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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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案(俠義)小說是中國古典通俗文學的一朵奇葩,它自成一脈,雅俗共賞,擁有大量的讀者。許多公案(俠義)小說,與民間口頭文學的流傳有緊密的關係,也有著廣泛的消費市場。因為公案(俠義)小說題材的特殊性和可讀性,其歷經各代、相繼不衰,有著強大的生命力和深厚的文化底蘊。可以說,公案(俠義)小說植根於廣闊的社會生活之中,是反映著封建社會的萬花筒,描繪了那個時代(朝代)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等的生動圖景,具有不可替代的文化(文學)鑒賞價值和一定的歷史研究價值。由於公案(俠義)小說中,描寫了大量的公案情節,絕大多數都非常具象地展現了案情的發生、偵破、堂審、對質和審判過程,傳導了那個時代(朝代)民眾對法律狀況的了解以及官府對法律制度的執行。因而,對研究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一個難得的視角和一份頗有價值的素材。從公案(俠義)小說中,尋覓並梳理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演進脈絡,進而考察一個時代(朝代)民眾的法文化意識,就不失為一個獨特的路徑。

那麼,從公案(俠義)小說中探尋中華傳統法脈,是否有一定的可信度與價值呢?答案是肯定的。

一則,這些公案(俠義)小說本身具有的社會影響力,佐證了它們在當時和後世經受了觀眾、讀者和編撰者的檢驗。雖然公案(俠義)小說有不少杜撰的、虛構的、俠義的情節,但其所涉及的具體案情的描寫,官府審斷案子的司法程序,用刑拷訊的場景、訴狀與判詞等,還是有著時代的烙印,或以故事發生的時代(朝代),或以小說編撰的時代(朝代)的法律制度為參照,而不至於過於離譜。

二則,公案(俠義)小說的絕大多數主角,都是職業的法律主管部門———刑部系統的官員,或是有過法律職業生涯的官員,如唐朝的狄仁傑、宋朝的包拯、明朝的海瑞、清朝的施世綸等。而像「三言二拍」的作者馮夢龍、凌初,一個做過知縣,一個做過徐州府的通判,自身就有著一線司法實務的經驗。因此,小說中涉及的辦案、斷案情節與判罰引律依據,都有所依歸。《藍公案》的作者藍鼎元,是清朝雍正年間的名臣,依據自己在任廣東普寧縣令期間的斷案事例和筆記,基本忠實地記錄了案件的原委和結局,具有極高的真實性和可信度。當然,這些公案(俠義)小說基本上是明、清時期才編撰的,而故事中所敘述的卻是唐、宋、元等前朝之事,自然所援引的法律制度和判罰依據有著《大明律》《大清律例》的影子,也屬正常。

三則,中華法系自戰國李悝《法經》肇始,到唐代《唐律疏議》首次實現集大成之後,從唐至宋、元、明、清,一脈相承,法律思想、法律體系乃至法律律例條標,幾乎沒有顛覆性的變異,只是增補了各朝代的政治、經濟、社會的新變化、新需要,進行了分類的調整、合併,豐富和細化了疏議、條例,並調整了量刑的輕重。因此,儘管不同朝代的公案(俠義)小說在涉及具體故事案情中,裁判引律名稱、分類、量刑會有所不同,但基本的司法流程和審判裁量大同小異,體現了中華傳統法律的系統性、承繼性和穩定性。

本書選取了《狄公案》、「三言二拍」、《毛公案》、《林公案》、《藍公案》和《彭公案》等公案(俠義)小說,以其中的故事情節為藍本,將小說中所描繪的主要案件線索和破案、斷案過程加以精鍊,特別注意呈現當時的司法制度的運作與偵查、破案、堂審、用刑、判決等程序和場景,並對「斷罪引律」進行查證和比照,目的是:

1.為後世的讀者展現不同時代(朝代)的司法制度與運作圖景,提供一個相對真實和生動的場景感。所以,儘可能依循小說案情的故事情節體現完整性和典型性,增強代入感。

2.努力查證每個案例「斷罪引律」的法律適用性和時代性。希望印證小說編撰的時代(朝代),在「斷罪引律」「斷罪引正條」「斷罪不如法」「斷罪不當」等方面是否充分貼合了小說發生的時代(朝代),以此試圖佐證作者成文的時代(朝代),以及小說尚在口頭流傳或雜記傳抄的時代(朝代)眾多參與者對當時法律的瞭然甚至諳熟的程度,進而旁證中國封建社會法文化的傳播程度與法文化的普及程度。一個典型的示例是,由明末馮夢龍編撰的《喻世明言》中第三十五卷《簡帖僧巧騙皇甫妻》講的是北宋年間,一惡和尚設計拆散別人家庭而騙得其妻的故事。事情敗露被告官,后被判:「和尚大情小節,一一都認了:不合設謀奸騙,後來又不合謀害這婦人性命。准『雜犯』斷,合重杖處死。」這裡所引述的律法正符合北宋《宋刑統》的律例名稱和歸類,並沒有引用小說作者所處的明代《大明律》。在《宋刑統》中,「諸色犯奸」正是歸類在第二十六卷「雜律」中。而《大明律》則在「刑律」中單列了「犯奸」條,共計十款。作為明代作者,沒有引述《大明律》,而是引用了《宋刑統》,說明作者對《宋刑統》《大明律》的諳熟。同時,也可說明故事發生在宋朝,此故事在形成和傳述中,初創者對宋朝(本朝)律法也是瞭然的。

3.通過從《狄公案》到《彭公案》所敘述的主角和故事發生的年代,案例故事中的法律適用,以及犯罪案件背後的法律規定,勾勒從唐到清的中國封建社會法律制度的歷史演進脈絡,串聯起從唐迄清一千多年中華法脈的線索。儘管《狄公案》是清代的作品,很難完全貼合唐代的政治社會實景,而且案例上與其他公案(俠義)小說,也有類似的情節。但畢竟針對的是唐代,其人物、情節鋪陳也大體要貼近唐代的歷史,所以,案情的審斷自然也要貼近唐代的法律。就此而言,不論小說虛構的成分如何,在依法斷案、依律下判上,大體上是不宜虛構的。當然,有出入和錯用乃至誇大的成分是存在的,正因為存在這種情況,通過小說中主人公的所作所為,比對援引律例適用的情況,對剖析各朝代法文化的認知和普及狀況,才更具有針對性和說服力。

4.從公案(俠義)小說中品鑒法脈文化,是研究和發掘中華法系法文化的一種有效途徑。小說的鑒賞,往往偏重藝術性、可讀性。公案(俠義)小說因為有環環相扣的案情之「料」,充滿懸念,情節波瀾起伏,因而也有著極高的可讀性。比如,當今的懸疑推理小說,就有著廣泛而堅實的受眾粉絲,拍成的影視劇,收視率也始終名列前茅。公案(俠義)小說就是古代的「懸疑推理小說」,其可讀性在於案情的跌宕起伏和撲朔迷離上,它是社會生活的「多稜鏡」。品鑒公案(俠義)小說,可以在輕鬆的閱讀中,開闊視野,增長見識,更可以體察在小說年代背景下,官吏與民眾對法律制度、律例條例的了解、認知和遵循情況。例如,發生命案要第一時間告官,一般情況下地保、里正乃至鄰里都會積極保護案發現場,說明地方里正等基層官吏對律例是知曉和敬畏的。而普通百姓則有害怕受到牽連的心態,除命案之外的姦情、田產等糾紛發生時,原告會第一時間到官府告訴,遞交詞狀,說明通過官府來評判和調息的觀念在普通百姓心目中具有突出的地位。普通百姓對一般性的法律常識包括法律救濟程序具有一定的了解,說明在中國封建社會環境下,民眾法文化意識有一定的根基和相對穩定的傳承。對俠義世界的嚮往,折射出民眾基本的義利觀、倫理觀,在不能得到充分滿足時,可以從俠義之士「快意恩仇」的言行中得到一定的心理慰藉。

公案(俠義)小說中,大量涉及受訟師之惑、之累造成的誣告案件、冤獄。宋、明以後朝廷加強了對「教唆詞訟」的法律懲處力度,但仍然難以遏制刁惡訟師與基層猾吏鑽地方司法的空子的情況。從《藍公案》中能看到極為真切的寫照,即官府在基層司法管理和運作上存在漏洞和空當,而基層民眾缺乏基本、有效的法律服務。訟師之興與之害,可謂中國封建社會法文化中的一個獨特景觀。

當下中國正進入一個新時代。其中一個命題,就是要加快建設法治中國,積極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為此,應當重新發現和發掘中華法系的歷史價值和合理思想,解開中華法系中的「先進思想或基因」為何沒有生長出具有當代指向的法律體系和法律精神之迷。除了從法典、卷宗等歷史檔案入手外,從公案(俠義)小說中品鑒和梳理中華法脈,以此擴展到各種古代筆記、雜記、文學作品,或許能給我們打開一扇意想不到的發現之窗。培育法治文化素養是構建法治文明社會的關鍵。品鑒公案(俠義)小說中的法脈流向,只是一個不顯眼但或許很有效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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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斷案引律法脈——從古代公案小說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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