狀況的良好。

四、承運人在合同訂立中的強制性承諾義務

⑴在一般情況下,合同的訂立遵循自由意志原則,但為了衡平作為弱者的社會公眾與往往處於壟斷經營地位的公用事業單位的利益,各國法律常常對運輸合同的自由訂立方面進行干預。

⑵合同法在考慮多種因素的情況下,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和合理的運輸要求(《合同法》第289條)。這表明,我國法律限制了承運人可以自由承諾或不承諾的選擇權利,為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設定了強制性承諾義務。

五、運輸合同的一般效力

運輸合同的效力是指運輸合同關係中,基於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所產生的拘束力。因運輸合同為雙務合同,承運人的義務即為旅客或託運人的權利,反之亦然。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和旅客或託運人負有如下一般性義務。

1.承運人的義務

⑴承運人應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到約定地點:運輸期間是指將旅客或貨物運送到目的地所需的時間:承運人在運輸期間的適當履行,表現為其按照運輸合同約定的期間履行其義務和在合理的期間履行運送義務兩種情況。承運人不能在約定期間和合理期間履行運送義務的,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承運人還負有將客、貨安全運輸到目的地的義務:如果非因法定的免責原因而造成客貨損害的,承運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所謂按照約定地點履行,是指承運人應當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約定地點是運輸合同中明確規定的、託運人指定的、承運人認可的運輸目的地。在旅客所持有的各種票證上,或承運人填發的運輸單據、提貨單據上,均明確載明了客貨的到達地點。承運人應將客貨運送到約定地點,否則,旅客或託運人的運輸目的無法實現。承運人不履行按約定地點運送客貨的義務,應負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承運人將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后,還負有將貨物交付給合同載明或指示交付的收貨人的義務。如果承運人交付對象錯誤,託運人的運輸目的落空,對造成的損失,承運人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⑵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運送旅客、貨物。運輸路線是承運人承擔運輸業務所需經過的路線。在作為旅客運輸合同的票證上,以及貨物運輸的運輸單據上,一般對運輸路線沒有明確約定。但是,在鐵路、公路、航空、水運等領域,運輸主管部門和運輸企業為了運輸安全、便利和快捷,對運輸路線往往都有統籌的計劃和安排。運輸路線的選擇,影響着客貨的運輸時間,故承運人負有按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的義務。

2.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運費的義務

⑴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票款或者運費。在通常情況下,國家對客貨運輸的票款和運費均有穩定的價格,承運人對各種客票的價款應予公告,運輸合同應當執行統一規定的票價和運費。承運人不得違反國家的規一收取票款或運費。另外,對客貨運輸中的雜費,也屬於旅客、託運人或收貨人應交付款額範圍之列。以鐵路旅客及行李包裹運輸為例,鐵路在旅客及行李包裹運輸的全過程中,向旅客及託運人、收貨人提供輔助作業付出勞務,以及運輸合同外佔用鐵路設備用具等所發生的費用或旅客、託運人、收貨人違章所加收的款額,均屬客運雜費。

⑵承運人未按照通常的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費的,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費。同樣,承運人未按規定多收雜費的,旅客、託運人、收貨人也有權拒付。

六、貨運合同的效力

1.託運人的義務

⑴如實申報貨物的有關情況。託運人在將貨物交付運輸時,有對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事項進行如實申報的義務。例如,收貨人的名稱或姓名或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因託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託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304條)。

⑵按規定向承運人提交審批、檢驗等文件。在貨物運輸中,根據運輸貨物的種類、性質及國家的計劃安排等,有的貨物的運輸需要得到有關部門的批准,有的貨物運輸需要先經過有關機關的檢驗。託運人對需要辦理審批、檢驗手續的貨物運輸,應將辦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合同法》第305條)。

⑶按規定進行包裝。託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合同中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採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合同法》第306條)。託運人違反約定的包裝方式,或者不按通用的包裝方式或足以保護運輸貨物的包裝方式而交付運輸的,承運人有權拒絕運輸。

⑷託運人託運危險物品時的義務。託運人託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誌和標籤,並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託運人違反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託運人承擔(《合同法》第307條)。

⑸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在承運人全部、正確履行運輸義務的情況下,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有按照規定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義務。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託運人可以要求返還(《合同法》第314條、第315條)。

2.承運人的義務

⑴安全運輸義務。承運人應依照合同約定,將託運人交付的貨物安全運輸至約定地點。在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的,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312條)。如果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311條)。

⑵承運人的通知義務。貨物運輸到達目的地后,承運人負有及時通知收貨人的義務。當然,承運人只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收貨人的通訊地址或聯繫方法的情況下,方負有上述通知義務。如果由於託運人或收貨人的原因而無法通知,如託運人在運單上填寫的收貨人名稱、地址不準確,或者收貨人更換了填寫地址或聯繫方式而未告知承運人的,承運人免除上述通知義務。

3.收貨人的義務

⑴及時提貨。受承運人、託運人雙方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的約束,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收貨人不及時提貨的,承運人有提存貨物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第316條的規定,在貨物運輸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承運人提存貨物的法定事由有兩項:一是收貨人不明。這主要包括無入主張自己是收貨人,通過現有證據也無法確認誰是收貨人;以及雖有人主張自己是收貨人,但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其即是收貨人等情形;二是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

承運人提存運輸的貨物后,運輸合同關係即告消滅,該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收貨人承擔。提存期間,貨物的孳息歸收貨人所有,提存所生費用也均由收貨人承擔。

⑵支付託運人未付或者少付的運費以及其他費用。在一般情況下,運費由託運人在始發站向承運人支付,但如果合同約定由收貨人在到站支付或者託運人未支付的,收貨人應支付。在運輸中發生的其他費用,應由收貨人支付的,收貨人也必須支付。

⑶在一定期限內檢驗貨物的義務;貨物運交收貨人後,收貨人負有對貨物及時進行驗收的義務。收貨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合同法》第310條)。

七、貨運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1.託運人或貨物憑證持有人可以請求變更或解除貨物運輸合同,具體內容如下:

⑴要求解除合同,由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

⑵要求承運人變更到達地;

⑶要求承運人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即變更收貨人。

2.託運人並非可隨時要求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其請求變更或解除貨物運輸合同的時間應是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如果承運人已將貨物交付收貨人,則貨物運輸合同已履行完畢,失去了變更和解除的必要和可能。對承運人因變更和解除所遭受的損失,託運人負有賠償責任(《合同法》第308條)。

第三節運輸合同範本

一、一般貨物運輸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託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託運人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貨人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貨物編號品名規格單位單價數量金額(元)

第二條包裝要求

託運人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貨物起運、到達地點

起運地:___路___號

到達地:___路___號

第四條貨物承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貨物運到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運輸費用、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1.託運人的權利義務

⑴託運人的權利:要求承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託運后,託運人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址前通知承運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人所需費用。

⑵託運人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人收取運雜費。否則,承運人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託運人對託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託運貨物。

2.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⑴承運人的權利:向託運人、收貨人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人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人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人應及時與託運人聯繫,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人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⑵承運人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後,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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