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鑄幣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第2章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的方式參與學院管理、對學院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院基於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的,可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請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