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章 銀行貸出之息

第七十章 銀行貸出之息

與存入之息,為二與一之比,例如,人民存入銀行之款,定為月息六厘,人民向銀行貸款,則定為月息一分二厘,如此則一進一出之間,銀行可得月息六厘,人民有款放借者,無異於將資金繳一半與公家。不是所有小說網站都是第一言情首發,搜索151+看書網你就知道了。現在購買土地者,其利也不過幾厘,並且買地時須過稅,每年須上糧,不時還有派逗等事,今定為銀行存款,月息六厘,其利也不為薄。通常人民借貸之利,每月一分幾或二三分不等,以著者所居自流井之地言之,每當銀根枯窘時,月息有高至五六分者,今定為向銀行貸款得,月息一分二厘,其利也不為貴。像這樣辦去,公家坐享大利,而於存款者,貸款者,仍兩無所損,那些用大利盤剝的人,就無所用其技了。

有人主張廢除利息,這卻可以不必。因為人民的金錢,是從勞力得來的,人民以金錢存入銀行,由公家拿去作社會上種種公益,即無異把勞力貢獻到社會上,謀種種幸福。此等人是應該獎勵的,銀行給予之利息,即可視為一種獎勵金。

又有主張廢除金錢,發行勞動券者,更可以不必。資本家之專橫,是由於土地和機器許私人佔有,才生出來的,與金錢制度何干?我們把土地、機器收歸公有,又不許私相借貸,雖有金錢,成了英雄無用武之地,也就無害於社會了。拿勞動券去換取衣食住,其實效與金錢何異?現在的金錢,我們又何嘗不可把它當做一種勞動券呢?主張發行勞動券之人,其用心未免太迂曲了。

我們把銀行組織好了,就可著手收買全國的土地了。照孫中山的辦法,是命地主自將地價呈報到政府,我們收買之時,恐怕地主所報地價有以少報多之弊,可用投標競佃法(川省各縣教育局所轄產業,多作投標競佃法,頗稱便利),用投標競佃,以定租金,然後據租金之多寡,以轉定地價。例如,某甲在鄉間,有地若干畝,由政府將其地投標競佃,假定投標結果,得年租七百二十元,以月息六厘計,即定為地價一萬元。由銀行收入某甲存款一萬元,月付息六十元,其欲用現款者,以鈔票付給之,公家收入之租息,與銀行支付之利息相等,彷彿公家是替私人經管產業一般,公家本然無利可圖,但經公家收買過後,可用大規模之組織來改良土地,每年增加的利益,就完全歸諸公有了。

投標之時,即以地主所報之價為標準,假定某甲所報地價是一萬元,投標結果,租息最高額是七百二十元,我們即認定地主所報之價是確定的,即由銀行收入某甲存款一萬元。如果投標結果,依租息計算,該一萬一千元,我們因為他原報之價是一萬元,銀行只能收入某甲一萬元,如果依租息計算,只該九千元,我們就認定某甲有意欺矇政府,罰他一千元,銀行中只收他八千元的存賬。我們定出此種辦法,地主呈報地價,自必非常審慎,絕不敢以少報多。

著者主張「全國土地,應一律由政府備價收買,不許私人佔有」。向友人談及,友人即說道:中國哪有這筆巨款來收買?我即把組織銀行和集中全國金錢的辦法說與他聽,見得收買土地,不愁無款,聽者每每駁我道:孫中山定的法子,是「照價抽稅」和「照價收買」兩種,你單取「照價收買」這一種,把「照價抽稅」那一種抹殺了,把私人所有權完全奪去,與孫中山主義不合;並且投標競佃之法,孫中山也莫有說過,施行起來,未免與他的辦法衝突。我說道:我所說的,與孫中山主義並無不合,辦法也無衝突。孫中山的辦法是:「由地主呈報地價,政府照價抽稅,將來地價增加之利益,全歸公家,公家如要收買,照原報之價,給予地主。」照他這個辦法,則是地主報價之時,所有權已經轉移與公家去了,所以日後增加之利益,全歸公有,收買之時,只照原價給予;如果地主的所有權,尚未消失,則增加之利益,應歸地主所有,政府收買之時,當另行議價。我們因此知「照價抽稅」和「照價收買」,只算是一個辦法,並不是兩個辦法。孫中山本來想把全國土地,一律照價購歸公有,因為無此巨款,才想出照價抽稅的辦法,先把所有權轉移了,把地價確定了。暫不付價,等到隨後有錢之時才付價,我們只要有款,早點付價,又何不可之有?

土地是公有物,應該歸公,金錢是私人腦力體力掉換來的,應該歸私。孫中山的民生主義,我可以替他下一條公例曰:「金錢可私有,土地不能私有。」因此之故,他才規定以金錢給地主,把土地收歸公有,所以我主張全國土地一律由公家備價收買,與孫中山主義並無違反。至於我所說投標競佃的法子,乃是照價收買時,一種補充辦法,對於地主所報之價,予以一種測驗,與孫中山的辦法,絲毫沒有衝突。

社會問題中,最難解決的,就是土地問題,我們只要把土地問題解決了,其餘的就容易解決了,收買工廠、輪船和鐵道等項,都是很容易的事,我主張解決社會問題的辦法,可括為數語曰:「地球生產力和機器生產力,完全歸公,腦力和體力,完全歸私,使用機器的工業歸公,不用機器的工業歸私,大商業歸公,小商業歸私,貸款的利息,一半歸公,一半歸私。」如此辦理,則個人主義和社會主義,兩相調和,與孫中山民生主義的精神就符合了。

我們既承認腦力體力是個人私有物,所以凡服務社會,就該給以相當代價,不能把他的腦力體力看做社會公有物,任意沒收。各人的資稟不同,才能不同,應聽其擇業自由,各就其性之所近,自去選擇職業,欲務農者,向公家承佃土地,欲做工者,向工廠尋覓工作,其願當官吏教員及從事他種職業者亦同,因勞動的種類不同,所得的報酬也不同。表面上看去,似乎不平等,其實不然,這個道理,與民權主義是一樣。孫中山說:「天生萬物,除了水面以外,沒有一物是平的,各人的聰明才力,有天賦的不同,所以造就的結果,當然不同,造就既不同,自然不能平等,如果把他們壓下去,一律要平等,世界便莫有進步,人類便要退化。」所以孫中山主張的民權平等,是各人在政治上立足點平等,不是從上面壓下去,成為平頭線的平等。因此我們主張的經濟平等,也不是把平等線放在平頭上,成為國中貧富相等,是把平等線放在立足點,使各人致富的機會平等,或貧或富,純視各人努力與否以為斷。

關於商業問題,我以為日常生活必需之品,如果一律由國家經營,那就不勝其繁了,因此我主張大商業歸公,小商業歸私,但是大小界限,如何劃分,這是很費研究的。我主張施行之初,可定為國際貿易歸公,國內貿易歸私,國家向外國購買大批貨物,分售與人民,人民有貨欲銷售外國者,由國家承買,轉售與外國。我國閉關數千年,並未產生何種大資本家,可知國內貿易並非造成資本制度之主因,故國內貿易,可以聽人民自由經營。我們把國際貿易歸公辦到了,再看國內情形如何,並可進而規定國內某種商業亦應由國家經營,私人不得經營。關於機器方面,亦可規定某種機器,私人不得使用。此種辦法,必須到了實施之時,斟酌現情而為之,此時不能一一預定。我們不許私人購買土地,不許私人使用機器,不許私人設立銀行,不許私人經營國際貿易,孫中山所謂節制私人資本,就算達到了。

依上述辦法,國家把土地、機器、銀行和國際貿易收歸公有過後,國家每年收入,當然非常之多,自當盡量擴充實業教育與增加民眾利益之事。但是國家發達到了極點,每年餘款,究竟作何用途呢?我也想有一個辦法,孫中山屢屢向人演說,他要把中國變成一個大公司,四萬萬人都是股東,並且說:「這個公司內的人,都可以分紅利,子子孫孫,便不怕窮。」我們把土地、機器、銀行和國際貿易四者收歸公有,那麼四萬萬人都成為地主、廠主,成為銀行和國際貿易的股東,孫中山理想中的大公司,就出現了。這個大公司,是以每一個身體為一股,國中生了一人,即是增加一股,死了一人,即是取消一股,股權是非常明晰的。我們就可仿照公司分紅的辦法,政府每年除各項開支而外,其所有餘款,即按照全國人口數目,平均分攤,作為生活費,其分攤數目之多少,以國家每年餘款多少為斷,最大限度,以能維持生活為止。

有了這個辦法,社會上可以免去許多糾紛:(1)中國所謂育嬰恤嫠(li)濟貧諸局,可以裁撤,外國所謂失業者救濟法,教員、工人養老金等,俱可廢去了;(2)現在許多富有哲學文學科學等天才的人,每因饑寒所迫,兼營他業,或改營他業,國家受無形之損失,倘能發給生活費,使無凍餓之憂,則各人能就其性之所近,專心深造,於社會之文明,增進不少;(3)語云:衣食足而禮義興。又云:饑寒起盜心。有了發給生活費的辦法,則國民的道德可以增進。

有人問我道:人人都有飯吃,還有何人肯做工?還有何人肯努力?社會怎麼能夠進化?我道:人人有了飯吃,努力心或許減少一點,如謂人類就不努力,社會就不會進化,我卻不以為然。請問牛頓和達爾文諸人,其目的豈是因為要吃飯,才去研究學問嗎?難道他們有了飯吃,就不會研究學問嗎?我恐怕正是因為他們有了飯吃,才能專心研究,才能有此空前絕後的大發明。

孫中山把生活程度分作三級:第一級是需要,有衣穿才不會冷死,有飯吃才不會餓死;第二級是安適,穿的求其舒服,吃的求其甘美;第三級是奢侈,穿的要輕綃細絹,海虎貂鼠,吃的要山珍海味,魚翅燕窩。我所說的發給生活費,只算達到第一級,其第二級、第三級,則讓那些勤勉做工的人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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