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第二次布匿戰爭後期(33)

第六章 第二次布匿戰爭後期(33)

第六項的意思是解散迦太基海軍。只是,扎馬會戰前,迦太基留下二十艘,扎馬會戰後改成留下十艘,其餘戰船全部交給羅馬。

問題應該是第七項。這才是扎馬會戰失敗的真正後果。迦太基不得發動任何戰爭,即使是自衛,也必須在得到羅馬許可的前提下戰鬥。也就是說,迦太基失去了主動交戰的權利。這樣一來,迦太基稱不上是一個完全獨立的國家。

第八項與扎馬會戰前的第六項完全相同。也是和約中必定會有的一項。

至於有關賠償金的第九項,扎馬會戰前後翻了一倍,從五千塔蘭托增加到了一萬塔蘭托。但是,因為期限是五十年,摺合成每一年,迦太基需要支付給羅馬的只有二百塔蘭托。換算成日元相當於一年二億日元。

第十項是向羅馬送一百個人質。後來,這成了羅馬人常用的一個手段。只是,這些所謂的人質除了不能按自己的意願隨時回國,其餘方面和享受獎學金的留學生完全一樣。挑選年輕人也是出於這樣的目的。羅馬人喜歡挑選曾經的敵國的統治階層的子弟,也就是曾經的敵國的統治階層預備軍,讓他們在羅馬學習,把他們培養成親羅馬者。說是人質,與牢獄沒有任何關係。羅馬人心目中的人質就是把他們安置在合適的人家裏,像對待家人一樣對待他們,讓他們和這家的孩子一起在家庭教師的教授下學習。

作為日本人,我最感興趣的是,在這裏只有勝者和敗者的這一事實,沒有正義和^H小說非正義之分。他們不會認為戰爭是犯罪。如果對戰爭犯進行審判的話,漢尼拔當之無愧應該是一號戰犯吧。

的確,和約的內容有些苛刻。但是迦太基不像有些加盟「羅馬聯盟」的羅馬同盟國,不僅部分領土遭到沒收,成為羅馬的國有土地,必須向羅馬支付租地費才能耕作這些土地,而且還要承擔為「羅馬聯盟」軍提供兵力的義務。也不像西西里那樣變成羅馬的行省。雖然交戰權利受到限制,雖然海軍事實上被解散,但是,作為自治國,其餘的一切都保留下來了。對於迦太基的內政,羅馬也不加干涉。而且,從後來羅馬與馬其頓、敘利亞之間締結的和約內容來看,很難說,羅馬只對迦太基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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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人的故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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