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物流運輸管理(2)
第二十七章物流運輸實施規範
第一節公路運輸實施規範
一、受理託運業務
⑴受理託運具體包含受理裝車與編製單據等工作。
⑵發貨人在託運貨物時,應按承運人的要求填寫貨物託運單,以此作為貨物託運的書面申請。貨物託運單是發貨人託運貨物的原始依據,也是承運人承運貨物的原始憑證。承運人接到託運單后,應進行認真審核,檢查各項內容是否正確,如確認無誤,則在運單上籤章,表示接受託運。
⑶在公路汽車運輸中,由於發貨人與承運人一般具有長期的貨運關係,託運人可利用電話等聯絡方式進行貨物託運申請。在這種情況下,承運人必須了解所承運貨物的重量、體積及有關管理部門發放的進出口許可證(批文)、裝卸貨目的地、收發貨人詳細地址、聯絡人及其電話等項情況。由承運人按託運人提供的資料填制《承運憑據》,交給司機到託運人指定的地點裝運貨物。
二、簽訂運輸合同
1.運輸合同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⑴運單的簽發日期和地點。
⑵發貨人的名稱和地址。
⑶承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⑷貨物接管地點、日期以及指定的交貨地點。
⑸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
⑹貨物品名和包裝方法,如屬危險貨物,應說明其基本性質。
⑺貨物件數、特徵標誌和號碼。
⑻貨物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量化指標。
⑼與運輸有關的費用。
⑽辦理海關手續和其他手續所必需的託運人的通知。
⑾是否允許轉運的說明。
⑿發貨人負責支付的費用。
⒀貨物價值。
⒁發貨人關於貨物保險給予承運人的指示。
⒂交付承運人的單據清單。
⒃運輸起止期限。
2.運輸合同(運單)一式三份,第一份交給發貨人,第二份隨貨轉移,第三份由承運人留存。
3.發貨人應對上述事項的準確性負責。原則上運單須經承托雙方正式簽字方能生效,但對於短途、小批量貨物運輸以及承托雙方具有長期合作關係的貨物運輸,由於雙方早已對運輸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商定了合同,所以往往只要託運人口頭說明,承運人做出口頭認可即可。
4.根據是否簽訂定期貨物運輸合同或一次性運輸合同,分別由託運人或承運人按以下要求填寫運單:
⑴準確填寫託運人和收貨人的名稱(姓名)和地址(住所)、電話、郵政編碼。
⑵準確表明貨物的名稱、性質、件數、重量、體積以及包裝方式。
⑶準確表明運單中的其他有關事項。
⑷一張運單託運的貨物,必須是同一託運人、收貨人。
三、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解除
1.在承運人還未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付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2.當發生下列情況時,允許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
⑴由於不可抗力使運輸合同無法履行的。
⑵由於合同當事人一方的原因,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確實無法履行運輸合同的。
⑶合同當事人違約,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的。
⑷經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解除或變更運輸合同的。但承運人提出解除運輸合同的,應退還已收的運費。
四、結算費用
1.費用計算方法
第一步要確定所運貨物等級和計費重量;其次是核查貨物的計費率,然後是計算計費里程;最後是其他雜費的核算,這些費用包括裝卸費、過渡費、保管費、手續費、延滯費、過橋費等。運輸費用計算公式如下:
⑴運費=(貨物計費重量×計費里程×運價率)+(貨物計費重量×計費里程×運價率×加成率)
⑵運費=(貨物計費重量×運價率)+(貨物計費重量×運價率×加成率)
2.特種貨物的運輸費用計算
特種貨物的計費要按特定運價來計算。
⑴當託運易碎、超長(貨物長度≥7米)、危險貨物時,按質量計費。
⑵對於超重(每件貨物重量≥250公斤)貨物、輕泡貨物,按整車計費。
⑶對於同一託運人託運的雙程運輸貨物,則按其運價率的85%計費。
⑷超重貨物按運價加成30%計費,而烈危貨物按運價加成110%計費。
⑸過境公路運輸採用的是全程包干計費,或者按合同條款規定辦。
⑹對於特大型貨物,則採用協商議價辦法。
⑺對於同一託運人以去程或返程運送所裝貨物包裝的,按其運價的50%計費。
3.收款方式
⑴預收費用,是指託運人在貨物運輸之前將運雜費預付給承運人,在結算時多退少補。
⑵托收結算,指承運人先墊付運雜費,定期憑運單回執匯總所有費用總額,通過銀行向託運人托收運費。
⑶採用現金結算,是指按每次實際發生的運雜費總額向託運人收取現金。
五、貨物交接手續
貨物的交接是公路運輸流程的最後一個環節,在此過程中,為了確保貨物最終得以及時、安全的送達交貨地點,運輸部門應該嚴格遵守以下要求:
⑴當車輛到達發貨地點,發貨人交付貨物時,駕駛員要負責點數、監裝,發現包裝破損、異狀,應提出更換或重新整理的異議。如發貨人給予更換或整理,則應在發貨票上說明,並要在《承運貨物簽收單》上簽字。
⑵在承運貨物時,要有發貨人開具的與實物相符的發貨票及隨車移轉的文件、單據。發貨票與實物不符時要立即予以糾正。
⑶當貨物運抵目的地時,駕駛員應向收貨人交清貨物,由收貨人開具作業證明。收貨人應在《承運貨物簽收單》上簽字並加蓋收貨單位公章。
⑷在交貨的時候,如發現貨物短缺、丟失、損壞等情況,駕駛員應會同收貨人和有關部門認真核實,並做出原始記錄,分別由駕駛員或裝卸人員開具證明文件。
⑸如果是集裝箱送到裝貨點裝貨,駕駛員仍要按上述要求辦理貨物交接;若是由發貨人提供自備箱,並在駕駛員不在場的情況下裝好貨,駕駛員有權要求發貨人掏箱,在駕駛員行使監裝權力的情況下重新裝箱。
⑹如果是集裝箱裝運中轉貨物,駕駛員無法監裝、監卸,只要集裝箱上標誌完好,集裝箱內所裝貨物是否與單證相符以及箱內貨物是否滅失、損壞則與駕駛員無關,貨物的交接以集裝箱標誌是否完好為準。
第二節鐵路運輸實施規範
一、貨物託運概述
⑴貨物的託運,是發貨人組織貨物運輸的一個非常關鍵的環節。
⑵發貨人在託運貨物時,應向車站提出貨物運單,以此作為貨物託運的書面申請。車站接到運單后,應針對具體情況進行認真審核整車貨物辦理託運,車站應檢查是否有批准的月度、旬度貨物運輸計劃和要車計劃,檢查貨物運單各項內容是否正確,如確認可以承運,應予簽證。車站在運單上籤證,表示貨物應進入車站日期或裝車日期,表示鐵路已受理託運。發貨人應按簽證指定的日期將貨物搬入車站或指定的貨位,鐵路應根據貨物運單上的記載查對實貨,凡由國際鐵路貨物聯運的貨物,認為符合國際貨協和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車站方接收貨物並擔負保管責任。整車貨物一般在裝車完畢,發站在貨物運單上加蓋承運日期戳,即為承運。
二、託運準備工作
1.所託運的貨物應符合分批託運的要求,對於不符合要求的貨物,不得將作為一批進行託運。
2.貨物的數量與重量
⑴在鐵路運輸過程中,保證貨物的件數和重量的完整是承運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因此,鐵路明確地規定了確定貨物件數和重量的範圍。
⑵按整車運輸的貨物,原則上按件數和重量承運,但有些非成件貨物或一批貨物件數和規格過多,在承運、裝卸、交接和交付時,點件費時費力,只能按重量承運,不再計算件數。
⑶下列整車貨物,無論規格是否相同,按一批託運時,每件平均重量在10千克以上,託運人能按件點交給車站的,承運人都應按重量和件數承運。
◎針、紡織品,衣、襪、鞋、帽。
◎鐘錶、中西成藥、捲煙、文具、樂器、工藝美術品。
◎麵粉、肥皂、糖果、橡膠、油漆、染料、輪胎、罐頭食品、瓶裝酒類、醫療器械,洗衣粉、縫紉機頭、空鋼瓶、化學試劑、玻璃儀器、空鐵桶。
◎電視機、收音機、錄音機、電唱機、電風扇、計算機、照相機。
⑷整車貨物和集裝箱貨物,由託運人確定重量;零擔貨物除標準重量、標記重量或有過秤清單以及一件重量超過車站衡器最大稱量的貨物外,由承運人確定重量,並核收過秤費。
⑸貨物的重量,包括貨物包裝重量。對於託運人確定重量的整車貨物、集裝箱貨物和零擔貨物,承運人應進行抽查,重量不符時應進行處理並向託運人或收貨人核收過秤費。
3.託運超標(超長或集重)貨物時應提供的資料
發貨人託運超標貨物時,除按一般貨運手續辦理外,並應提供以下資料:
⑴託運超標貨物說明書、貨物外形的三視圖,貨物支重面的長度和寬度,並須以「+」號標明貨物重心位置。
⑵自輪運轉的超標貨物,應有自重、軸數、軸距、固定軸距、長度、轉向架中心銷間距離,制動機形式,以及限制條件。
⑶必要時,應付有計劃裝載、加固計算根據的圖紙和說明。
4.危險貨物託運時的包裝要求
⑴包裝材料的材質、規格和包裝結構與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和重量相適應。包裝容器和與擬裝物不得發生危險反應或削弱包裝強度。
⑵充裝液體危險貨物,容器應留有正常運輸過程中最高溫度所需的足夠膨脹余位。易燃液體容器應至少留有5%空隙。
⑶液體危險貨物要做到液密封口;對可產生有害蒸氣及易潮解或遇酸霧能發生危險反應的應做到氣密封口。對必須裝有通氣孔的容器,其設計和安裝應能防止貨物流出或進入雜質水分,排出的氣體不致造成危險或污染。其它危險貨物的包裝應做到密封不漏
⑷包裝應堅固完好,能抗禦運輸、儲存和裝卸過程中正常衝擊,振動和擠壓,並便於裝卸和搬運。
⑸包裝的襯墊物不得與擬裝物發生反應,降低安全性,應能防止內裝物移動和起到減震及吸收作用。
⑹包裝表面應清潔,不得粘附所裝物質和其它有害物質。
5、貨物的標誌、標記
在儲運過程中有特殊要求的貨物,應在包裝上標打包裝儲運圖示標誌。對於危險貨物,還應在包裝上按規定標打危險貨物包裝標誌。對於零擔貨物,還應在包裝上標打貨物標記(貨簽),貨簽上填寫的內容必須與運單相應內容一致。
6、貨物押運
託運鐵路運輸需要押運的貨物,需派押運人押運。
7、保價運輸與運輸保險
託運人運輸的貨物,分為保價運輸和不保價運輸兩種,按哪種方式運輸,由託運人確定。託運人運輸的非必須保險的貨物,也可以辦理保險運輸。託運人運輸的貨物,可同時辦理保險運輸與保價運輸。託運人在辦理貨物託運手續時,應認真的加以選擇。
三、貨物發運操作規範
貨物辦理完託運和承運手續后,接下來是裝車發運。貨物的裝車,應在保證貨物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快速進行,以縮短裝車作業時間,加速車輛周轉和貨物運送。貨物裝車發運的基本流程如下:
1.貨物進站
貨物應按鐵路規定的時間進站。進站時,發貨人應組織專人在車站接貨,並會同鐵路貨運員對貨物的包裝狀況、品名、件數、標記嘜頭與運單及隨附單證等逐件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或相互不符,要設法修復或更換,或者查明原因予以更正。貨物全部搬人車站並經貨運員驗收完畢、符合運送要求,發貨人即同貨運員辦理貨物交接手續,並在運單上籤證確認。零擔貨物經鐵路貨運員查驗與過磅,發貨人按運單交付運雜費用后,貨物在站內的保管和裝車發運工作即由鐵路負責。在專用線裝車時,發貨人應在貨車調送前一日將貨物搬至貨位,並做好裝車前一切準備工作。
2.調撥車輛
對於由鐵路負責裝車的貨物,應該由鐵路部門負責進行車輛的調撥。由發貨人負責裝車時,不論在車站的貨場內裝車或是在專用線裝車,發貨人應按鐵路批准的要車計劃,根據貨物的性質和數量,向車站請撥車輛。發貨人要正確合理地選擇車種和車輛噸位,盡量做到車種適合貨種、車噸配合貨噸,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車輛的載重量與容積,提高運輸經濟效益。鐵路在貨車調送到裝貨地點或車輛交接地點期間,應事先通知發貨人;發貨人根據送車通知按時接車,同時組織裝車力量,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裝貨工作、按時交車,並將裝貨完畢時間通知車站。
3.貨物裝車
貨物必須具備以下三個基本條件才能裝車:
⑴貨物包裝完整、清潔、牢固,貨物標誌與標記清晰完善。
⑵車輛車體完整清潔,技術狀況良好,具備裝貨條件。
⑶單證齊全,內容完備、準確。
由發貨人裝車的貨物,發貨人應對其負責裝車的貨物進行現場監裝,對鐵路負責裝車的貨物一般應由鐵路監裝,在必要時可要求發貨人在車站貨場檢查裝載情況。現場監裝工作的內容有以下幾方面:
⑴裝車前,檢查貨位上的貨物,複核點數,是否符合裝車條件。
⑵貨車調到時,合同鐵路貨運員檢查車輛是否符合裝車要求。
⑶合理裝載,裝車時對配載貨物做到心中有數,計算準確,裝載合理,保證貨物全部裝車。檢查貨物是否裝載恰當,確保貨物運輸安全。
⑷裝車完畢,檢查車輛是否封閉、加固、通風以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⑷記錄車號,做好發運登記,並在出口貨物明細單上填寫車號、運單號和裝車日期;如實際車數與原單記載有出入時,應及時做好修改和更正。
⑹裝車結束后,及時向車站交付運費,取回蓋有發站承運戳記的運單副本和運單副本抄件。
4.加固貨物
⑴對於敞車、平車及其他特種車輛裝運超限貨物,箱裝和裸體的機械設備以及車輛等貨物,應在裝車時放置穩妥,捆綁牢固,以防運送途中發生移動、墜落、倒塌及互相撞擊,保證安全運送。
⑵貨物出口加固工作,應由鐵路負責(自裝車和專用線裝車由發貨人負責),但發貨人應檢查加固情況,如不合要求,應提醒鐵路方面重新加固。
5.施封
⑴施封是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以便分清鐵路與發、收貨人之間,鐵路內部之間的相互責任。一般來說,裝運國際聯運出口貨物的棚車、冷藏車、罐車都必須施封。
⑵貨車施封后,應使用只在毀壞后才能啟開的封印。
⑶鐵路裝車時由鐵路施封,發貨人裝車由發貨人施封;或委託鐵路施封,此時發貨人應在運單「鉛封」欄內註明「委託鐵路施封」字樣。
⑷對出口貨物和換裝接運的進口貨物,各發站和進口國境站必須用10號鐵線將車門上部門扣和門鼻擰緊,在車門下部門扣處施封。
6.運輸標誌的編製與使用
運輸標誌又稱嘜頭,一般印製在貨物外包裝上。按照我國規定,聯運進口貨物在訂貨工作開始前,由經貿部統一編製向國外訂貨的代號,作為「收貨人嘜頭」,分別通知各訂貨部門使用,各進出口公司必須按照統一規定的收貨人嘜頭對外簽訂合同。
收貨人嘜頭按以下幾部分順序排列:
⑴訂貨年度代號。
⑵承辦訂貨進出口公司代號。
⑶收貨人代號。
⑷間隔代號。
⑸商品類別代號。
⑹合同編號。
⑺貿易國別地區代號。
第三節內河水運實施規範
一、貨物託運操作規範
貨物託運時,託運人的主要工作是提出貨物運單、提交貨物、支付費用三項內容。
1.提出貨物運單
⑴貨運單填寫要求
◎一份運單填寫一個託運人、收貨人、起運港、到達港。
◎貨物名稱填寫具體品名,名稱過繁的可以填寫概括名稱。
◎規定按重量或體積擇大計費的貨物應當填寫貨物的重量和體積(長、寬、高)。
◎填寫的各項內容應當準確、完整、清晰。
◎危險貨物應填制專門的危險貨物運單(紅色運單)。國家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交通部門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除上述以外的危險化學品,只能委託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因此,託運人在託運危險貨物時,必須確認水運企業的資質。
⑵貨物的名稱、件數、重量、體積、包裝方式、識別標誌等應當與運輸合同的約定相符。
⑶對整船散裝的貨物,如果託運人在確定重量時有困難,則可要求承運人提供船舶水尺計量數作為其確定重量的依據。
⑷對單件貨物重量或者長度超過標準的,應當按照笨重、長大貨物運輸辦理,在運單內載明總件數、重量和體積。
⑸託運人應當及時辦理港口、檢驗、檢疫、公安和其他貨物運輸所需的各項手續的單證送交承運人。
⑹已裝船的貨物,可由船長代表承運人簽發運單。
⑺水路貨物運單一般為六聯。第一聯為起運港存查;第二聯為解繳聯,起運港航運公司留存;第三聯為貨運收據聯,起運港交託運人留存;第四聯為船舶存查聯,承運船舶留存;第五聯為收貨人存查聯;第六聯為貨物運單聯,提貨憑證,收貨人交款、提貨、簽收后交到達港留存。
2.提交託運貨物
⑴按雙方約的時間、地點將託運貨物運抵指定港口暫存或直接裝船。
⑵須包裝的貨物應根據貨物的性質、運輸距離及中轉等條件作好貨物的包裝。
⑶在貨物外包裝上粘貼或拴掛貨運標誌、指示標誌和危險貨物標誌。
⑷散裝貨物按重量或船舶水尺計量數交接,其他貨物按件數交接。
⑸散裝液體貨物由託運人裝船前驗艙認可,裝船完畢由託運人會同承運人對每處油艙和管道閥進行施封。
⑹運輸活動物,應將繩索拴好牲畜,備好途中飼料,派人隨船押運照料。
⑺使用冷藏船運輸易腐、保鮮貨物,應在運單內載明冷藏溫度。
⑻運輸木(竹)排貨物應按約定編排,將木(竹)排的實際規格、託運的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物的噸位、吃水及長、寬、高以及抗風能力等技術資料在運單內載明。
⑼託運危險貨物,託運人應當按照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辦理,並將其正式名稱和危險性質以及必要時應當採取的預防措施書面通知承運人。
3.支付託運費用
託運人按照約定向承運人支付相應的運費。如果約定裝運港船上交貨,運費由收貨人支付,則應當在運輸單證中載明,並在貨物交付時向收貨人收取。如果收貨人約定指定目的地交貨,託運人應交納貨物運輸保險費、裝運港口作業費等項費用。
二、承運驗收操作規範
⑴承運人和港口經營人應按《水路貨物運輸規則》中的相關規定,審查貨物運單和港口作業委託單上所填寫的各項內容。
⑵需要在港口庫場裝船的貨物,應該在事先商定的貨物集中時間和地點,按港口作業委託單載明的內容負責驗收。
⑶需要過船邊直接裝船或託運人自理裝船的貨物,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按貨物運單上填寫的內容負責驗收。
三、貨物裝卸船作業操作規範
1.裝船作業操作規範
⑴裝船前,承運人應負責將船艙清理乾淨,檢查管系,準備好墊隔用的材料,港口經營人應準備好相應的防護措施以保證貨物的安全。
⑵當承運人與港口經營人在船邊進行貨物交接時,對於按件承運的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為承運人創造計數的條件,工班作業結束后,承運人和港口經營人應辦清當班交接手續。
⑶如果承運人和港口經營人之間沒有特殊的協議,裝船時應做到大票分隔,小票集中,每一大票貨物應按單裝船,一票一清,同一收貨人的幾票貨物應集中在一起裝船,每一大票貨物或每一收貨人的貨物,裝船開始及終了時,承運人應指導港口作業工人做好墊隔工作。
⑷在進行裝船作業時,承運人應負責派人看艙,並在現場指導港口作業人員按計劃積載圖的裝貨順序、部位裝艙,堆碼整齊。整船散裝貨物應按有關規定檢驗測定裝前、裝后水英尺,並記錄在貨物交接清單上。
如果發現貨物殘損、包裝不合標準要求或破裂,標誌不清等情況,應編製貨運記錄。如發現港口經營人裝艙混亂,或擅自變更計劃積載圖的裝貨順序和部位,船方應即提出停裝或翻艙,港口經營人應翻艙整理。在特殊情況下,不能翻艙整理時,應編製貨運記錄。
⑸在進行裝船作業時,港口經營人要嚴格遵守規定的操作流程和貨運質量標準,做到合理使用裝卸工具,輕搬輕放,不倒關、不浠艙、破包不裝船、重不壓輕、木箱不壓紙箱、箭頭向上、堆碼整齊。散裝貨物還應該按承運人的要求進行平艙。
⑹在每一票貨物裝完時,港口經營人應該檢查庫場、艙口、作業線路有無漏裝、掉件,發現漏裝及時補裝,發現掉件及時揀歸原批。
⑺對於計劃配裝的貨物,如果因為出現故障而必須進行退裝時,應按下列標準進行處理:
◎按運單、貨名、件數進行退裝,不得將幾張運單的貨物,不分貨名,合併籠統退裝若干件數;
◎當一張運單上的貨物全部退裝時,應將運單抽出,並在貨物交接清單內劃去;
◎當一張運單的貨物退裝一部分時,應將退裝的件數、噸數,按運單、貨名編製貨運記錄,並在貨物交接清單內註明實裝件數、噸數;
◎如果退裝貨物需要另行裝船,應該由造成退裝的責任方會同託運人進行處理。
⑻在貨物裝船時,如果發生實裝數量與運單記載不符時,承運人與港口經營人要編製相應的貨運記錄。如果港口經營人事後發現貨物漏裝,應另行辦理託運手續,費用由責任方承擔;並在運單特約事項中註明原承運船舶的船名、航次、原運單號碼、原發貨件數、重量等。
⑼裝船作業完成以後,對於通過港口庫場裝船的貨物,由承運人和港口經營人在貨物交接清單上籤章;對於船邊直接裝船的貨物,由承運人和託運人在貨物交接清單上籤章。在辦理好交接手續的情況下,船舶不得啟航。
2.卸船作業操作規範
⑴承運人應及時向港口經營人提供卸船的相關信息與資料。對船邊直取的貨物,應事先通知收貨人做好接運提貨的準備工作。
港口經營人應該根據承運人提供的信息與資料,以及與作業委託人簽訂的作業合同,安排好泊位(浮筒、躉船)、庫場、機械、工屬具、勞力,編製卸船計劃。
⑵船舶到港后,承運人應及時將有關貨運單證交給港口經營人,並詳細介紹裝艙積載情況、卸船注意事項和安全措施。港口經營人應有專人負責與承運人辦理聯繫工作,詳細核對各項單證,如單證不齊,內容不一致或有其他需要了解的事項,應向承運人查詢清楚。
⑶承運人應派人現場指導卸貨。港口作業人員應接受承運人指導,按實際積載順序、運單、標誌卸船,整批貨物,應做到一票一清。幾票集中裝船的零星貨物,應做到集中卸船。承運人發現港口經營人混卸或違章操作,應予制止,制止不聽的應編製貨運記錄。
⑷在卸貨的時候,如在船上發現貨物殘損、包裝破裂、翻釘、松釘、包裝完整內有碎聲、分票不清、標誌不清、裝艙混亂以及積載不當等情況,港口經營人應及時與承運人聯繫,檢查確認,編製貨運記錄證明,不得拒卸或原船帶回。
⑸在卸貨時,港口經營人應按規定的操作規程、質量標準操作,合理使用裝卸機具,做到:不拖關、不挖井、不推垛、不落水、分清原殘、工殘,並按雙邊交接的有關規定,在貨物堆碼、做關標準、理貨計數等方面創造條件,使交接雙方易於計數交接,做到理貨數字一班一清、一票一清、全船數字清。每一張運單或一個收貨人的貨物卸完后,應由庫場員復點核實。
⑹承運人和港口經營人在卸船作業中,應隨時檢查艙內、艙面、作業線路,以查看有無漏卸貨物或掉件,港口經營人應將漏卸、掉件和地腳貨物按票及時收集歸原批。卸船作業結束后,港口經營人應將艙內、甲板、碼頭、作業線路、機具、庫場的地腳貨物清掃乾淨。
⑺貨物卸進港區庫場,由承運人與港口經營人在船邊進行交接。收貨人船邊直取貨物,由承運人與收貨人進行交接。
卸船結束,承運人和港口經營人、或者承運人和收貨人應在貨物交接清單上籤章。未辦妥交接手續,船舶不得離港。
四、貨物領取操作規範
收貨人在接到到貨通知后,要及時辦理提貨手續,提貨手續主包括提交取貨單證、貨物的驗收檢查、費用支付這三項工作內容。
1.提交取貨單證
⑴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后,應當及時提貨。在接到到貨通知后的規定期限內,如果收貨人不提取或託運人也未對貨物做出處理時,承運人可將該批貨物作為無法交付的貨物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處理處理。
⑵收貨人在提貨時,應向承運人提交證明收貨人單位或者經辦人身份的有關證件及由託運人轉寄的運單提貨聯或有效提貨憑證,以供承運人審核。
⑶如果貨物先到,而提貨單未到或單證丟失的,收貨人還需提供銀行的保函。
2.貨物的驗收檢查
⑴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應按照運輸單證上記載的事項核對貨物是否與之相符,檢查包裝是否受損、貨物有無滅失等情況。
⑵如果發現貨物出現損壞、滅失,交接雙方應當編製貨運記錄;在確認不是承運人的責任以後,應編製普通記錄。
⑶如果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沒有提出貨物的數量和質量異議時,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單的記載交付貨物。
3.費用支付
⑴收貨人應按照約定在提貨時支付運費,並須付清滯期費、包裝整修費、加固費用以及其他中途墊款等。
⑵如果貨物出現損壞、滅失或者遲延交付等意外情況時,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進行索賠;承運人可依據相關法規、規定進行抗辯。如果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拒絕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時,那麼承運人對該項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⑶當查驗貨物無誤並交清所有費用后,收貨人應該在運單提貨聯上簽收,取走貨物。
五、貨物退裝操作規範
⑴對於計劃配裝的貨物,原則上是不允許進行退裝的。但有時候由於某種特殊原因(如積載不當,使部分貨物無法裝入貨艙等)而必須進行退裝時,承運人應辦理相應的退裝手續,準備退裝所需的單證,並及時通知託運人。
⑵對於因貨物退裝或另行運輸所產生的損失,由造成退裝的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退裝手續由承運人進行辦理。
⑶如果退裝的部分貨物仍然需要進行運輸的,應該由託運人另行辦理託運(補運)手續。
六、貨物分運與補運操作規範
1、分運操作規範
⑴分運是指對同一運輸合同上的貨物,承運人將其拆分由多艘船舶進行運輸的一種行為。導致進行分運的原因主要有:承運人的運輸能力不足,需要分船運輸;轉運中不同運輸工具的裝載條件差異,需要分運,如沿海船舶轉運到內河船舶等。
⑵承運人在辦理分運業務時,需要製作分運運單。分運運單的製作是以每批實際分運的貨物數量為準,來填制分運運單,需要在分運運單上註明原運單號、原船名和航次、原收貨人、原重量、本次分運件數、重量等,並註明批次序號和分運字樣。
⑶分運也是對運輸合同或者原運單的執行,是以運輸合同有分運約定為前提的運輸,分運不得違反運輸合同中的約定。分運運單不對託運人產生新的權利與義務,僅僅是運輸中承運人處理業務時,以及收貨人、港口經營人交接貨物所使用的單證。原運單應隨第一批分運貨物運往目的港交給收貨人,收貨人憑原運單辦理提貨手續。
2、補運操作規範
補運是指在運輸過程中或運輸結束后,發現貨物有未裝運或漏裝運的情況,承運人另行將未運或漏運的貨物運往目的港。補運的處理辦法有:
⑴承運人或港口經營人負責製作補運運單,運單上註明原運單號碼、原運船舶、原收貨人、原發件數、重量等,補運貨物件數、重量等。
⑵補運運單隻是作為補運託運人與補運承運人之間貨物交接和處理運輸責任的憑證,與收貨人無關。
⑶補運貨物交給收貨人後,承運人應收回原交付貨物時簽發給收貨人的貨物短少記錄。
第四節海路運輸實施規範
一、海路運輸概述
⑴海路貨物運輸業務是根據外貿合同中的運輸條款,將進出口貨物通過海運方式運到國內、外目的港的一種貨運業務。
⑵國際貿易海上貨運按照船舶的經營方式主要有班輪運輸(又稱定期船運輸)和租船運輸(又稱不定期船運輸)兩種。
一、班輪運輸業務操作規範
班輪運輸是指船舶在固定的航線上和港口間按事先公佈的船期表航行,從事貨運業務並按事先公佈的費率收取運費。
1.班輪運輸基礎知識
⑴班輪運輸的特點
◎班輪運輸的航線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固定和費率的相對固定,這是班輪運輸的基本特點。
◎運價內已包括裝卸費用。貨物由承運人負責配載、裝卸,承運人和託運人雙方不計算滯期費和速遣費。
◎承托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豁免以船公司簽發的提單條款為依據。
⑵班輪運輸的作用
◎能夠提供較好的運輸質量。參加班輪運輸的船舶公司所追求的目標是,保證船期,提高競爭能力,吸引貨載。班輪公司派出的船舶一般技術性能好,設備較全,質量較好,船員技術水平也較高。此外,在班輪停靠的港口,一般都有自己專用的碼頭、倉庫和裝卸設備,有良好的管理制度,所以貨運質量較有保證。
◎手續簡便,易於操作。班輪承運人一般採取碼頭倉庫交接貨物的做法,並負責辦理貨物的裝卸作業和全部費用。通常班輪承運人還負責貨物的轉口工作,並定期公佈船期表,為貨方提供極大方便。
◎方便了一般雜貨和小額貿易貨物的運輸。在國際貿易中,除大宗商品利用租船運輸外,零星成交、批次多、到港分散的貨物,只要班輪有航班和艙位,不論數量多少,也不論直達或轉船,班輪公司一般均願意接受承運。
◎能夠促進國際貿易與航運的發展。班輪運輸的基本特點,為買賣雙方洽談運輸條件提供必要依據,使買賣雙方有可能事先根據班輪船期表,商定交貨期、裝運期以及裝運港口,並且根據班輪費率表事先核算運費和附加費用。從而能比較準確地進行比價和核算貨物價格。
2.班輪運輸基本業務流程
⑴訂艙
洽訂班輪艙位,可由貨主或其代理人以電話或傳真形式向船舶公司(也稱貨運代理)提出貨物託運申請,填寫託運單(也稱訂艙委託書)遞送船舶公司作為訂艙依據。船舶公司收到託運單后,審核託運單,確定委託費用和運雜費,待訂妥了裝運船舶后,將全套裝貨單交給貨主填寫,將託運單的配艙回單(裝貨單)退回。然後由船舶公司代表貨主作為託運人向外輪代理公司(也稱船代)辦理託運手續。
⑵準備交接貨物
貨主應在接到裝貨通知之前,辦妥出口貨物的包裝、刷卡、報關、報驗、投保、納稅等工作,並取得海關放行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符合裝船條件的貨物運到承運人指定的港區倉庫或貨場。由承運人委託的港口理貨和裝卸代理,負責出口貨物入庫的驗收、裝卸搬運作業。倉庫核對進場貨物與裝貨單證無誤后,簽發場站收據給託運人。
⑶裝船換單
承運人在班輪進港之前編製完裝船計劃,待班輪進港后按照裝船計劃裝船。託運人憑經簽署的站場收據換取由船長或大副簽收的收貨單,也稱大副收據,表明貨物已經裝船。託運人憑收貨單向外輪代理公司交付運費,並憑繳款單據換取正式提單。託運手續全部辦理完畢后,速將有關貨運提單和其他單證寄收貨人備查提貨。
⑷海上運輸
海上運輸中承運人對裝在船內的貨物負有保管、照料及安全抵達目的港的責任和義務。啟航后電告到達港卸貨代理人,通報到達時間和貨物裝載信息。
⑸到港卸貨、交付
卸貨港的貨運代理人根據船舶發來的到港電報、編製有關單證、約定泊位,約定裝卸代理準備卸船,同時通知收貨人作好接收貨物的準備。船舶到港,貨物一般集中卸在當地海關監管倉庫或指定地點,等待海關和商檢部門查驗放行。對於鮮活貨物也可在船邊交貨。收貨人或其代理,根據貨物到港通知立即到海關辦妥貨物的報關、報檢手續,連同裝船提單交給卸貨港代理人。卸貨代理審核無誤,收貨人付清應付的費用后,簽發提貨單給收貨人。收貨人憑提貨單前往碼頭倉庫提貨,並與之辦理交接手續。
3、通關手續的辦理
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通關手續主要包括接受申報、審核單證、查驗貨物、徵稅、結關放行等五道手續。
⑴出口申報、審核單證
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在裝貨的24小時之前向運輸工具所在地或出境地海關申報。報關時應向海關提交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許可證、裝貨單或運單、發票、裝箱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單證。目前使用的出口報關單有四種:普通關單為白色;「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專用」報關單為淺綠色;「進料加工專用」報關單為粉紅色,「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為黃色。
⑵查驗貨物、結關放行
海關以出口報關單為依據,在海關監管區域內對出口貨物進行查驗,報關單位應派員在現場負責開箱、裝箱協助海關完成查驗工作。經查驗合格在報關單位照章辦理納稅手續后,海關在裝貨單或運單上蓋上關印即為結關放行。
二、租船運輸業務操作規範
1.租船運輸業務基礎知識
⑴租船運輸的概念
租船運輸別稱不定期船運輸。它與班輪運輸不同,船舶沒有固定的船期表、航線和港口。船期、航線及港口均按租船人和船東雙方簽訂的租船合同規定的條款行事。而是根據租船合同,船東將船舶出租給租船人使用,以完成特定的貨運任務,並按商定運價收取運費。
⑵租船運輸的特點
◎租船運輸沒有固定的航線、固定的裝卸港口和固定的船期。它根據租船人的需要和船東的可能,由雙方洽商租船運輸條件,並以租船合同形式加以肯定,作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依據。
◎沒有固定的運價。租船運價受租船市場供求關係的制約,船多貨少時運價低,反之則高。
◎租船運輸一般是整船洽租並以裝運貨值較低、成交數量較多的大宗貨物為主。
⑶租船運輸的作用
◎租船運輸業務能夠滿足不同方面的需要,為開展國際貿易提供便利。
◎租船運輸的運量大,單位運輸成本較低,運輸成本一般情況下比班輪運輸要低,能夠促進國際間的大宗貨物的運輸。
◎租船運輸的應用範圍更廣,只要是船舶能安全出入的港口,租船都可以進行直達運輸。
◎當貿易量增加、船位不足時,而造船、買船又難以應急,租船運輸就可起到應急的作用。另一方面,如一時艙位有餘,為避免停船損失,可籍租船攬貨或轉租。
2.租船的基本方式
⑴定程租船
也稱為航次租船,是以航程為基礎的一種租船方式。在這種租船方式下,船方必須按租船合同規定的航程完成貨物運輸任務,並負責船舶的經營管理以及船舶在航行中的一切費用開支,租船人按約定支付運費。
定程租船具有以下特點:
◎船舶的經營管理由船方負責。
◎規定一定的航線和裝運的貨物種類、名稱、數量以及裝卸港口。
◎船方除對船舶航行、駕駛、管理負責外,還應對貨物運輸負責。
◎在多數情況下,運費按所運貨物數量計算。
◎規定一定的裝卸期限或裝卸率,並計算滯期費、速遣費。
◎船租雙方的責任、義務,以定程租船合同為準。
按運輸形式定程租船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單程租船,也稱單航次租船。即所租船舶只裝運一個航次,航程結束時租船合同即告終止。
◎來回程租船。這是租船合同規定在完成一個航次任務後接着再裝運一個回程貨載的運輸形式。
◎連續單程租船,這一運輸形式要求在同一去向的航線上連續完成個單航次運輸。它的特點是完成若干個連續的航次,不能中斷;船舶必須是一程運貨,一程空放,船東不能利用空船攬載其他貨物,一般航程較近。
◎包運合同租船,船東在約定的期限內,派若干條船,將規定的一批貨物,按照同樣的租船條件,由甲地包運到乙地,至於航程次數則不作具體規定。
⑵定期租船
定期租船簡稱期租船。它由船舶出租人將船舶租給租船人使用一定期限,並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租船人自行調度和經營管理。租金按月、按每載重噸若干金額計算。
定期租船有以下特點:
◎租賃期間,船舶的經營管理由租船人負責。
◎不規定船舶航線和裝卸港口,只規定船舶航行區域。
◎除特別規定外,可以裝運各種合法貨物。
◎船方負責船舶的維護、修理和機器的正常運轉。
◎不規定裝卸期限或裝卸率,不計算滯期費、速遣費。
◎租金按租期每月每噸若干金額計算。
◎船租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期租船合同為準。
⑶光船租船
它實際上也是定期租船的一種,但它與一般定期租船不同的是,船方不負責提供船員,只是將船交給租方使用,由租方自行配備船員,負責船舶的經營管理和航行各項事宜,但是,由於這種方式需要建立在雙方的互信基礎之上,而且操作手續相對較為繁瑣,尤其是對於租船方來說還需要自備船員,所以這種租船方式在市場上被採用的情況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