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墳(3)

3.墳(3)

以上是單依舊日的常識,略加研究,便已見了許多矛盾。***若略帶二十世紀氣息,便又有兩層:

一問節烈是否道德?道德這事,必須普遍,人人應做,人人能行,又於自他兩利,才有存在的價值。現在所謂節烈,不特除開男子,絕不相干;就是女子,也不能全體都遇着這名譽的機會。所以決不能認為道德,當作法式。上回《新青年》登出的《貞操論》10里,已經說過理由。不過貞是丈夫還在,節是男子已死的區別,道理卻可類推。只有烈的一件事,尤為奇怪,還須略加研究。

照上文的節烈分類法看來,烈的第一種,其實也只是守節,不過生死不同。因為道德家分類,根據全在死活,所以歸入烈類。性質全異的,便是第二種。這類人不過一個弱者(現在的形,女子還是弱者),突然遇着男性的暴徒,父兄丈夫力不能救,左鄰右舍也不幫忙,於是他就死了;或者竟受了辱,仍然死了;或者終於沒有死。久而久之,父兄丈夫鄰舍,夾着文人學士以及道德家,便漸漸聚集,既不羞自己怯弱無能,也不提暴徒如何懲辦,只是七口八嘴,議論他死了沒有?受污沒有?死了如何好,活着如何不好。於是造出了許多光榮的烈女,和許多被人口誅筆伐的不烈女。只要平心一想,便覺不像人間應有的事,何況說是道德。

二問多妻主義的男子,有無表彰節烈的資格?替以前的道德家說話,一定是理應表彰。因為凡是男子,便有點與眾不同,社會上只配有他的意思。一面又靠着陰陽內外的古典,在女子面前逞能。然而一到現在,人類的眼裏,不免見到光明,曉得陰陽內外之說,荒謬絕倫;就令如此,也證不出陽比陰尊貴,外比內崇高的道理。況且社會國家,又非單是男子造成。所以只好相信真理,說是一律平等。既然平等,男女便都有一律應守的契約。男子決不能將自己不守的事,向女子特別要求。若是買賣欺騙貢獻的婚姻,則要求生時的貞操,尚且毫無理由。何況多妻主義的男子,來表彰女子的節烈。

以上,疑問和解答都完了。理由如此支離,何以直到現今,居然還能存在?要對付這問題,須先看節烈這事,何以生,何以通行,何以不生改革的緣故。

古代的社會,女子多當作男人的物品。或殺或吃,都無不可;男人死後,和他喜歡的寶貝,日用的兵器,一同殉葬,更無不可。後來殉葬的風氣,漸漸改了,守節便也漸漸生。但大抵因為寡婦是鬼妻,亡魂跟着,所以無人敢娶,並非要他不事二夫。這樣風俗,現在的蠻人社會裏還有。中國太古的形,現在已無從詳考。但看周末雖有殉葬,並非專用女人,嫁否也任便,並無什麼裁製,便可知道脫離了這宗習俗,為日已久。由漢至唐也並沒有鼓吹節烈。直到宋朝,那一班「業儒」的才說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話,看見歷史上「重適」11兩個字,便大驚小怪起來。出於真心,還是故意,現在卻無從推測。其時也正是「人心日下,國將不國」的時候,全國士民,多不像樣。或者「業儒」的人,想借女人守節的話,來鞭策男子,也不一定。但旁敲側擊,方法本嫌鬼祟,其意也太難分明,後來因此多了幾個節婦,雖未可知,然而吏民將卒,卻仍然無所感動。於是「開化最早,道德第一」的中國終於歸了「長生天氣力里大福蔭護助里」的什麼「薛禪皇帝,完澤篤皇帝,曲律皇帝」12了。此後皇帝換過了幾家,守節思想倒反達。皇帝要臣子盡忠,男人便愈要女人守節。到了清朝,儒者真是愈加利害。看見唐人文章里有公主改嫁的話,也不免勃然大怒道,「這是什麼事!你竟不為尊者諱,這還了得!」假使這唐人還活着,一定要斥革功名13,「以正人心而端風俗」了。

國民將到被征服的地位,守節盛了;烈女也從此着重。因為女子既是男子所有,自己死了,不該嫁人,自己活着,自然更不許被奪。然而自己是被征服的國民,沒有力量保護,沒有勇氣反抗了,只好別出心裁,鼓吹女人自殺。或者妻女極多的闊人,婢妾成行的富翁,亂離時候,照顧不到,一遇「逆兵」(或是「天兵」),就無法可想。只得救了自己,請別人都做烈女;變成烈女,「逆兵」便不要了。他便待事定以後,慢慢回來,稱讚幾句。好在男子再娶,又是天經地義,別討女人,便都完事。因此世上遂有了「雙烈合傳」,「七姬墓誌」14,甚而至於錢謙益的集中,也佈滿了「趙節婦」「錢烈女」的傳記和歌頌。

上一章書籍頁下一章

魯迅雜文經典全集(全本)

···
加入書架
上一章
首頁 玄幻奇幻 魯迅雜文經典全集(全本)
上一章下一章

3.墳(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