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知識論(下冊)》(5)

第二十三章《知識論(下冊)》(5)

性質、關係、東西、事體、變、動(2)

五、變

A.變底定義

1.所謂變。一東西在時間上有性質上的不同為變。我們在這裡不說關係底不同而只說性質底不同,一方面是遵守習慣,另一方面也的確表示我們底意思。從習慣著想,如果我們把一張桌子從房間里搬到院子里,我們不說桌子變了。可是,在以上所說的情形之下,關係的確改變了。可見在習慣上我們不以一東西在關係上改變,遂以為該東西改變,我們的確是從性質上的不同,而說一東西改變。同時照我們所說的外在關係底說法,關係不同不一定性質不同。搬到院子里的桌子也許顏色不同了,也許沒有不同,也許有別的性質不同了,也許任何性質都沒有不同的地方。究竟有沒有不同的地方,我們不能由從房子里搬到院子里而推論得到。內在關係是可以作如此推論的關係,既可以作如此推論,我們當然無需乎直接官覺到性質底不同。至少有些性質底不同是要從直接官覺中去發現的。我們從外在關係論著想,我們底意見也恰恰與習慣一致。

2.變更是普有的情形。但是性質不同不一定是直接官覺得到的,有些是間接地知道的。有好些性質是關係維持的,這些性質就是內在關係底關係質。這要內在關係相同,性質才能相同,因此我們雖不一定官覺到性質不同,而從關係底不同我們可以間接知道性質不同。假如有某一種顏色,年代久了,它就淺了,而且X有那樣的顏色,在此情形下,我們雖不能官覺到顏色底不同,然而我們可以推論到顏色不同。既然如此,一部分的性質不同不都是直接官覺得到的。(1)條定義所說的性質不同,也不是限於官覺所得到的。一東西底關係網在兩不同的時間,沒有完全一樣的。從這一點著想,大致說來,一東西底性質,在不同的時間,不會完全一樣的。大致說來,一東西在任何時間不至於完全不變。變更是普有的情形。

3.改變性質不是性質本身底改變。以上的定義是說一件東西在時間上有性質底不同為變。這不是說性質變了,這只是說一件東西改變了它底性質。這一點非常之重要,它底重要前此已經提到。一件東西不只是一性質之下的所與。方才說到桌子,這張桌子,它是一件東西,就它是一件東西說,它不只是這張桌子而已,它也是這長方的東西,木頭做的東西,米白色的東西。假如我們把它漆紅,原來的米白色沒有變成紅色。無論我們從普遍的或特殊的著想,情形都是一樣。從普遍的說,所謂米白當然沒有變成紅,所謂米白根本無所謂變;從特殊的說,那特殊的米白色沒有變成那特殊的紅;在把桌子漆紅之後,前者滅而後者生而已。在變更中的是那東西,那東西由米白變成紅,它由可以用「米白」去接受的所與變成以「紅」去接受的所與。如果我們不從所與著想,而從本然的現實著想,我們說變是個體底變。但我們現在不從這一方面立論。無論我們從所與說或從個體說,變總是東西或個體底變而不是性質和關係底變,變是東西或個體變更了它底關係或性質,而不是關係或性質本身變了。

4.統一性有時發生問題。所謂有統一性是說一件東西可以改變它底性質或關係,然而統一性不見得變。在大多數情形之下,一件東西變更某性質或某關係,而不變更它底統一性。這也許不是徹底的說法,但是相對於官覺者底官覺或知識,一件東西不容易變到連統一性都整個換上另外一套,實際上的變更總是部分的變更,部分地變也就表示部分地不變。只要部分地不變,一件東西底統一性不至於發生問題。發生問題底時候是劇烈的變更。我們會不會碰著一件東西變成完全另外的東西?如果這樣的變發生於一次在時間上費時候相當長的官覺中,我們仍然沒有問題,因為我們可以官覺到變更底歷史而此歷史有它在事體上的統一性。問題是在不同時間的官覺中的劇烈的變更。在不同時間的官覺中,我們不能官覺到變更底歷史。這情形又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我們雖然不能官覺到變更底歷史,然而我們有許許多多的原則供我們底推論;在此情形下統一性依然保存。另外一種是我們既不能官覺到變更底歷史,而又沒有原則或自然律供我們底推論,在此情形下,問題的確麻煩了。我們既沒有官覺到變,也沒有根據推論到變,我們當然沒有法子肯定一件東西變了。請注意這是從官覺或知識著想,若是不從官覺或知識著想,一個體在時間上有性質底不同,它就變了。

B.變不可能底說法

1.變這一意念底困難。有一說法是說變更是不可能的。這說法底理論非常之多,可是,大致說來,我們要注意這不是說我們根本沒有經驗到變,或變不是事實。這是從意念說,說變這一意念不可能通。說變這一意念不可通雖然是說變那樣的事體不可解,然而不是說那樣的事體根本沒有。官覺上或經驗上有我們以變去接受的所與似乎不成問題,也許它從來就沒有成為問題。究竟它從來成為問題與否,我們也可以不必討論。在本段我們只談變這一意念底困難。一個很容易想到的困難是說一件東西或者變了或者未變。如果未變它是本來的東西,如果變了,它根本就不是本來的東西。一件東西或者是本來的東西或者不是本來的東西;如果是的,它沒有變,如果不是,那麼有兩件東西,而彼此都是彼此也就無所謂變。照此說法,一件東西變了,它既是它自己,又不是它自己。如此說來,變當然是不可能的意念。

2.無論從共相或殊相著想。另有一說法是上段已經提到的說法。我們可以從一件紅的東西著想。如果這件紅的東西變了,它就不是紅的了,如果它仍是紅的,它就沒有變。假如這件東西在t1為紅,而在t2為綠,那麼在t1有件紅的東西,在t2有件綠的東西,而它們是兩件東西,因為紅沒有法子變成綠。就共相說紅根本無所謂變,它當然不能變成綠。表示共相的是意念,就意念說,無論所說的那件東西如何地和我們為難,所謂紅,即紅這一意念,沒有變成所謂綠,或綠這一意念。意念如此,共相亦然。就殊相說,在t1的紅不是任何其他時間其他地點的紅,它只是t1的紅而已,它也無所謂變。即令在t2該件東西仍是紅的,t1的紅也沒有變成t2的紅,何況在t2該件東西是綠的。總而言之,無論從共相或殊相著想,紅不能變而為綠。假如所謂紅的東西只是紅的東西而已,則因紅不能變而為綠,紅的東西也無法變為綠的東西。根據同樣的說法,紅的東西當然也不能變而為黃的東西。由此類推,紅的東西根本不能變。紅的東西不能變,根據同樣的說法,一件四方東西也不能變,由此類推,任何東西都沒有法子變。此所以變根本不可能。

3.對於(1)條的批評。照常識著想,或照常識所有的潛在的假設著想,第(1)條底說法說不過去。(1)條說一件東西或者是本來的東西或者不是本來的東西;如果是的,它沒有變,如果不是,那麼前後有兩件東西,這兩件東西彼此都是彼此,也無所謂變。常識承認這房間的桌子無論從昨天、前天、今天著想,都是一件東西。前天的桌子雖不是昨天的桌子,昨天的桌子雖不是今天的桌子,它們彼此雖都各是彼此;然而它們不是三件東西。所謂本來的東西很有問題。在今天底立場說,就今天談昨天,所謂本來的東西是指昨天的桌子呢?還是指前天、昨天、今天的桌子之為一件東西的桌子呢?就前一看法說,今天的桌子的確不是本來的東西,可是,就后一看法說,今天的桌子是本來的東西。說今天的桌子不是前一看法的本來的東西,並不表示桌子變了(變底定義為A段所說),說今天的桌子是后一看法的本來的東西並不表示桌子沒有變,這當然就是說一件東西變了,它雖不是前一說法的本來的東西,然而它是后一說法的本來的東西。所謂「自己」有同樣的問題。如果「自己」底意義是同一的,一件東西雖變,它不至於既是它自己又不是它自己。這就是說變更這一意念不至於有(1)條所說的不可能。

4.綿延的同一的東西。以上的說法底中堅要求是貫穿前天、昨天、今天的某一張桌子。這當然就是說要有在時間上有綿延性的東西。說東西是有關係與性質上的統一性的,也就是要表示它是在時間上有綿延性的。這樣的東西在官覺上的確不容易建立。本書第五章表示認識東西是直接的,不是由關係底一致或性質底相似推論出來的。關於這一點我們似乎只能說官覺者或認識者有此能力而已。我們似乎不能再說甚麼。如果我們不就認識說,而就所謂認識的東西說,問題似乎更麻煩。在由一個蛋變到一隻雞,或由一粒松子變成一棵松樹底歷程中,我們會說那個蛋和那隻雞不是一個東西,那粒松子和那棵松樹不是一個東西。這兩個歷程似乎牽扯到四個東西,而每一個東西雖都有在時間上的綿延性,然而也都有時間上的終始。這由一個蛋變成一隻雞底變,不只是一件東西底性質不同,而是一件東西變成另外一件東西,為維持定義起見,我們也許要說蛋與雞之間有貫穿二者的同一的東西,不過一直到現在,我們沒有相當的意念去接受這東西而已。我們可以用符號表示如下,如果m這一件東西變成n這一件東西,則必有一件L東西貫穿m與n。楊布白衣而出黑衣而歸,對於狗只有m與n而已,對於人還是有貫穿m與n底L。有些情形顯,有些情形晦,雖然如此,如果我們承認常識或常識中潛在的假設,我們似乎不能不作如此說法。可是照此說法,我們雖然有壽命很短的東西,也有壽命非常之長而且長到以永恆為極限的東西。這樣的東西超出官覺範圍之外,在知識論我們不必討論這樣的東西,我們只承認所與之中有東西這一說法已經夠了。

5.貫穿時間的東西改變它底性質。我們既承認有貫穿時間的東西,(2)條所說的困難可以克服。所謂一件東西底變不是它底性質底變而是它變了它底性質。假如一件東西在t1是紅的,在t2是綠的,紅雖沒有變成綠,然而該件東西不只是紅的東西而已,該件東西仍為該件東西,不過它由在t1是紅的變而為在t2是綠的而已。該件東西之是該件東西有點象我是我一樣。我可以早上穿中服,下午換西裝,我還是我,中服還是中服,西裝還是西裝,中服雖沒有變成西裝,然而我的確改變了我底衣服。一件東西既不是它底任何一性質,它當然可以改變它底某一性質。一件東西雖改變它底某一性質,然而它本身底同一或統一沒有因此取消。照此說法,一件東西X可以由紅(A)變綠(B),然而紅沒有變成綠,A沒有變成B,根本沒有A是B而又不是B,或B是A而又不是A底問題,只有X在從前是A而現在是B而已。

C.變與呈現

1.同一官覺或正覺中呈現或所與底變。所與中有變。從所與或呈現著想,有兩不同的所與上的變。一是兩次不同的官覺中的呈現或所與,一是一次官覺中的呈現或所與。我們現在不談頭一種的呈現或所與底變。這樣的變有官覺上的間隔問題。這問題有官覺上的種種問題而不只是變底問題而已。所與在官覺上既有間隔,這這那那底統一性都發生官覺上的問題,而這些都不是變更本身底問題。這一方面的問題在第五章已經討論過。這一方面的問題一方面已經討論過,另一方面又不是變更本身底問題,我們在本段以不提到為是。我們既然把不同時間的官覺中的所與底變撇開,所余的只是一次官覺中的所與底變更這一問題而已。

2.相對的變和不變是彼此底標準。所與中的變總同時有所與中的相當的不變。這裡要表示的是變與不變底相得而形成。我們官覺到變是以官覺到的不變為標準,我們官覺到不變也是以官覺到的變為標準。變與不變彼此是彼此底標準。假如一切都不變,我們當然不會官覺到變。假如一切都變,而又同樣快慢地變或同樣方法的變,或同樣程度的變,……我們也無從官覺到變;因為根本就沒有標準。要我們官覺到變,或要所與呈現出變,我們得有所與中的變底標準,而不只是要官覺者有意念上的準備而已。要所與中有標準也就是要所與中有相當的不變。我們要求有相當的不變當然不是要求不變。我這衣服袖子上有一條一條的顏色不同的地方,有些近乎原來的顏色,有些比較原來的顏色淺的多。所謂近乎原來的顏色就是以原來的顏色為標準,而以原來的顏色為標準,有的淺的多。即令我們沒有原來的顏色擺在當前,我們也可以說原來的顏色是一樣的,而現在的衣服袖子有不同的顏色,有的地方淺,有的地方深,無論淺或深的是比較近乎原來的顏色,它們總呈現顏色上的變更。即令顏色都變,只要有慢快不同,程度不同,所與就呈現變更。

3.就官覺說,變總是不一致的變。變更底不一致是非常之重要的。如果我們不從官覺著想,我們可以承認普有的變,說「天下無不變的事體」。可是,即令我們承認變是普有的,變也許是一致的,如果變是一致的,我們也不能官覺到變。所謂一致的變頗不容易表示,其實所說的變就是變底快慢、程度、方法……等等底結果,使官覺者不能官覺到有變而已。這一致的變是不容易想像的,我們可以從某某方面著想,例如從長短著想,假如所有的一切都增加一倍或減短一倍,就長短說,我們不能官覺得到有長短上的變更。如果我們把這一假設推廣到任何變更,那就是本段所談的一致的變。在這一致底變底條件之下,我們決不能官覺到變。這就是說我們要求所與底變是不一致的變,官覺者才能官覺剄變。官覺者既可以官覺到變,所與底變一定是不一致的變。這種一致的變,從官覺著想等於不變,雖然從定義說,或完全從意念說,它仍是變。從官覺談變,變總是不一致的變。

4.完全的變不能官覺到。以上表示變是不一致的。除此之外,變也不是完全的。一致的變不是完全的(Complete)變。變不一致,也不完全。所謂完全的變也許可以這樣地表示。如果我們把問題限制到一所與區,而在一區之內所有的所與都變,並且都不一致地變,我們可以說這一區底所與完全變了。完全的變有可能與否底問題,這問題前此似乎已經提到過,我們現在不提出討論。完全的變是不能夠想像的,也許是可以思議的。想像底內容是意像,意像是類似具體的,類似特殊的,它要有時空上的安排,它要有川流,有居據。在完全的變這一假設之下,沒有居據,沒有川流,沒有東西,當然沒有性質與關係上的統一性。未變之前與既變之後的情形脫節,就所與說,它們成為完全不相同的兩套所與。所謂變也就說不通。變總有變者,在本條所說的完全的變更中,變等於沒有變者,因為任何綿延的同一都已取消。

5.官覺到的總是相對的變和不變。所與底變總有相當的變,相當的不變;相對的變,相對的不變。這當然不是說所與中有完全不變的所與,或絕對不變的所與。完全不變或絕對不變的所與也許有,究竟有否我們不必討論。也許西山在它呈現自己底短時期內沒有變,但是,我們可以不必顧慮到這一可能。我們所要求的是所與中有相當的變,有相當的不變,有相對的變,有相對的不變。要有這樣的變,我們才能官覺到變。我們既能官覺到變,所與底變一定是這樣的變。變當然不限制到所與,所與有變也就是表示本然的現實有變。由本然到所與或由所與到本然底理論此處不贅。

六、動

A.動底定義

1.所謂動。一東西在時間上連續地佔不同的居據是該東西底動。我們把變限制到一東西底性質底不同。我們也可以把關係加上,因此把變底意義推廣。這看法雖然不能代表習慣,然而我們有時也把變視為這種廣泛的情形。假如我們引用此辦法,動就是變底一種,動既然是一件東西在時間上連續地佔不同的居據,它當然也連續地改變它底關係。在習慣上我們不能說一件東西連續地改變它底關係,它就動了。理由顯而易見,一件東西可以自己不動,只要別的東西動,它也連續地改變它底關係。可是,這有觀點底問題。這間房子從某一觀點說沒有動,或不在動;從某另一觀點說,它無時不在動。不加上觀點,我們可以說一件東西連續地改變它底關係,它就在動。我們不說一件東西在不同的時間,占不同的地方,就是該東西底動,因為這也許只表示它動了而已,不見得表示它在動。其所以說一件東西在時間上連續地佔不同的居據,就是表示該東西在動而不只是動了而已。

2.就官覺說,相對的動和不動互為標準。不同的居據就是不同的空間,其所以說居據而不說空間,無非是要表示一東西與其它東西底關係而已。空間上的位置有不同的標準,照一標準說,一東西在動,照另一標準說,它不在動。即以這房子里的這張桌子而論,相對於房子里及院子里的形形色色,這桌子沒有動;可是,相對於地球與太陽說,它動了,因為它跟著地球底動而動。就后一方面說,沒有不動的東西。但是,我們現在所注重的,不是那無所逃於天地之間的動,而是經驗中這東西與那東西底動。在經驗中或在官覺中,這東西或那東西底動總有經驗中或官覺中的標準。動和變一樣,變需要不變以為標準,動也需要不動以為標準。院子里的樹葉動,這樣的官覺上所能官覺到的動總有不動的所與在,而這不動只是相對的不動而已。這裡說的是樹葉底動,是它在不同的時間連續地佔不同的居據;不只是說它動了而已。

3.「連續」這一意念底必要。定義中說連續地佔不同的居據。這一點非常之重要。動之所以為動與普通所謂動了大不一樣。動了是動底結果,動本身是一種歷程。我們底問題是動,而不是一件東西動了沒有。所謂動不能沒有連續這一成分在內。我們在這裡也不提出連續之所謂。所謂連續已經被算學家弄得比較地清楚,比較地嚴格。我們所要利用的連續意念正是算學家所解釋清楚的意念。動不只是在時間上改變位置,果然一件東西改變它底位置,它也許只是動了而已,它也許動了不止一次,也許動了好些次,可是,無論它動了多少次,這位置底更換隻表示動底結果,沒有表示動底歷程。一件東西在動的時候,它一定是連續地佔不同的居據。所與中的動也許不能夠滿足嚴格的連續這一意念之所要求,實際上的東西根本不會是那樣連續的,但是我們底問題不在這一方面。我們所要表示的是動這一意念中有連續這一意念。實際上的四方的東西也許不能滿足四方這一意念底要求,而四方這一意念仍有其不得不要求者在。動這一意念非有連續這一意念為其成分不可,不然的話,動就會成為一串不動的狀態。動果然成為一串不動的狀態,動這一意念就說不通。

4.不同的動。動可以分作好些種,例如直線式的動、旋轉式的動、來回的動……等等。這許多不同的動我們沒有資格提出討論,也不必提出討論。這些不同的動當然也有它底定義,當然也是接受方式,而引用到所與上去的時候,所與當然也有這樣的動。可是,從動著想,它們總是細節。

B.動底可能問題

1.動這一意念底困難。動和變一樣有可能與否底問題。這可能與否底問題也有和變底可能與否相似的地方。我們在官覺中官覺到所與底動當然沒有問題,動是事實也無法否認。問題當然是動這一意念通不通。從這一方面著想,動底問題非常之多,提出問題底時候在歷史上也非常之早,批評動這一意念底方面也非常之多。普通邏輯教科書論所謂二難推論中,就有動不可能底二難推論。大多數的教科書說:「如果一件東西能動,它或者在它所在的地點動,或者在它所不在的地點動,可是,一件東西不能在它所在的地點動,也不能在它所不在的地點動,所以一件東西根本不能動。」這說法凡念過邏輯教科書的都知道。顯而易見,我們很容易說一件東西雖不能在它所在的地方動,也不能在它所不在的地方動,然而它不因此就不能動,它可以在它動的地方動。關於這二難推論底邏輯方面的問題,我們在這裡不提出討論。其所以有這說法底理由,似乎是某一心理態度。對於這心理態度,我們不能不說幾句話。

2.以靜摹狀動。這二難推論後件說一件東西或者在它所在的地方動或者在它所不在的地方動。這「在」字就表示我們習慣於以應付靜的東西底態度,轉而應付動的東西。一件東西有動的在法,有靜的在法,而這兩在法和所在的地點都不一樣。小孩子在院子里跑,他當然也在院子里動,這所謂「在」是動的在,而所謂「地方」也是活動底範圍之內的整個的地方。小孩睡在床上,這所謂「在」是靜的在,而所謂「地方」也是他在靜止狀態之下所佔的地方。當然小孩子跑的時候,他也許跑一圓圈。在他跑既已開始而又未打住的時候,他雖然無時不在那圈子上,可是他沒有靜止地佔據那圈子,和他在睡的時候佔據一部分的床那一樣。我們習慣於靜的在,很容易把動的在分析成一大串的靜的在,很容易把小孩子在院子里動那樣的「在」,分析成一串某一分鐘他靜止地佔據某一地點,某另一分鐘他靜止地在某一地點底「在」。把應付靜的東西底態度轉而引用到動的東西上去,我們就有以上的二難推論:一件東西當然不能靜止地在他所在的地點動,也不能靜止地在它所不在的地點動。可是,如果我們不把動的在分析成靜的在,我們根本沒有這問題,如果一件東西能動,它一定在它動底地點動。

3.飛箭不動這一說法。不僅在以上二難推論中有這以靜釋動的心理習慣,在別的方面也有。別的例不提,就是所謂飛箭不動底說法,也是因為有這種心理習慣夾雜在內。飛箭不動這一說法是說飛箭由甲飛到乙,甲乙之間有飛箭的路線,這條路線可以分成許多地點,這枝箭在由甲到乙底過程中,無時不在某相當的地點,既然如此,飛箭不動,因為它在任何時間它都只在某一地點,而這就是靜止。這問題當然不是快慢底問題。如果這枝箭在半點鐘之內到乙地方,則某分鐘它只在某一地點,而不在某另一地點,如果這枝箭在一分鐘內到乙地方,則每一秒鐘它都只在某一地點而不在某另一地點。無論這箭飛得快或慢,問題一樣。如果一件東西底動,只是在一時間內占不同的地方,那麼這枝箭可以說是沒有動,這豈不是動不可能嗎?這裡的毛病也是以靜釋動。如果我們沒有以靜釋動底習慣,我們不至於很習慣地或很自然地說這枝箭每一分鐘都「在」某地點,或某一秒鐘都「在」某地點。飛箭果然由甲飛到乙,無論快慢,每一分鐘或每一秒鐘或每百分之一秒鐘它都是由某地方飛到某地方。在任何有量的時間中,飛箭總在那裡動,只有在時點空點上它不能動,可是在時點空點上它也無所謂靜。

4.動這一意念底困難恐怕沒有解決。關於動有許多的困難問題。這許多的困難問題是就動這一意念而發生的批評,不是對動那樣的事實而加以否認。這許多的問題,在十多年前,有人以為都解決了,羅素也許可以說是這一方面的樂觀者。這看法也許太樂觀一點。算學家對於這問題底貢獻也許很大,但是前此所認為是解決底辦法是否即解決底辦法頗成問題。無論如何,我們不能用以上(2)(3)兩條所批評的辦法去解決動底問題,我們不能以靜釋動。以靜釋動,動就不可能,就說不通。本條要表示動也許有很困難而未解決的問題,但是原來有一部分我們所認為是困難的地方,不是困難。它只是我們在心理上有以靜釋動底習慣,如果我們意識到此習慣,取消此習慣,這個困難根本就不至於發生,當然也不成其為困難了。

C.動與所與

1.以兩重限制為條件的討論。所與中有動。論變時我們曾把不同時間的官覺或有時間上間隔的所與底變撇開,只談一時間之內的官覺。本段也要加入這樣的限制。除此之外,還有另一限制。在一時間之內的官覺中,官覺者大致沒有變更問題,可是雖然沒有或不至於有變更問題。在本段我們要把官覺者底動撇開。官覺者動,所與當然也相對地動。這問題比不動的官覺者底所與,牽扯到本段題外的問題。為求簡單起見,我們把以下的討論限制到不動的官覺者底所與。所與底動當然不都是隨著官覺者底動而動的,不隨著官覺者底動而動的所與底動,就官覺者說,可以說是所與獨立地動。所與也可以成區,一所與區中有許多的形形色色,這這那那,或者說有許多的東西而這些東西有不隨著官覺者底動而動的。

2.所與中相對的動或不動。所與中有動。這也就是表示所與中有相對不動,或者動得比較地快,或者動得比較地慢,或者動底方法不同的東西。動與不動,或方法不同,或程度不同的動,彼此相得而形成。假使所有一切都不動,我們當然無從官覺到動;可是假如一切都動,速度一樣,方向一樣……,我們也無從官覺到動。在這一點上,動底問題也許比變底問題容易得多。關於變我們得致力於想像以表示變與不變,或相當的不變,彼此底相得而形成的情形。想像本來就不容易,而這一方面的想像也許更是困難。關於動我們也許用不著想像。官覺者可以完全不動,所與當前也可以完全不動,在短的時間內,這情形是可以辦到的。在這情形之下,一切都是靜的,我們決不會感覺到動,也決不會官覺到所與底動。可是,只要我們想一想地球,我們會想到地球無時不在動,而我們也無時不跟著地球底動而動。我們雖然無時不動,所與雖無時不動,然而因為我們底動和所與底動都跟著地球同慢快同方向地動,我們不能官覺到所與底動和我們自己底動。這當然就是說,要我們能夠官覺到所與中的動,所與中得有相對的不動,或快慢不同,方向不同的動,官覺者既然能夠官覺到所與底動,所與中確有相對的不動,或快慢不同、方向不同……的動。

3.一致的動和完全的動底問題。一致的變有問題,一致的動也有問題。以上說的地球底動,和我們跟著地球底動而動,就是一小範圍之內的一致的動。我們說一小範圍之內者,因為還有星、有太陽不跟著地球底動而動。假如這些都跟著地球底動而動,我們不但不能官覺到地球底動,而且不知道地球底動。一致的變和完全的變不一樣,一致的動和完全的動也不一樣。完全的動難於假設,不能想像,完全的變也難於假設,不能想像。就這一點著想,動底問題比變底也許更麻煩。無論如何,假如完全的動是可能的,官覺者當然無法官覺到動。官覺者本身在此條件下就無法存在,即令他能夠存在,他也不過只是頭昏眼花而已,根本談不到官覺。我們所以從這種奇怪的假設著想,無非是要從反面表示,要官覺者能夠官覺到所與中的動,所與既不能只是一致的動,也不能有完全的動,它非有相對的動相對的不動不可。要有相對的動相對的不動,官覺者才能夠官覺到動。

4.動和三面積的空間。所與中有動,並且有我們所能官覺到的動。這當然就是說所與中有相對的動,相對的不動。所與有這樣的動非常之重要。這不但是動底問題而且是居據底問題,空間底問題。假如所與中有動,可是,沒有官覺者所能官覺到的動,從官覺者說,結果當然等於沒有動。現在的問題不只是動底問題而已。這一假設當然也包括官覺者相對於所與也不動底假設。在此情形下,官覺者底所與,就居據說,只有兩面積,所與區只是一張畫而已,它沒有深遠和淺近。我們現在所有的三面積的空間感覺,一方面要靠官覺者本身底動,這也許是比較重要的動。有官覺者本身底動,他就會感覺到空間不只是兩面積的。也許我們底空間感最基本的條件是我們底筋肉動作。但是無論這話對否,官覺者底筋肉動作和空間感有密切關係。另一方面,官覺者底空間感也靠所與中有可以官覺到的動。不然的話,官覺者雖可以有兩面積的空間感,然而不至於有三面積的空間感。這當然不是形容現實的話。官覺者有了三面積的空間感后,即令他底某一次的官覺中沒有動,他仍然有三面積的空間感,例如看畫;我們所說的是在所與中沒有官覺得到的動這一條件之下,官覺者假如本來就沒有三面積的空間感,他不能由官覺中得到三面積的空間感。這也就是,官覺者底三面積的空間感,是因為所與中有可以官覺得到的動,他才能得到的。

七、本章所論的接受方式

A.靜的安排

1.本段所提出的都是接受或安排方式。意念上的工具都是抽象的,本章所提出的所謂性質、關係、東西、事體、變動當然都是抽象的。抽象的意念總是直接或間接地從所與中抽出來的。我們雖有許多別的收容與應付所與底工具,如記憶、習慣……等等,然而就抽象的意念說,我們得到意念底工具總是抽象。我們所從抽的材料總是所與所呈現的這這那那,形形色色,這些為官覺者所接受后就是性質殊相、關係殊相……;我們所得的意念表示所與所顯示的種種等等,這些就是性質共相、關係共相……。任何意念都有摹狀,都有規律,在這裡我們注重規律。本節要表示官覺者對於所與有意念上的安排。本章所提出的意念都是安排所與底大綱。有這種安排,所與對於官覺者就有這種意念上的秩序。

2.經驗與理性並重。所與中本來有形形色色,這這那那,種種等等。其所以如此說者,因為一方面它有官覺者底所覺,另一方面就所與之為所與說,它的確又是無「名」的。紅的所與或呈現只是那樣而已,它只是如此如此,這般這般。肯定它是紅的是官覺者以「紅」意念去接受它,無錯誤地接受它而已。說所與中有紅的所與或呈現,不但表示所與中有那樣的如此如此,這般這般,而且表示官覺者經驗過那樣的所與;曾以「紅」意念去摹狀那所與,而當前的所與中又有以「紅」意念去接受的所與;換句話說,不但所與中有那樣的所與,而且官覺者覺其為「紅」。這兩方面兼重,就表示我們不但注重經驗,而且注重理性。說所與中本來有形形色色,這這那那,種種等等,就表示我們注重經驗,官覺者得到意念底根據就是這些。說所與本來無「名」,在官覺者以意念去接受所與之後,所與對於官覺者有意念上的秩序,就是說我們注重理性;我們實在是納所與於意念結構之中。使所與對於官覺者得到一種條理化。

3.以這些意念去接受所與就是部分的「覺」。以性質或性質底許許多多種類,去接受所與中的形形色色,就是我們從所與中覺到紅、黃、綠……;方、圓、長方……;木、樹、石……;草、鳥、獸……等等。官覺者能夠從所與中覺到這些「東西」,他當然有經驗,當然有意念。沒有經驗,沒有意念的官能者(當然沒有這樣的官能者,可是,我們可以假設這樣的官能者),他只能在所與中區別形形色色,這這那那而已。有經驗、有意念的官覺者才能從所與中覺到以上所說的許多東西來。如果我到從來沒有到過的地方,遇著從來沒有經驗過的所與,我也許有光怪陸離底感覺。這感覺就表示我沒有恰當的意念,沒有恰當的經驗,沒有恰當的法子去應付當前的所與。

4.覺到所與底關係。以關係或關係中的許多種類,去接受所與中的形形色色,這這那那,也就是說,我們從所與中覺到此在彼上,或彼在此東,或彼在此前,……種種等等。加上(3)條所說的結果,我們覺得這銀色的燈在米白色的桌子上,黃色的被在床上,床在桌子底東邊;桌子上有洋火、煙、煙包……在右邊;紙、簿子、書……在左邊等等。性質與關係同樣重要,我們先說性質與關係底重要毫不相干。

5.化所與為經驗。(4)條底說法有點透支。我們已經把東西這一意念去接受所與了,不然的話,我們無從說桌子、床、洋火、煙包……等等。引用東西這一意念於所與,當然也就是引用關係與性質上的統一,和居據上的疆界,這兩意念到所與上去了。無論如何,性質、關係、東西都是意念上的安排。經此安排后,我們把所與中的形形色色,這這那那,打發成耳所聞,目所見,手所觸,舌所嘗的世界。可是假如我們只有這些安排,我們只有靜的安排。這靜的安排當然重要,可是,只有這靜的安排的世界只是日常生活中的世界底一部分而已。

B.動的安排

1.所謂動的安排。所與不僅是居據,不僅是空間架子里的形形色色,這這那那,種種等等,而且是川流,是時間架子里的這這那那,形形色色,種種等等。我們不但要有靜的安排而且要有動的安排。說靜的安排與動的安排也許會有誤會,也許有人會把靜、動當作直接形容安排本身底性質的。說有動的安排當然不是說官覺者底安排在那裡動來動去。官覺者沒有動來動去的安排,而從這一方面著想,安排也無所謂靜。所謂動的安排是說所安排的所與是動的所與,變更的所與。窗外的院子總算靜了吧,然而有時也清風徐來,樹葉微動,它不只是有三面積的圖畫,而且是在川流中的實在。不僅有風動葉聲,而且雞鳴狗吠,鳥語問答,螞蟻在地上爬個不了。這一方面的形形色色,這這那那,不能只是靜的安排所能接受,我們須有動的安排。

2.動的安排就是官覺到變動。所與中有變有動。這就是說一方面有如此如此這般這般的呈現或所與,另一方面如果我們有意念去接受,我們會覺著變,覺著動。廚房窗子上有一塊木頭,它底顏色在半點鐘以前是淡淡的油黃,可是,上面沒有光,現在上面有光,所與中有一呈現由我底房門口到廚房去了,另外有一呈現由廚房過道走到我底門口來了。這些都是所與在川流中的形形色色,這這那那。這些形形色色,這這那那,就所與說,我們沒有法子在這本書里表示出來。我們用語言文字表示出來,當然是已經引用意念去接受它們了。我們現在所要表示的是所與中有這樣的所與,而對於這樣的所與,我們也要有方式去接受。所用的方式是動的方式。我們接受了這些后,我們就官覺到變,官覺到動。

3.以上已經化形色狀態為綜錯雜陳而又有條理的事體。上面的表示當然是透支。我們已經說了木頭、廚房、過道、黃……,由、到、走……,我們實在已經引用了「變」、「動」、「事體」,去接受這些所與。由廚房過道走到我底門口的呈現,是老媽子去拿柴預備生火。拿柴是事體,生火也是事體,木頭底顏色改變,廚子回到廚房裡去都是事體。這些事體中有變,有動。我們以這些不同的事體去接受所與,而接受了之後,我們在所與中覺著許許多多的事體發生,而所與中的這這那那,形形色色就成為官覺者意念中的綜錯雜陳而又有條理的事體。

4.秩序問題。假如有一非洲的未開化的黑人,閉上眼睛,忽然間來到四川城市裡,他會茫然不知所措手足。光怪陸離的呈現擁擠而來,他只有應付他所習慣的意念,這些意念對於當前大都不適用,他沒有意念上的工具去應付去接受當前的所與,其結果他只感覺到亂而已矣。亂可以說是相對的沒有秩序。秩序兩字頗有相當的麻煩,前此已經談到。無論如何,從一觀點看來沒有秩序的,從另一觀點看來常常是有秩序的。從習慣於四川城市的人看來,以上說的城市是有秩序的,從黑人底眼光看來,差不多是沒有秩序的。這都是從官覺者底感覺說,從所與說,它本來是有秩序的,不過它底秩序不一定是官覺者所能官覺得到的秩序而已。可是,如果官覺者有經驗有意念去接受所與,所與就有官覺者意念上的秩序。總而言之,動的安排與靜的安排底合作之下,所與就成為日常生活中耳所聞,目所見,手所觸的有動有靜的世界。

C.章后語

1.以上不只是起名標價或點貨。在本章我們都先給意念下定義,同時也表示這定義之下的實在,是可以在所與中找得著的。在所與中找得著的實在,所與中當然有;果然所與中沒有這樣的實在,我們也找不著它們。我們沒有表示我們怎樣從所與中抽出這些意念來,我們假設三、四、五章所說的種種,不重複地表示這一點。本章底討論在表面上看來,似乎是給所與起名字,或者是標價目,或者是點貨。其實不只是這樣。

2.以意念引用於所與也就是以圖案引用於所與。在論思想的時候,我們已經表示意念有圖案有結構。我們所思所想的圖案或結構,有大有小,有精有粗,有松有緊,有其它的組織上不同的地方,然而我們能用某意念去接受某呈現或所與,所與中就有該意念之下的東西,而該東西也就納於某圖案或結構之下。以某一方式去接受所與也就是以別的方式去接受所與。能以「書桌」去接受的所與是可以在上面擺東西的東西,也是我們可以在上面作某種事體的東西。能以「吃飯」去接受的事體,總是有飯有碗有人作某種動作的事體。意念有簡單有複雜,而這二者底程度可以大不相同。假如有某某所與,而官覺者在日常生活狀態中也許會以這樣的方式去接受,「這位先生睡覺」;可是,假如官覺者是研究物理的,他正在想電子、原子等等,他對於以上的所與也許會以以下的方式去接受,「這位先生也只是一大堆的電子往下壓,而床也只是一大堆電子往上迎。」同一所與而接受方式不同,前一套意念底圖案或結構簡單,后一套意念底圖案或結構比較複雜。前一方式只要有普通的意念就行,后一方式底引用須有相當的物理學上的知識。以意念去接受所與不止於起名字而已。

3.傳達所與。我們能以意念去接受所與,我們也能以意念去傳達所與於同類中之同語言的官覺者。完全不能以意念去接受的所與,我們也不能傳達。不能以相當的意念去接受的所與,也許不容易傳達。完全不能以意念去接受的所與,差不多是沒有的。不能以相當的意念去接受的所與,在日常生活中非常之多。傳達有比較地直接與間接。不能以相當的意念去接受的所與,也許是我們能以許多不十分中肯的方法去接受的所與。前幾年李庄底漁人得到一條大約五百斤的大魚,有一位先生出了一千二百元買了放生。我沒有看見那是甚麼魚,可是,因為對於動物有相當大的興趣,我想知道那是甚麼魚。有人看見過那條魚,可是那位先生只知道它是很大的,顏色黑黑的,頭鼻相當的長而堅有如象底頭鼻。這當然就是說,這位先生能以許多的方法去接受他底所與,雖然他不知道究竟是甚麼魚。我聽了之後猜想那條大魚是Sturgeon。對錯我們不敢說,可是,假如不錯的話,那位先生已經間接地傳達所與給我了。這也表示以意念去接受所與不止於給所與起名字而已。

4.以後不把所與和意念聯合起來討論。以後我們不用本章底辦法,以後我們不把意念和所與合起來討論,雖然所討論的情形有本章所提出的同樣的問題。本章底意念都是接受底大綱,有這種接受大綱引用到所與上去,所與對於官覺者就有這種大綱上的秩序。可是,這只是說所與是有性質的,有關係的,有東西的,有事體的,有變有動的。但是這秩序仍只是秩序底大綱而已。我們雖不能把所有的意念一一討論,然而我們仍得提出別的意念,以表示我們底意念可以由粗到精,而秩序也可以由粗變細,太專門的,太精細的,我們無法談到,但是比較地仍屬於大綱方面的,如因果,如度量,我們得提出討論一下,不過我們只就意念著想,而討論底方法與本章底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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