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第四十五章明的制度(2)

91.第四十五章明的制度(2)

法律:明初定《大明律》,大致以《唐律》為本。***又有《會典》,亦是摹仿《唐六典》的。中葉以後,則律與例并行。其刑法,亦和前代相同,惟充軍則出於五刑之外。

明代最精詳的,要算賦役之制。其制:有黃冊,以戶為主,備載其丁、糧之數。有魚鱗冊,以土田為主,詳載其地形地味,及其屬於何人。按黃冊以定賦役。據魚鱗冊以質土田之訟,其制本極精詳。後來兩種冊子都失實,官吏別有一本,據以征賦的冊子,謂之白冊。白冊亦是以田從戶的。其用意本和黃冊一樣。但自魚鱗冊壞后,田之所在不可知,就有有田而不出賦役,無田而反出賦役的,其弊無從質正,而賦役之法始壞。明代的役法:系以一百十戶為一里。分為十甲。推丁多之家十人為長。分戶為上中下三等以應役。役有「銀差」,有「力差」。中國財政,向來量入為出的,惟役法則量出為入。所以其輕重繁簡,並無一定。明朝中葉以後,用度繁多,都藉此取之於民。謂之加派。就弄得民不聊生。役法最壞的一點,還不在其所派的多少,而在一年中要派幾次,每次所派若干,都無從預知。後來乃有「一條鞭」之法。總計一年的賦役,按照丁糧之數,均攤之於人民。此外更有不足,人民不再與聞。力役亦由官召募。人民乃少獲蘇息。惟其末年,又有所謂三餉,共加至一千六百七十萬,人民不堪負擔,卒至於亡國而後已。賦役而外,仍以鹽、茶為收人的大宗。明初,命商人納糧於邊,而給之以鹽,謂之開中鹽,而以茶易西番之馬。商人因運輸困難,就有自出資本,僱人到塞下屯墾的。不但糧儲豐滿,亦且邊地漸漸充實。國馬饒足,而西番的勢力,多少要減削幾分。真是個長駕遠馭之策。後來其法壞了,漸都改為征銀,於是商屯撤廢,沿邊谷價漸貴,而馬群也漸耗減了。茶鹽之外,雜稅還很多。大抵以都稅所或宣課司榷商貨,抽分場,局稅竹、木、柴薪,河泊所收魚稅,都不甚重要。惟鈔關之設,初所以收回紙幣,后遂相沿不廢,成為一種通過稅。在近代財政上,頗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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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歷史(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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