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九章京族的族際交往(2)

2.第九章京族的族際交往(2)

族際往來

一般地講,由於社會制度和所實行的政策不同,民族關係也隨之具有不同的本質和內容。京族與外族的族際往來,以1949年為界。在此之前的族際關係,因為剝削制度、階級因素、歷史遺留問題等原因,呈現出較為複雜的狀況;1949年後社會主義制度的推行、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各民族共同繁榮政策的實施,京族與周邊民族的關係則較為融洽、和諧。

和漢族的往來

京族來到現今的聚居地之初,由於海水阻隔,與大陸上的漢族接觸是非常少的。京族人以近海捕撈作為主要生產方式,打到魚后,就會拿到江平集市賣。在集市上,才與漢族人民產生有限的接觸關係。因為民族間的經濟生產方式是互補的,因此,京族與漢族交往存在互利互惠。

當然,一個民族不可能在封閉的環境下展,一些村落,如恆望、潭吉、紅坎、竹山等地都是京、漢族雜居。在階級社會下,階級制度的存在對民族間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總會產生影響,各種社會關係(階級關係、民族關係及其它各社會集團之間的各種物質的、政治的、道德與法律的關係等等)是相互交錯、互相制約的。

京族一直打漁為生,較少耕田或經商。京族人種植水稻是向周邊的漢族學來的,後來還從漢族那裡學來了煮鹽技術,而漢族也從京族漁民這裡學到了漁業生產的不少經驗。這是京、漢兩族人民友好互助的見證。

解放前,京族人由於經濟落後,因此不得不向經濟寬裕的租用一些生產工具。如在江平,就有一些漢族人出資購買包括漁網、竹排等捕撈工具,然後租給貧窮的「不會打算」的京族漁民,京族漁民打到魚后就得按「東家」定的價賣給他們,而且在計量上往往受「東家」的牽制。另外,不少京族人自小即給漢族地主或財主打工。在階級社會,經濟剝削方面是不分民族界限的,但是這些有錢有工具的「東家」、地主、財主,絕大部分是當地漢族,因此,在經濟關係上,部分漢族上層小資產者與京族普通大眾之間實際上形成了剝削與被剝削的關係。一旦關係緊張,很容易就和民族壓迫等敏感問題聯繫起來。

在政治上,漢族官僚階層與京族普通群眾之間相當程度上表現出統治與被統治,壓迫與反壓迫的不平等關係。

國民黨統治時期,相對於漢族,官吏們總是對京族群眾征更重的捐稅,如「用糧賦稅」、「漁鹽海稅」、「人丁稅」、「過秤稅」、「鄉保長米」、「自衛班長」等,可謂花樣翻新,層出不窮,無奇不有。這是京漢不平等關係的一個表現。

隨著人口壓力的增大,漢族人也陸續來到了原先只有京族聚居的海島上。雖然京、漢族人民一起共同開了這片土地,但是,公共資源是有限的,後到的漢族人,為了生存,便憑藉人多勢眾,利用各種手段巧取豪奪原屬於京族人的山林、耕地、農田。因此械鬥時有生,出現傷亡事件。而官府又往往站在漢族人一方,引起了京族群眾的不滿。為保護京族的居住地,京族群眾團結一致,曾在澫尾的東西南北各方位劃出界線,作為京族人的「保留地」,漢人不許侵入。而在20年代,京漢兩族人還曾為山林歸屬糾紛打過官司,後來在島上立了一塊界碑作為林地及居住地的界線。國民黨時期,原來屬於自然領袖的「翁村」,有一些變成國民黨政府任命的鄉長、保長、甲長,其性質因此產生了變化,也被利用作為統治京族人民的工具。而且,當時分保、甲完全按民族居住區域來分,實際上是進一步把京族與漢族隔開。這是認為製造民族隔閡的表現。1948年12月,國民黨江平聯防主任、惡霸地主黃某,指揮其保安團中隊長鄧某,借捉**為名,在山心島上捉去京族青年共30多人進行威逼吊打,勒索錢財。在尾村,1948年12月,村長、副保隊李某,勾結慣匪陳某假冒**,洗劫了尾島京族人民的財產,還綁架了吳世隆等人勒索錢財;過了幾天,他們又把巫頭島的京族人民洗劫一空。這些來搶劫者都是漢族,而且他們只搶京族而對旁邊的漢族卻不動分毫。這樣,給京族群眾以「漢人專門欺負我們」的感覺,加深了京族與漢族之間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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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京族(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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