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章 贍養案宣判(上)

第四十三章 贍養案宣判(上)

第43章贍養案宣判(上)

在民事訴訟中有一項對當事人權益影響很大的程序,就是上一章易劍說到的財產保全程序。

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生效判決的執行。

如果對方正在轉移財產或者正在不誠信地處分涉案標的物,情況特別緊急的情況下,可以到法院立即申請保全涉案財產。這樣財產一旦被法院查控,對方就沒辦法處分。訴前保全后,當事人必須在30天內提起民事訴訟,否則法院會解除保全。

如果對方不誠信,正在處分涉案標的物或者有很大的可能會轉移財產,為確保勝訴后能使權利實現,可以在起訴立案后,請求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法院的法官是非常不喜歡,沒有特殊情況或者小標的的案件也請求財產保全。申請人申請保全不當是要承擔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等法律責任。所以,申請財產保全的權利應當正確行使,切勿濫用。

財產保全時應當向法院繳納財產保全申請費,按保全標的一定比例計算,封頂5000元。另外,法院一般都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2012年那時候,一般需要提供等額的財產擔保。

經過易劍與張詩英的討論,兩人決定保全游厚金50萬元的財產。因為,張詩英知道游厚金一定把錢給揮霍了,保全太多也沒用。

張詩英訴游厚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法院受理立案的同時,易劍便向法院申請保全游厚金的財產。案件分配到了於遠法官的手中。

易劍這幾年已經成了當地法院的常客,於遠對他已經很熟悉。因為,兩人比較聊得來,私下交情還是不錯的。但兩人熟歸熟,律師與法官畢竟是兩個特殊的群體,於遠還是刻意與易劍保持一定的距離。

於遠聽了易劍說的案件背後的故事,收案后便立即支持了原告方提出的保全申請。

張詩英以其名下的房地產為保全申請提供擔保。

法院的保全裁定一下,在執行過程中凍結了游厚金8萬元銀行存款,除此之外,沒有查控到游厚金其他財產。

易劍代理的另一起溫步平訴小城人民政府、小城城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也分案到了於遠手中。

這個案件,涉及到政府,況且又是陳年信訪的案件,案情也複雜,於遠覺得比較籍手。

該案證據中,劉某和林某的證言對該案最主要漏量的事實,至關重要,但兩人年事已高,均無法出庭當庭作證。雖然,代理人易劍已取得兩個證人書面的證言,於遠估計開庭時肯定會遭到被告的反駁。於是,於遠本著對案件客觀事實認真負責的態度,決定親自調查取證。

劉某和林某都是當年舍平糧食加工廠的職工,當年舍平糧食加工廠租用溫步平的房子經營,他們當然清楚一些情況。

於遠通過對劉某和林某的詢問,了解到訴爭房屋漏量的其中一部分是24.84平方米(即原為陳興渙的地)乃是兩層的,舍平糧食加工廠當年的拆建包括了樓上和店面。拆遷的建築物最大可能發生於1966年舍平糧食加工廠的拆建行為中。而這次拆建活動的修建費是用溫步平老房子的店租去抵扣的。

根據劉某和林某陳述的證言,結合到案的證據,於遠判斷漏量存在高度蓋然性。

於是,於遠召集合議庭討論后,決定支持原告提出的向政府調取當年拆遷相關的全部檔案的申請。

但是,於遠持著法院的調查取證的手續到政府調取證據,政府部門並不待見,在多次溝通后,最後政府部門以檔案不在政府部門保管為由,稱無法提供檔案,同時也不說明檔案具體在哪。

對於政府的這種態度,於遠一個小小的基層院法官自然是無能為力。調檔案的事情,只能不了了之。

這些工作,讓於遠花費了許多時間。

當然該案起訴時,還遺漏了必要共同訴訟的原告。原來,溫步平還有一個哥哥,雖然已故,但其哥哥有兩個兒子,一個是溫建、一個是溫宜,兩人均未放棄繼承權。所以,為了通知繼承人參加訴訟,於遠先裁定中止了該案的審理。

金秋十月是一個收穫的季節,但吳美花的家裡已經很多年不務農了,雖然吳美花在屋前種了許多菜,這隻不過是早年勞動留下的習慣罷了。她家裡的責任田,早就讓給了同村的人耕種。

每當這季節,吳美花看著一片片金黃的稻田慢慢地變成黑土地的顏色,就要感嘆她前夫的不中用,為自己不幸的一生暗自傷心落淚。

法院宣判的日子來了,這讓吳美花的心裡七上八下。

鍾定龍接到通知后,心裡充滿了期待,他再也等不下去了。他覺得這一次,他一定可以搬進闊別已久的老房子,保不定將來還可以分得一部分拆遷款,改善一下拮据的生活。再把孩子的姓改過來,也算對得起鍾家的列祖列宗。

高東亭在莊嚴的法庭上宣讀著法院的判決書。

……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為老年人,原告鍾定龍現已年滿60周歲,結合有關勞動法法規的相關規定,可以認定為已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被告吳慶雄、鍾蘊靈系原告鍾定龍婚生子女,雖然兩被告對原告撫養他們或分配家庭財產等方面有諸多意見,但是兩被告對父親鍾定龍贍養扶助的義務並不因為原告在撫養他們成長或分配家庭財產中是否存在不周到或過失的地方而減少或消滅。原告依法有權要求兩被告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但這種法定的權利應當在合理和適當的範圍內行使,以滿足原告日常生活之基本需要且不造成兩被告生活絕對困難為限。參照《小城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小城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目前為每月300元。原告未提交無生活來源或生活困難的證明,就不能當然推定原告生活無來源或生活困難,故贍養費酌情可確定為每月300元。兩被告庭審提出每月自願承擔贍養費200至300元,可予認可。酌情確定被告吳慶雄每月承擔贍養費200元,鍾蘊靈每月承擔贍養費100元。原告因病治療借款並已消費,數額較大,酌情確定由兩被告平均分擔。尚未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必然發生,且數額也無法確定,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慶雄、鍾蘊靈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按月向原告鍾定龍支付贍養費,其中被告吳慶雄每月承擔200元,被告鍾蘊靈每月承擔100元(贍養費定於每月15日前支付)。

二、被告吳慶雄、鍾蘊靈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分別向原告鍾定龍各支付20000元、18000元以幫助清償原告鍾定龍的醫療等費用的借款。

三、駁回原告鍾定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中級人民法院。

高東亭用一聲清脆的法槌之聲給該案的一審畫上了一個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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