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章 證據前後矛盾

第83章 證據前後矛盾

冠蘭庭審審的是證據,審前她庭前閱卷,對槍的問題她陷入了沉思。朱金元非法持有槍支的實事清楚,但馬元寶作為江湖老大,在這次聚眾鬥毆中他竟然與槍幾乎無關,這讓人費解,這是其一。其二,這支槍有7個人見過,馬元寶、朱金元、盧小送、萬暖暖、黎苟崽、胡別三以及買賣槍支人藏單。但從移交來的證據材料顯示,法庭調查真正零距離接觸槍的人只有一人朱金元,其他六個人是:

持槍開槍人黎苟崽負案在逃,沒有他的口供材料。買賣槍支人藏單取保候審,不在此案。

馬元寶盧小送、萬暖暖,以及另一團伙對毆中的胡別三他們對槍有口供材料不多。

馬元寶在看守所向辦案偵察員四次的供述基本一致:

「1月18中午,我和『貪心鬼』、『盧雞公』一伙人在村東口等著『孫瘌子』他們的到來。我問『貪心鬼』『傢伙』帶來了沒有,他拍拍身邊『驢狗崽』背上的黑背包,說在這裡面,放心。我知道黑背包里是槍,也就沒多問。

『孫瘌子』一夥離村口不遠,我對大家喊了一聲:『準備好,戰鬥!』『孫瘌子』來了,我們就衝過去了。

打完架之後,我把我的人帶走。我看到『驢狗崽』把槍放進背上的黑包里,獨自己去找『貪心鬼』了。我當時沒在意他,因我急著開車要把我叫來的人帶走。」

辦案偵察員還問了在馬元寶關於槍的一些情況:

「你看見『驢狗崽』手裡拿的是一支什麼樣槍?」

「像街上銀行保安人員押鈔用的槍,長五六十公分,槍管是黑色,槍托是什麼顏色記不清了。」

「鬥毆時你有沒有聽到槍響?」

「混亂之中,我聽到過四聲很大在的響聲,我不知道是槍聲。事後,『驢狗崽』跟我表功,說他見對方開了一槍,他也拿出槍朝天開了一槍,並叫了一聲『沖啊』,我們的人一起向對方衝去。他見對方又開了一槍,他沖在前面對著對方的拿槍的人「孫瘌子」打了一槍,並且打中了,對方人就散了,我們一方的人追著他們的人就砍。」

馬元寶的回答,自己沒粘槍的邊,現場也沒有指揮開槍,同時也表明,他是英雄,就是對方槍響后,自己沒趴下,是

一條漢子。

當然這些也是馬元寶上午在法庭調查時,向法庭的陳述。

第三被告人盧小送在公安的訊問筆錄里關於槍和的內容不多,同時也佐證了馬元寶未拿槍,也未指使他人開槍。

他是這樣說的:「打架前,我離『貪心鬼』不遠,聽到『貪心鬼』跟『驢狗崽』說話,要他把槍帶好,不準其他人動槍。

在×場,這個「驢狗崽」背一個黑包整天跟著『貪心鬼』的,我開始不知黑背包里是什麼東西,後來,我才知道黑包裡面放的是槍。打架開始,放哨的說,他們來了!『馬桶』說,準備戰鬥。『孫瘌子』一夥一到村口,『馬桶』沖在前面,我們跟在後面。我聽見一聲槍響,是『孫瘌子』對著我們的人開了槍,我們的人都趴下不敢動彈。接著,我又聽見我身邊也響了一槍,嚇我一跳,回頭一看是『驢狗崽』拿著一支槍,朝天開的。『馬桶」他喊了一聲『沖啊!』我們乘勢沖了過去。這時『孫瘌子』朝我們又開了一槍,大家被震住了不敢往前。突然「砰」的一聲,我們這邊「驢狗崽」開了一槍,聽見「孫瘌子」唉喲叫了一聲,鑽進車裡,等我們衝過去時,他們跑了。」

問:「什麼樣的槍?」

「來福式樣,跟銀行押鈔的差不多。」

同案犯罪嫌疑人邁暖暖向辦案偵察員交待了這支槍的情況:

「2015年12月下旬,我在×場管帳,『貪心鬼』跟我說,『床單』在場子里輸的錢太多了,借的錢一時還不起,他要用一支槍暫時給我們作抵押怎樣?」我問:抵押多少?『貪心鬼』說10萬加上放樓子兩萬共12萬元錢。我說:好,我聽你的,我把『床單』的12萬元借條給了他,我還說,不過,什麼樣的槍也要看看,不然太差了打又打不響,我們吃虧的。『貪心鬼』說,你說的有道理,到時槍拿來了你看看。過了幾天有,『貪心鬼』把槍拿來了,對我說,把這槍放我處作抵押你保管好。我說:『你是我的老大,只要你認為好就可以了,槍還是放你處。

後來打架前,在村子東頭,我看見『驢狗崽』背個黑包,寸步不離『貪心鬼』。后『貪心鬼』對『驢狗崽』說,你留下來跟著馬大哥在這裡防守。

打架開始,我聽見響了四下槍聲,槍響之後我們沖了過去。打敗『孫瘌子』一夥后,我看到『驢狗崽』把槍放進包里,後來他去了『貪心鬼』的老屋裡了。」

問「你見過這支槍嗎?」

「見過,跟銀行押鈔的槍差不多。」

胡別三的交待有關槍的內容更不多:「我們到了村頭,對方來了好多人拿著『鋼焊管菜刀』朝我們衝來。『孫瘌子』見勢不妙,拿出一把槍對天就是一槍,對方有一個身材壯實的年青人,拿著一把槍朝天也是一槍,好響,我說國軍火力兇猛,快逃。『孫瘌子』跟著我拚命往自己的車前跑,對方追的緊,到了車門前,『孫瘌子』回手又開了一槍,對方那個拿槍的人也好猛,對著『孫瘌子』打了一槍,打到了他的腳。我跑得快,鑽到車子里,一把把『孫瘌子』拽進車裡,跑了。」

「你見『孫瘌子』拿的是什麼槍?」

「是一把手槍。」

「對方拿的是什麼槍?」

「與銀行押鈔用的槍差不多。」

證據顯示,馬元寶這個團伙老大,聚眾鬥毆的總指揮並沒有指使他人開槍,冠蘭尊重事實,對於這一點也沒過於糾纏。

但這支槍讓冠蘭特別關注,首先是因為這支槍買賣交接的事實不清前後矛盾,綜合槍的主人藏單他在公安派出所的自首交待筆錄,是這樣說的:

「2015年12月下旬,我身上沒錢用,向『貪心鬼』借錢,我對他說,把槍押到他那裡在,借12萬塊錢給我,他同意了。

過了幾天,『貪心鬼』打電話給我讓我把槍帶去××村。我到那裡打電話給他,『貪心鬼』讓我把槍送到他×場附近的小南貨店裡,交給那裡一個男的即可。我用黑色背包裝著槍,有9發子彈,槍裡面用一塊黃色緞子布包裹,外面用報紙包著的。我對那男店主說,這個包是『貪心鬼』的,回頭他來拿。後來我進了×場里,在那裡,『貪心鬼』給了我12萬塊錢。」

後來,我在外地做生意聽朋友說,『貪心鬼』在×場和別人打架,還開了槍,我想是用了我抵押的槍打架,於是我趕回家。回來后,我打電話給『貪心鬼』要他杷槍還給我,我把錢還給他。

『貪心鬼』叫我到他親戚家××村××組一個小雜貨店裡等我,我到了那裡,他和了他下面一個小兄弟過來,我把錢還給他,他讓他的小兄弟把原先放槍的黑色背包還給了我。

他們離開后,我打開黑背包看了,還是這支槍,裡面包裹的是塊黃色緞子布,外面也還是一層報紙。不過子彈一發都沒有了。」

藏單自首交待交槍的時間,是在『貪心鬼』逮捕后的第三天上午。他是怎樣交待的,『貪心鬼』是無法知道內容的。

這份材料,與「貪心鬼」剛才在法庭的陳述以及在看守所的口供,買槍現場交易的時間大體吻合,金額相同。但是也有不同點:

一是交槍的人不對,朱金元說是藏單派人將槍給了他,而藏單說是自己本人將槍送去的。

二是送達的地點不對,朱金元說,是在富麗源大酒店的房間接頭交槍的,而藏單說,交槍是在朱金元的老家××村×場附近的南貨店裡。

三是還槍的現場人物不對,朱金元說,還槍時是藏單派來的年青人取的,藏單本人沒來。而藏單說,還槍是他自己本人來取的,藏單與自己的小兄弟親臨了現場。

四是還槍的包裹的緞子布顏色不對,朱金元說藏單給他的槍是用紅色緞子布包裹好的,而藏單說給朱金元槍包裹的布是紅色的,還槍的包裹的布卻是黃色的布。

五是子彈數不對,朱金元說買槍時,裡面有五發子彈。藏單說送槍時,有九發子彈,還槍時沒有了子彈。

槍支買賣交接的事實混亂,這些事實與朱金元非法持有槍支罪的證據相關不大。法庭調查,倘若一帶而過,就此認定,套用法條判決,未嘗不可,也不會出格。

碰就碰到冠蘭較真,在她看來,鬥毆現場,除了黎苟崽本人,誰也沒有仔細看過槍,更談不上摸過槍。槍在朱金元手上,是真正零距離接觸過槍的人,但還有一人,不仔細閱卷,是不知道的,這個人就是邁暖暖。而在看守所對槍確認最有發言權的邁暖暖卻沒有專門的筆錄。冠蘭認為槍的疑點很大,很有可能朱金元用了調包計,瞞天過海,拿出來的槍是另外一支?如果是這樣,那麼朱金元和賣槍的藏單,在避重就輕,因為非法持有兩支槍那就屬於法律上情節嚴重行為,判刑加重,還有比這更可怕的是,此槍若流向社會,掌握在歹徒上,後患無窮,後果不甚設想。當然,她並不希望自己的疑點是真的,不管怎樣,她決定查明真相,既對當事人負責,也對社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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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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