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章:各邦遞次述職 劉惠恕.

第六十三章:各邦遞次述職 劉惠恕.

第六十三章:各邦遞次述職

劉惠恕.

且說黃義明舉辦五倫邦戰後第一屆議政大會召開的次日,有吏部、戶部、禮部尚書先後述職,大會在當日下午,因安南國進貢歌女被打斷。因此第三天大會繼續舉行,由兵部、工部、與刑部尚書相繼續述職。

在大會上最先發言的是兵部尚書楊忠良。由於楊忠良在大會第一天已經就如設立紫光閣陳有功將領畫像問題做過發言,因此發言較為簡略。他說:兵部之設,始於曹魏,具體掌管武官選用及兵籍、兵械、軍令等事宜。現逆倫邦已滅,仗打完了,兵部不忙了,但是各軍武備不可懈,仍需勤於練兵,以備未知突之戰事或外敵入入侵。現僅就我邦各軍駐地做一個說明。

楊忠良繼續說道:元帥立邦之初,共設有八軍,其中一軍現由趙鳳英、朱鍵深將軍統領;二軍由錢壯壯,程知禮將軍統領;三軍由關向雲、楊曉黎將軍統領;四軍由孫甜甜、鄭玉輝將軍統領;五軍主將李近芳、王佳蘭將軍統領;六軍由周潁、何耀輝將軍統領;七軍由吳愛梅、陳思靜將軍統領;八軍由鄭秋菊、衛斯斯統領。此後又新添二軍,即岳淑均將軍統領之先鋒軍及劉宏業將統領之後十三家軍借兵。

孫甜甜之第四軍現駐緬邦封地,李近芳之五軍現駐南掌封地,吳愛梅之七軍現駐安南封地,鄭秋菊之八軍現駐金邊封地,這四支軍隊都不能隨時回調中央。而所餘五軍,除劉宏業將軍統領之後十三家軍現駐兵本帖山寨外,餘四軍現皆駐好古城中軍營,而成為邦畿禁軍。而都城狹小,大軍久駐,必然軍民間產生糾紛。這一問題在戰間不覺得,因為大軍頻頻外出征戰,而一旦全邦休戰,此問題所誘發的矛盾便會象露出來。鑒於好古城內現已有孫瑛蕙之城防軍在維持秩序,中國古有左青龍、右白虎、前朱雀、后玄武之說,以此定城池東西南北四門方位,此說見於道教神系中,將青龍、白虎、朱雀、玄武四神獸,定為四方守護神。而應此說祥瑞,我建議不妨將現駐城中四軍,分移駐於城都四門之外,以求邦都軍民相安,所不知諸位以為此說如何?眾人一起道好。楊忠良道:既然諸位對此建議不持異議,我建議自明日起,趙鳳英之第一軍移駐好古城東青龍門外;錢壯壯之第二軍,移駐好古城西白虎門外;關向雲之第三軍移駐好古城南門朱雀門外;岳淑均之先鋒軍移駐好古城北玄武門外。眾人又齊聲稱好,楊忠良的述職報告便算是通過。

楊忠良發言完畢,隨後是工部尚書趙員外起身發言。趙員外說道:工部之設,原自周代官制中的冬官、大司空。南北朝時期,西魏恭帝三年(556年)始置工部官職,隋唐沿之,成為國家六部之一。工部具體掌國家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諸事。工部在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中,排名最末,原本我應最後一個發言。但我要講的話不多,而刑部尚書楊展雄有較多的話要講,所以我提前發言,把儘可能多的時間留給楊尚書。

趙員外繼續說道:自工部設立,秉邦主要求,共做了兩件事,一是根據方知命館長設計的圖紙,建造邦主議政廳前一條街工程,工程內容含邦主議政大廳、六部尚書府、八軍將軍府等。而邦主出大金沙江南巡緬邦新得之地歸來主持邦政大會時,諸位多已參觀過該工程,其中除將軍府打造稍奢,受到入住將軍批評、已作解釋外,其餘均得認可。所做的第二件事是於邦主議政廳前一條街工程完成後,建好古城街心公共花園,以便於城中百姓及官員休閑,此外,於園心立有「五倫邦陣亡將士英靈永存」紀念碑,以便於我邦百姓四時瞻仰,不忘先烈創業之功。

而在本大會開完之後,工部準備建的工程尚有兩項,一是在街心花園「五倫邦陣亡將英靈永存」紀念碑邊側,建紫光閣以陳列立邦有功的四十位功臣與五客卿像,此項工程在頭日大會上已通過,為避免失誤,現將此四十位有功將領及五客卿的姓名重讀一遍,以請諸位核對是否有誤漏:

一、第二軍主將錢壯壯

二、第二軍副將程識禮

三、第三軍主將關向雲

四、第三軍副將楊曉黎

五、第四軍主將孫甜甜

六、第五軍主將杜近芳

七、第六軍主將周潁

八、第六軍副將何耀輝

九、第七軍主將吳愛梅

十、第八軍主將鄭秋菊

十一、第一軍副將朱鍵深

十二、原第一軍代主將宋倩雯

十三、原第一軍代副將龍宗道

十四、原第一軍代副將馬力田

十五、第六軍副將馮曉嵐

十六、毛淡棉遵城尉孫福祿

十七、木各具城尉趙財壽

十八、先鋒軍先鋒岳小娟

十九、先鋒軍副先鋒楊三槍

二十、中軍參軍張定邊

三十一、宋城城尉殷晚晴

三十二、先鋒軍副將袁岡野

三十三、先鋒軍副將王志平

三十四、先鋒軍副將趙誌喜

三十五、先鋒軍副將黃志和

三十六、先鋒軍副將余志豐

三十七、先鋒軍主將岳淑均

三十八、西路軍統領、后十三家軍主將劉宏業

三十九、原第一軍副將、好古城尉孫瑛蕙

四十、原第二軍副將、大戲台城尉周秀蘭

客卿五位:

一、客卿緬邦王子哥娑尼

二、客卿南掌國王填塔拉

三、客卿金邊國王子拉過烈

四、客卿暹羅國王子巴頌

五、客卿安南國王子黎向南

作如上宣讀後,趙員外解釋道:上敘立像排序,根據邦主意見,因岳淑均將軍、劉宏業將軍儘管在征逆倫邦戰役中立有殊功,因系元帥近親,排名后移。趙鳳英將軍因已晉陞副邦主,不再立像,其夫婿朱鍵深將軍列序移至第十一位。以上宣讀不知是否有誤?眾人回答無。趙員外遂道:既然無誤,我將請畫匠為之臨像,並請諸位被臨像將領與客卿配合。眾人齊聲道好。

趙員外又道:工部近期欲做的第二項工作,是為一些準備退役的有功老兵建造房屋。邦主在江心坡起兵之初,好古城也就是原先的因姜揚村,慘遭盧桂生屠城之難,邦主召集了約五千女兵,傳之以武功,組成八軍,這五千女兵後來成為我邦立邦的基礎。現經五年血戰,逆倫邦已滅,而當初的老兵,不少人都已犧牲疆場,活下來的約一半稍多,有的也是身帶傷病。她們入伍的年齡僅二十歲上下,而經五年征戰,都已是二十五六歲的人了。現在我邦已不再打仗,這些老兵也應該享受退伍成家的權力。邦主建議為這些老兵興建房屋,以感謝她們為我邦創建所做出的貢獻。不知眾位以為如何?台下爆起一片雷霆般的掌聲。趙員外道:既然大家都沒有意見,那麼我接下來所做的第二項工作,便是為這些退役的老兵建設房屋。我的發言到此為止。

趙員外發言完畢,刑部尚書楊展雄走到了台前。他說道:刑部之設,原自東漢尚書置二千石曹掌刑獄、三公曹掌決案。時至隋初,始設六部,有刑部之名,掌法律刑獄,另設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複核工作。時至明清,刑部之職漸全,有「三法司制」之說,即刑部與都察院、大理寺並稱,其中都察院掌百官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複審,刑部掌國家刑罰政令及法律初審,權責最重。而在戰時,要維護國家存在,軍隊最重要;在和平時期,要維護國家存在,則刑部最重要。這是因為刑部掌法,法字從水,取水平意。此見於《說文解字》卷十:「刑也。平之如水,從水,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如果一國執法不公,便會民怨沸騰,導致統一國家的瓦解。現逆倫邦初滅,我邦初安,便將刑部之建設,提上日程來。

而如何建設刑部呢?首先是要公正立法,方能服人心。邦主赴江心坡舉事之初,之所以獲得成功,重要原因是因為逆倫邦立法不公,激起民怨。據邦主所述:其來江心坡時,眾舉事女子共述,江心坡原行大明律例,人犯事,有三堂會審制,民有不服者,可擊鼓鳴冤。而逆倫邦主盧桂生重用其情婦成紙利行非法統治。此成紙利十分可惡,怕行大明舊律,難以服眾,便另設邪法愚民。其要有五:

其一為佑惡少法。其曰:凡十四至未滿十六周歲人,屬未成年人,其犯罪,不予刑事處罰,亦不公審。此法一頒,民生大亂,有惡少憑力殺人、傷人、強姦婦女者皆不受法律制裁,其犯罪又不得公開審理,犯罪者頓失國法約束及羞恥之心。更有家長欲為惡、尋仇者,自不出手,而嗍使未成年惡少行之。而受欺者,非婦女老弱莫屬,訴冤無門。

其二為易風俗法,令人砸岳廟,焚《三字經》、《四書》、《五經》,另頒《逆倫新義》。謂之:昔人以孔孟之言為是非,以岳武穆精忠報國為人倫表率。又以蘇武之節、文山之死為忠。前言皆謬,今逆倫邦立,一切當以邦主所言為尚。

其三為創新風法,其令民相互糾劾,以效忠邦主為忠。又強迫年輕女子,競相脫衣選美為尚,夫婦因此起猜,家室瓦解者眾,以致民風大壞。

其四為護狗法。其雲狗命至貴,凡人無故傷狗者入刑,而狗傷人至咬人至死者,則不予處罰,雲狗不懂事,人何須與狗較真。此法實為方便惡狗寨驅犬傷人。惡狗寨主依此法常驅群狗圍堵青年女子,強其脫衣參加選美,不從則驅狗咬之,有剛烈女子因之被咬死者。另有無主野狗,時常街頭亂串,年咬傷人者眾,街頭狗糞堆積,臭氣熏天,百姓敢怒不敢言,不敢驅。

其五為賄律法。即衙門斷案,法無準繩,法官可收錢枉法。此成紙利仍恐民不服,於鯨山頂設司法司衙門以審民。凡審案,顛倒訟詞,以交錢多寡為勝負,民有冤屈,無處可伸。

為糾逆倫邦惡法傷民之弊,邦主與江心坡民眾約法五章為治。具體如下:

其一為: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過失犯罪者另計。幫主曾釋此法依據為:漢高祖劉邦入秦都咸陽時,與關中父老所約。亂「」世應用重典,為此廢逆倫邦所立佑惡少法,凡青少年出自惡意殺人、姦汙婦女者,即便未滿十六歲,亦當與成人同罪。

其二為:尊重婦女人格,廢強迫女子脫衣選美法。邦主曾釋此法曰:「選美」之法大惡,一是脫衣競美,長天下淫邪之風。二是構成對醜女的歧視,因天下女子雖眾,但美女實稀,多數為相貌尋常者。以貌美取人,讓尋常女子何以為生?日後選女,當以敬國事者為忠,善待雙親者為孝,友善鄰里者為仁,克盡職責者為義,以善琴、棋、書、畫者為藝。五者俱全,當為內美。日後選女,當以內美為尚。

其三為:廢護狗法,惡狗傷人,罪及主人,狗咬人至死,狗主抵命。邦主曾釋此法曰:儒家以天地人為三才,其中天能生物,地能載物,人能役物,是以為萬物之靈。人命至貴,豈能與狗命同?自古以來只聞為人立法者,未聞與狗立法者。

其四為:恢復大明「三堂會審」舊制。此制大略為:重案須經三堂會審。即案件開庭時,刑部尚書、大理寺卿和御史大夫(都御史)眾須同時出席,聯合審理。至於普通民事案件,按《大明令》規定,凡杖六十以下者,各縣自斷。凡杖八十以下者,各州自斷。凡杖一百以下者,各府自斷。只有處以徒刑、流放以上的案件,才需要上奏中央,經三堂會審。由於我邦行政設置為城、鎮、鄉三級,可比附明法府、州、縣標準執行。

其五為:恢復「擊鼓嗚冤」古法,即應在城衙門外設大鼓一,銅鐘一,民有冤,許擊鼓嗚冤,城吏須即時開堂公審,且不得收取訟銀。各城許自立衙門,小案審后可送刑部複審,無疑義則判決。如有爭議,則可請刑部主持,請當事人衙門,他城衙門各派一人至刑部,三家複審,若有大案,則再報幫主複審。

講完這些話,楊展雄又道:邦主動來江心坡時,與百姓約法五章,可以說是今日我五倫邦事業成功的致勝之源。因為它使當地百姓認清了逆倫邦暴虐政的本質,為我邦事業的最終成功,爭得了民心。但亂世用重典,現今逆倫邦已滅,我邦已入承平時期,僅憑「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等寥寥數條,亦難以處理許多疑案。為使我邦長治久安,法律尚須細化,另立系統治邦法典。僅列舉數案,與諸位共探,以求治邦新法之完善化。

案例一:某家族持人多勢眾,長期霸佔水源,向汲水者收錢,調戲打水女子,眾鄉民忍氣吞聲,不敢與爭。官府不能管。某日一俠士過路取水,與霸佔水源家族發生爭執,霸佔水源家族仗人多勢眾,十兄弟上前齊毆俠士,俠士還手,連斃十人,自投案官府。官府按律判俠士死刑,周邊鄉民不服,數千鄉民為之請命,官府一時難判此案,現收案犯獄中。

案例二:某人夫婦鬥嘴失妻,適逢村邊池塘見一面目已腐女屍。女方家人便訴該男子殺妻,男子不承認,被鄉衙屈打成招。此案上移鎮衙複審,該男子招供殺妻方式與地點無一次相同,鎮衙認定案有疑點,長拘男子不判。數年後,走失女子返鄉,事報鎮衙,將男子無罪開釋。該男子反訴鄉衙官長逼供,鎮衙官長待查此案時,原鄉官已自盡。

案例三:某女子客宿他鄉,夜半,客棧老闆欲奸女子。女子奮力反抗,見牆上有刀,取下連劈男子數刀致死。事報官府,認為女子手段過殘,罪女子數年,拘獄,女子不服,上訴至今。

案例四:某人在路邊午休,被流浪瘋犬咬一口致死。死者家屬訴之官府,周邊卻無人家承認為該狗狗主,而成疑案。

案例五:有小偷竊官府府庫物,被護庫犬咬死,家人以禁犬法訴官府,要求賠償。

案例六:有女子著裸臍、超短裙出行,被一男子強姦。訴之官府,男子當死罪,男子不服,自訴因女子穿著太少,激起情慾,要求減罪。

案例七:某老漢獨女被拐異鄉辟壤,屢次出逃,均被該村村民合力擒獲,毒打致殘。其父后尋至,報當地官府,屢救不出。因該村窮甚,凡媳婦皆外鄉拐賣致此。其父無奈,后以銀五十兩銀,向該村長贖女還。其女返鄉未久,因傷病死,其母亦傷心致死。老漢決心為女報仇,尋租房至該村,復於水井投毒,將該村民連同村長合七百八十一人全部毒死。官府始終無法破案。老漢將全村人毒死後,自投官府,始知此案為尋仇所致。老漢為女尋仇投毒,情有可原,但殺人太多,法不可釋,至今押獄中。

言畢,楊尚書要求眾人討論上述七案處置方法。眾人七嘴八舌,最終歸攏意見如下:

其一謂殺人可恕,天理難容者。老漢為女尋仇,殺人雖多,但女兒被拐賣在前,拐賣者應擔死罪。老漢尋村長救女不得,即其全村民眾皆應承擔連帶責任,官府曾出面救該女不得,實有瀆職之罪,因此當赦老漢無罪。

其二謂新法當設反座法,即誣陷必須反座,無反座即無法律之公證,任何人都可被聞風捕影致罪。某人夫婦鬥嘴失妻,因村邊池塘見無名女屍,官府未經核證,卻認定該男子殺妻,將之屈打成招,並放走殺死該女屍真兇,實已構成誣陷罪。該辦事官員不死,必須以被陷害者同罪責反座,現該辦事官員已畏罪自裁,罪可不再究,但必須沒收該官員家財,一半用以陪償被誣男子無端坐牢數年之苦,另一半則當充公歸官,以陪伴官府在此案中名譽損失。若辦事官員先死,亦當追究其身後之責,有如岳武穆被奸賊冤殺,於其墳前立四奸像,為法理當然。

其三謂當設自衛防範法。某俠士由汲水事與護水源家族發生爭執,無端被群毆,其理在先,其自衛時殺死群毆者,不當被治罪。此外,此案因少數人控制公共水源所致,官府有責,所在地官員應被追責,人無水不得活,汲取此案教訓,今後應設立公共水源法,由官府掌握。如水源實由少數人辟得,官府當出資倍償其勞,而不能讓少數人永遠控制公共水源。

其四謂本自衛防範同理,夜半被奸女子奮起反抗殺死施奸者,不應被治罪,反應獎勵。因為在當時場合,遇奸女子在極度恐懼情況下,根本不可能預知自己的抗暴強度。此外是女子體力要弱於男子,抗強扶弱原本為法律制定的目的之一,該女子為保自身清白抗擊施暴者,本具抗強扶弱性質,因此應該鼓勵。

其五謂應設風化法。吾邦原有婦女著裝不得露乳及著裙必須過膝的法令,該遇奸女子因身著違禁衣衫被奸,其有傷風化在先,激起施暴男子情慾,是以被奸,因此應負連帶責任。男子施奸死罪可改為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十年間,而遇奸女子當判笞刑三十,以示懲處其所犯有傷風化罪。

其六謂城鎮內禁養犬法應得到有效施行。流浪狗咬人致死,可先驅該犬尋有無實際餵養主人,如有,以狗主抵命。如無,則由所在地官府予死者家屬以經濟賠償,並切責該地官府履驅除城中流浪犬的官責。致於小偷入官府庫府竊物被咬死案,官府無責,因為我幫禁犬法原有軍營養犬、盲人養導路犬不禁一條。官府庫府本當由軍營看管,是以有權養犬。

眾人討論完畢,楊展雄重新上台發言道:聆聽諸位所提意見六條,受益多多,當盡吸收於吾邦新法之中。此六條意見的共點,是認為法律是為維護道德而設,應具其道德屬性。昔年我曾過京華聽湯若望教士講西學,其謂泰西法律特點在於不承認法律有道德良心。而我謂中華王法特點則是認為法律本身即是禮的派生,亦即其為維護禮的存在而設立,因此具有道德屬性。何以持此說,是因為中華古法,原自孔子的「德教」說。其說具體如下:

孔子主張對國家的治理,應該是禮法兼治,以德為本。他說:「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北極星),居其所而眾星共之。」「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他又說:「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人民無所措(放置)手足。」孔子這兩段話的大意為:處理國家政事,必須以德為本,就像群星拱北斗一樣。用政令來號召民眾,用刑法來懲治民眾,民眾可以不犯法,但缺少是非心。用道德來感化民眾,用禮儀規範來約束民眾,民眾有是非心,並且能以禮來自勉。禮樂如果不發揚,則刑罰沒有依據,刑罰沒有依據卻又要懲治民眾的違法行為,民眾就會手足無措。

上述孔子講的這兩段話意思很清楚,即:孔子不反對對民眾用「法」(行使「刑罰」),但反對不教即「法」;孔子認為設「法」的依據是「禮」,即國家制定法律,必須以「禮」作為根據;孔子認為國家必須向民眾講清楚設「禮」的目的,對違禮者才能使用國家法律加以懲處。因此禮法兼治又必須以「德」(道德教化)為本。這就是孔子有名的「德政」思想。

本於「德政」說,孔子堅持認定法律具有道德屬性,亦即認為法律本身是禮的派生,其應為維護禮的存在而沒立,這使中國後世均以六經作為立法的依據,而使「禮」在客觀上對後來社會,實際起到了法本(後世稱「憲法」)作用。

其如荀子所說:「禮者,法之大分(總綱),類(律例條文)之綱紀也。」這段話的意思是謂禮為法之綱,法為禮之用。由此出發,荀子認定:禮的設立有三個基本原則(「禮有三本」),即「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類之本也;君師者,治之本也。」意謂:禮取法天地,尊重自然規律。禮,維護人類社會存在,重視人倫關係。禮,尊重師長,維護教育制度。由這「三本」原則出發,荀子認為法的作用,無非對於禮的這三原則的維護。他說:「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乎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起也。」「禮之於正國家也,如權衡之於輕重也,如繩墨之於曲直也。故人無禮不生,事無禮不成,國家無禮不寧。君臣不得不尊,父子不得不親,兄弟不得不順,夫婦不得不順。少者以長,老者以養。故天地生之,聖人成之。」「聽政(管理國務)之大分(大綱),以善至者待之以禮,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兩者分別,則賢、不俏不雜,是非不亂。賢、不俏不雜則英傑至,是非不亂則國家治。」

而經孔子的首闡及荀子的詮釋,中國自秦以後的歷朝法典的制定,均堅持了法律的道德屬性,即以禮為法本(後世稱「憲法」),來制定歷朝的法律。借用司馬遷的話來說是:「夫禮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後,法之為用者易見,而禮之所為禁者難知。」借用《隋書刑法志》的話來說是:「禮義以為綱紀,養化以為本,明刑以為助。」

言說及此,楊展雄道:誠如湯若望所釋泰西法律特點在於不承認良心一條計,則吾可斷言:泰西國立法之弊在於,將法律與道德對立;以量入刑,即只看犯罪結果,而不問犯罪原因,不加區分同一犯罪形式中有可能蘊含的正與非正義性的區別,其必因法律不維護道德,而導致路人見死不救、見危不救、社會治安秩序惡化等等惡象。而吾邦立法,則必須堅持法律的道德屬性,以之扶良抗暴,以體現吾邦百姓的終極利益與心聲。

楊展雄言說及此,台下掌聲要動,刑部的述職便算是通過。

2022年5月14日

上一章書籍頁下一章

黃義明定南邊

···
加入書架
上一章
首頁 修真仙俠 黃義明定南邊
上一章下一章

第六十三章:各邦遞次述職 劉惠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