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精神支柱倒了怎麼辦?

討論/精神支柱倒了怎麼辦?

孝敬和贍養老人一直都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我們每個兒女應盡的義務,那麼,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拒絕贍養老人呢?現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案例和知識,歡迎閱讀!

我國的《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借口予以免除。

案例一:父母未盡撫養義務,子女可以拒絕贍養嗎

60多歲的何阿婆育有4個兒子,均已成家。2013年,其丈夫去世后,何阿婆的4個兒子協商每人每年給其一定數量的糧物和現金,其中3個兒子都按約履行了義務,只有次子劉某某以自己幼時被送至親戚家中至長大,父母沒有撫養過他為由,拒絕履行義務,於是何阿婆將次子劉某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劉某某與其兄弟間協商每年給何阿婆一定數量的糧物和現金,不違反法律規定和何阿婆的意願,合法有效,應按約定履行義務,支持了何阿婆的訴請,判決被告劉某某立即將糧物和現金交與何阿婆。

法官解讀:父母無力撫養幼年時的子女的,子女獨立后應當履行贍養義務。雖然《婚姻法》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互相扶養的對等的權利義務,但這並不是說這兩個權利是必須「等價交換」的,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

案例二:外嫁女兒也應承擔贍養義務

李某某、鄭某某這對老年夫妻有一個女兒李某,李某出嫁后無固定經濟收入,對父母的贍養,李某一直以自己已經外嫁為由,拒絕履行義務。無奈之下,生活困難的李某某、鄭某某將女兒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原告李某某、鄭某某現已年老,又無收入來源,被告李某作為子女負有在經濟上接濟,生活上直接照顧的責任,對原告的訴請予以支持,被告李某不僅是逃避法定義務,而且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應予以改正,判決被告李某每月按時支付給原告李某某、鄭某某贍養費各250元,每月回家照看二老一次。

法官解讀:沒有經濟收入的已嫁女兒有無贍養義務出嫁女兒本人沒有收入的,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義務的理由。因為她們從事的家務勞動與丈夫謀取生活資料的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其丈夫勞動所得的收入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贍養費。

案例三:分不到家產,是否可以拒絕贍養老人

年過八旬的劉某某、危某某夫婦一直住在海龍鎮某村,二老將自己的房屋和土地分給了4個兒子,其目的是讓4個兒子輪流贍養,現二老年歲已高,房間搬來搬去生活不便,故想收回自己的四間房屋居住。

而老四在二老的房屋上加蓋了一層,辯稱:「房子是我建的,不是父母的房子」,不願意歸還,導致二老無房居住。其他三個兒子則以二老沒有分家、分地為借口,也不履行贍養義務。於是,二老請求法院責令四個兒子履行贍養義務,並歸還住房。

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述事實后,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的規定,判決4個兒子每月15日前向二老支付贍養費各100元,每年稻穀收割后一個月內向二老提供稻穀各250斤;判決老四將其一樓面向房屋右側起的第一通間和第二通間的前半部分交付給二老居住。

法官解讀:「贍養父母不能以『分家析產』為條件」。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分過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響。

案例四:子女再多也要分攤贍養扶助義務

李某某、鄒某某夫婦二人年紀較大,加上眼睛的視力問題,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又年老多病,需經常花費醫療。育有的5個子女,均已各自生活,但很少顧及二老的起居,未盡贍養義務,對二老經常不管不問,二老多次到醫院接受治療,他們更是避之不及。為此,二老曾多次尋求村委會、鎮政府的幫助,但一直未得到解決。一氣之下二老一紙訴狀將5個子女全部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二老年邁且生活困難,作為二老的5個子女,對二老均具有贍養義務,同時結合二老當地生活水平、日常用藥等開支以及5個子女的經濟收入狀況,應由5個子女盡贍養義務和分攤日常醫療費,判決每人每月各自分攤二老生活費和日常醫療費用300元。

法官解讀:子女怎樣分擔贍養扶助義務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當父母由於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子女除應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外,還應承擔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

由此可見,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除。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3種可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

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女兒等行為的。

需要指出的是,無給付贍養費能力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付義務,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不能免除。

此外,不少人以下幾種情況通常會被人們誤以為可以不贍養父母,其實這些都是認知上的誤區:

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沒有經濟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維持生活的,也應當承擔贍養義務。

2、不能以父母因客觀原因不撫養自己而推脫贍養責任。

3、父母取消子女對財產的繼承權的,子女仍有贍養義務。

4、子女不能通過聲明放棄財產繼承而不承擔贍養義務。

5、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絕贍養老人。

如果子女無故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權:

1、尋求社區工作人員幫助。對於子女不贍養問題,可以尋求社區工作人員幫助,對子女進行批評教育,社區協助監督。

2、提起民事訴訟。對於兒女不盡贍養義務,老人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3、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可能構成遺棄罪。

》》》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憲法》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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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蕭雯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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