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耀曾的最後十年(11)

張耀曾的最後十年(11)

他的*讀書範圍很廣,不限於法學專業,對生物學、天文學、生命科學,對哲學、歷史、藝術、經濟、古詩等都有強烈的興趣,讀書筆記中時有一些獨到的心得體會。在上海做律師的最後時光,他尤注重與此有關的書,1936年2月29日,他到是我要是個購《續古逸叢書》,「因其中有宋版《清明集》,可考見宋時民間判詞。」此書中國久已失傳,從日本借來影印。3月1日,他讀《清明集》判詞,「體意與現代相去並非太遠」。

晚年他常在上海各大學講演,講學問之道,從這些講演中可以看出他的書生本色。

1929年3月18日,他在上海江灣法科大學開學典禮上演講,指出拿破崙縱橫歐洲,成吉思汗席捲歐亞,在他們個人固然是一世之雄,然從整個人類看來,並無多少價值。他所傾慕的是達爾文、牛頓、馬克思、瓦特等人,認為立言第一,其次立德、其次立功。

同年12月25日,雲南護國起義紀念日,他在中國公學做了一次關於歷史的演說:「歷史最重信實,我觀從來歷史,非強者自己誇耀,即狡者自己裝飾。盡信史不如無史,即如近年出版各種民國史料,亦半屬自己宣傳,屬於自己者誇耀之,不利於己者隱匿之。而不肯自己宣傳之人,則其事實無從表彰。」袁世凱稱帝,當時天下敢怒不敢言,而起義諸公獨敢先天下言之,其勇氣可佩。

1932年12月28日,他到復旦大學演講《民國制憲概觀》,指出憲法的收效基於兩個要素,一是有實權者有誠意收束自己的實力,在憲法的規範內行事,認為非實行憲法不可,自己絕對遵守,即憲法乃有權者自己拘束自己的戒律;二是多數國民了解政治,有濃厚的政治欲,將憲法當作滿足這種政治欲的手段,絕對實行它,擁護它,即憲法乃國民的政治欲的表現。當時國內正爭言憲法,他認為比紙面上制憲、國民會議上制憲更重要的是,要從國民自身制憲,從有權者的腦筋中制憲。

1933年10月2日,他到東吳大學法學院演講,因為世人重自然科學、輕社會科學,所以社會科學不夠發達,「自然科學不過利用厚生,而社會科學則在確知社會現象之因果律,順應之以創製社會新機構」,社會科學的責任重大。

1936年2月6日,他到青年會演講,「學問乃對於一切現象,求精密之認識」,探求社會生活根本法則,要從生物學、人類學、心理學、社會學、歷史學等入手,要站在自存心和同情心的中和點上,以改造社會一切機構,這是我們把握社會生活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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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尋律師的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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